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 星期三

監察院公報摘錄:有關「助學金是否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學習服務」乙案(99教調49)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24次會議紀錄】99715

討論事項

據訴:教育部執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政策錯誤、執行偏差,致學生權益受損等情乙案。提請 討論案。

決議:推請沈委員美真、吳委員豐山調查。

參考: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27次會議紀錄】991014

討論事項

沈委員美真、吳委員豐山調查︰據訴,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疑似利用該計畫之「助學金」,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學習服務,執行成效涉有偏差,損及學生權益等情乙案之報告。提請 討論案。

決議:
(一)抄調查意見函請教育部檢討改進見復並函復陳訴人。
(二)調查報告之案由、調查意見及處理辦法上網公布。

參考: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30次會議紀錄】100113

討論事項

教育部函復:為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疑似利用「助學金」名義,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學習服務,損及學生權益乙案。提請 討論案。

決議:抄核簽意見三函請教育部研處見復。

參考: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33次會議紀錄】100414

討論事項

據訴:為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有關「助學金是否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學習服務」乙案,提出補充意見,請本院深入調查教育部之失職責任等情。提請 討論案。

決議:
(一)影附陳情書及本院蒐集之資料,函請教育部就所陳事項及98學年度與99學年度各校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改進情形查處說明見復。
(二)函復陳訴人「本院依據台端提供之相關資料,已函請教育部說明中,俟有結果當再另行函復」。

參考: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36次會議紀錄】100714

討論事項

教育部函復:為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有關「助學金是否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學習服務」乙案,復如說明。提請 討論案。

決議:
(一)影附教育部復函函復陳訴人並告知本院刻正追蹤該部之檢討情形。
(二)抄核簽意見三之(二)、(三)函請教育部賡續辦理見復。

參考: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41次會議紀錄】1001110

討論事項

教育部函復︰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有關「助學金是否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學習服務」乙案,復如說明。提請 討論案。

決議:抄核簽意見三,函請教育部賡續辦理見復。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44次會議紀錄】101216

討論事項

教育部函復︰有關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助學金是否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學習服務」乙案,復如說明暨陳情書2件。提請討論案。

決議:
一、有關提供教育部函復影本乙事,陳訴人未依「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故尚難提供,並函復陳訴人。
二、函請教育部提供「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服務學習」辦理情形。
三、有關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辦理情形,擬影附陳情書,函請教育部提供相關處理情形供本院參考,並函復陳述人,本院已函請教育部辦理。
 
參考: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47次會議紀錄】101510
 
討論事項
 
教育部函復︰有關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時數及執行方式等疑義,復如說明暨RICE陳情書1件。提請 討論案。
 
決議:
一、有關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辦理情形,核其所復尚稱允適,待RICE先生依本院「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後,抄復陳述人。
二、陳情書後續應辦理事項,移請監察業務處處理。
 
參考:

監察院函(2012年5月15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48次會議紀錄】101614
 
討論事項
 
教育部函復︰檢陳「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服務學習」各1份。提請 討論案。
 
決議:函請教育部轉飭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等參酌他校就服務學習時數及助學金等事項,賡續辦理見復。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51次會議紀錄】101913
 
討論事項
 
教育部函復︰檢送慈濟大學、興國管理學院、南榮技術學院及嘉南藥理科技大學4校弱勢學生助學暨服務學習等相關校內規定各1份暨RICE君續訴1件。提請 討論案。
 
決議:
一、函教育部,仍請就興國管理學院學生服務學習時數應參酌慈濟大學等三校之事項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二、影附陳情書,函請教育部審酌是否同意本院提供99教調49案復函抄件,如不予提供,請說明法令依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
 
參考:
 
附註:
(服務時數:每學期45小時)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53次會議紀錄】1011123
 
討論事項
 
教育部函復2件︰有關部分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學習服務致執行成效涉有偏差等情案之審核意見,復如說明。提請 討論案。
 
決議:
一、目前興國管理學院服務學習每學年時數為90 小時,尚符相關規定,併案存查。
二、影附教育部99教調49號案之復函,函復陳訴人。
 
參考: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55次會議紀錄】102110
 
討論事項

據訴(陳訴人要求身分保密)︰請提供相關教育部復函。提請 討論案。

決議:
一、影附教育部100511日臺高(四)字第1000067938號函等,函復陳訴人。
二、陳訴人續訴事項,與原調查案有間,送請監察業務處依規定處理。
 
參考: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58次會議紀錄】102411
 
討論事項

據訴(陳訴人要求身分保密)︰有關渠請求提供教育部有關99教調49案復函抄件等情。提請 討論案。

決議:影附教育部復本院99教調49號之相關函文,函復陳訴人。
 
參考: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62次會議紀錄】102815

討論事項

RICE君續訴,有關本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案後續改善未盡周延等情案。提請 討論案。

決議:有關陳情書之附件未完整部分,移請監察業務處處理。
 
參考: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66次會議紀錄】1021212

討論事項

RICE君陳訴:有關99教調49號調查案後續改善情形未盡周延等情乙案。提請 討論案。

決議:有關陳訴人指陳「教育部修正計畫增訂生活服務學習實施原則,迄今施行兩年仍有諸多未改善情事」案之辦理事項︰
一、抄核簽意見三之(一)-1,函復陳訴人。
二、影附陳情書(含本院上網所下載之相關資料),函請教育部說明目前(101學年度)各校「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改進情形。
三、陳訴內容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各類學雜費減免方案與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亟待整合」等事項,移請監察業務處另行妥處。



~~~~~~~~~~~~~~~~~~~~~~~~~~~~~~~~~~~


監察院公報第2914103/05/28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70次會議紀錄】103年4月10

討論事項


教育部函復,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有關各校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改進情形一案,復如說明。提請 討論案。


決議:教育部表示此次全面調查我國171所公私立大專校院,各校服務學習時數及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均符標準。抄該部復函內有關陳情人陳訴部分函復陳訴人。


參考:
      

2014年5月3日 星期六

103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案學校送審表件



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核算,103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62%,其前1學年度(102學年度)未調漲學雜費者,基本調幅上限為1.37%。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規定指標且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或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優良之學院,得於基本調幅1.5倍(即2.06%)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規定指標,並同時具下列條件,得於基本調幅2倍(即2.74%)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大學校院:

1)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技專校院:

1)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103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案學校送審表件



103學年度申請調整學雜費之學校,請填列本表並備一式20
【學 稱】
103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案
學校送審表件


   
(請加蓋學校關防)

校長簽章

會計單位
主管簽章

填表單位
主管簽章

聯絡人

聯絡電話:
電話及傳真:
電子信箱:
填表日期
中華民國103       



一、學雜費收費基本調查表
()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學生獎助學金支出與學雜費收入經費分析表


101學年度決算數
100學年度決算數
99學年度決算數
行政管理支出(A



教學研究訓輔支出(B



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C



學雜費收入(D



A + B + C/ D = E




:
  1. 國立大學免填本表。
  2. 學雜費收入係指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推廣教育除外)之收入,不含各類實習實驗費、宿舍費等(決算書計算公式:學雜費收入 = 學費收入 + 雜費收入)。
  3. 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各項獎助學金(決算書計算公式:學生獎助學金 = 民間捐贈獎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獎學金支出 + 民間捐贈助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助學金支出)。
  4. 教學研究訓輔之支出數不含資本支出。(決算書計算公式= 教學研究及訓輔支出 折舊及攤銷)

()103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後收費基準一覽表

學制
金額
醫學系
牙醫
學系
醫學院
工學院
理農
學院
商學院
文法
學院
調幅







學費









雜費







合計







102學年度收費標準








註:
  1. 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核定,以「醫學系」、「牙醫系」、「醫學院」、「工學院」、「理農學院」、「商學院」、「文法學院」等7大類收費領域作區分,由學校按學院及系所性質或類型自行歸類參照。
  2. 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5條規定核算,103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62%,其前1學年度(102學年度)未調漲學雜費者,基本調幅上限為1.37%。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規定指標且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或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優良之學院,得於基本調幅1.5倍(即2.06%)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3. 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規定指標,並同時具下列條件,得於基本調幅2倍(即2.74%)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大學校院:
1)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技專校院:
1)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二、財務指標檢視表

 
金額/比率
說明
100年度/99學年
101年度/100學年
102年度/101學年
學雜費收入

學校總收入

公立
應自籌數
3年自籌數高於學雜費收入。
1.□符合
2.□不符合
3年學校應自籌數與學雜費收入平均差額
私立
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學生獎助學金支出
3年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3項支出逾學雜費收入80%
1.□符合
2.□不符合
3年平均三項支出占學雜費收入比例%
3年平均現金結餘率
3年常態現金結餘率<15%
1.□符合
2.□不符合

:

1. 公立學校以年度決算數填列資料;私立學校以學年度決算數填列資料。


2. 應自籌數:「管理及總務費用、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學生公費及獎勵金」三項支出,扣減政府補助款(本部經常門補助款)


3. 學校總收入:國立學校包括業務內外收入,如勞務、教學、租金及權利、財務、其他業務等收入,但不包含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收入;私立學校包括學雜費、推廣教育、產學合作、其他教學活動、補助、財務、其他等收入,但不包含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收入。


4. 現金結餘率超過15%者應另提合理資金運用計畫(格式如附表1)



三、助學指標檢視表


項目
金 額/比率
   
102年度/101學年
學校提撥獎助學金
(請於此欄填列受補助人次)
學校總收入

學校獎助學金占學校總收入比例
私立學校獎助學金占學校總收入比例2%;國立學校>1.5%。
1.□符合
2.□不符合
學校助學金

學校助學金占學校提撥獎助學金比例

助學金占獎助學金比例70
1.□符合
2.□不符合
學校應提出103學年度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
(請說明並以附件呈現,格式如附表2)
1.□符合
2.□不符合
 □ 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申請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放寬為基本調幅之1.5倍,即2.06%。
□ 符合本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放寬為基本調幅之2倍,即2.74%。

:
  1. 公立學校提撥獎助學金係指學生公費(含學雜費減免)及獎勵金;私立學校提撥獎助學金指不含政府補助之各項獎助學金(決算書計算公式 =民間捐贈獎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獎學金支出 + 民間捐贈助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助學金支出)。
  2. 公立學校102年度學校總收入應提撥1.5%以上;私立學校101學年度學校總收入應提撥2%以上,作為學生獎助學金,其中助學金不得低於提撥數70%〔決算書計算公式 = (民間捐贈助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助學金支出)/(民間捐贈獎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獎學金支出 + 民間捐贈助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助學金支出)〕。
  3. 103學年度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格式如附表2)
  4. 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之規定,得提出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申請放寬調幅為基本調幅之1.5倍(即2.06%)。如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及1.37%)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
  5. 完善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格式由學校自行訂定,應包括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以及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等。
  6. 完善助學計畫格式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內容應較一般學校所提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附表2)完善且多元。
  7. 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之規定,同時具下列條件,得於基本調幅2倍即2.74%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如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及1.37%)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
大學校院:
1)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技專校院:
1)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四、辦學綜合指標檢視表

      
        
最近1次大學校務評鑑無2個以上未通過項目。
1.□符合
2.□不符合
3年無違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所定指標或程序之情事。
1.□符合
2.□不符合
3年無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1.□符合
2.□不符合
該一學年度上學期日間學制生師比在25以下。
1.□符合
2.□不符合
日間學制生師比:    (d = a / c)
日間學制學生總數(a):    
專任師資數(b):     
可計算生師比之師資數(c):    




















:
  1. 日間學制生師比係指日間學制學生數除以全校專兼任教師總和。
  2. 專任師資數(含相當等級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3. 生師比計算至102學年度上學期結束(103131日為止)
  4. 可計算生師比之師資數(專任師資數+部分可計專任師資之兼任師資數)。

五、個別學院申請放寬調幅檢視表

()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學院所屬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均為通過,或經技專校院專業類受評系、所、學位學程成績均達一等者,該學院得於基本調幅1.5倍(即2.06%)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學校應於本部核准該學院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後2個月內,就該學院訂定完善助學計畫,並報本部備查。
學院名稱
大學系所評鑑
說明
系所數(含學位學程)
列為通過之系所數
1.□符合
2.□不符合












六、學校申請放寬調幅檢視表

()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之規定,並同時具下列條件,得於基本調幅2倍即2.74%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受評鑑年度
條件
備註

大學校院
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1.□符合
2.□不符合

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1.□符合
2.□不符合

技專校院
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1.□符合
2.□不符合

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1.□符合
2.□不符合

(二)學雜費自主計畫

項目
說明
備註
學雜費自主說明
說明學雜費自主與學校未來發展之相關性,及學校運用學雜費自主機制提升校務推動與發展之規劃。
1.□符合
2.□不符合

弱勢助學經費計畫
提出學校整體助學計畫(不含本部補助經費),說明學雜費自主後加強及擴大對弱勢學生照顧之規劃,並應自訂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1.□符合
2.□不符合

財務運作計畫
提出學校財務管理機制,並說明學雜費自主後之經費收支規劃。
1.□符合
2.□不符合
辦學品質確保計畫
明列學校目前教學資源,並提出確保及提昇辦學品質之實施策略,且應自訂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1.□符合
2.□不符合





七、資訊公開程序檢視表

項目
說明
備註
學雜費經費收支情形、調整後預計增加經費之支用計畫,以及各項資訊之公開。
請檢附下列資料:
1.學雜費規劃書
2.學雜費使用情況
3.學雜費調整理由及計算方法
4.支用計畫(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
5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
6.研議期間之各項資訊公告資料。
1.□符合
2.□不符合



八、研議公開程序檢視表

類別
項目
說明
備註
校內決策機制
決策會議組成方式
請述明:
1.決策會議名稱。
2.決議方式。
3.其他(有利說明決策機制之資料)
1.□符合
2.□不符合

決策會議之成員
請述明:
1.會議組成成員及其代表性。
2.學生參與情形。
3.其他(有利說明決策機制之資料)
研議過程
請敘明:
1.簡述研議過程。
2.重要決策日期與內容。
3.其他(有利說明決策機制之資料)
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

請述明:
1.公開說明會次數、時間及地點。
2.出席學生人數。
3.發言紀錄及學校回應意見。
1.□符合
2.□不符合

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

請述明:
1.陳述管道。
2.學生陳訴意見之彙整。
3.學校回應及處理。
1.□符合
2.□不符合


九、附件

(一)  3年學校平均現金結餘率超過15%者之合理資金運用計畫表(格式如附表1)
(二)  學校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格式如附表2)
(三)  校內學雜費規劃書(含調整後支用計畫)、各次會議紀錄、說明會結論報告書。
(四)  校內決議會議紀錄、提送決議會議討論之學生意見彙整。

附表3年學校平均現金結餘率超過15%者之合理資金運用計畫表

項目
經費()
資金運用之具體內容
必要性評估及預期效益
備註


(條列式說明,儘量數據化)










(如改善設施之法令依據、受益學生數、成本分析等,儘量條列式說明或數據化)




















 附表學校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
項目
性質
(獎學金或助學金)
經費()

實施內容

預計受益學生數
目標值

查核機制


(整體助學金比率>70%)




(如申請資格、助學金額度、實施期程等,儘量條列式說明或數據化)



(如配合目標值之查核時間點等,儘量條列式說明或數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