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4日 星期五

監察院保障人權個案:教育權-助學金是否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學習服務

調查文號:0990800582

案  由:教育權-助學金是否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學習服務

說  明:

一、調查緣由


教育部96年度起推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陸續放寬弱勢學生的申請資格,並增加可能的獎助項目,以協助弱勢學生的生活負擔與照顧。然有學生反應校方以助學名義,要求學生為校服務固定時數,成為變相「工讀」。弱勢學生通常都會在外打工,以賺取生活費與學費,教育部擴大辦理上開計畫之目的,在放寬申請資格、提高補助額度,希冀減輕學生的經濟壓力,而專心於課業的學習,立意良善,若有校方扭曲其意,要求學生變相工讀,或以生活學習服務來換取補助資格,將影響學生課業學習,亦違背教育部照顧弱勢學生之美意,更甚影響執行績效,實涉有違反公平正義及學生就學權益之嫌。

二、調查經過與結果


監察院調查後認為,教育部未明確規範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標準,致部分學校時數過高,變相為「工讀」,壓縮學生學習與籌取生活費時間。另教育部未規範助學金之生活服務範疇,導致其與工讀制度相混淆,宜檢討改進。另建議「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應可參酌不同變項,以趨近實質平等。

三、產生效果與影響


請教育部檢討改進。
 

201113日向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人權大步走專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所設置人權信箱」提出意見:

監察院保障人權個案:教育權-助學金是否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學習服務


建請教育部儘速公布如何妥善處置
 

201115日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回復:

RICE君您好:

關於您10013日陳情「助學金是否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學習服務案,建請教育部儘速公布如何妥善處置」之信件,本小組已收到,基於各級政府機關均有其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所以已將來信轉請教育部參處回覆。敬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敬啟


2011113日教育部部長信箱回復:

為 臺端所詢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相關事宜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
承辦單位:高教司
        真:02-23976943
    人:許翰笙
聯絡電話:02-77366731

回覆內容:
您好,有關所詢助學服務學習時數相關事宜,本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本部未明確規範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標準,致部分學校時數過高,變相為「工讀」,壓縮學生學習與籌取生活費時間一節:

1. 9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剛實施時,目的在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並未考量訂定相關生活服務學習機制。97學年度後增列生活服務學習,係於計畫實施1年後,為使計畫實施更臻完善,召開檢討會議討論並採納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及各大專校院代表所提修正建議,為避免申領助學金學生心存不勞而獲的僥倖觀念,並彰顯教育的目的與意義,在不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原則下,課予「生活服務學習」義務,爰於97學年度修訂計畫內容,學校得要求獲計畫補助者(除緊急紓困金外)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視學習情形作為核給補助之參考。

2. 生活服務學習的目的,為建立學生正確接受政府或學校補助觀念,同時培養其未來獨立自主精神及能力,在不影響學生修課情形前提下,考量各校環境殊異,且各校規劃培養學生能力訴求不同,爰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依既有條件自行規劃訂定。

3. 為避免學生因申請助學金及生活學習獎助金2項助學措施,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太多,影響課業學習,爰於99.11.5.研商會議中初步規劃如下:

(1) 合理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回歸計畫目的,並考量每週學生上課所需時數,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規劃1學期以50小時為上限;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務學習規劃1學期以180小時為上限(每個月以40小時為上限)。

(2) 生活學習獎助金額度:因其係以各校既有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與一般工讀之性質、目的並不相同,為有所區隔,計畫中明定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初步規劃生活費所需額度以提供學生每個月約8,000元之生活費所需為原則。

4. 現行計畫中由學校規劃辦理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習時數及方式,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係基於各校規劃培養學生能力訴求不同,考量各校環境殊異情形下,彈性由學校依既有條件自行規劃訂定。有關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標準,將於修訂「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時併案研議。
 
(二)助學金之生活服務範疇本部未予規範,導致其與工讀制度相混淆一節:

1. 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助學金」或「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均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予以規劃,係因各校規劃培養學生能力訴求之不同,並考量各校環境間殊異情形下,爰彈性由學校依既有條件自行規劃訂定。部分學校採配合學生所學專長規劃,並於99.9.3辦理之助學措施綜合研討會議中交流各校辦理情形,例如:部分醫學校院讓學生協助義診,換算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部分社工科系,則讓學生至國中小學擔任弱勢或課業落後學生課業輔導教師,並折算為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等。

2. 學校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目的在培養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其課業以外待人處事之未來就業及社會適應能力。因此,在未有安全顧慮前提下,本部原則尊重學校規劃提供學生任何學習之機會與方式。另外,以弱勢學生為對象所規劃之生活服務學習,其目的與一般性工讀不同,除了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同時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強化其社會階層流動能力,與一般性工讀應有所不同。

3. 本部除於辦理年度綜合業務研討會議時加強與各校溝通宣導,並多次函請學校規劃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以不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為原則,同時安排之學習內容應具教育意義,以既有條件彈性訂定適合學生之生活服務學習內容。日後於修訂「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時,將併同研議訂定「助學金」及「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實施原則。
 
(三)「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應可參酌不同變項,以趨近實質平等一節:

「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之訂定,為達到擴大協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並非限定以低收入戶為補助對象,而係以家庭年所得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提供就學補助。鑑於「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將於100.7.1.施行;其修正方向為放寬低收入戶審查條件、新增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為「中低收入戶」納入照顧、調整更符合弱勢需求之「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部分弱勢對象工作收入之計算方式與工作能力審查要件等條件。考量該法將修正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及定義中低收入戶標準,且該法亦明定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高中以上學校之減免學雜費額度等事項,本部爰將配合該法研修「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