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部分大專校院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措施未符規定案



8月19並將副本寄至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校長室
 
~~~~~~~~~~~~~~~~~~~~~~

2011年928教育部回復

承辦單位:高教司
承 辦 人:許翰笙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有關 臺端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反映部分大專校院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措施未符規定案,本部敬復如下:

一、為彰顯本計畫之公共性及公益性,本部於100學年度修正計畫內容,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並明定程序明確、內容多元、時數合理、彈性制宜及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

二、案內 臺端所提服務學習,係具有賦予社會責任之意涵,與核發之助學金之間並無對價關係。若學校未違反前開各項實施原則,本部尊重各校作法;若有違反事項,本部將另案去函糾正。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

2011年824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回復

本校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有疑慮回覆意見

RICE您好:

本校弱勢助學計畫「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均依教育部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策訂,經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會議議決通過,明確公告週知,開放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並無隱瞞踰越情事,近三年來每年學校均自籌經費高達三仟餘萬元,配合教育部共同參與本項助學措施,受惠日間部學生人數平均高達二仟五佰餘人,歷年來絕大部份同學申請此項助學金,均符申請要件,但本校考量少數申請學生,經彙送教育部助學網比對資格未被核准之權益,致於條文中明列補救措施,「未被核准學生應依學生實際志願服務時數核發青春護照認證點數,每服務1小時認證1點」,此認證點數可登錄於學生學習歷程中,累計達一定點數後將依學校獎勵辦法辦理獎勵,助益學生良好品德培養,裨益學生良好價值觀之樹立。

本校向來推動弱勢助學不遺餘力,一切本公開、公正、公平為原則,明確、真實,從不造假,貴先進賜教,提『資格查核』尚未完成,明顯違反常規之事,形成脅迫學生情事,本校將俟執行狀況,深切檢討再提「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會議修訂,感謝貴先進之指正,感謝您的來信,謝謝!

敬祝

闔家平安

學務處學綜組敬覆

~~~~~~~~~~~~~~~~~~~~~~
 
1:目前靜待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會議修訂結果
2:目前尚有數十所學校之服務學習相關措施未符教育部所訂實施原則

2011年9月25日 星期日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弱勢已支薪」生活服務學習(97~99學年度)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弱勢已支薪」生活服務學習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97學年度】        80   60   50   35   25
 
9899學年度】 大學部   100   80   65   45   30
         研究所  70   60   50   40   30


2011-04-11100年弱勢分配單位
 

985139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並透由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特依據教育部97616台高(四)字第097010999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函,訂定本要點。

二、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項目:

(一)、助學金:申請資格、補助金額、範圍、及辦理方式,依前揭教育部計畫辦理。本項補助按家庭年所得分為5級,每學年補助金最高為16,500元最低為5,000元。本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符合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可依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主動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領取生活獎助金之學生,應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此是以本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

(三)、急難救助金:依本校學生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辦理。

(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1、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2、辦理方式:免費住宿學生應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三、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

(一)、本校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以不影響學業及身心發展決定之,並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規劃。

(二)、時數:按學生受領金額,分配全學年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如下:

大學部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補助金額  生活服務學
級距                        習基本時數

助學金  第一級30萬以下        16,500元   100小時

     第二級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元    80小時

     第三級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元    65小時

     第四級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元    45小時

     第五級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元    30小時

免費住宿 低收入戶有證明文件     5500→6500元   25小時→30小時

生活學習 符合助學金所訂家庭經濟及  依本校學生   每小時95元為
獎助金  成績條件之清寒學生(須主  工讀助學金   基準計算時數
     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實施辦法辦理

研究所以上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補助金額   生活服務學
級距                         習基本時數

助學金  第一級30萬以下        16,500元   70小時

     第二級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元   60小時

     第三級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元   50小時

     第四級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元    40小時

     第五級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元    30小時

(三)、方式:受助同學於教育部核定日起,分上、下兩學期,參與課餘後之生活服務學習,上學期參與時間自9月起至次年2月,下學期自3月起至8月,當學年未完成者,必須於次學年申請日前完成服務時數後,方可提出次學年度補助申請。申請本助學計畫同學應於申請時填妥「同意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切結書」。

四、生活服務學習工作安排優先次序:

(一)、安排受助學生學習生活服務工作,以學生宿舍自治幹部業務、交通服務隊、學校各項慶典集會服務人員等工作為主。

(二)、全校各辦公處室行政業務、場地管理、文書處理、器材管理、環境清潔、及其他臨時交辦工作。

(三)、校園清潔勞作生活服務學習工作。

(四)、社團活動支援、寒暑假營隊及社區服務學習工作。

(五)、協助教學活動、策劃與研究。

(六)、學校指派其他生活服務學習工作。

五、每學年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於學生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時,調查學生申請意願,經教育部或本校資格審查通過者,由生輔組將核符之學生名冊,隨同工讀生需求調查送本校各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任用。每月月底前由學生填寫當月服務學習時數表,經各用人單位驗證後,送交生活輔導組彙整。

六、考評與管理:

各用人單位負責管理、督導及考評學生生活服務學習表現,並以服務學習簽到表登錄實況,做為下年度審查核發各項助學項目之依據。學生服務期間,未經許可而擅自離開執行單位者,應扣除該時段學習之時數,發生嚴重不當情事、曠職三次或不接受指導者,服務單位得以書面知會生活輔導組,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七、進修推廣部學生參與本計畫之生活服務學習由進修推廣部安排。

八、有關分配予各單位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名額之原則等事宜,必要時得由學務長邀集各行政單位及學術單位一級主管組成服務學習時數分配協調會協調之。

九、應屆畢業生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必需在離校前完成,如未完成將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頒訂「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本校「學生就學補助辦法」、「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辦法」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97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注意事項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97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問與答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97學年度弱勢助學已支薪服務學習工讀Q&A

Q:如何找到弱勢已支薪學生來服務?

A:(1)弱勢已支薪學生名單email至各行政單位,名單上有學生應服務時數及聯絡電話,各單位可依年度分配時數找尋幾位學生面談後自行錄用。

2)生輔組開學第一週即召開弱勢助學已支薪學生服務學習說明會,請同學積極主動至各行政單位尋找服務機會。

3)各單位如有舉辦活動或臨時性工作須要弱勢助學服務學生可上學務處網站刊登招募公告,網址如下:
行政單位>>學務處>>弱勢助學已支薪工讀>>召募看板
※弱勢助學已支薪工讀網頁使用手冊將email至各行政單位
如需登錄請進入管理區,帳號密碼為各處室第一支二級主管分機號碼

Q:行政單位工作有些有延續性,擔心同學只服務80小時(25-80),工作熟悉後就必需要離開,下一同同學又要重新教起,很麻煩又不好用,可不可以只給一般工讀時數,不要給弱勢助學已支薪服務學習時數。

A:(1)一般工讀金額是由全校學雜費中提撥一定比率做為獎助學金中的項目之一,近年由於獎助學金項目增多,分配至一般工讀金額減少,加上學生工讀金由70元上漲至95元,必定導致全校一般工讀時數減少,故今年全校一般工讀時數行政單位打8折,學術單位打5折,由於現狀將成為往後常態,本組遂規劃弱勢助學已支薪學生服務學習計劃,盼此能多少解決各單位工讀時數不足之窘態。

2)由於學生服務時數為25-80小時(80小時同學較多),各單位使用時儘可能派遣學生做一些比較沒有延續性之工作,如:影印、打字、送公文、跑腿、打掃辦公室、stand by接電話後留下聯絡電話…。

3)各單位可從同學的工作能力及服務態度中發現優秀同學預約下年度繼續至本單位服務80小時,或服務80小時結束後轉為使用一般工讀時數中之弱勢工讀(紅單)。

4)請各單位支持本項計劃,優先使用弱勢助學已支薪學生,若學生沒有服務完成規定時數將影響學生下年度申請助學金之資格。

Q:各單位錄用弱勢已支薪學生服務後該如何核銷?

A:(1)請填寫弱勢已支薪服務學習時數簽到表(黃色單,用完自行影印),每月月底前由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生輔組登記,生輔組彙整並上網登錄公告,方便各單位查尋每月使用時數及學生已服務時數。

2)由於弱勢已支薪學生服務學習金已於97-2期初先行支付(學雜費減免),學生無需提供郵局帳號。

Q:各單位有如有預定未來工作需求(如非當月份、或101112月),可否先將應徵服務工做之學生預定下來?

A:可以。請同學填寫弱勢已支薪服務學習時數簽到表(黃單)學生基本資料及工讀單位,下方單位主管欄蓋章後手寫註明”預定於?月服務”影印乙份送交生輔組備查即可,以利同學下年度(每年9-10月)申請補助資格審核。

Q:假設弱勢學生應服務時數80小時,可否跨單位服務,以求儘早完成?

A:可以,弱勢學生可跨單位工讀。但須填寫不同弱勢已支薪服務學習時數簽到表。假設同時於圖書館及文書組服務,每月月底一樣須填送2份弱勢不支薪服務學習時數簽到表,請工讀服務單位主管蓋章後送生輔組核銷時數。

Q:應屆畢業生最遲該於何時將服務時數核銷?

A:最遲於6月底前服務完畢並完成核銷,否則將會影響同學領取畢業證書時間,請各單位優先使用應屆畢業生。

Q:各單位如工讀時數不足或有新增活動及工作,可否增加弱勢助學工讀時數以因應?

A:可以。請填寫弱勢已支薪工讀新增時數申請表送生輔組嘉琪登記即可,不需簽呈,學生助學補助已先給,不會構成學校年度負擔,請大家儘量優先使用弱勢已支薪工讀學生,減輕本校一般工讀金支出負擔。(申請表email至各行政單位)

Q:學生原本即在各單位工讀,若也領有弱勢助學工讀金,是否有規定須先核銷弱勢服務時數?可否同時進行?

A:(1)無特別規定,弱勢已支薪服務時數僅規定須於年度內服務完畢,學生可選擇集中一個月服務完畢亦可分散於數月服務完畢。

2)假設學生本月於行政單位服務40小時,學生可選擇核銷20小時弱勢已支薪服務時數(黃單),剩於20小時報領弱勢一般工讀時數(紅單),這樣學生下個月即可領20小時一般工讀之工讀金,生活費不至發生困難。

2011年9月15日 星期四

輔英科技大學弱勢助學履行服務學習實施內容(100學年度)


10097日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落實本項措施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教育意涵,鼓勵領取助學金學生參予服務學習,引導學生身體力行服務與生活教育,期能敦促瞭解服務之意義。

三、實施對象:本校學生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領助學金者。

四、實施期程:每學年五月底前完成。

五、實施內容:

(一)服務學習內容:結合服務學習課程、社團活動、校內外公益服務及講座規劃。

(二)實施時數:每學年50小時。

(三)彈性制宜:當年度申請助學金又因課程安排必須參加校外實習(半年以上)者或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夜間或假日上課學生,可僅繳交相關服務學習心得報告乙篇(至少5000字)折抵全時數(50小時)。

(四)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同年級)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酌減免5小時為上限。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單位:學務處服務學習中心
連絡電話:07-78111512290

一、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各校得要求申領「助學金」的同學,參與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並視學生服務學習情形,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在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凡申領助學金同學需服務50小時,依本校「弱勢學生申領助學金履行服務學習實施要點」之服務學習項目內容及時數規劃如下:
項次 項   目   服務時數/小時  內   容

 1 愛校服務       8     參與校園公共環境之清掃維護。校內所有
                   道路及各棟大樓裡、外側。

 2 參與校內外研習課程  8     參加校內外研習、講座、專題演講。

 3 參與服務性社團    8     參與服務性社團:凡登記服務性社團,並
                   參與其社團課程,公務派遣等,由社團指
                   導教師給予時數。

 4 參與校內外公益服務  20     參加校內外志工服務。(須有對方證明,不
                   得與其他單位重複登記)。

 5 參與校內外活動    4     參加校內外舉辦比賽或各項動、靜態活動
                   (如校際比賽、藝文表演欣賞等)。

 6 反思及心得報告    2     完成服務學習各項活動後,每位學生必須
                   撰寫反思及心得報告(至少各500字)。

合 計           50/小時

備註:

1. 實施期程:每學年5月底前完成。

2. 當年度申請助學金又因課程安排必須參加校外實習(半年以上)者或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夜間或假日上課學生,可僅繳交相關服務學習心得報告乙篇(至少5000字)折抵全時數(50小時)。

3. 上述服務學習項目無法逐一完成者,請親洽學務處服務學習中心(行政大樓3樓)申請調整。連絡電話:07-78111512290

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佛光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100學年度)



94.08.23行政會議通過
95.06.14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7 08 96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80303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修正
教育部1000801日台高通字第1000129572函修正

一、依據:教育部1000801日台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二、目地: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學生均能獲得政府及學校的就學補助,使其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標準:

(一)申請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就讀本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學士班四學年、研究所二學年。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學分費等就學費用,即同一教育階段僅補助一次為限)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審查家庭年收入計列範圍:

A. 未婚的學生(含離婚者):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

B. 已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學生的配偶。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檢附佐證資料陳教育部專案核定)。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5.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等)者,不得再申請本助學金。

6.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金額、服務時數如下表:

補助項目 家庭年所得     補助   補助金額 / 學年     服務時數 / 學年
               級距  私校收費 公校收費  私校收費 公校收費
                        (含比照)

1. 助學金 30萬以下      第一級  35,000  16,500    100   85

     超過30萬~40萬以下 第二級  27,000  12,500      80   65

     超過40萬~50萬以下 第三級  22,000  10,000      65   55

     超過50萬~60萬以下 第四級  17,000    7,500      50   40

     超過60萬~70萬以下 第五級  12,000    5,000      35   30

附註

1. 依教育部規定「為落實本項措施,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教育意涵,獲本項助學金者必須志願服務每週3小時,每學期服務50小時為上限,服務績效得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 為鼓勵經濟弱勢學生努力向學,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全班前1/3(四捨五入)者,得減免服務10小時。

補助項目        資   格           備  註

2. 生活助學金  1. 低收入戶學生(含中低收入   名額由學校依預算狀況訂定並依
          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教育部規定逐學年檢討調整,依
                        個人意願擔任生活服務學習,
        2. 弱勢助學金補助者      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
                        況困難者優先核給,時數每週以
                        10小時為上限。

3. 緊急紓困金   所有學生及家庭發生急難者   依本校學生急難濟助辦法辦理。

4. 學生宿舍優先  低收入戶學生         實際住宿「學生宿舍」者,補助
 分配住宿、參                 所繳住宿費,需參與宿舍(時數
 與生活服務折                 由宿舍規定之),未達規定者取
 抵住宿費                   消次學期優先住宿權益。

5. 優先分配住宿  中低收入戶學生        優先安排學生宿舍住宿。
 學生宿舍
                                                                                                            
四、經費來源:依照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所規定之分擔比例提撥預算。

五、實施方式:

(一)獲助學金者必須參加志願服務每週三小時,由學校依據學生可服務時間、專長及單位需求,統一分派服務單位,每學期不逾50小時以免影響課業,考核服務績效得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本校考量新生對學校生活環境、學業內涵及要求需要調適,新生第一學期免服務時數及畢業班最後一學期需準備升學或就業等生涯規劃,畢業班學生最後一學期免服務時數)

(二)生活助學金資格低收入戶學生(含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獲弱勢助學金補助者依個人意願擔任生活服務學習工作,時數每週10小時為上限,以不影響學業,核發生活助學金原則每月6,000元(依實際服務時數、績效核發),名額由學校依預算狀況每學期公告甄選,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三)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復學、再行入學者補助規範:

1. 學生在上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

2. 下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的助學金不予追繳。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4.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5. 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六、申辦流程:

(一)申請日期:依學務處公告期限為準(約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日起二週內),學生至學務處網站(網址另行公告)系統輸入戶籍相關資料,並列印申請表檢附三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內含父、母、學生本人、已婚者含配偶),親自繳至學務處生活事務組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二)每年1020日前,學校查核確認申請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送教育部平台登錄資料。

(三)每年11月底前,教育部平台彙整資料請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各校並公告之。

(四)學生對查核結果有疑義者,應於12月三日前(依學務處公告日期為準)檢附佐證資料申請覆查。

(五)學校依查核結果,符合補助條件者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補助之款項並通知未合格之學生。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