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教育部「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報告(2013年4月17日)


102417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教育部部長就「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決定:
(一)今日議程所列報告事項,另行安排日程。
(二)本日已登記質詢委員名單予以保留(登記截止)。
(三)委員林岱樺、陳歐珀、許智傑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教育部「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報告全文下載







































2013年4月15日 星期一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大專學校學雜費調整方案公聽會」(102年4月15日)




102415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大專學校學雜費調整方案公聽會」(從「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談起)


教育部「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下載










2013年4月4日 星期四

踢爆「教育部」造假


<虛列預算>

RICE1011130日投書監察院「院務興革」信箱
(純屬建議事項,並非陳情事件)

有關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預算與會計制度紛亂,建請 監察院調查處理

依據教育部說明:我國公立大學財源結構收入項目中的「學雜費收入」並非學校的實際學雜費收入(淨額),而是原本在沒有學雜費減免的情況下,學校可收得的學雜費收入,而「學雜費減免(-)」採負數表達是因為這筆款項是學校少收到的費用,也就是說對學校而言,學雜費的淨收入是「學雜費收入」加上「學雜費減免(-)」。
 
一、依教育部規定,「學雜費減免(-)」科目不以法定減免為限,實有未當
 
(一)依據教育部會計處通報(9610196基金083號:無論是身份別(法令規定)或成績優異學生之學雜費減免金額,以「學雜費減免」科目入帳;惟學校對該等學生之獎勵倘由學校自行提供獎學金(非減免學雜費)支應,則應以「學生公費及獎勵金」入帳。行政院主計處96927處會二字第0960005510號函:增設「學雜費減免-」科目,作為學雜費收入之減項。
 
(二)依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96-100年度各項獎助學金及就學措施執行一覽表」:98年度起依教育部規定,弱勢助學措施助學金於學雜費減免列支。教育部說明:有關國立大學對學生之照顧,倘係以減收(免收)學雜費方式辦理,即帳列「學雜費減免(-)」科目
 
二、教育部補助國立大學校院原住民及特殊教育經費「學雜費減免」,有虛列預算之嫌
 
(一)教育部預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依據「特殊教育法」第9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分別編列有:

1)特殊教育經費:補助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辦理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教育所需經費。
2)原住民教育經費:對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及獎學金等經費。
 
(二)依據教育部說明:有關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預算編列「學校教學研究補助收入」科目,係教育部於公務預算編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補助」預算,對國立大學校院之補助,其中含括特殊教育經費及原住民教育經費之補助,其性質與學校對於因學生身份符合減免規定,或因成績優異予以減免之「學雜費減免」不同,尚不宜互相抵銷。亦即,對學校而言,一為政府對學校之補助,一為學校對學生之學雜費減免,屬不同之交易事項,宜全貌予以揭露,以求資訊之完整表達。
 
三、依以上說明,顯示教育部公布「公立大學財源結構」收入項目中的「學雜費減免(-)」竟將「弱勢助學金」納入,卻未抵銷教育部補助原住民及特殊教育經費「學雜費減免」。教育部預算與會計制度紛亂,揭露學雜費資訊顯然失真。茲檢附本人多次投書教育部長信箱及該部回復情形,建請 監察院明查。
 
 
102116日)監察院陳情信箱回復

一、台端1011130日電子郵件敬悉(文號:1010781698)茲復如說明︰「有關訴請本院調查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之預算及會計制度等情乙節,如已向教育部陳情反映,請靜候其處理,俟其處理後,倘仍認有公務人員或機關違失情事,請再詳予敘明具體案情(可參考本院網站陳訴書撰寫範例之格式書寫),並檢附向機關陳情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含機關復函)影本,供本院參辦。嗣台端若有陳訴,並請提供詳確聯繫地址,以利本院依規定處理。」,請查照。

二、本信箱僅作為答復陳情案件使用,如有陳訴或續訴,請郵寄台北市忠孝東路12號監察院收或利用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cy.gov.tw「陳情專區」。謝謝!


10243日)監察院陳情信箱回復

一、台端102327日電子郵件敬悉(文號:1020780413)。茲復如說明︰「有台端反映未收到本院10237日院台業三字第1010781813號函復電子郵件,請本院再行提供等情乙節,查該復函內容如下:「有關補充教育部就台端對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之預算及會計制度等陳情案件回復內容並陳請本院調查等情乙節,所訴內容尚不明確,請再詳予敘明公務人員或機關違失情事及具體案情(可參考本院網站陳訴書撰寫範例之格式書寫),並檢附向機關陳情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含機關復函)影本,供本院參辦。嗣台端若有陳訴,並請提供詳確聯繫地址,以利本院依規定處理。」,請查照。

二、本信箱僅作為答復陳情案件使用,如有陳訴或續訴,請郵寄台北市忠孝東路12號監察院收或利用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cy.gov.tw「陳情專區」。謝謝!


參見:
 
  
<虛報統計>

教育部將9899年「私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之受益金額,提報行政院主計處列入「政府實物給付」
行政院主計總處(2012618)回復:依據實物給付定義,私立大專院校所提供之住宿優惠不屬政府實物給付範圍。已電洽教育部未來無須查填私立學校相關補助金額。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50次會議(101816日)
RICE君陳訴2件︰有關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有諸多缺失與疑義,建請本院調查等情之補充說明乙案。提請 討論案。
決議:函復陳訴人「本院已依台端提供之相關資料,函請教育部說明逕復,並副知本院」後,併案存查。
 
RICE還在等待教育部回復說明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