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 星期五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專案辦公室




公告單位: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單位聯絡人: 陳映璇
公告日期: 104-01-30
聯絡電話: 7736-5836
電子信箱: yingnt@mail.moe.gov.tw

受到少子女化趨勢影響,教育部近年陸續推行各項政策,以確保高等教育品質的維持,包含公開大專校院校務資訊、一年級新生註冊率查詢系統、建立財務監督管控作業等多項策略。另為具體協助各大專校院發展轉型,教育部已規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草案),並將於本(104)22日正式成立計畫辦公室,設置專線電話作為大專校院師生及家長意見陳述管道,後續將於今年23()213()辦理北、中、南、東4場次公開說明會。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強調高等教育資源重新整合規劃,提供大專校院多元發展的經營型態,方案內容包含「高階人才躍升」、「退場學校輔導」、「學校典範重塑」及「大學合作合併」等四大執行策略。為落實上開方案,教育部亦研擬相關政策配套,包含成立專案辦公室、召開跨部會行政協調會議、制定專法鼓勵教育實驗創新,以維護及提升整體高等教育品質。

又為強化各政策之協調與溝通,提高學校行政輔導效能,「高等教育創新轉型專案辦公室」下設「創新轉型輔導」、「教學品質維護」及「人力躍升平臺」等三大平臺,協助協調事項如下:

一、創新轉型輔導平臺:專責有關推動學校彈性經營、創新轉型及專案輔導行政事宜,並建立相關作業流程、典範案例及宣導活動等。

二、教學品質維護平臺:專責有關學校教學品質查核及改善輔導相關行政事宜,建立相關作業流程及其他有關教育品質維護事項。

三、人力躍升平臺:專責推動高階人力活化機制之建立、跨部會協調及建立媒合平臺、相關作業流程、媒合成果之追蹤管考及宣導活動等。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專案辦公室」將於今年22日正式成立,並設有專線電話(02)7736-5425,除接受大專校院師生及家長意見陳述外,並協助後續處理及追蹤。另為廣納各界意見,教育部將於2月上旬召開「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北、中、南、東4場說明會,相關活動場次時程及報名網址如下表,請有意願之大專校院學生、家長、教師、教職員及董事會等代表擇定相關場次,踴躍報名參加,以期透過本次說明會集思廣義,促教育邁向優質化、精緻化發展,發展高等教育新藍圖。

「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場次表

場次
辦理日期
辦理時間
 地點及報名網址
23日(二)
1400~1700
 地點:逢甲大學學思樓第9國際會議廳
26日(五)
1400~1700
 地點: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演奏廳
 
報名網址:http://goo.gl/forms/gk0T7j9e5c
29日(一)
1400~1700
 地點: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綜合科館第一演講廳
 
報名網址:http://goo.gl/forms/TrsFbtvBkM
213日(五)
1400~1700
 地點:宜蘭大學綜合大樓萬斌廳
 
報名網址:http://goo.gl/forms/WH9JAuglHH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公告單位: 高等教育司
公告日期: 104-01-30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自8823日制定公布以來,僅於901221日修正第7條、第10條及增訂7-1條條文,迄今已逾10年未修正。為放寬國立大學財務運作限制,促進財務運用之彈性,以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及績效,經全面檢視綜整後,修正全條文共計17條,並於本()23日完成三讀立法程序。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鬆綁國立大學財務運作之規定

() 明確區分校務基金來源為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及學校自籌經費二類,並擴大自籌經費項目,除原有的5項自籌經費外,亦將「學雜費」列入其範疇,使學校財務運作更為彈性。

() 放寬學校得以「自籌收入」(不含學雜費收入)投資於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與企業,以促使校務未來發展。

() 簡化學校受贈財產轉報行政院之流程,明定除附有負擔者外,以受贈學校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不受國有財產法第37條規定限制。

二、課予學校負起績效責任之義務

() 規範學校應置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以強化及健全國立大學內部控制,並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

() 規範學校校務基金之財務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俾外界檢視基金運作之教育績效。
教育部強調,立法院通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案,除賦予大學更多財務自主權利,並透過內部控制及外部課責機制監督大學整體財務運作,期許大學能真正財務自主,迎接未來更多挑戰。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88年2月3日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24760號令公布全文12

90年12月21日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52760號令修正發布第710條條文;並增訂第7-1條條文

 

88年12月10日 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1557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4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93年8月13日 教育部 台參字第0930101869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6年9月6日 教育部 台參字第0960133115C號令修正發布第8919條條文
97年4月10日 教育部 台參字第0970052619C號令修正發布第89條條文
98年3月4日 教育部 台參字第0980029634C號令修正發布第89條條文
102426日 教育部 臺教高()字第1020057260C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2014-01-16行政院會通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制定公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迄今已逾十年未修正。為符合當今社會期待,健全國立大學校院財務會計及稽核制度、提高校務基金使用之彈性及重視績效責任、配合國立大學校院運作實務精簡國有財產之處理流程、放寬基金運用範圍並強化大學自主能力,爰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條例之立法意旨,放寬國立大學校院財務運作限制,促進財務運用之彈性,俾利國立大學校院因應國際趨勢,達成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及績效之目標。(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定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基金屬性。(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定明校務基金來源分為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及自籌收入二類,新增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為自籌收入,修正部分自籌收入項目之名稱以符實務,並定明政府科研補助之意涵。(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依國立大學校院運作實務情形,增訂校務基金用途之項目包含人事費用支出。(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定明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設置、任務,及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設置及稽核事項,以取代原有之經費稽核委員會功能,促進內部控制機制之健全化。(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八條)

六、定明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為確保校務基金永續經營,定明校務基金投資程序,修正投資資金來源及可投資項目。(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為促進校務基金預算編製之計畫性、合理性及前瞻性,定明其應以國立大學校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財務狀況妥為規劃,並將教育績效目標納入財務規劃報告書公告周知;次年度並應公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俾外界檢視基金運作之教育績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定明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制及執行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自籌收入不在此限,並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受教育部之監督。(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為簡化行政處理流程,定明國立大學校院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仍應踐行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程序外,得免依該程序辦理,而逕以受贈學校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一、以國立大學校院名義設立並於捐助章程明定由大學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為當然董事之財團法人,應踐行財務報告之義務並受管理委員會之監督,且國立大學校院不得藉由該財團法人承攬公民營機構委託之研究或產學合作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二、增訂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 行 條 文
 
第一章  總則

一、  章名新增
二、 參考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體例分章敘寫,以利呈現本條例體系架構。
條 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並促進學校財務之彈性運作,國立大學校院應設校務基金,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國立大學校院應設校務基金。
一、 條次變更。
二、為放寬過去學校財務運作限制,促進財務運用之彈性,俾利我國大學校院因應趨勢,達成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及績效之目標,爰修正設置校務基金之立法意旨。

第一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設置、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一、 本條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一條已定明國立大學校院應設校務基金,而特制定本條例,自當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本條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依法制體例予以刪除。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四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一、 條次變更。
二、將現行條文所定「預算法第四條」修正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期明確。
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學雜費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
()產學合作收入。
()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贈收入。
()投資取得之收益
()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
第六條 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前項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撥付,由教育部依預算程序辦理。
一、 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區分校務基金來源,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另該款所定政府編列預算撥付之經費,均應循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所定收入係屬自籌收入,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第二款自籌收入之項目,並將上開各款收入修正移列第二款各目規定:
()為配合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修正,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建教合作」修正為「產學合作」,以符現況,並移列為本款第三目。
()校務基金收入來自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教育部等各級政府機關之科學技術研究補助案或委辦案者,明文納為自籌收入項目,其經費應依補助計畫或委辦契約規定支用,爰增列本款第四目規定。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捐贈收入」修正為「受贈收入」,並移列為本款第六目。
()現行條文第七條之一所定校務基金之投資項目所取得之收益,實涵蓋孳息收入及各項投資收益,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孳息收入」修正為「投資取得之收益」,以期周延,並移列為本款第七目。
四、增訂第二項,定明「政府科研補助」之定義,其範圍並不包括公立研究機構、公營事業、依法設置之財團法人之科研補助,以及部分政府於非科技計畫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補助。
五、 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學雜費之收費標準,已於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政府編列預算撥付之來源,除教育部外尚包括其他政府機關,且均應循預算程序辦理,本項規範實無必要,爰予刪除。
條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研究支出。
二、人事費用支出。
、學生獎助金支出。
、推廣教育支出。
產學合作支出。
、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第七條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
    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
   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校務發展有 
     關之支出。
一、 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款與第二款整併,並將學生獎助金支出移列為第三款。
三、校務基金本可支應編制內人員、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編制外人員等之人事費,惟為免部分學校承辦人員無明文可資遵循,爰於第二款定明校務基金之用途包含人事費用支出。
四、現行第三款至第六款依序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至第七款,另為配合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修正,爰將現行第四款之「建教合作支出」修正為「產學合作支出」,以符現況。
第二章  組織

一、 章名新增
二、理由同第一章說明二。
第五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年。

第五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 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部分規定整併為第一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有關管理及監督辦法之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另同項及第三項有關校務基金經費稽核委員會之規定,因其實質功能及職掌已由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範,爰予刪除。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四、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分款定明管理委員會之任務:
()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六款第八款移列規定於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期校務基金組織層面規範之完備。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於第三款定明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為管理委員會之任務。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第四款定明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為管理委員會之任務。
第七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 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一、 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校務基金內部控制機制,爰參考「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有關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規定,增訂第一項規定,就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及未達二十億元之學校,分款定明設置稽核人員之方式;相關人力由各校於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因應。
三、為確保稽核人員之專業能力,第二項定明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另鑒於目前國立大學校院缺乏專業稽核能力之公務人員,爰放寬稽核主管之聘任條件,排除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限制,得以契約進用之。
第八條 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查核。
二、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四、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稽催及彙整報告。
五、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查核及評估。
六、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包括收入循環、採購與支付循環、薪資循環、財產管理循環、投資循環、融資循環及研發循環等。
  
國立大學校院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向校務會議報告。

一、 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分款定明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任務。
三、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之範疇。
四、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負責校務基金各項內部控制稽核,並依年度稽核計畫執行,爰於第三項定明應擬定稽核計畫,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一、章名新增
二、理由同第一章說明二。
第九條  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
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條 設置校務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第五條第一項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條 為確保校務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國立大學校院於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額度上限,由教育部定之。
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三款投資資金來源。
國立大學校院為處理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及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投資管理小組成員之選出方式、應具備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由各校自行定之。
第七條之一 校務基金之投資項目如下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與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捐贈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一、 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規定,並修正如下:
(一) 序文增訂國立大學校院投資項目之決定方式。
(二) 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未修正。
(三) 現行條文第三款所定校務基金投資之公司及企業,係以「與校務相關」者,不符學校實務需求;且各界捐款多已指定用途,限制學校僅得以「捐贈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過於限縮資金來源,造成投資收益有限。為使學校得靈活運用閒置資金,促進校務未來之發展,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區分校務基金來源之修正,爰修正第三款,定明校務基金得以自籌收入為投資資金來源,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
三、 校務基金投資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項目應有其節制,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由教育部審酌各校務基金情形另定投資額度上限。
四、 學校自籌收入已有特定用途時,應依其用途執行,不得作為投資第一項第三款項目之資金來源,爰為第三項規定。
五、 增訂第四項,定明國立大學校院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辦理年度投資規劃,並於年度之初評量投資項目,提出年度投資項目規劃送管理委員會審議,以免校務基金之投資流於即興式規劃,投資管理小組並應將投資盈虧定期報告管理委員會,投資管理小組之組成方式等事項,則由各校自行定之。
十一  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國立大學校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原則下,定明預估之教育績效目標,並納入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由國立大學校院公告之
      校務基金應配合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執行,國立大學校院並應於次年度公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
      前二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之格式內容、公告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八條 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一、 條次變更。
二、 為促進校務基金預算編製之計畫性、合理性與前瞻性,第一項定明其應以學校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財務狀況妥為規劃,並將教育績效目標納入財務規劃報告書公告周知。有關國立大學校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績效目標之擬訂、核定及考核等事項,將另於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訂定。
三、 增訂第二項,定明校務基金之執行應配合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於次年度公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俾外界檢視基金運作之教育績效。
四、 增訂第三項,定明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之格式、內容、公告時間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一、章名新增
二、理由同第一章說明二。
十二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第九條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十三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校務基金來源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前項自籌收入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受教育部之監督。
第十條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第七條之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不在此限,惟應由各校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辦法,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條次變更,將現行條文分列二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四條  國立大學校院受贈之財產,除屬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附有負擔之情形外,以受贈學校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本條新增
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各校受贈財產時應報教育部轉財政部,再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始得指定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惟實務上捐贈者均指明各校為受贈單位,為簡化行政流程,爰定明除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附有負擔)受捐贈之財產仍應踐行相關程序外,其他受贈之財產得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程序辦理,而逕以受贈學校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
第十五條  以國立大學校院名義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由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為當然董事者,應定期提交財務報表及董事會會議紀錄予管理委員會。必要時,管理委員會得邀請擔任財團法人當然董事之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列席報告。
國立大學校院不得藉由前項財團法人,承攬公民營機關()委託之研究案或產學合作案。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保障國立大學校院智慧財產權並落實校務基金管理機制,增訂第一項規定,以國立大學校院名義設立並於捐助章程明定由大學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為當然董事之財團法人,應踐行財務報告之義務,並受管理委員會之監督。
三、 第二項定明國立大學校院不得透過財團法人承攬公民營機關()委託之研究或產學合作案,以免學校藉此規避校務基金相關法規之監督。
第五章  附則

一、  章名新增
二、理由同第一章說明二。
十六條  國立專科學校及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十一條 國立專科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  條次變更。
二、為使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財務及預算運作制度與國立大學校院立於相同基礎,並賦予學校適度之財務自主空間,爰增列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至於是否援引準用,仍由各公立大專校院主管機關視需要決定之。
十七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3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1031910日)



<第 1 案> 提案學校:國立東華大學、國立清華大學

案由:建請修正調整現行校務基金「不發生財務短絀計算方案」以符校務發展需求,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98414日院授主孝三字第0980002266號函、教育部98429日台會(一)字第0980063610號函規定,現行校務基金「不發生財務短絀計算方案」係「依各校前一年度決算之『收支餘絀表』中,『總收入金額』減『總支出扣除學校最近五年國庫撥款增置固定資產比率之折舊費用後之淨額』,作為餘絀衡量之依據。」各國立大學校院依該方案計算結果,倘有財務短絀之情形,即「不得支給編制內教師相關給與、行政人員工作報酬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該方案立意雖為真實反映國立大學校院營運及財務績效,惟就99年起實施多以來之情形觀察,由於未考量不同發展階段、規模之校院經營實況,對於校齡尚淺之新興大學校院、配合校院整併政策方針肩負轉型任務的大學校院之校務發展需求,實有窒礙難行之虞;甚且對於動支歷年結餘以自有營運資金興建校舍、有效減輕國庫負擔之大學校院而言,更有形成變相懲罰之負面效應。再者,該方案所訂強制性節流措施係屬通案性例示規定,未考量各校院財務短絀情狀之差異皆予一體適用,如貿然施行恐對校務發展造成難以回復之嚴重傷害,更應予以正視。準此,考量政府應保障、獎勵教育科研之基本國策方針,上開方案實有檢討修正必要,為求審慎周妥,爰擬提案討論調整。

二、前揭「不發生財務短絀計算方案」施行多年以來,對於校齡尚淺之新興大學校院、配合校院整併政策方針肩負轉型任務的大學校院之校務發展需求而言,首就「內部結構因素」觀察,由於升等晉級致使法定人事費支出自然成長,以及採行彈性薪資政策所必需之擴張性支出,另配合政府新增稅費支出需自行籌措負擔(如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公共事業服務費率調升造成營運成本增加(如油電雙漲)、配合校院整併納入新建院舍設施之營運費用增加以及部分舊有閒置院舍空間活化利用所需成本,皆使該等校院之校務基金支出結構難以有效抑制。復以「外部環境因素」剖析,近年來由於國內整體經濟成長力道疲弱、政府財政日益窘困、高等教育學雜費凍漲之政策限制、符合特定資格或經濟弱勢之學雜費減免學生大幅增加,復以少子化效應漸趨發酵、碩博班招生需求日益飽和,以致招生入學人數難以提升,皆對該等校院之學雜費收入、建教合作及國庫補助收入、捐贈收入、宿舍場管收入 等造成嚴重影響。
是以,由於「內部結構因素」與「外部環境因素」的雙重影響與連鎖效應,該等新興或肩負整併轉型任務之大學校院,其校務基金收支結構實有潛在條件限制,故現行「不發生財務短絀計算方案」採行最近五年國庫撥款增置固定資產比率的計算公式,無法考量個別大學校院動支自有營運資金興建校舍及購置設備,因無國庫撥款增置之收入當作分子,會影想當年度之折舊比率甚大,以致當年度可扣除之折舊費用相對低,造成帳面短絀進一步惡化,形同不合理之變相懲罰效果,爰此,無法考量個別大學校院的發展階段、規模,以及渠等面臨之機會與限制而予以差異化衡量,實難謂妥適公允,殊值商榷。綜上所述,現行校務基金「不發生財務短絀計算方案」之規範未盡合宜,建請修正調整,以符校務發展需求。

三、次就現行「不發生財務短絀計算方案」規範之強制性節流措施論之,該等通案性例示規定或係基於保守穩健原則,希望各國立大學校院能夠在保持校務基金整體收支動態平衡之前提下推動校務運作,如確有財務短絀情事即須依上級機關命令全面強制節流,以資警戒並求迅速恢復校務基金財務平衡。惟各校院倘發生財務短絀即令採行全面之強制性節流措施,不論其間之情狀差異,亦即縱令財務短絀為負一元者,所需遵行之強制性節流措施與負一千萬元者完全相同,實有未符比例原則之虞。又該等強制性節流措施於理論層次而言或屬可行,並有立即改善短絀數字之效,惟如貿然強制施行,對於長期校譽維持、人才招募培育、師生員工權益保障、教學研究服務品質之維繫等校務發展課題所造成的負面連鎖效應,恐有弊大於利之虞,應予正視。

四、各大學校院建教合作收入(含國科會計畫)購置設備之財源雖有認列收入,但當年度設備之帳面價值是否列入預收收入調整,各校做法不一,此部分未及提列預收收入之學校,當年度來自計畫購置之設備金額與歷年由計畫購置設備所衍生之折舊費用相較,若前者大於後者則此部分將產生賸餘,若後者大於前者將使短絀擴大,依此衡量損益之基礎似與會計理論不符,各校財務報表亦缺乏比較性。

辦法(建議做法):

一、建請調整現行餘絀計算方案,例如:放寬折舊攤還比例、加計政策影響調整數(如法定學雜費減免數、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負擔數)並考量以學生安全立場,校內宿舍必須有一定比率而以自籌營運資金興建宿舍產生折舊可比照代管資產之折舊全額扣除,或另行擬訂其他可行方案,並請考量各校院不同屬性、不同區域、不同發展階段與規模之差異妥予規範,俾期適正表達校務基金營運實況。

二、建請修正現行規範之強制性節流措施,基於輔導優於懲罰之考量,或可按各校院財務短絀狀況予以分級區隔,適度採行必要之因應措施,並允許渠等提出財務結構改善方案之機會,以避免對校務發展造成難以回復之嚴重傷害。


<第 9 案> 提案學校:國立政治大學

案由:建請教育部予以補助各校為配合教育部之政策,提供資源及經費支出,以落實照顧之美意,提請討論。

說明:

一、大學學雜費多年未調漲,各校均面臨校務經費之緊絀,經營及財務運用已顯困乏,再加教育部頻來函要求各校配合諸項政策之經費支出,已大大影響各校之教學與研究遂行。

二、教育部要求各校配合事項舉其犖犖大者如下:

(一)照顧弱勢學生計畫項目,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減免等,均由各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教育部1029月以台高通字第102135194 號函)

(二)大專校院對各類學生學雜費減免(軍公教遺族學雜費減免、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現役軍人子女等),均由各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102103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127699號函)

(三)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考生報名費;(10187日以101 年大學招聯涔字第039 號函暨101528-29日教務主管聯席會議及同年95-6 101學年度公私立大學校院招生檢討會議宣導辦理)。

(四)國立大學對於學生平安保險費,低收入戶學生、重度或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或極重度殘障人士子女、原住民身分學生之保險費全免,其餘由學校校務基金補助每人50元。

(五)100年以後公教人員之調薪3%所增加支出經費;

(六)102年實施二代健保,增加之雇主(學校)保費;

(七)因應軍訓教官取消薪資所得免稅,採增定值班費方式補助,每人每月2000元,自10211日起至10312月,其所需經費,國立大學由各校支應。(教育部102830日台教學(一)字第1020126933號函)

(八)基本工資調整:10241日基本工資調整為19,047元、1031月月1日每小時工讀時薪調整為115元、10371日基本工資調整19,273元。(依勞委會10242日勞動2字第1020130621號函、102103日勞動2字第1020132069號)

辦法(建議做法) :
建請教育部衡酌學雜費多年未調漲已對大學經營及財務運作造成嚴重失衡,為求維持我國高等教育之品質及提升國際之競爭力,建請教育部補助上項諸經費,並積極向行政院爭取教育相關經費預算。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1021218日)

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教育部主管52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學產基金及運動發展基金。

決議:
一、52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均照案通過。
通過通案決議13項:

() 10年由於大學校院數量倍增,高等教育經費需求日漸龐大,然因國家稅收未能顯著成長,致使高等教育資源增加有限,諸多學校面臨入不敷出困境。有鑑於中央政府財政困窘,大專校院應積極擴充5項自籌收入以補足政府經費之不足,爰要求盡速針對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進行檢討修正,適度放寬財務運作限制與保持彈性,俾利各大學擴增教育資源並提高校務基金使用績效。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黃志雄 鄭天財 孔文吉 陳學聖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102122日)

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高級中等學校、社教機構、附設醫院、學產基金及運動發展基金103年度業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下載1】【下載2】【下載3】【下載4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政府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加強各國立大學校院成本及效益觀念,妥善運用教育資源,促進國立大學校院財務自主,以提高教育績效,特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設置條例)第2條及第4條規定,自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起,將臺灣大學等48所國立大專院校均設置校務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90年度新設立之臺北大學、高雄大學及由職業學校改制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臺南護理專科學校及臺灣戲曲專科學校等5所學校,均依規定設置校務基金,嘉義師範學院及嘉義技術學院合併成為嘉義大學。

93年度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金門分部獨立設置為金門技術學院及96年度由職業學校改制之臺東專科學校,亦分別依規定設置校務基金。

98年度體育學院及臺灣體育學院合併成為臺灣體育大學,東華大學及花蓮教育大學合併為東華大學。99年度臺灣體育大學更名為體育大學,臺中校區回復為臺灣體育學院。

100年度金門技術學院改制為金門大學,臺北護理學院及高雄餐旅學院改制為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及高雄餐旅大學(係屬科技大學);另政治大學、東華大學、嘉義大學、臺東大學、臺南大學、臺北教育大學、新竹教育大學、臺中教育大學及屏東教育大學等9所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為彰顯國民義務教育財務資訊,於各該大學校務基金項下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又自10081日起臺灣體育學院改制為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及自100121日起,臺中技術學院改名為臺中科技大學,並與臺中護理專科學校合併。

綜計102年度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為52所,包括47所大學、3所學院及2所專科學校。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