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 星期二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

99 年 5 月 25 日學生事務會議暨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1 月 12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9 月 21 日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11 月 30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12 月 6 日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12 月 27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6 月 18 日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3122日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41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簡介 103.06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97~104學年度)












97613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097991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996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90145106C號令增訂發布第4-1條條文
 
1012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2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1021014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20148739B號令修正發布第14-117條條文;增訂第4-2條條文;並自10381日施行
 
103514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30065446B號令修正發布第5681016條條文
 
1031219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30180164B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預告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教育部(97428)台高(四)字第0970064630B號公告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草案總說明


自八十八年實施大學校院彈性學雜費方案後,本部陸續訂定「補充規定」及「修正規定」,且為落實「合理微調、嚴格把關、照顧弱勢」之政策主軸,後於九十五、九十六學年度分別訂定該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方案,以審核各校所提學雜費調整案。

因應私立學校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經總統公布,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爰整合現行學雜費調整各種規定,並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同時考量相關行政作業程序,擬具「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草案,共計十一條,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學雜費之定義及基本用途。(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學校收取學雜費應本資訊公開原則。(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學雜費收費標準應於招生簡章中載明。(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校內學雜費審議程序。(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本部學雜費審議小組之組成。(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學雜費調整幅度由本部每年公告之。(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學雜費調降機制及其程序。(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學校應自收入提撥一定比例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學生休退學時學雜費退費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草案第十一條)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610
發文字號:台高通字第0970099935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本辦法、申請條件、架構表(099935附件2、附件3申請條件、架構表.DOC099935附件1辦法.DOC,共2個電子檔案)

主旨:檢送「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如附件1),請各校惠依所附格式(附件2)填報97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情形,於97626前報部,請 查照。

說明:

一、97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學校,請填列甲表,報部備查。

二、97學年度擬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學校,依下列規定填妥乙表並檢附相關文件一式20份後,備文報部審查:

(一)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本部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公告每年學雜費基本調幅,經核算97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43%。復依第9條規定,學校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前1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經核算96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49%。爰同意96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之學校,其97學年度調幅得再累計0.49%,以1.92%為調幅上限(1.43%0.49%)。

(二)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符合附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並依第7條規定完成校內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之學校,得於基本調幅1.43%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但96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之學校,得以1.92%為調幅上限。

(三)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符合基準表、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並依第7條規定完成校內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之學校,得於基本調幅1.5倍,即2.14%1.43% × 1.5)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但96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之學校,得以2.88%1.92% × 1.5)為調幅上限。

(四)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符合基準表、其學院所屬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均為通過,或經技專校院專業類受評系、所、學位學程成績均達一等,並依第7條規定完成校內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之學校,該學院得於基本調幅1.5倍,即2.14%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但96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之學校,得以2.88%為調幅上限。另學校應於本部核准調整後,就該學院訂定完善助學計畫,並報本部備查。

三、依本辦法第 3條規定,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其財務應公開透明,並於學校網頁建置財務公開專區。爰檢附「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1份(附件3),請於97831日前依前開架構完成學校財務資訊專區建置與公告事宜,並置專人提供諮詢。本部將就各校建置情形進行查核,並作為98學年度審議學校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參據。

四、依私立學校法第 64條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撫基金由原先學校得另酌收學費2%及董事會與學校提撥1%方式,改由學校提撥相當學費3%之經費支應。爰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撫基金原先另酌收學費2%部分,學校在收取費用總額不變原則下,自97學年度起納入學費收取。

五、相關表件及財務資訊公開參考範例等資料,請於本部高教司網頁http://www.edu.tw/high/index.aspx/電子公告/學雜費及學生就學獎補助/下載。

六、本案如有疑問,大學校院請電洽高教司李惠敏小姐(電話:02-77365885),技專校院請電洽技職司劉金山先生(電話:02-77365860)。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含一般大學、技專校院,不含空中大學、軍警校院)
副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本部部長室、技職司、體育司、會計處、高教司、社教司(均含附件)
 
 
教育部(97613)台參字第0970097991C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學雜費,分為下列二類: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使用費所需之費用。

學校得以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項目核算前項之學雜費。

第三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其財務應公開透明,並於學校網頁建置財務公開專區,依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公告學校財務資訊,並置專人提供諮詢。

前項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定之。

第四條

新設學校或學院,由學校參酌教學成本訂定學雜費收費基準,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

第五條

本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並公告之。

前項基本調幅,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本部應另行核算,並公告之。

第六條

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但下列各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

一、學雜費收費基準未調整者,學校應於公告實施後,報本部備查。

二、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者,學校得依本部另行核算之基本調幅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後公告實施,並報本部備查。

三、大學碩士班、博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學校調整後報本部備查。

前項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之審酌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附表一)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學校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資訊公開程序: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及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資訊,應於研議期間公告。

二、研議公開程序: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均應公開;其成員應包括學生會等具代表性之學生代表,並應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及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

第八條

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前條規定,並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其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之一點五倍。

前項學校未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而其學院所屬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均為通過,或經技專校院專業類受評系、所、學位學程成績均達一等者,該學院學雜費收費基準得依前項規定調整。但學校應於本部核准調整後,就該學院訂定完善助學計畫,並報本部備查。

第九條

學校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第十條

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第七條規定,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擬訂學雜費自主計畫,報本部核定;其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之二倍:

一、一般大學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校務項目均為較佳。

(二)接受大學系所評鑑之學校,其受評系、所、學位學程均為通過;或尚未接受大學系所評鑑之學校,其校務評鑑之專業領域均為較佳項目。

二、技專校院: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日夜間部評鑑成績均達一等,且專業類評鑑之受評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其係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者,應以改名後之受評成績為依據。

前項學雜費自主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雜費自主說明:說明學雜費自主與學校未來發展之相關性,及學校運用學雜費自主機制提升校務推動與發展之規劃。

二、弱勢助學經費計畫:提出學校整體助學計畫(不含本部補助經費),說明學雜費自主後加強及擴大對弱勢學生照顧之規劃,並應自訂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三、財務運作計畫:提出學校財務管理機制,並說明學雜費自主後之經費收支規劃。

四、辦學品質確保計畫:明列學校目前教學資源,並提出確保及提昇辦學品質之實施策略,且應自訂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第十一條

獲准辦理學雜費自主計畫之學校,得於四年內依計畫內容調整其學雜費收費基準公告實施,並報本部備查,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學雜費自主計畫執行成果報本部。

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學雜費自主計畫或執行成效不佳者,本部得廢止其學雜費自主計畫。

第十二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調降其學雜費收費基準:

一、助學機制執行成果未達學校自訂之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二、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

三、近三年因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四、日間學制生師比超過二十五。

五、院、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技專專業類科系所評鑑,列為未通過、第三等第或第四等第。

本部發現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ㄧ者,應通知其檢具說明文件及改善計畫報本部審議。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調降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第五款情形,應調降該學院或該系、所、學位學程所屬學院之學雜費收費基準,並得逐年調降次一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至改善為止。

前項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經本部調降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學校或學院,於第一項所定調降事由改善後,經本部審議通過,得回復自始未調降前之學雜費收費基準。

第十三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後,應自學校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

本部得視各校學雜費收費情形,酌予調整本部各項獎補助經費分配,加強照顧弱勢學生。

第十四條

本部為審議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降學校學雜費案及學雜費自主計畫等事宜,得邀集相關機構、學者專家、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

第十五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學校應依其申請離校日期為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前後及其上課日數,按比率辦理退費。

前項退費最低比率,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附表二)之規定。但學校得衡酌學生經濟情況、修業條件及作業方式,酌予調高退費金額。

第十六條

學校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所招收之學生,其學雜費收費基準,得由學校依其教學成本另定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教育部(99524)台高(四)字第0990086128B號公告

 
教育部(9996)台參字第0990145106C

第四條之一
 
本部為縮短公立與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負擔之差距,促進教育機會平等,得對就讀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之學費與就讀公立者之差額予以補助。補助對象得由本部依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必要之限制。

前項補助,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教育部(10281日)臺教高(一)字第1020113491A號公告




教育部(1021014日)臺教高通字第1020148739B

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之一           

自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免納學費。

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免納學費。

前二項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第四條之二

前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教育部(10349日)臺教高(一)字第1030045858A號公告


教育部(103514日)臺教高通字第1030065446B

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並公告之。

前項基本調幅,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本部應另行核算,並公告之。

第六條

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但下列各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

一、學雜費收費基準未調整者,學校應於公告實施後,報本部備查。

二、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者,學校得依本部另行核算之基本調幅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後公告實施,並報本部備查。

三、大學碩士班、博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學校調整後報本部備查。

前項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之審酌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附表一)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前條規定,並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其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之一點五倍。

前項學校未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而其學院所屬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均為通過,或經技專校院專業類受評系、所、學位學程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者,該學院學雜費收費基準得依前項規定調整。但學校應於本部核准調整後,就該學院訂定完善助學計畫,並報本部備查。

第十條

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第七條規定,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擬訂學雜費自主計畫,報本部核定;其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之二倍:

一、一般大學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二、技專校院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者,應以改名後之受評成績為依據。

第一項學雜費自主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雜費自主說明:說明學雜費自主與學校未來發展之相關性,及學校運用學雜費自主機制提升校務推動與發展之規劃。

二、弱勢助學經費計畫:提出學校整體助學計畫(不包括本部補助經費),說明學雜費自主後加強及擴大對弱勢學生照顧之規劃,並應自訂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三、財務運作計畫:提出學校財務管理機制,並說明學雜費自主後之經費收支規劃。

四、辦學品質確保計畫:明列學校目前教學資源,並提出確保及提昇辦學品質之實施策略,且應自訂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第十六條

學校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規定所招收之學生,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

附表一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

審議項目
審議基準
說明
財務指標
私立學校:

一、近三年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逾學雜費收入百分之八十。

二、近三年常態現金收入扣除常態現金支出後之常態現金結餘,占常態現金收入之比率(即常態現金結餘率),未超過百分之十五;或超過者具合理資金運用計畫。







國立學校:

一、近三年自籌數高於學雜費收入。

二、近三年常態現金收入扣除常態現金支出後之常態現金結餘,占常態現金收入之比率(即常態現金結餘率),未超過百分之十五;或超過者具合理資金運用計畫。

私立學校:

一、依據學校實際用於教學之經常成本而定,要求學校學雜費根據實際用於學生教學、訓輔、研究有關之經常性支出(資本支出不列入)而定。

二、為使學校留存合理之現金結餘,供學校購置土地、建築物支用,爰規定學校每年度之百分之十五現金結餘率,以進行更新或擴建校舍建築工程之用,同時學生不致負擔過高學費,故訂定百分之十五常態現金結餘率。但為預留彈性,超過者應提出合理資金運用計畫。

三、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工讀金、研究生獎助學金及學雜費減免。

國立學校:

一、學雜費收入不得高出基本運作所需經費中,學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其計算公式為:「管理及總務費用」、「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學生公費及獎勵金」等三項支出扣減「教學研究補助收入」,即為各校應自籌數。

二、現金結餘率之規定同私立學校。

備註:

一、學雜費收入: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推廣教育除外)之收入,不含各類實習實驗費、宿舍費等。

二、本指標各項收支皆不含特別預算。
助學指標
一、私立學校提撥學生就學措施之獎助學金達前一學年度學校總收入百分之二以上,國立學校應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但提撥金額不得低於本辦法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實施前該學年度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

二、獎助學金之助學金比率逾百分之七十。

三、該學年度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
一、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要求學校提撥固定比例,作為學生獎助學金。

二、學校總收入:國立學校包括業務內外收入,如勞務、教學、租金及權利、財務、其他業務等收入,但不包括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收入;私立學校包括學雜費、推廣教育、產學合作、其他教學活動、補助、財務、其他等收入,但不包括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收入。
辦學綜合
成效指標
一、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無二個以上未通過項目;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為一等或通過,且科、系、所、學位學程、院評鑑無列為第三等第或四等或未通過第者。

二、近三年無違背本辦法所定指標或程序之情事。

三、近三年無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四、該一學年度上學期日間學制生師比在二十五以下。





 


教育部(1031219日)臺教高通字第1030180164B

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教育部新聞


97-06-06建立學雜費合理、穩定之制度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今(6)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並公布9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調幅上限最高為2.88%,調降幅度最多可達1.43%;而不同學院依其領域,可能調高327元(公立大學文法學院)至1,938元(私立大學醫學院)不等。教育部同時宣布自97學年度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發給私立大專弱勢學生的助學金調高2,000元。

教育部表示,學雜費政策不僅須「反映學校教育發展所需經費」,讓學費確實反映在教育品質的改善,提供優質的高等教育環境,提昇學生的競爭力,更要「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強化清寒弱勢學生的照顧,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以維護社會公義。「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最大的特色就是將學雜費政策法制化,不僅讓學雜費調整回歸教育專業,依公式調整(包括調漲及調降)學雜費建立穩定及合理之學雜費機制,社會各界更能藉此檢視學校調整學雜費的條件,促使學校建立自我課責機制,並進一步強化各項助學措施,落實對弱勢學生的照顧。另一項特色,就是將學雜費調幅公式化,除參考物價指數,反映學校辦學成本外,也納入家戶可支配所得及受雇勞工實質薪資等指標,兼顧受教者的支付能力;而未來學校如遇軍公教員工調整待遇,或財務、助學及辦學成效等指標符合辦法規定,即可依調幅公式申請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亦可以辦學優良的學院為單位提出申請。

教育部強調,在放寬學校自主空間的同時,針對發生下列情形的學校,將評估調降學雜費,並逐年調降至改善為止,讓學雜費調整與學校辦學績效結合,以維學生權益:

一、助學機制執行成果未達學校自訂的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二、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學雜費收入3%

三、近3年因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教育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四、日間學制生師比超過25

五、院、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技專專業類科系所評鑑,列為未通過、第三等第或第四等第。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共計17條,其重點如下:

一、教育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或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基本調幅,逾2.5%者,以2.5%計。(第5條)

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成效符合規定的學校,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中助學計畫完善學校及辦學優良學院得放寬調幅為基本調幅的1.5倍。(第68條)

三、辦學優良學校提出學雜費自主計畫,得放寬調幅為基本調幅的2倍,並於4年內依計畫自行調整學雜費,如辦理不善,將予廢止(第1011條)

四、針對助學計畫未達目標值、評鑑成績不佳、違反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校()務有重大疏失或日間生師比超過25的學校,教育部將評估調降學雜費,並得逐年調降至改善為止。(第12條)

五、學校調整學雜費須符合資訊公開程序、研議公開程序,將相關討論資料及決策機制公開,並應有學生代表參與。(第7條)

六、學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財務公開專區,並自學校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獎助學金。同時教育部得視各校學雜費收費情形,酌予調整獎補助經費分配,加強照顧弱勢學生(第313條)

另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教育部將依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及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或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基本調幅。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資料,96年度物價指數年增率為1.8%、受雇勞工實質薪資年增率為0.47%95年度家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為2.07%,分別以30%35%35%為權重核算,97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43%。復依第9條規定,學校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經核算96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49%,爰同意96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的學校,其97學年度調幅得再累計0.49%,以1.92%為調幅上限(1.43%+0.49%)。

調幅公式:基本調幅=最近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30%)+受雇勞工薪資年增率(實質所得)(35%)+家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35%

教育部表示,為賦予學校更大的彈性自主的空間,未來學校申請調整學雜費,按其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成效而有不同的調幅:

一、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由教育部參酌待遇調整幅度及學校人事支出,核算各校調幅,所有學校皆可依此申請調整。

二、符合本部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審議基準的學校,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97學年度基本調幅為1.43%,但96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的學校,其97學年度調幅得再累計0.49%,以1.92%為調幅上限(1.43%+0.49%)。

三、符合本部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審議基準,且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的學校,或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優良的學院,得於基本調幅的1.5倍內調整學雜費。97學年度基本調幅的1.5倍為2.14%1.43%×1.5)。但96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的學校,其97學年度調幅得累計9697學年度基本調幅的1.5倍,以2.88%為調幅上限 [1.43%+0.49%)× 1.5 ]

四、符合本部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審議基準,且評鑑成績相當突出的學校,得於4年內依其學雜費自主計畫,於基本調幅的2倍內自行調整學雜費。

教育部特別呼籲,在學雜費政策法制化、調幅公式化後,學校雖有進一步彈性自主的空間,但應同時建立自我課責機制,爭取社會各界對於學校調整學雜費的認同與支持。尤其在校內研議過程中,更應向學生妥為說明溝通,教育部將會以此來檢視學校是否符合資格調整學雜費。同時也將與大學溝通學雜費政策與社會責任的衡平,希冀學校考量社會觀感及物價波動,審慎面對學雜費調整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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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7學年度計有64所大專校院向教育部提出學雜費調整申請,經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逐案嚴謹審議,核定6所校院調漲1.92%,調漲額度在843~1346元之間;2所校院調漲1.43%,調漲額度在581~742元之間;另有18所校院分別調降1%1.43﹪,調降額度在218~700元之間(詳如附件1)。同時教育部也宣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發給私校學生的助學金,各級距調高2,000元;其中弱勢學生因本次學雜費調漲所增加的支出,高於2,000元以上的金額,97學年度將由教育部以助學金全額補助(詳如附件2)。

二、教育部表示,8所調漲學雜費的學校在財務狀況、助學機制、辦學綜合成效、校內研議程序均符合規定,未來將不定期查核其97學年度學雜費支用情形及助學計畫落實情況,如未達學校預定目標值,明年將會調降其學雜費。另18所調降學雜費的學校,未來如能確實改善,將可回復原來的學雜費收費基準,否則將逐年調降學雜費至改善為止。

三、針對9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審議結果,教育部特別說明如下:

(一)學雜費採微調方式,並非各校齊漲:97學年度僅核定8所學校調漲學雜費,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漲之學校平均漲幅1.8%,調降之學校平均降幅-1.24%,平均調幅(漲幅及降幅)約-0.30%。(詳如附件3

(二)調漲學校與過去幾年相當,調降學校再創新高:97學年度計有8所學校調漲1.43%~1.92%,與96學年度相同;另有18所學校調降1%~1.43%,較96學年度增加8所。(詳如附件4

(三)基本調幅低於消費者物價指數:97學年度基本調幅為1.43%,低於相對應的96年度物價指數年增率1.80%;若累計96學年度基本調幅則為1.92%,亦低於9596年度物價指數年增率累計的2.40%,更是遠低於9716月的物價指數年增率3.89%。(詳如附件5

(四)國內大專校院學雜費調幅遠低於各主要國家大學:與國外大學2008/2009年漲幅相較,美國最高為17.08%、加拿大4.5%、澳洲4.5%、日本10%、韓國8.9%、英國2.44%、比利時2.92%、德國9.26%,國內僅1.92%。(詳如附件6

四、9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審議切實落實教育部「嚴格把關、照顧弱勢」的政策立場,確保學生的就學權益不受經濟因素影響。配合此次學雜費調整,教育部及學校也規劃下列助學新政策,持續強化對經濟弱勢學生照顧: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發給私校學生的助學金,各級距調高2,000元;其中弱勢學生因本次學雜費調漲所增加的支出,高於2,000元以上的金額,97學年度將由教育部以助學金全額補助:

1. 教育部將增加2.8億元補助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的大專學生,就讀私校每人每年發給助學金提高為12,000~35,000元(原10,000~33,000元)。

2. 本次8所學校調整學雜費後,其學生每年所增加的學雜費支出約在581~2,692元不等。考量部分學校醫學院或工學院弱勢學生因調漲所增加的支出將超過2,000元,加上今年物價波動對弱勢家庭的衝擊,97學年度特別由教育部針對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的弱勢學生,以助學金全額補助本次學雜費調漲所增加的支出。例如某校醫學院一學年學雜費調漲2,692元,該學院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的弱勢學生,其各級距助學金將調高2,692元。

(二)調整學雜費的8所學校亦計劃提供49,550個助學機會協助校內弱勢學生,助學金將達3.76億元。

五、教育部也對於學雜費審議期間各界的建言及關心,特別表達感謝之意。誠然,要建立一個穩定及合理的學雜費調整機制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教育部已將學雜費調整列為「高等教育永續發展委員會」優先議題,未來在廣徵包括學生在內等各界代表意見後,將針對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作必要的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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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各大專校院共同體認大環境經濟不佳,願意配合政府政策照顧學生,以保障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大專校院三大協進會與教育部於今(11)日共同宣布98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全面不調漲!教育部也將持續檢討學雜費機制,讓學費確實反映在教育品質的改善,提供優質的高等教育環境與提昇學生的競爭力,並促使學校建立自我課責機制,強化各項助學措施,落實對弱勢學生的照顧。

教育部進一步表示,為因應近期國內景氣不佳導致工廠倒閉、失業率攀升等問題,以致部分家庭經濟不敷學生就學費用,造成學生非自願性休學而影響就學權益,教育部自981月份已成立「就學安全網」,截至9829止,累計電話數達1,792通,協助社會各界諮詢失業家庭子女補助、緊急紓困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申請資格、程序等就學服務事項。教育部已規劃針對「家庭遭遇困境之大專校院學生」就學安全措施投注16.4億元經費,協助失業家庭子女補助等費用。

此外,各大專校院也積極提出各項協助學生就學的措施,例如台大增加工讀機會、興大開放部分課程供免費選修、慈濟提出公費就學、清寒和急難助學同時上路、銘傳發起「消費券愛心助學方案」、東海董事會捐款1千萬拋磚引玉、中原推動「惜學助學金」、世新開放以消費券繳交註冊費、中州技術學院啟動募款「麒麟學基金」、逢甲與中州等校可用消費券繳代辦費等等,均展現各大專校院與教育部共同攜手,不讓任何一個孩子失學的決心。

教育部再度呼籲,有任何就學困難的大專學生及學生家長,除可直接聯繫就讀學校給予協助外,亦可透過就學安全網專線(02-7736-6336)洽詢;或透過「就學安全資訊網」( http://140.111.34.220 或由教育部首頁 http://www.edu.tw 連結) 查詢就學補助相關訊息及下載各項申請文件。

另外大專校院三大協進會表示,為配合教育部推動「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大專校院將提供必要之協助,同時負起為國家培育人才,厚植研究能量,以及強化知識累積之責。三大協進會認為教育部目前所規劃的多項措施中,均與學校擔負之教學與研究任務息息相關。其中「大專畢業生至企業及教育基金會職場實習方案」及「大專以上應屆畢業生創業服務方案」係輔導大專畢業生至全國各企業實習或提供創業之機會;「大專以上人力加值方案」則是由大專校院提供進修課程,鼓勵民眾自我提升,累積就業能力。至於「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大專校院教學、專案管理人力增能方案」及「大專校院遴聘業界專業教師方案」則是補助大專校院擴大延攬博士後研究人員、專案教師、研究助理、教學助理、專案管理人及業界教師等,從事研究與教學工作。我國大專校院長期以來面臨經費與員額不足、教師授課負擔過重及無法有效提升教研水準之困境,透過這些方案,除能協助政府解決現階段失業問題,降低金融危機所帶來之衝擊外,長遠而言,亦能提升學校教學與研究能力,增進我國競爭力,並為我國產業轉型奠定基礎,同時,活絡各校產學合作計畫,建立校園創新與創業文化。上述相關方案約計提供46,000名就業機會,所需經費約193億元。

大專校院三大協進會與教育部共同宣示,藉由學雜費全面不調漲可落實大專校院學生就學安全的理念,並透過推動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厚植國家人才。
 
 

大專校院三大協進會與教育部共同宣布99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仍不調漲!雖然部分大專校院已8年未調漲學雜費,且98學年度依法有可調漲學雜費機會,但各大專校院基於協助學生立場全面凍漲。目前經濟景氣已有復甦跡象,但大專校院基於共同體認大環境經濟仍有待努力,因此,99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持續不調漲!讓學生能安心就學。教育部也將持續檢討學雜費機制,讓學費能確實反映教育品質的改善與教育成本的支應,實踐提供優質高等教育環境與提昇學生的競爭力,並促使學校建立自我課責機制,強化各項助學措施,落實對弱勢學生照顧之目標。

教育部進一步表示,為因應部分家庭經濟不敷學生就學費用,造成學生非自願性休學而影響就學權益之情況,自981月份已成立「就學安全網」,將持續協助社會各界諮詢失業家庭子女補助、緊急紓困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申請資格、程序等就學服務事項。另外,各大專校院也會積極提出各項協助學生就學的措施,例如增加工讀機會、開放部分課程免費選修、提出公費就學、清寒和急難助學等,藉由各大專校院與教育部共同攜手,展現不讓任何一個孩子失學的決心。

教育部並再度呼籲,有任何就學困難的大專學生及學生家長,除可直接聯繫就讀學校給予協助外,亦可透過就學安全網專線(02-7736-6336)洽詢;或透過「就學安全資訊網」( http://140.111.34.220 或由教育部首頁 http://www.edu.tw 連結)查詢就學補助相關訊息及下載各項申請文件。

大專校院三大協進會與教育部共同宣示學雜費不調漲,落實大專校院學生就學安全的理念,以厚植國家全方位人才培育之基礎。
 
 

教育部明確表示101學年度大學學雜費調整,4月方會定案。

教育部表示,目前媒體報導各項大學學雜費調整方案均非定案內容,教育部學雜費修法小組對於方案內容尚在檢討之中,專案小組會研議將現行「單一經濟層面」調整指標,納入教學研究成本等,研議指標公式之合理性,並從「政府預算獎助、弱勢助學措施」、「學校財務結構」等面向整體檢討,作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的參考依據。

教育部說明,我國大學學雜費相對各國品質高收費低,以大學學費占國民所得之比例,或相對於賦稅負擔率而言,我國均低於美、日、韓等國。

教育部重申,大學學雜費調整方案目前尚未定案,無論學雜費如何調整,絕不影響弱勢學生就學權益,政府一定會持續給予保障。
  
  

教育部宣布101年度大專學雜費持續維持不調漲!97年起因金融海嘯等經濟因素,大專校院已連續3年未調整學雜費,95%的大專校院甚至已連續6年皆未調整學雜費,但經多方評估後,考量依現行公式大學得調漲之學雜費數額甚低,並無實質助益,因此決定大專校院,101年度學雜費維持不調漲,讓學生安心就學。

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101年度的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6%(100學年度的0.81%加上101學年度的0.95%),各校雖有調整空間,但仍共體時艱配合政策不調整學雜費。各校因配合政策造成各校因營運需求所產生之問題,教育部將適時予以協助。

由於學雜費政策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必須同時考量現行大學反重分配現象及高等教育入學機會之均等,促進社會階層流動,以及高等教育品質之確保和維持高教之國際競爭力等課題,因此將由國家教育研究院邀請大學三大協進會、學生與專家代表共同研商,進行相關基礎研究和資料蒐集分析,並於半年內規劃完成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以利提升教學品質及落實社會公平正義。 




有關反教育商品化聯盟所提研究所學雜費等訴求,教育部回應如下:我國國內研究所學雜費(含學分費)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自84學年度起,已授權各校依教學成本及學校提供資源情形,自訂收費標準。依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6條規定,大學碩士班、博士班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學校調整後報教育部備查。

大學碩士班、博士班學雜費雖由學校自行調整,惟學校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或調整收費方式,應本資訊公開原則向學生公開說明,且校內研議過程應有學生代表參與,並於校內公告實施或於招生簡章中載明,且設立意見陳訴管道,以維護學生權益。

高等教育應注重教學研究品質與學生人格教育發展,在全人教育環境培養專業高級人才,也因高等教育屬選擇性教育,尤其研究所階段已屬後期高等教育,由學生負擔部份教學成本是由學生、校方與政府三方共同提升優質的高等教育環境,讓國家社會得有可用之高級人才,也讓學生個人得有潛能發展之機會。

有關課徵資本利得稅之建議,因涉國家稅制專業事宜,案經洽相關部會表示,由於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之資本利得已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若就營利事業之資本利得再予課徵額外賦稅,將不利政府營造具國際競爭力之投資環境。

另目前各大學提供之研究生獎補助學金,依大學自主精神授權由各大學校院自行訂定相關章則規範據以辦理。因此各校應就研究生獎助學金之核發訂定辦法,並經校內專責單位召開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後續執行時各校均應確實依所訂辦法核發,以維護研究生權益。

由於研究生領取之獎助學金性質,與校內工讀性質不同,是學校為獎勵、勉勵學生或讓學生安心就學而提供之獎助學金,「非經常性給與」且「不具對價性」,與一般勞僱關係不同,教育部將再提醒各校應保障學生權益,妥為規劃辦理。



有關反教育商品化聯盟等團體所提大專學雜費訴求,教育部表示認同高等教育不應商品化,而應注重教學研究品質與學生人格教育發展,在全人教育環境培養專業高級人才。教育絕非商品,但學校有辦學支出卻是事實,尤其高等教育為一種高投資成本的教育,每生平均教育成本居各級教育階段之冠,因此高等教育學雜費政策應基於提升品質、成本分擔、公平正義及照顧弱勢之原則下,審慎規劃。

合理調整學雜費有利大學教育品質
目前國際高等教育競爭激烈,世界各國紛紛給予大學在人事、財務及學術事務上更彈性自主空間。為兼顧高等教育品質,以及我國大學國際競爭力的提升,因此學雜費必須適時合理調整。

落實校務資訊公開並保障弱勢學生就學權益
目前教育部已請大專校院落實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透明化,資訊須公告於學校網頁,並以「淺顯易懂」原則,新增「學生就學期間可能花費之教育經費估算、學生可申請之各類助學措施、學校各院系所畢業生升學與就業情形、學雜費使用情況、學雜費調整理由、計算方法及預定增加的資源、學校收入或支出分析、學校或學院每生教學成本」等公開項目,使外界清楚瞭解學校各項資訊及財務運用情形,以利外界檢視。在弱勢照顧部分,除持續推動現有的各項助學措施外,也要求學校提供相對應的助學補助,也就是無論學雜費如何調整,經濟弱勢學生的就學權益都將獲得充分保障。

未接獲大學擬調漲學雜費之申請,若有申請案將依法審議
教育部表示目前尚未接獲大專校院提出學雜費調漲之申請案,如學校評估須調漲學雜費收費,教育部將依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籌組學雜費審議小組審議,並針對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標準、近3年因校(財)務違法或不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不佳之學校,調降其學雜費。

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機有建立之必要,且有利高教品質
高等教育是高成本的教育,需賴充足的經費支援,高等教育品質也與所投注的經費相關,各國大專校院亦積極開闢財源,以提升教育品質。由於我國學雜費是各大專校院經費收入主要來源(占總收入的50%以上),因此為了學校的永續發展,建置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學雜費調整機制是必要的。

課徵資本利得於法無據,現階段不可行,且涉及國家稅制
有關課徵資本利得之建議,由於案涉國家稅制專業事宜,教育部曾與相關部會協商,表示由於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之資本利得已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若再予課徵額外賦稅,將不利政府營造具國際競爭力之投資環境,另因政府施政必須謀求國民整體利益之調和,稅收應統籌調度運用。

  

102學年度第2學期計有淡江大學、實踐大學、世新大學等3校提出學雜費調整之申請,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邀集相關機構、學者專家、學生及家長代表共15人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逐案進行嚴謹審議結果,不同意3校之調漲案。

教育部表示,淡江大學及實踐大學因助學金占獎助學金比率不符助學指標「獎助學金之助學金比率逾70%」之審議基準;世新大學則因「研議公開程序」未完備,審議小組會員建議研議公開過程宜有更嚴謹的處理流程,並重視與學生溝通的品質,例如增加公開說明會辦理場次及提高學生參與度等,因此不同意3校所提調漲案。

學雜費是大學辦學主要收入來源之一,為考量學校的永續發展及維繫教學品質,教育部仍將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並與各界溝通,以建立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機制」為目標,讓學校可依校務發展,合理調整學雜費。教育部強調在學雜費調整的同時,亦將規劃下列配套措施:

(一)要求大專校院應落實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透明的機制,讓社會大眾清楚瞭解學校辦學績效。
(二)強化國立大學的社會責任,讓國立大學多招收弱勢學生。
(三)加強弱勢助學措施,增加對弱勢學生的補助,保障弱勢學生的就學機會。



教育部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等指標,核算103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62%,其前1學年度(102學年度)未調漲學雜費的學校,基本調幅上限為1.37%。如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學校,調整幅度上限可放寬為基本調幅之1.5倍(2.06%)。

103學年度計有14所大專校院(包含1所大學及13所技專校院)提出學雜費調整之申請,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邀集相關機構、學者專家、學生及家長代表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逐案嚴謹審議,共核定8校之調漲案,崑山科技大學及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等2校,漲幅為2.06%,調漲金額約在555~1,053元之間;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龍華科技大學、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及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等6校,漲幅為1.37%,調漲金額約276~740元之間(請參見附表)。

調漲學雜費之8所學校除符合財務、助學及辦學綜合等各項指標外,均已多年(8年以上)未調整學雜費,且學雜費調漲後之經費主要用於協助弱勢學生就學。

教育部除了同意8校的調漲案外,另調降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及興國管理學院2校之學雜費: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因102上半年系所評鑑,老人福利與社會工作學系學士班評鑑結果未通過;興國管理學院因102上半年系所評鑑,財經法律學系學士班評鑑結果未通過,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及第3項規定,分別調降2所學校文法學院學士班學雜費0.62%。未來2校如能確實改善,將可回復原來的學雜費收費基準,否則將逐年調降學雜費至改善為止。


附表,學雜費審議結果

103學年度漲幅
校名
2.06%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崑山科技大學
103學年度漲幅
校名
1.37%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龍華科技大學





公告單位: 高等教育司單位聯絡人: 李惠敏、謝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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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計有23所大專校院提出學雜費調整之申請,申請調漲幅度在1.5%~3.5%之間。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邀集相關機構代表1人、企業代表1人、學者專家5人、學生代表3人、教師代表1人、家長代表1人及本部代表3人(共15人)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逐案嚴格審議,共核定9校之調漲案(包含:國立大專3;私立大專6所),大葉大學、實踐大學、桃園創新技術學院3校,漲幅為1.89%;景文科技大學漲幅為2.49%;國立宜蘭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中華大學、正修科技大學等5校,漲幅為2.50%。教育部另調降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及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2校部分學院、系、科之學雜費。
教育部表示本年度審議從嚴,即使學校各項指標皆符合規定,但助學計畫不足,仍不得調整學雜費,以確保弱勢學生的受教權益。經教育部審議結果,不同意調漲學雜費學校共14校,不同意調漲的理由多為與學生溝通程序不足或支用計畫經費規劃不完備等。104學年度通過調漲學雜費之9校在財務、助學及辦學綜合等各項指標,及資訊公開均符合規定,研議過程均有學生參與,學校辦理之學雜費調整說明會時,對於學生所提意見及反應事項,校方亦有適當回應。另外,這些學校的學雜費收費基準相對其他同級同類學校較低,而且大多已多年未調漲,其中亦有1415年未曾調整的學校;在經費支用方面,學雜費調漲後之經費主要用於協助弱勢學生就學及與提升教學品質密切相關軟硬體設施改善。
教育部除同意9校的調漲案外,另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調降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及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2校部分學院、系、科之學雜費。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因102學年度科技大學評鑑,國際貿易與經營系學士班評鑑結果第3等,調降商學院學士班學雜費1.89%;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因102學年度專科學校評鑑,護理科、長青事業服務科評鑑結果第3等,調降護理科、長青事業服務科學雜費1.89%。未來2校如能確實改善,將可申請回復原來的學雜費收費基準,否則將逐年調降學雜費至改善為止。
此外,教育部為協助不同需求之弱勢學生得安心就學訂定相關助學協助措施,如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學生就學貸款等,弱勢照顧經費逐年增加。102學年度大專校院各類學雜費減免受惠人次達247,693人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受惠人數達104,663人、學生就學貸款申貸人數達317,721人。另本部為促進社會階層垂直流動及落實社會正義,自104學年度推動「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起飛計畫),以鼓勵國立大學招收弱勢學生,引導國立及私立大學建立完善之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目前有59所國立與私立大學申請,透過本計畫之推動,可協助學校建置並強化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機制、永續性助學專款與助學基金機制,以提供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資源,落實社會正義。

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一覽表
漲幅
校名
1.89%
大葉大學
實踐大學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2.49%
景文科技大學
2.50%
國立宜蘭大學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中華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