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服務學習50小時!不如勞工時薪之助學金現象?




審核意見:助學金服務時數上限為50小時,則只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相當於每小時100元,是否合適應再斟酌。
 



監察委員沈美真在教育部復函(99.12.06)上簽註意見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助學金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學校類別
級  距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第 一 級
30萬以下
16,500
35,000
第 二 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27,000
第 三 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22,000
第 四 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17,000
第 五 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12,000







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818日)

主題:教育部稱「不宜以勞工基本工資之概念計算助學金」,卻未能「確實改進不如勞工時薪之助學金現象」

依據監察院100113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審核意見:『助學金服務時數上限為50小時,則只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相當於每小時100元,是否合適應再斟酌』,教育部表示「不宜以勞工基本工資之概念計算助學金」;復依監察院100714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審核意見:『請該部確實改進不如勞工時薪之助學金現象』。教育部於10081日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增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之實施原則,含「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然而「國立台南大學」等數校,竟規定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須服務學習50小時,實難謂「時數合理」;教育部所訂規範未臻周全,復以「無對價關係」為由塘塞,放任學校苛待弱勢學生,有侵害學生教育權之嫌。

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監察院發函教育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3820日 發社字第1030017216-2號書




公立校院「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

102學年度52校:規定50小時者635~40小時者6校,30小時者6校,20小時以下者11校,免服務者23校。


 
*服務時數50小時

              102學年度   101學年度   100學年度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50】     【50】     【50
國立金門大學         【50     50】     【50
國立臺南大學         【50     50】     【50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50】     【50】     【50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50     【50】     10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50】     【50】     【50

 
50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10210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017日海學生字第1020017979 號令發布
 
50國立金門大學
101126日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18日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50國立臺南大學
100127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50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課外活動指導組提經102.02.27本校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訂
 
50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1014 11日第14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50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10141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7月25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8月6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學年度51校:規定50小時者4校35~40小時者8校,30小時者6校,20小時以下者11校,免服務者22校。



檢討改正情形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50小時


教育部(2014916日)說明

關於您於103818日寄給教育部部長信箱的信,來信所陳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疑義案,經本部於今(103)826日函轉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查明,學校於93日函復本部,其說明如下:

三、來信內容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規範領取新臺幣5,000元整助學金須參與50小時服務學習難謂時數合理,惟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第1點第5項第3款「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本校僅規範每學年50小時,且服務學習時數並未因補助內容差異而有所不同,尚屬合理。學校為使服務學習符合「內容多元」、「時數合理」及「彈性制宜」實施原則,故將「服務學習」實施期程擴大為1年(自資格核准起至翌年11月底止,包含寒、暑假及夜間);同時,凡協助專業課程教學、參與服務性活動、至校內、外擔任志工及參與服務學習相關課程或講座者,皆可抵「服務學習」時數,期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
 
 
【國立金門大學】50小時
 




【國立臺南大學】40小時




教育部(2014924日)說明

關於您於103818日寄給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信,來信所陳國立臺南大學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疑義案,經本部於今(103)年826日函轉國立臺南大學查明,學校於912日函復本部,其說明如下:

一、學校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計畫訂定國立臺南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要點,其中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而目前學校執行服務學習時數以40小時為原則,並提供愛所服務、愛南大服務、愛社區服務等多種服務方式供學生選擇。若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可再得予以減免。另外,基於照顧學生安心向學,減輕服務時數的壓力,日間部學士班四年級、進修學士班、碩士班學生可以繳交「服務學習心得報告」替代服務學習時數方式(如附件)。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50小時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作業要點
 
教育部(20141027日)說明

關於您於103930日寄給教育部部長民意的信,來信所陳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服務學習」疑義案,經本部於今(103)年1016日函轉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查明,學校於1023日函復本部,其說明如下:

三、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一、助學金-(五)服務學習-3.實施原則-3)時數合理規定「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之規定,訂定弱勢學生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五十小時,並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未超過規範上限,應屬合理。

四、學校規劃服務學習內容採多元並從寛採認,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等方式辦理,以減輕學生負擔,而且獲補助學生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服務學習時數又得予以酌減14小時。

五、目前並無學生向學校反應相關問題,前述二校服務時數改正案例,如有修法將提供各委員參考。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40小時


 
教育部(2014924日)說明

您於103829日致本部部長民意信箱所反映「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之問題,學校業於103917日以戲曲秘字第1030007063號函覆本部,學校回覆如下:

二、有關學校「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規定」之依據仍引用教育部96年函釋及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須服務50小時乙節,學校將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並參酌其他公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等相關規範,於本(103)學年度召開行政會議檢討予以修正。

1031029日)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第199次行政會議:本校「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第8點原「助學金每學期服務50小時」規定,修訂為「助學金每學年服務40小時」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50小時


 
教育部(2014年11月28日)說明

您於1031029日致本部部長民意信箱所反映「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之相關事宜,學校業於1031120日以東專秘字第1030011890號函回覆本部,學校回覆如下:

二、另您建議學校「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弱勢助學措施實施要點」及「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免繳學生宿舍住宿費申請要點」適度調降服務學習時數,本案已錄案研議

  


參考案例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於100914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該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規定『服務學習時數以每生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1001017100學年度第1學期各項獎助學金審查會議決議:100學年度開始,受補助學生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2小時,服務18週,共計36小時。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4829日)
 
主旨:有關「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之疑義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依據10081日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公告100學年度申請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10小時。該校復於101411日第142次行政會議通過訂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依該次會議記錄附件十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獲本要點補助者(除緊急紓困助學金外),得由本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其時數及方式依本校公告訂之,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參照該校現行公告之作業要點(101411日第42次行政會議通過),諒係將『142』誤為『42』,已將原「第九點」併入「第八點」,其規定改為『獲本要點補助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者,由本校安排參與服務學習,助學金每學期服務50小時、生活助學金每月服務40小時(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之參考』。

該校作業要點第一點之依據為『教育部9683日台高(四)字第0960119262號函』,沿用至今,似有未妥。另該校101學年度規定服務時數遽增,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須服務50小時,實難謂「時數合理」。

建請 教育部及時促請該校通盤檢討該作業要點(可參考他校正確作法)為必要之修正。



教育部回復(201493日)

信件編號:201408290013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人:王琇珊
發文日期:103-09-03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300905741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於103829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所反映「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之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正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另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

二、有關您所提該校之作業要點依據仍引用本部96年函釋及提出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須服務50小時,似有不合理之處等相關事宜,本部已將您的問題依陳情保密原則函轉學校查明妥處,並將於學校函覆且經本部審酌後再回覆給您。

三、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 (02-7736-5866) 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教育部回復(2014930日)

信件編號:201408290013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人:王琇珊
發文日期:103-09-03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300905741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3829日致本部部長民意信箱所反映「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之問題,學校業於103917日以戲曲秘字第1030007063號函覆本部,學校回覆如下:

一、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正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另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

二、有關學校「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規定」之依據仍引用教育部96年函釋及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須服務50小時乙節,學校將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並參酌其他公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等相關規範,於本(103)學年度召開行政會議檢討予以修正。

三、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聯絡電話:02-27909386)。謝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討論提案:

提案三:研議修訂「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一案,提請 討論。(提案單位:學務處)

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829日部長信箱分辦單暨103930日臺教技(四)字第1030138543號函辦理。案係教育部函轉民眾陳情,針對本校「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第8點「申請助學金補助金額為5,000元學生,每學期服務學習時數50小時」1節,請本校檢討修正後另案報部(詳附件1)。

二、經查102學年度公立校院「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規定免服務者23校、20小時以下者11校、30小時者6校、3540小時者6校、50小時者6校(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金門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其中「國立臺南大學」業於103學年度修訂服務學習時數為40小時;「國立屏東大學」業於103學年度修訂服務學習時數為30小時(詳附件2)。

三、次查本校申請助學金同學參與服務學習情形,每位同學各學年完成服務學習3050小時不等。

四、綜上所述,本校原「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符合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時數規定,惟參酌其他大專校院之相關規定,建議修訂本校「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第8點原「助學金每學期服務50小時」規定,修訂為「助學金每學年服務30(或40)小時」;其餘內容依據教育部103728日臺高通字第1030095740號函頒規定併予修正(詳附件3)。

決 議:修正後通過。





100學年度】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表  編號
◎◎ 本方案以一年申辦一次為限,學校收件日為每年93925. 逾期不予受理 ◎◎   

1.□二專    2.□二技    3.□四技
   
學號

姓名

就學貸款 □有 □否
                       
□舊生學業:       操行:        □新生
學生家屬
及稱謂

 

身分證字號

/歿

 
戶籍資料(v

 
同戶
異戶
學 生


  歿



不論是否同戶均應列入計算


  歿





  歿



配 偶


  歿



監護人


  歿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


申請
條件限制
1.學制不含延修生。
2.家庭應計人口所得利息超過2萬元,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 應計人口擁有不動產值超過650萬元不得申請。
3.舊生前學期成績,學業60分以上方可申請,新生不限.
4.100學年度已請領教育部各項學雜費減免補助者不得申請。
5.100學年度已申辦勞委會.農委會.原委會等其他部會獎助學金者不得申請.
98年度家庭各類所得
補 助 金 額  (權利)
生活服務學習 (義務)
1.第一級:總額30萬元以下。
每學年補助16,500
100學年服務10小時
2.第二級:總額3040萬元。
每學年補助12,500
100學年服務10小時
3.第三級:總額4050萬元。
每學年補助10,000
100學年服務10小時
4.第四級:總額5060萬元。
每學年補助7,500
100學年服務10小時
5.第五級:總額6070萬元。
每學年補助5,000
100學年服務10小時
繳件
說明
.檢附資料如下:1.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3.98-2學生成績單(舊生)
.繳件單位:學務處課指組趙立茜老師  電話:29367231#2321
.家中成員有任職公立國中、小學及幼稚園及軍人者,請檢附薪資證明.
特別約定
1.本人所填上列資料無誤,並願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交時視同放棄本項申請作業,如因此影響權益時願自行負責。
2.本人申請此項助學金如經獲得補助後,將依學校規定時數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如未能依規定     時間100531日前完成規定時數者,同意學校追繳該項補助金額,並放棄下學年申請該項補助之權利。

   
立切結書人         因申請學生就學補助,茲保證在校享有補助期間,願依規定放棄申領政府提
供之其他補助費,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如有重複請領,願負法律責任。
     
                 立切結書人:                  (簽章)




學院部同學注意:
領有弱勢學生助學金的同學,依申請規定須在本學期做滿服務學習10小時,下學期才能繼續申請,請同學到學務處申請工讀單位,為不影響未來權益請同學務必留意,有問題請洽木柵學務處課指組。



101102學年度】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第142次行政會議101411


討論事項:

一、訂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草案)(詳如附件九頁33)、「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學院部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辦法」(草案)(詳如附件十頁35)、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學生緊急紓困申請辦法」(草案)(詳如附件十一頁37),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  鈞部臺技(四)字第1010050994號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詳如附件八頁25)規定,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各校辦理「生活助學金」應以補助每生每月新台幣6000元以上為原則,且所安排之生活服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部分學校未提供「生活助學金」或未符相關規定請儘速修正,並報部備查。

決議:用字再檢查修正後通過。



(附件十 學務處)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

101411日第142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學院部弱勢學生順利就學,實施「弱勢學生助學措施」,特依據教育部9683台高(四)字第0960119262號函頒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特訂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包括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等四項。所需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年度預算中支應。

三、助學金補助對象為就讀本校學院部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其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二)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本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三)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 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一)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二)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得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放寛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經本校「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五、助學金補助標準:
    第一級:家庭年所得30萬元以下,每人一年補助16,500元整。
    第二級:家庭年所得超過30萬元,但低於4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12,500元整。
    第三級:家庭年所得超過40萬元,但低於5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10,000元整。
    第四級:家庭年所得超過50萬元,但低於6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7,500元整。
    第五級:家庭年所得超過60萬元,但低於7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5,000元整。

六、助學金補助範圍:
(一)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於他校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本校就學者,由本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份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五)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六)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的助學金。
 (七)已申請本校各項補助(含助學金)者,如清寒助學金等其減免或領取之補助,超過本補助標準額度,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助學金。

七、申請助學金之學生應於每年1025日前,填具申請書,檢附戶籍謄本及成績單向本校學務處申請家庭所得查核,由學務處彙整後陳報教育部,依教育部查核結果於下學期印發註冊繳費單時扣除。

八、符合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得於每年1月中前向各單位申請生活學習獎助金。請各單位優先錄用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之弱勢學生。凡被錄取者其服務時數以每月40小時、1年以10個月為限核發,由各用人單位於規定期限前填寫前個月服務學習時數表,經驗證後送交生活輔導組彙整,製作各月份生活學習獎助學金印領清冊,以每小時150元計算核發。生活學習獎助金之服務時數、經費,由學務處控管之經費支應。

九、獲本要點補助者(除緊急紓困助學金外),得由本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其時數及方式依本校公告訂之,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十、緊急紓困助學金之申請資格、發給標準依本校「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生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辦理。

十一、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且持有各市(鎮、鄉)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書』者,得向學務處申請減免學雜費,審查通過後,得依宿舍管理辦法申請優先住宿並免繳住宿費。已繳納住宿費者,審查通過後退費。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101411日第14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學院部弱勢學生順利就學,實施「弱勢學生助學措
施」,特依據教育部9683台高(四)字第0960119262號函頒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
助學計畫」,特訂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包括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等四項。所需經費
   
由本校校務基金年度預算中支應。

三、助學金補助對象為就讀本校學院部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其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二)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
         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本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三)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
         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 定標
          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
墓用地。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一)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二)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得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放寛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經本校「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審
         查小組」審議(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五、助學金補助標準:
    第一級:家庭年所得30萬元以下,每人一年補助16,500元整。
    第二級:家庭年所得超過30萬元,但低於4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12,500元整。
    第三級:家庭年所得超過40萬元,但低於5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10,000元整。
    第四級:家庭年所得超過50萬元,但低於6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7,500元整。
    第五級:家庭年所得超過60萬元,但低於7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5,000元整。

六、助學金補助範圍:
(一)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 
      修、輔系、雙主修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
       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
       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於他校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本校就學者,由本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份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
      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
      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五)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六)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
      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
      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的助學金。
 (七)已申請本校各項補助(含助學金)者,如清寒助學金等其減免或領取之補助,超過本補助標
     準額度,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助學金。

七、申請助學金之學生應於上學期期初(詳見學校行事曆),填具申請書,檢附戶籍謄本及成績
   
單向本校學務處申請家庭所得查核,由學務處彙整後陳報教育部,依教育部查核結果於下學
   
期印發註冊繳費單時扣除。

八、符合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得於每年1月申請生活助學金。生活助學金暫
    6名,每名每月核發新台幣6仟元(每年以10個月為限)。獲本要點補助助學金及生活助
    學金者,由本校安排參與服務學習,助學金每學期服務50小時、生活助學金每月服務40小時
   
(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之參考。

九、緊急紓困助學金之申請資格、發給標準依本校「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學生緊急紓困助學
金申請規定」辦理。

十、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且持有各市(鎮、鄉)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書』
   
者,得向學務處申請減免學雜費,審查通過後,得依宿舍管理辦法申請優先住宿並免繳住宿
   
費。已繳納住宿費者,審查通過後退費。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101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表  編號
◎◎ 本方案以一年申辦一次為限,學校收件日為每年93925. 逾期不予受理 ◎◎   

1.□二專    2.□二技    3.□四技
   
學號

姓名

就學貸款 □有 □否
                       
□舊生學業:       操行:        □新生
學生家屬
及稱謂

 

身分證字號

/歿

 
戶籍資料(v

 
同戶
異戶
學 生


  歿



不論是否同戶均應列入計算


  歿





  歿



配 偶


  歿



監護人


  歿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


申請
條件限制
1.學制不含延修生。
2.家庭應計人口所得利息超過2萬元,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 應計人口擁有不動產值超過650萬元不得申請。
3.舊生前學期成績,學業60分以上方可申請,新生不限.
4.100學年度已請領教育部各項學雜費減免補助者不得申請。
5.100學年度已申辦勞委會.農委會.原委會等其他部會獎助學金者不得申請.
98年度家庭各類所得
補 助 金 額  (權利)
生活服務學習 (義務)
1.第一級:總額30萬元以下。
每學年補助16,500
100學年服務30小時
2.第二級:總額3040萬元。
每學年補助12,500
100學年服務30小時
3.第三級:總額4050萬元。
每學年補助10,000
100學年服務30小時
4.第四級:總額5060萬元。
每學年補助7,500
100學年服務30小時
5.第五級:總額6070萬元。
每學年補助5,000
100學年服務30小時
繳件
說明
.檢附資料如下:1.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3.100-2學生成績單(舊生)
.繳件單位:學務處課指組趙立茜老師  電話:29367231#2321
.家中成員有任職公立國中、小學及幼稚園及軍人者,請檢附薪資證明.
特別約定
1.本人所填上列資料無誤,並願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交時視同放棄本項申請作業,如因此影響權益時願自行負責。
2.本人申請此項助學金如經獲得補助後,將依學校規定時數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如未能依規定     時間100531日前完成規定時數者,同意學校追繳該項補助金額,並放棄下學年申請該項補助之權利。

   
立切結書人         因申請學生就學補助,茲保證在校享有補助期間,願依規定放棄申領政府提
供之其他補助費,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如有重複請領,願負法律責任。
     
                      立切結書人:                  (簽章)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表  編號
◎◎ 本方案以一年申辦一次為限,學校收件日為每年93925. 逾期不予受理 ◎◎   

□學院部
   
學號

姓名

就學貸款 □有 □否
                       
□舊生學業:       操行:        □新生
學生家屬
及稱謂

 

身分證字號

/歿

 
戶籍資料(v

 
同戶
異戶
學 生


  歿



不論是否同戶均應列入計算


  歿





  歿



配 偶


  歿



監護人


  歿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


申請
條件限制
1.學制不含延修生。
2.家庭應計人口所得利息超過2萬元,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 應計人口擁有不動產值超過650萬元不得申請。
3.舊生前學期成績,學業60分以上方可申請,新生不限.
4.已請領教育部各項學雜費減免補助者不得申請。
5.已申辦勞委會.農委會.原委會等其他部會獎助學金者不得申請.
前ㄧ年度家庭各類所得
補 助 金 額  (權利)
生活服務學習 (義務)
1.第一級:總額30萬元以下。
每學年補助16,500
服務學習50小時
2.第二級:總額3040萬元。
每學年補助12,500
服務學習50小時
3.第三級:總額4050萬元。
每學年補助10,000
服務學習50小時
4.第四級:總額5060萬元。
每學年補助7,500
服務學習50小時
5.第五級:總額6070萬元。
每學年補助5,000
服務學習50小時
繳件
說明
.檢附資料如下:1.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3.前ㄧ學期學生成績單(舊生)
.繳件單位:學務處課指組劉文祺老師  電話:29367231#2311
.家中成員有任職公立國中、小學及幼稚園及軍人者,請檢附薪資證明.
特別約定
1.本人所填上列資料無誤,並願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交時視同放棄本項申請作業,如因此影響權益時願自行負責。
2.本人申請此項助學金如經獲得補助後,將依學校規定時數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如未能依規定     時間次年531日前完成規定時數者,同意學校追繳該項補助金額,並放棄下學年申請該項補助之權利。

   
立切結書人         因申請學生就學補助,茲保證在校享有補助期間,願依規定放棄申領政府提
供之其他補助費,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如有重複請領,願負法律責任。
     
                     立切結書人:                  (簽章)



103學年度】




101411日第14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1029日第19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學院部弱勢學生順利就學,實施「弱勢學生助學措施」,特依據教育部103728日臺教高通字第1030095740號函頒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包括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等四項。所需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年度預算中支應。
三、助學金補助對象為就讀本校學院部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其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新臺幣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 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6.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7.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一)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二)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放寛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經本校「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五、助學金補助標準:
    第一級:家庭年所得30萬元以下,每人一年補助16,500元整。
    第二級:家庭年所得超過30萬元,但低於4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12,500元整。
    第三級:家庭年所得超過40萬元,但低於5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10,000元整。
    第四級:家庭年所得超過50萬元,但低於6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7,500元整。
    第五級:家庭年所得超過60萬元,但低於7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5,000元整。
六、助學金補助範圍:
(一)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於他校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本校就學者,由本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份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五)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六)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的助學金。
 (七)已申請本校各項補助(含助學金)者,如清寒助學金等其減免或領取之補助,超過本補助標準額度,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助學金。
七、申請助學金之學生應於上學期期初(詳見學校行事曆),填具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及成績單向本校學務處申請家庭所得查核,由學務處彙整後陳報教育部,依教育部查核結果於下學期印發註冊繳費單時扣除。
八、符合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得於每年1月申請生活助學金。生活助學金暫訂6名,每名每月核發新台幣6仟元(每年以10個月為限)獲本要點補助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者,由本校安排參與服務學習,助學金每學期服務40小時、生活助學金每月服務40小時(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之參考。
九、緊急紓困助學金之申請資格、發給標準依本校「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學生緊急紓困助學金申請規定」辦理。
十、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且持有各市(鎮、鄉)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書」者,得向學務處申請減免學雜費,審查通過後,得依宿舍管理辦法申請優先住宿並免繳住宿費。已繳納住宿費者,審查通過後退費。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