100年9月7日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落實本項措施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教育意涵,鼓勵領取助學金學生參予服務學習,引導學生身體力行服務與生活教育,期能敦促瞭解服務之意義。
三、實施對象:本校學生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領助學金者。
四、實施期程:每學年五月底前完成。
五、實施內容:
(一)服務學習內容:結合服務學習課程、社團活動、校內外公益服務及講座規劃。
(二)實施時數:每學年50小時。
(三)彈性制宜:當年度申請助學金又因課程安排必須參加校外實習(半年以上)者或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夜間或假日上課學生,可僅繳交相關服務學習心得報告乙篇(至少5000字)折抵全時數(50小時)。
(四)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同年級)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酌減免5小時為上限。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單位:學務處服務學習中心
連絡電話:07-7811151轉2290
一、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各校得要求申領「助學金」的同學,參與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並視學生服務學習情形,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在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凡申領助學金同學需服務50小時,依本校「弱勢學生申領助學金履行服務學習實施要點」之服務學習項目內容及時數規劃如下:
項次 項 目 服務時數/小時 內 容
1 愛校服務 8 參與校園公共環境之清掃維護。校內所有
道路及各棟大樓裡、外側。
2 參與校內外研習課程 8 參加校內外研習、講座、專題演講。
3 參與服務性社團 8 參與服務性社團:凡登記服務性社團,並
參與其社團課程,公務派遣等,由社團指
導教師給予時數。
4 參與校內外公益服務 20 參加校內外志工服務。(須有對方證明,不
得與其他單位重複登記)。
5 參與校內外活動 4 參加校內外舉辦比賽或各項動、靜態活動
(如校際比賽、藝文表演欣賞等)。
6 反思及心得報告 2 完成服務學習各項活動後,每位學生必須
撰寫反思及心得報告(至少各500字)。
合 計 50/小時
備註:
1. 實施期程:每學年5月底前完成。
2. 當年度申請助學金又因課程安排必須參加校外實習(半年以上)者或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夜間或假日上課學生,可僅繳交相關服務學習心得報告乙篇(至少5000字)折抵全時數(50小時)。
3. 上述服務學習項目無法逐一完成者,請親洽學務處服務學習中心(行政大樓3樓)申請調整。連絡電話:07-7811151轉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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