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修正沿革

 
 
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修正沿革
 
 
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增訂)
 
條文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教育是協助經濟弱勢家庭自立之重要途徑,政府應努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爰於第一項規定應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教育補助,使其順利接受高等教育,增加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向上流動機會,協助提升其社經地位,脫離世代貧窮之循環。
 
  三、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基於社會福利資源之有限性,自不應允許重複領取,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
 
條文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理由
 
  一、教育是協助經濟弱勢家庭自立之重要途徑,政府應努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爰於第一項規定應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教育補助,使其順利接受高等教育,增加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向上流動機會,協助提升其社經地位,脫離世代貧窮之循環。是以,若已取得低收入戶資格,不應再以其工作能力之有無,作為其申請教育補助與否之標準。爰以刪除視為有工作能力之學生不得領申請教育補助之規定。
 
  二、增列第三項「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
 
條文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之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
 
提案說明:
 
有鑑於實務上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同屬經濟弱勢,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平均分配之收入,甚至不及特殊境遇家庭,惟現行法令規定,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之額度,僅有特殊境遇家庭(孫)子女教育補助額度之一半,顯失公平。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就讀高中以上學校之學雜費減免基準,低收入戶學生得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得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藉以消弭現行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成員之教育補助落差,俾符合社會救助應有之公平正義。說明如下:
 
1. 按現行「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三條規定,中低收入戶學生得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三。另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者,可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2. 按「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中低收入戶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另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特殊境遇家庭之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據上開規定及社工實務經驗觀之,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同屬經濟弱勢,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平均分配之收入,甚至不及特殊境遇家庭,惟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之額度,僅有特殊境遇家庭(孫)子女教育補助額度之一半,顯失公平。
 
3. 爰參酌現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之規定,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明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就讀高中以上學校之學雜費減免基準,低收入戶學生得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得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藉以消弭現行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成員之教育補助落差,俾符合社會救助應有之公平正義。

 
 

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部會報告】教育部「高等教育弱勢學生就學現況分析、入學方式變革及在學扶助支持辦理情形」專案報告(2015年11月19日)

 
1041119日)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20151119日)投書教育部長信箱
 
有關「公私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占學生總人數比率」之疑義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之「高等教育弱勢學生就學現況分析、入學方式變革及在學扶助支持辦理情形」專案報告,其中表1103學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占學生總人數比率表,所列「在學生總人數」係含一般大學校院及技專校院之日夜間學制之專科、學士、碩士及博士班人數。但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人數、學雜費減免人數,實包含附設進專院學生,已導致該表所列人數「比率」數據有誤。
 
此種偏差前已發生過,並經 貴部102-10-18臺教高字第10200907907號回復略以「本部未來對外提供類此資料均重新定義計算」。
 
 
 
 
20151125日)教育部長民意信箱回函
 
信件編號:201511190017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4-11-25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400906965
 
回覆內容:
 
Rice君,您好:
 
  有關您來信指正本部提供予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之「高等教育弱勢學生就學現況分析、入學方式變革及在學扶助支持辦理情形」專案報告表1之「在學總人數」未含技職校院公私立進專進院人數,導致該表所列人數「比率」有誤一節,本部說明如下:
 
一、經洽本部技職司弱勢助學承辦人,該司所提供之公私立技專校院弱勢學生受益人數,確實包含進專進院學生。
 
二、本部本次所提供在學學生人數資料,亦確實未含公私立進專進院人數,經向本部統計處搜集資料,並計入在學學生人數後,有關「弱勢學生人數占公立大專校院或占私立大專校院的人數比率」分別為11.13%18.48%
 
三、爾後本部會針對所提供數據之正確性加強檢視,再次感謝您的指正。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安康
 
教育部敬啟
 

20151127日)投書教育部長信箱
 
有關「典範科大」學生人數之疑義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之「高等教育弱勢學生就學現況分析、入學方式變革及在學扶助支持辦理情形」專案報告,其中表1103學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占學生總人數比率表-註3「典範科大:虎尾科大、屏東科大、高雄第一科大、高餐大、高應大、雲科大、勤益科大、北科大、南臺科大、崑山科大、正修科大、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遠東科大、弘光科大、龍華科大」,計有15校,並未將「臺科大」列入。然該表「在學生總人數」,似為16校之合計數。
 
參照教育部【A】大專校院概況統計(103學年度)及【B103學年度公私立技專校院一覽表,上述「典範科大」16校之學生人數如附表1,然有部分學校數據差異甚大。另「南臺科技大學」近四年學生人數如附表2,其中數據亦差異甚大。
 
附表1 典範科大16校學生人數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A10217 【A】進修學校189  【B10406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A11382            【B11380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A7734            【B7781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A5192            【B5242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A12188 【A】進修學校1065  【B13272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A9591            【B9633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A11252 【A】進修學校873   【B10585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A11660 【A】進修學校721   【B11569
南臺科技大學     【A19442            【B18180
崑山科技大學     【A12739 【A】進修學校209   【B12729
正修科技大學     【A17518 【A】進修學校1528  【B18915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A4409            【B4409
遠東科技大學     【A8810  【A】進修學校636   【B9111
弘光科技大學     【A12836            【B12836
龍華科技大學     【A11254            【B10905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A10371            【B9212
 
附表2 南臺科技大學學生人數

103學年度 【A19442 【B18180
102學年度 【A19473 【B18152
101學年度 【A19868 【B18567
100學年度 【A19972 【B18726
 
 
20151210日)教育部長民意信箱回函
 
信件編號:201511270013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4-12-10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400907090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41127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有關典範科技大學學生人數相關疑義,敬復如下:
 
查本部於102430日核定12所科技大學獲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補助,另補助4所科技大學成立產學研發中心,以建立人才培育與產學研發機制。前述包含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在內,本部未來將加強文件之正確性,非常謝謝臺端的指教。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德霖技術學院弱勢助學金


RICE投書教育部長信箱(1041016日)
 
有關「德霖技術學院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疑問
 
1)依據教育部104724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096833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已刪除「助學金」之「服務學習」規定。
 
2)德霖技術學院學務處「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中,仍規定:凡申請助學金同學,得依規定由學校安排義務「生活服務學習」,未完成服務學習者,取消申請資格;「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服務時數以每週3小時計,總服務時數共計60小時。
 
3)為免疑慮,建請 教育部速通知該校學務處改正。
 
4)教育部<圓夢助學網>助學宣導資訊,亦請一併更新。
 
參見:
 
德霖技術學院弱勢助學專區
 
 
圓夢助學網宣導資訊
https://helpdreams.moe.edu.tw/AboutUnit_bulletin.aspx?id=42
 

教育部長民意信箱回函(1041021日)
 
信件編號:201510160004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4-10-21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400906396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41016日,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事項,敬復如下:
 
一、臺端反映「德霖技術學院之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中,仍規定申請助學金者,仍需完成服務學習」一案。為敦促學校確實依循本部規定,業已將您的問題函轉學校查明妥處,並將於學校函覆並經本部審酌後,再回覆給您。
 
二、另本部已修正圓夢助學網宣導資訊,以符合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感謝您對本部的敦促。
 
三、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6)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教育部長民意信箱回函(10411月9日)
 
二次回覆日期:104-11-09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400906396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41016日寄給部長反映「德霖技術學院之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中,仍規定申請助學金者,仍需完成服務學習」的信,經送請學校處理,學校已回覆如下:
 
現行學校之就學貸款、學雜費減免、高職免學費、弱勢助學專區,其公告內容及申請表業已刪除需「生活服務學習」等相關內容。
 
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聯絡電話:(02)2273-3567631)。謝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圓夢助學網
原網頁



更新後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原公告

104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公告

一、校內申請時間:104915日起至1041020日止
二、申請條件:
本校各類正式學制具學籍且在學的學生(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家庭年總所得在70萬以下,合乎教育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且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申請時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以放寬計列範圍。
三、於期限內備妥下列資料:(不完備者概不受理)
1.申請書(請自行至本校網頁左下方-就學貸款、學雜費減免、高職免學費、弱勢助學專區,須上網繕打後列印出來,本校圖書館有提供投幣式列印服務。)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內含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配偶者須另加計配偶;如戶籍不同者,須分別檢附;記事欄不可省略)。
3.上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轉學生除外)。
4.降轉生加附原學校未領同一學程助學金證明。
5.父或母或配偶為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加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未提供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辦理地點:
日間部-體育館2樓 課外活動指導組
進修部-第一教學大樓 進修部學務組
五、注意事項:
1.下列助學措施,依教育部規定只能擇一申請,請自行評估並擇優申請:
A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B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K法務部被害人子女
J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G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F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E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M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D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H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2.凡申請助學金同學,得依規定由學校安排義務「生活服務學習」未完成服務學習者,取消申請資格;「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服務時數以每週3小時計,總服務時數共計60小時。
※已申請其他助學措施,如果要改申請『F.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的同學,請至原申請單位索取「切結書」,註明不領原申請單位之補助,並請原申請單位核章。

*本校收到各類獎助學金來文後,均會公佈於本校「獎助學金資訊網」,請同學隨時上網參閱,以維自身權益。

學務處 課指組  104.09.16




104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公告

已刪除

2.凡申請助學金同學,得依規定由學校安排義務「生活服務學習」未完成服務學習者,取消申請資格;「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服務時數以每週3小時計,總服務時數共計6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