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8日 星期日

部分公立大專校院101學年度弱勢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已修改為「服務學習」


依據100學年度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


RICE2012618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有關國立中正大學等校100學年度領取弱勢助學金補助之同學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似宜修改為「服務學習」。

教育部於2012621回復:本部業轉請案內學校檢視其現行規定並報部備查。


以下為各校相關公告與規章修訂情形

【國立中正大學】已修正

「弱勢助學生活服務學習系統」已修正為「弱勢助學服務學習系統」

101年弱勢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登記卡」已修正為「101年弱勢服務學習時數登記卡」


【國立嘉義大學】已修正

國立嘉義大學「101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通過申請者,需於下學期完成服務學習30小時,惟應屆畢業生、研究生、進修部學生、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者(由系所先行認定),得以參加講座扣抵最多15小時服務學習時數,如參加系所院校級於校內舉辦之講座或服務性社團校內公益活動擔任志工等。可於本網頁下方下載"弱勢學生參加活動扣抵服務學習時數記錄表"

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流程101.9 PDF / 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流程101.9 DOC
101弱勢學生申請助學金補助Q_A PDF / 101弱勢學生申請助學金補助Q_A DOC
應屆畢業生及研究生弱勢學生參加活動扣抵服務學習時數記錄表 ( PDF / 應屆畢業生及研究生弱勢學生參加活動扣抵服務學習時數記錄表 ( DOC
 

【國立金門大學】已修正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
1001130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六條 凡申請本辦法之失業家庭子女助學金經核定獲得補助者,應配合該學期生活服務學習30小時;申請家庭清寒助學金經核定獲得補助者,應配合該學期生活服務學習,日間部僑生100小時,進修部學生50小時。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經核定獲得補助者,應配合生活服務學習50小時,以校內服務為主再行服務學習或活動志工。得由各學系及生活服務學習使用單位負責督導執行,僑生由學務處輔導單位負責督導執行,若生活服務學習成效不佳時,經考核後,得停發或取消之,並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已修正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101104日第7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六、核發方式:
(一)「弱勢學生助學金」:每年發放一次,經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結果回報符合者,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中逕行扣除,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於學期初一併撥付。若學期期限內(含寒暑假)未完成服務學習者必須於次學年申請日前完成服務學習時數後,始得提出下一次補助申請。

七、服務學習範圍:
(一)服務學習:
1. 符合教育部弱勢生一至五級資格者及低收入戶免費住宿生,在申請學年度內必須參加服務學習學習時數第一至五級均為30小時;低收入戶學生減免住宿費服務學習時數視每學期住宿公告一般房減免額度做彈性調整。
2.弱勢學生服務學習範圍以校內系所單位為優先,服務地點以一個單位為原則,凡列入本校必修零學分之服務學習課程、營利性組織或機構服務時數皆不予認列。免費住宿生以學校宿舍服務學習為範圍。服務學習應依照本校服務學習手冊確實執行、登載服務項目、時數,併送課外活動指導組作為考核依據。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未修正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執行實施要點>
100112425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柒、如已填申請單送審者,未經教育部核准,又已開始參加生活服務學習工作,得由學校依「學生獎懲辦法」簽請獎勵抵生活服務學習工作時數。

捌、已受助校外實習生、應屆畢業生之生活服務學習工時,必需在離校前完成,如未完成將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已修正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10181 10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109 10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三、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
(一)本校有關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以不影響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並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輔導、規劃辦理之。
(二)補助金額與時數:受領補助之學生,應進行每學期15 小時服務學習(全學年30小時),並於下次申請前服務完畢。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各班前30%者,經審查通過,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半。受補助金額
分列如下表:
(三)方式:受助同學於申請時填寫切結書,依上述時數參與課餘之服務學習,當學年未完成者,必須於次學年申請日前完成服務時數後,方可提出次學年度補助申請。
(四)服務學習工作安排優先次序:
1. 全校各辦公處室行政業務、場地管理、文書處理、器材管理、環境清潔及其他臨
時交辦工作。
2. 全校性活動支援、寒暑假服務性營隊及社區服務工作。
3. 協助教學及課業輔導。
4. 其他服務學習相關工作。
(五)考評與管理:每學年度結束前由學生填寫當學年度服務學習時數表,並經各用人單位核章,並於服務時數登錄系統進行時數登錄後,送交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彙整統計。
(六)進修推廣部學生參與本計畫之服務學習者由進修推廣部安排並考核之。
(七)應屆畢業生之服務學習時數,必須於離校前完成,始可辦理離校手續。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已修正

101816日第167次行政會議修定通過

七、申請期限及參加生活服務學習時間:
(一)、助學金
2. 獲助學金補助者,須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利用課餘時間完成學校安排之服務學習,本服務學習由課指組統籌分配並於第二學期初公布受服務單位。當學年未完成者,必須於次學年申請日前完成服務時數後,方可提出下一次補助申請。
3. 為鼓勵同學在專注學業深耕學識涵養之餘,亦能多元發展,精進自身能力,厚植未來競爭潛力,並為學校爭取榮譽,除「前一學期學業平均達系所前30%者」,凡申請之前一學年度具備下述其中一項資格者(新生及轉學生除外),皆得免參與服務學習。……
4. 領助學金者須完成之服務學習時數:應屆畢業生一律20小時,於第二學期開學後兩個月內完成;非應屆畢業生一律40小時,於第二學期結束前完成。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已修正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要點>
10137日學務會議通過

七、申請期限及參加生活服務學習時間:
(一)、助學金
2)獲助學金補助者,須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利用課餘時間完成學校安排之服務學習,本服務學習由課指組統籌分配並於第二學期初公布受服務單位。當學年未完成者,必須於次學年申請日前完成服務學習時數後,方可提出次學年度補助申請。
3)領助學金者須完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如下:
服務學習時數(單位:時)40
4)學生畢業前應完成服務學習時數,並列入離校程序單程序審核。
5)學生所須完成之服務學習時數之20%可結合服務性社團或成績優秀(班排名前五名)及參加服務學習說明會抵免時數。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已修正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專科部弱勢學生助學措施實施要點

四、申請資格:
(三)申辦流程:
4. 學校得視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要求符合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在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有關服務學習方式由學校自行規劃,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012年10月25日 星期四

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弱勢助學公告(101學年度)服務學習時數疑義


20121013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101學年度弱勢助學公告疑義

一、依據教育部10011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為民眾陳情貴校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助學金服務學習事宜,請即檢討改善,並於文到7日內說明見復。其中包含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二、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下列公告,其中「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申請規定」並未依教育部規定修正,敬請 教育部查明。


101學年度大專弱勢助學(年收入低於70萬以下),即日起至1011011日截止,請同學們把握時效。
~~課指組,關心您~~
相關檔案:助學金申請表-適用4~5-修正版( WORD

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申請規定
98.9.11獎助學金管理審查委員會議通過
99.12.24獎助學金管理審查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80068254號函,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方案辦理,特訂定『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申請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申請資格、程序與義務
(一)凡本校在學學生具有學籍(不含在職專班),經查核家庭年所得符合大專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申領助學金學生,得於每年1215起至1231止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須檢附申請書繳至學習服務單位申請,錄取後再送至課外組備查。
(三)申領助學金學生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於每學年度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事前講習會議(全學期在校外實習不在此限),並得視學習績效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三、生活服務學習工作內容如下:
(一)室內:文書處理、公文遞送、會議室管理(清潔)、專業教室管理(清潔)、教室打掃、環境打掃、賃居學生管理、網頁建置、器材管理(清潔),或各單位指派工作等。
(二)室外:交通服務工作、校園清潔、環境巡查員、機車棚管理,或各單位指派工作等。

四、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規定: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   每學年須生活服務學習
             每年補助金額  時數(小時)
級距
第一級 30萬以下       35,000    4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27,000    3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22,000    25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17,000    2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12,000    15

五、遴選及分配
(一)依當年度核准大專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領助學金學生,並依實際人力酌予調整及分配。
(二)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工作表現由執行單位負責考評,並自行決定續用。

六、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作業
生活服務學習學生應詳實記載工作紀錄表,並請服務學習學生簽名,經單位主管簽章,各單位於學生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後,於每年930日前送至課外組彙整(如遇假日順延一天)。

八、凡有偽造或證件不實經查屬實者,除停止補助,並依校規懲處。

九、本規定經獎助學金管理審查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121016)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10130003
承辦單位:技職司
發文日期:101-10-16
發文文號:臺技字第1010915486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11013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有關信中所提「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時數問題,本部已依陳情保密原則函轉學校查明妥處,並將於學校函覆後再回覆給您。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5)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21025)教育部再度回復

回覆內容:

您好:

有關您反映「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時數問題,學校業於1011023日以高美專學字第1010003631號函覆本部,學校回覆情形如附件,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謝謝您的來信。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2年10月24日 星期三

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監察院發函教育部




1】監察院函(991019日)(99)院台教字第0992400548
991014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27次會議決議辦理
 
2】監察院函(100121)院台教字第10024300540
100113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30次會議決議辦理
復教育部99126臺高(四)字第0990182043號函
 
3】監察院函(100420日)院台教字第1002430189
100414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33次會議決議辦理
 
4】監察院函(100719)院台教字第1002430318
100714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36次會議決議辦理
復教育部100511臺高(四)字第1000067938號函
 
5】監察院函(1001114)院台教字第1002430539
1001110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41次會議決議辦理
復教育部10092臺高(四)字第1000127614號函
 
6】監察院函(101223)院台教字第1012430106
101216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44次會議決議辦理
復教育部1001221臺高(四)字第1000208078號函
 
7】監察院函(101615)院台教字第1012430319
101614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48次會議決議辦理
復教育部101423臺高(四)字第1010032977號函
 




















2012年10月23日 星期二

101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計畫及就學貸款等綜合業務研討會【會議資料】


101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計畫就學貸款等綜合業務研討會

圓夢助學網(2012/10/16 會議資料】 【Q&A】 【學校提問


Q&A

œ 整體助學政策 œ

Q1、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學校自籌經費比例過高,已排擠其他校內經費。教育部是否可以調整計畫中經費分擔金額或針對提撥經費超過一定比率的學校給予補助?

A1

一、現行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提供相關助學措施可分為3類。第一類為學雜費減免補助金。其係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主要是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心障礙人士及子女、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背景之學生為對象,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第二類為各項獎(助)學金:多由學校提供並自訂條件,主要係由大學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提撥獎(助)學金。第三類係屬自償性之補助如就學貸款,政府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

二、教育部前業配合「社會救助法」放寬我國貧窮線並將中低收入戶法制化,業依該法授權將中低收入戶學生納入學雜費減免對象。然依內政部查核數據,100學年度申領「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學生中,計有3,327名(具低收入戶資格者804人、中低收入資格者2,523人)具有低收/中低收減免資格。

三、考量各類學雜費減免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且其減免比率普遍優於助學金補助,爰建議各校每學期初鼓勵符合各類學雜費減免資格學生踴躍申請學雜費減免。教育部亦以101821日臺高(四)字第1010152937號通函請各校配合辦理。

四、此外,教育部考量技專校院弱勢學生比例偏高,為免學校助學經費過高,排擠其他教育資源,教育部自99年度起,針對助學支出逾學雜費收入一定比例者,教育部酌予補助差額。針對國立技專補助「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金」支出逾學雜費收入9%者;而私立技專部分則補助「弱勢助學金」支出逾學雜費收入3%之學校。

五、專款補助僅屬暫時性之權宜措施,為建立合理且制度化之助學政策,教育部將持續整合各類助學措施,配合學雜費政策調整各類學雜費減免額度及條件,並明確界定政府學校學生之間相關權利及義務。

Q2、政府部門各項弱助措施是否可以重新整合,並於名稱上明確區隔「獎學金」及「助學金」?

A2

一、教育部為使政府學校家庭學生之間各項權利義務更為明確,持續研議將各項獎補助項目依其性質及用途明確定位。例如依據現行各項獎補助依給付性質區分,區分為「助學金」、「獎學金」、「工讀金」及「緊急紓困金」。助學金定位為弱勢助學,訂有各項社經條件,並以不得重複補助為原則;至獎學金則定位為獎優,各類社經條件學生均得申請,不限制申領件數。

二、為使資源更具層級並明確劃分權責,政府資源應集中挹注於弱勢學生之助學金,另由各校及民間團體依其經費規劃獎學金名額。以此原則區分,將可使政府、學校及民間團體等角色定位更為明確,另亦可促進各校間招生策略的良性競爭。此外,學生針對各項生活費之需求,可透過制度化之校內工讀,以勞務換取報酬;另針對特殊個案之情況,亦可透過緊急紓困金提供學生專案性之經費補助,以協助學生學業不受影響。

œ 弱勢助學篇 œ

<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

Q1、各校是否都應針對領取助學金的學生要求進行服務學習?

A1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目的是提供弱勢學生就學補助,至有關是否要求學校進行服務學習,各校得視實際情況妥為規劃,並非教育部硬性之要求。請各校規劃時應避免目的手段的混淆。而且,即便要求學校服務學習,亦應符合教育部「程序明確」、「內容多元」、「時數合理」、「彈性制宜」及「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以避免造成監察院所質疑之「變相工讀」問題(案號:99教調49)。

二、本計畫相關補助與勞務間並無對價關係,故相關補助金額始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範免納所得(財政部961017台財稅字第09604111470號函及97520日台財稅字第09700241440號函)。請各校應釐清相關補助之定位及性質,並妥為規劃。

Q2、服務學習因為不具強制力,在執行時針對部分心存僥倖的學生如何落實?

A2

一、計畫中教育部僅就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訂定時數上限,作原則性之規範,賦予學校規劃時極大的彈性。且計畫中亦提供包括「內容多元」、「彈性制宜」或「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學校在面對個別學生不同情況均可參考。

二、部分學校規劃以扣留學生畢業證書等激進手段作為懲戒,此可預見將引發極大爭議。教育部一再強調,計畫中服務學習並非必然之條件,各校可視校內實際情形彈性規劃;倘若學校採取強制措施,將有監察院所提「變相工讀」之疑義。又因司法院釋字684號解釋已揚棄學校與學生間之特別權力關係,未來此等影響學生身分的處分,各校應更謹慎考量。

Q3、計畫中要求領取助學金學生之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所得級距有所差別,是否會衍生公平性的問題?

A3

一、計畫中教育部僅就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訂定時數上限,作原則性之規範,賦予學校規劃時極大的彈性。且計畫中亦提供包括「內容多元」、「彈性制宜」或「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學校在面對個別學生不同情況均可參考。

二、本計畫相關補助與勞務間並無對價關係,故相關補助金額始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範免納所得(財政部961017台財稅字第09604111470號函及97520台財稅字第09700241440號函)。

三、再者,若各校依據學生領取助學金高低而有差別性待遇,則導致家庭收入越低之學生,將進行時數越多之服務學習。此種情況極不合理,將使家庭收入低的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請各校應釐清相關補助之定位及性質,並妥為規劃。 

Q4、計畫中針對服務學習及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均有規定時數之上限,是否會衍生各校間或各院系所間同工不同酬的問題?

A4:本計畫相關補助與勞務間並無對價關係,亦不納所得,如前面詳述請參考。若學校若釐清相關補助之性質及定位,自然沒有所謂「同工不同酬」的問題。 

Q5、若學生如法完成校內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是否得以每小時150元按比例核發?

A5

一、生活助學金係以全額獎學金精神規劃,相關補助與勞務間並無對價關係,故相關補助金額始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範免納所得(財政部961017台財稅字第09604111470號函)。若以時薪概念設算按比例核發,將有違相關函示之精神。

二、若遇特殊個案,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但核發金額仍應不低於每月新臺幣6,000元。

Q6、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有關排除「具工作能力」之限制,是否限縮各校規劃彈性及學生申請之機會?

A6:考量多校反映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以過於限縮各校辦理之彈性,且部分規定如有關「社會救助法」中之「具有工作能力」等項目亦逐步於相關法規中鬆綁修正,本計畫業於101學年度授權各校針對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自行訂定,以維持各校規劃及執行之彈性。

<住宿優惠>

Q7、外籍學生申請住宿優惠時無法提出相關所得證明,如何判斷其經濟狀況?

A7

一、住宿優惠之對象為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然現行「社會救助法」外籍人士/學生並無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故無法申請本計畫住宿優惠補助。

二、然擴大招收境外學生為教育部既定政策,有關外籍學生住宿問題各校應納入相關招生之配套措施妥為規劃。

Q8、學校能否自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保留床位之上限?

A8:具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份之學生,為「社會救助法」中法定身分,學校均應優先提供此類身分學生有效及完善之照顧;一般生若有特殊經濟狀況,除校內住宿外,學校亦可考量酌予補助校外住宿之費用,以減輕學生負擔。

<其他>

Q9、助學金扣除下學期仍有餘額時應於期初撥付學生;但是如屆時教育部補助款項尚未撥款,學校該如何處理?

A9:如補助學生助學金金額扣除下學期應繳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若有經費困難可專案報部。

Q10、計畫中學生成績之限制是否會影響部分因生活費日夜工讀之弱勢學生權益?

A10:本計畫申請條件成績標準訂為60分,對於高教而言僅屬基本門檻,若連此門檻都無法達到,則有失本計畫「助學」之意旨。所以考量未來競爭力及就業力,教育部建議學生仍應以學校課業為主,切莫本末倒置。

Q11、學生上下學期轉學時,兩校經費如何分擔?

A11: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於系統登錄,倂請轉出學校於系統註銷該生資料。轉學學生之助學金由轉入學校核發;如有公私立學校互轉情形,核發金額以兩校應發助學金額之平均值計之,並由轉入學校依計畫中「經費分擔」之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如有差額,私立學校由教育部補助,公立學校由自籌款支應。



œ 助學政策篇 œ

問題1【提問學校:交通大學】

「高等教育券」,又是一項美意,然~

1)現有學雜費減免模式,已能達到補助學生之效,再加上「高等教育券」是否有疊床架屋之虞。

2)科長於說明時,說明因學雜費減免於學雜費單上減免後金額無法有實質感受,其實這部份於學雜費繳費單上明列原學雜費金額-應減免金額=應繳金額,實質感受亦可於現有制度下有憑據。

3)發放高等教育券,合格學生前來領取,受補貼學生感受是否會更好,這值得商榷。

4)高等教育券欲提昇學生就讀私立技職院校之誘因,似乎太為牽強。符合減免條件者,予以學雜費減免,則已可提昇後段邊緣學生繼續就學,似乎不需高等教育券來提昇效果。對於社會中弱勢族群應該予以補助就濟,是可以肯定的。但各項政策間之關聯性及效果,建議應通盤考量。

教育部回應:

教育部有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等三大類助學措施,未來高等教育券應整合前述各項助學措施規劃;惟現行包括高等教育券之定位尚不明確,如到底應全面發放(著重教育選擇權)抑或應排富(著重弱勢助學),應配合我國社會福利及助學政策整體規劃。

教育部將優先推動5歲幼兒免學費及十二年國教,發放高等教育券政策仍將納入教育部政策規劃參考研議。

問題2【提問學校:屏東商業技術學院】

高等教育券似無必要,原因

1)獎助範圍可由減免學雜費,或獎助學金等來包括,除非能更優待,否則純為“有感”,實無必要。

2)同學可能會被貼標籤,可能會自卑或很驕傲(因為有關係,透過關係或隱藏收入取得使用獎助學金,較不公開。

教育部回應:

教育部有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等三大類助學措施,未來高等教育券應整合前述各項助學措施規劃;惟現行包括高等教育券之定位尚不明確,如到底應全面發放(著重教育選擇權)抑或應排富(著重弱勢助學),應配合我國社會福利及助學政策整體規劃。

教育部將優先推動5歲幼兒免學費及十二年國教,發放高等教育券政策仍將納入教育部政策規劃參考研議。

問題3【提問學校: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是否會推動「教育券」?如何推動?

教育部回應:

教育部有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等三大類助學措施,未來高等教育券應整合前述各項助學措施規劃;惟現行包括高等教育券之定位尚不明確,如到底應全面發放(著重教育選擇權)抑或應排富(著重弱勢助學),應配合我國社會福利及助學政策整體規劃。

教育部將優先推動5歲幼兒免學費及十二年國教,發放高等教育券政策仍將納入教育部政策規劃參考研議。

œ 弱勢助學篇 œ

Q1 【提問學校:聖約翰科技大學】

(一)工讀金的運用是專為校內工讀金的報酬所用,若教育部所言是所謂勞務及對價關係,如此是否會有需要替學生(工讀生)承擔勞健保之義務?這樣亦會增加學校的經濟負擔及業務壓力。(曾經有學校被勞工局關切)

(二)弱勢助學的服務學習執行方式,如果沒有一點強制性的依據,如應戒畢業生不得禁止領取畢業證書等,學生可以無須遵守承諾,如此會養成學生投機心態,對其他信守規範的同學亦有失公平,也會帶來負面教育的影響。

(三)所謂「弱勢」資格的認定,在法另上(審核)是否可以更加的公平(嚴謹),身為學校第一線的承辦人員的感受(發現),有些學生家庭環境頗優,而其心態為 “不領白不領”,對於服務學習時數的執行也不配合,這樣的助學美意讓人質疑,對於其他真正弱勢的學生亦產生不良的影響。

A1

一、校內各種勞動類型是否適用勞基法等相關規定,原則上應由勞政機關就其指揮監督的僱傭關係、勞務及薪資的對價關係及有無相關法令排除的限制,予以個案事實認定。若為固定一定期間工讀之學生,此類工讀學生與學校之間為勞雇關係,與一般受雇勞工無異,投保單位(公私立大專校院)皆應依規定為其辦理加保勞工保險。(96929台高通字第0960123814號函)

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目的是提供弱勢學生就學補助,至有關是否要求學校進行服務學習,各校得視實際情況妥為規劃,並非教育部硬性之要求。請各校規劃時應避免目的手段的混淆。而且,即便要求學校服務學習,亦應符合教育部「程序明確」、「內容多元」、「時數合理」、「彈性制宜」及「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另司法院釋字684號解釋業揚棄學校與學生間之特別權力關係,未來有關學生事務之處理,各校應更謹慎為之。故有關禁止學生領取畢業證書等規定,影響學生身份甚鉅,是否合宜請學校審慎考量。

三、目前各項補助項目之財產數額,多透過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來協助查調。然查調結果是否能如實反映現況,與我國稅制有絕對的關係;然而現行稅制對於所謂「地下經濟」所得並無法完全掌握,所以教育單位目前僅能就各項應查核人口、標準等事項力求落實,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Q2 【國立政治大學】

感謝教育部及中興大學,這次研討會的內容規劃、場地使用、流程安排及志工協助等,都非常地妥適,令人感謝。而對於學務承辦人(尤其是新接業務者)對於政府的整體助學措施也有助於全貌的瞭解,日後不管是回學校後在第一線執行業務及規劃校方的配套助學方案,都有很大幫助,再次感謝。有關弱勢助學計畫中的生活助學金部份,有下列問題

(一)「生活助學金」措施目的,既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所以學校「應」安排其服務學習,所以建議可以明訂「時薪」,或乾脆修訂為「安排學生工讀」,使學生確實建立以勞務換取酬金之對價概念,以及權利義務對等觀念,而不要讓學生有不勞而獲之觀念,使「生活助學金」之概念明確的不同於「助學金」。

(二)目前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可否改以每月計算其時數上限,讓學生利於搭配其課業學習時間之安排。另,本校也有學生建議,期可以放寬時數至90小時,是否可行?因為平時學期中課程很滿(輔系或雙主修),只有暑期才有較多時間,所以希望放寬暑期之時數。

(三)有關「高等教育券」之措施,樂觀其成。藉此教育券之推出,好好地整合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助學計畫,相信不但在政策上是整合資源且去蕪存菁,且讓民眾耳目一新,且比較「有感」。否則一般學生及家長沒有具體的感受,且不知惜福感恩社會救助之資源。

(四)實際執行上可藉由社區之鄰、里長來發放,一方面連結及建立社區之關懷聯絡網,畢竟教育不是只有教育部、學校有責任,最根本的責任還是在家庭,但如今家庭經濟既已陷入弱勢狀態,社區之關懷力量就應積極介入,而不是讓人感覺這是一個冷漠疏離的社會。鄰、里長既能扮演選舉樁角之角色,相信也能協助關懷及發放教育券。

A2

一、生活助學金與一般工讀助學金不同,生活助學金與生活服務學習間並無對價關係,這是財政部於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同意本項所得免納所得之要件(96115台高(四)字第0960164896號函)。故學校若以時薪計價,雖能便宜行事,然不符合本計畫定位。至若有關權利義務對等或以勞務換取補助等觀念,則屬於一般工讀之概念,亦有衍生所得稅問題,請學校務必釐清兩者之差別。

二、為避免學生未服務時數累積於期末或月底,導致無法如期完成,相關時數仍建議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以避免後續學校執行上之爭議。另外,基本上本計畫中各項補助措施與各校規劃之(生活)服務學習,兩者間並無對價關係,故學生領取補助金額與服務時數間並無關連,學校可針對因課業問題而有時數執行困難之學生於時數上提供更為彈性或減免之配套措施。

三、感謝學校之建議,高等教育券將審慎評估現有助學措施及經費後推動;另外為建立全面協助弱勢民眾之管道,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1條規定,相關人員(含教育、社工及村里幹事等)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可依「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10053日臺高通字第1000071029號函)

Q3 【雲林科技大學】

弱勢助學條件限制,我建議取消「學業成績」這塊,學生家境不好,會選擇打工,相對花在課業上時間就短,接下來結果學生成績不容易好轉,這樣學生家境不好,但因為「學業成績」未達標準,無法申請弱勢助學,使得學生不得不靠打工方式應付支出,如此「惡性循環」相信也不是您們希望見到。以上建議,供教育部長官參考。

A3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所訂前一學期學業成績應不低於60分之規定,係為維持本計畫「助學」之終極目標,況且60分對於大專校院而言應僅屬基本門檻,若連此門檻都未達到,則學生應檢討是否應將時間及心思重新置於學業上,此對於未來其畢業後之競爭力才有所助益,切勿本末倒置。

Q4 【學校:文藻外語學院】

一、「弱勢助學查詢系統」及「政府各類助學措施整合平台」如有編修,請於來文附件(作業須知)標註修正處或以文字簡要提示修編處,俾利儘快完成相應(校方)系統修改。

二、「弱勢助學資格查詢系統」,學生關係人建請比照「政府各類助學措施整合平台」開放輸入非本國籍家長(或監護人)之居留證號碼,目前是否有此功能並不確定。

三、應畢生或於學年結算弱勢助學金後辦理休、退學學生,校方與該生於其申請弱勢助學金時均已簽立切結,且均依 鈞部建議辦理校內說明會(針對服務內容另行召開說明會),而學生確未依約(切結)履行,又要求校方不得依此規範學生於離校前完成其累積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除對其他依約完成之學生不公平,亦對學生的品德教育有負面效果。

四、弱勢助學金家庭成員列計,建議比照現行學雜費減免作法認定家長離異學生之監護人(依戶籍謄本所載之學生撫養人)。

A4

一、嗣後相關系統作業須知修正教育部配合辦理;另現行「弱勢助學資格查詢系統」業以開放登錄外籍人士在臺居留統一證號(10),請各校自行至系統登錄,俾利後續查核所得。若有操作問題,請洽系統諮詢服務專線(022392-89532392-8975

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目的是提供弱勢學生就學補助,至有關是否要求學校進行服務學習,各校得視實際情況妥為規劃,並非教育部硬性之要求。請各校規劃時應避免目的手段的混淆。而且,即便要求學校服務學習,亦應符合教育部「程序明確」、「內容多元」、「時數合理」、「彈性制宜」及「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另司法院釋字684號解釋業揚棄學校與學生間之特別權力關係,未來有關學生事務之處理,各校應更謹慎為之。故有關禁止學生領取畢業證書等規定,影響學生身份甚鉅,是否合宜請學校審慎考量。

三、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查調所得應列計人口為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至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以提供學校彈性處理之權限。學雜費減免屬政府之法定義務,條件審核上較為嚴謹;而弱助計畫係為未取得相關資格證明之學生提供之補助,故若實務上有個別情況,學校可依相關佐證資料或校內審核程序認定並給予協助,惟相關書面資料應留校備查。

Q5 【學校: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案由>目前有民眾投書部長信箱,對於本校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關於「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部份規定有疑義。其中指出本校「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服務時數,視每學期住宿公告一般房減免額度除以200核計」,有違教育部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

<本校見解>經討論認為,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之費用,均來自一般生所繳之學雜費,若再行調整折抵服務時數,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恐造成一般生另類相對的剝奪感。是否能因學校類型、學生數規模、資源補助及地域關係等因素配合相關政策進行因地制宜之調整與修正。本校基於前述各大學間之資源差異,恐無法與各大學進行齊頭式之調整與修正。

A5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目的是提供弱勢學生就學補助,至相關衍生之勞務與受惠之補助間並無對價關係。但是本案學校以「除以200」之設算方式,係以「時薪」之概念規劃而有違計畫之定位,並不妥當。而為因地制宜且因校置宜,各校要求服務時數之高低,當然得根據學校區位、公私立別或相關標準訂定之,並無所稱齊頭式調整之問題。

Q6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所謂「弱勢學生」?真的都弱勢嗎?資格太寬鬆,實在沒幫助到真正弱勢學生。學生拿LVIPhone,結果資格判定居然是30萬以下!!!甚至學生拿35,000元去買機票出國玩!!看我們的納稅血汗錢如此被糟蹋,真令人寒心!!!

另外,服務學習時數請取消或直接規定服務,不是服務,避免造成各校困擾。

A6

一、現行各項補助項目之財產數額,多透過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來協助查調。然查調結果是否能如實反映現況,與我國稅制有絕對的關係;然而現行稅制對於所謂「地下經濟」所得並無法完全掌握,所以教育單位目前僅能就各項應查核人口、標準等事項力求落實,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此外,鑑於各校學生屬性及校園客觀條件均有所差異,故基於政策衡平性,相關作法不宜硬性規定,應因校置宜,以保持各校規劃之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