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基本調幅,有意調整之學校於5月31日前報部審議
上版日期:110-04-01 |
110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基本調幅(以下簡稱基本調幅)依固定公式核算後為1.26%,各大專校院如擬調整學雜費,應審酌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面向,並確實完備「資訊公開程序」(公告學雜費使用狀況、調整理由及研議過程各項會議紀錄等事項)及「研議公開程序」(公開研議決策過程及與學生溝通過程)後,於110年5月31日下午5時止前報部審議。
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均依照固定公式計算,此公式係考量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及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等進行核算,【核算公式:基本調幅(調幅上限)=30%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35%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35%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但調幅最高不得逾2.5%】。110學年度經核算公式計算後,基本調幅為1.26%【30%*(-0.23)+35%*(1.55)+35%*(2.26)=1.2645%≒1.26%】。
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規定,如前一學年度未調整之學校,得加計前1年基本調幅1.4%,經核算110學年度調幅上限為2.5%。教育部表示,過去5年中有2年(108年、109年)加計後之基本調幅亦為2.5%。
另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前開辦法第9條規定,並具有完善之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得申請放寬其基本調幅至1.5倍,惟教育部表示,過去5年尚無學校經審查後符合此要件。
表 近5年學雜費基本調幅試算一覽
教育部於5月31日前受理學校申請案後,將先確認申請學校是否符合學雜費調整資格條件,再邀集相關機構、學者專家、學生及家長代表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審查各校申請案,預定於7月中旬前公告審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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