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8日 星期四

RICE向人權大步走專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二度提出意見(2011年8月18日)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

本人於100年8月15日陳述「有學校要求申請助學金時即開始執行服務學習」,頃接獲教育部回復(附件)。

本人提出質疑:教育部人員難道看不懂原陳述內容,其中明確指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要求申請助學金需參與服務學習,每週三小時共二學期,申請時即開始執行,未依規定完成服務學習者,新學年度將不得再申請此項助學金。

依該校公告內容與所訂辦法,強制規定『申請時即開始執行』服務學習,然此時助學金『資格查核』尚未完成,明顯違反常規。

本人鄭重聲明:前所提陳述,並未指稱『服務學習』違反人權兩公約相關規定,而是檢舉有學校要求『申請時即開始執行』,形成脅迫學生情事,是否違反兩公約。

教育部應自重,針對問題回復疑義,而非長篇大論重複說明該部修正計畫內容。

依教育部回復:「若各校有違反前開實施原則之情事,敬請提供具體事證,以為本部之參據。」本人再度提出:

(Q1)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要求學生『申請時即開始執行』服務學習每週三小時,是否違反100學年度修正計畫實施原則,請教育部明確回復。

同時,本人再舉出兩個具體事證:

(Q2)佛光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適用100學年度)
http://student.fguweb.fgu.edu.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llaw22&Category=105
上開要點是否符合「時數合理」規定,請教育部明確回復。

(Q3)南榮技術學院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共同助學金實施要點
http://njsa.njtc.edu.tw/njlg/sites/default/files/NJLG-RULE-A18.doc
上開要點是否符合「時數合理」規定,請教育部明確回復。

~~~~~~~~~~~~~~~~~~~~~~

(附件)教育部回復

承辦單位:高教司
承 辦 人:許翰笙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您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反映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相關事宜,本部敬復如下:

一、案內監察院99年10月19日調查意見略以:「教育部97年因採納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與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各大專校院代表意見後,認為申領助學金者,在不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原則下,課予生活服務學習義務,避免學生心存不勞而獲的僥倖觀念,並彰顯教育的目的與意義,此本應尊重,但該部未統一律定助學金之生活學習服務時數,而授權學校規劃,導致部分學校有未規定服務學習時數者,或訂定需服務學習者兩類……另教育部授權學校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卻未規定參考之標準,易發生弊端,致違反助學金設立之本意,且恐對學生產生威脅與不確定之感受,此亦有瑕疵之處,皆允宜一併檢討改進。」

二、是以,鑑於本計畫並非如學雜費減免屬社會福利之法定義務支出,而係基於政府與學校之共同助學原則上,擴大對於家庭年所得後40%之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就學補助,其性質上非屬單純之社會福利政策;而本計畫基於提升助學措施教育意涵,並賦予受惠學生之社會責任,於助學金項目中納入服務學習之規定,於前開監察院調查意見中尚獲肯定,亦未違反人權兩公約相關規定。

三、為彰顯本計畫之公共性及公益性,本部於100學年度修正計畫內容,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並明定下列實施原則:

(一)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二)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三)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四)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五)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四、若各校有違反前開實施原則之情事,敬請提供具體事證,以為本部之參據。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RICE向人權大步走專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提出意見(2011年8月15日)


監察院於9910月公布調查報告「助學金是否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學習服務」,要求教育部檢討改進。教育部已於10081日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明定服務學習實施原則,其中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

然而,有學校擴大解釋,新規定要求申請助學金需參與服務學習,每週三小時共二學期,申請時即開始執行,未依規定完成服務學習者,新學年度將不得再申請此項助學金(如附件)。

教育部研議修正計畫,原係以每學年50小時為上限,今學校要求申請時即開始執行,相當於每學年參與服務學習100小時,形成脅迫學生情事,是否違反兩公約,教育部應迅速查明處理,並明確規定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以每學年50小時為上限。

附件:
 
  

2011年8月11日 星期四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中低收暨弱勢助學申請公告(2011年8月9日)

「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暨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家戶所得年收入70萬以下)申請事宜

公告內容

社會救助新制已於今年71實施,並新增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之經濟弱勢家庭界定為「中低收入戶」,可申請減免學雜費3/10;若向公所申請後不符中低收入戶身份資格,再於開學時申請弱勢助學金,但申請弱勢助學金必須參與本學年度起新規定之服務學習每週3小時(上、下學期皆需執行),故鼓勵符合弱勢之同學可先申請中低收入戶身份減免(中低收入及弱勢只能擇其一申請,不能重複申請)。


 

民國970902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971231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80610日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0113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0622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 條 宗旨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低、中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就學,進一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並遵奉教育部指示規劃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特制訂「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2 條 依據

依教育部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3 條 對象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並經教育部核准者,均需參與本校志願服務學習。

二、本校低收入戶學生向學校提出住宿補助申請並經核准者。

三、本校低收、中低收入戶及申請1~5級助學金學生得申請生活助學金。

4 條 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時數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日間部每週每人志願服務3小時,進修部每週每人志願服務1小時。

二、凡申請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補助者,每學期須志願服務每週每人志願服務2小時。

三、志願服務學習均於該學年度申請之學期開始執行。

四、生活助學服務學習每週上限10小時,核發順位以家庭年收入較低者及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發。

5 條 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工作內容

一、環境清潔。

二、打字繕印。

三、協助文書處理。

四、公文遞送。

五、美工文宣製作。

六、協助公物管理。

七、網頁維護。

八、協助夜間值班。

九、導覽作業。

6 條 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方式

一、凡符合本辦法之志願服務者即需接受學務處所安排之志願服務學習。若申請未被教育部核准者,應依學生實際志願服務時數核發青春護照認證點數,每服務1小時認證1點。

二、前一年度之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含)以上之學生得不必參與志願服務學習,新生申請此助學金第一學期均須參與志願服務學習。

三、依教育部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四、應屆畢業生志願服務學習於第一學期執行,第二學期免除。惟第一學期未完成者應於第二學期完成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五、申請生活助學服務學習得配合甲種工讀參與服務學習,學習紀錄表單位主管簽章後每月底收齊後擲回學務處作為請領助學金之依據。

7 條 志願服務學習考核

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紀錄表均由學綜組製作,於申請時發給學生持往學習單位報到,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可於志願服務學習紀錄表上進行考核,並將紀錄表擲回學生綜合服務組彙整,提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會議審議,以作為新學年度是否同意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一、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志願服務學習之時數。

二、有嚴重不當情事發生。

三、不接受指導者。

8 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99學年度】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服務學習生生活服務學習辦法

民國970902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971231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80610日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990113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 條 宗旨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低收入戶學生及服務學習生順利就學,進一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遵奉教育部指示規劃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特制訂「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服務學習生生活服務學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服務學習生乃指教育部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所指之弱勢學生。

2 條 依據

依教育部97616台高()字第0970101999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函辦理。

3 條 對象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並經教育部核准者。

二、本校低收入戶學生向學校提出住宿補助申請並經核准者。

4 條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必須填寫生活服務學習志願書,每學年須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於該學年度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執行。

二、凡申請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補助者,必須填寫生活服務學習志願書,每學期須生活服務學習20小時,於該學期執行。

三、進修部服務學習生服務學習時數由進修部自行規劃。

5 條 生活服務學習工作內容

一、環境清潔。

二、打字繕印。

三、協助文書處理。

四、公文遞送。

五、美工文宣製作。

六、協助公物管理。

七、網頁維護。

八、協助夜間值班。

九、導覽作業。

十、協助其他行政業務推動。

6 條 生活服務學習方式

一、凡符合本辦法之對象者即需接受學務處所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若申請未被教育部核准者,應依學生實際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核發青春護照認證點數,每服務1小時認證1點。

二、結合學校現行乙種工讀作法為基礎,安排學生至學校相關單位生活服務學習。

三、各單位所需生活服務學習人數由學務處統一安排分配至相關單位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四、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請相關單位管制,時數期滿後請單位管理人於生活服務學習紀錄表中簽章並收齊後於每學期最後一週擲回學務處。

五、依教育部97616台高()字第0970101999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六、應屆畢業生應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7 條 生活服務學習考核

服務學習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可於生活服務學習紀錄表上進行考核,並將紀錄表擲回學生綜合服務組,以利安排人員遞補。學生綜合服務組將彙整考核名單提至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會議審議,以作為新學年度是否同意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一、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

二、有嚴重不當情事發生。

三、不接受指導者。

8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100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2011年8月2日 星期二

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2011年8月1日)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81
發文字號: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份(0129572A00_ATTCH1.doc,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檢送「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1份,請各校於100學年度起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以下稱本計畫)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項。本次修正係為落實本計畫之公益性、明確性及完整性,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助學金:

1、明定相關申請資格並放寬補助範圍,刪除原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就學費用之限制,以鼓勵經濟弱勢學生多元學習。

2、明定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專區、主動公告相關申請資訊並主動協助等積極性作為;另為避免助學金延遲撥付之情事,請各校於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時,於學期初一併撥付學生。

3、考量簡化行政程序,請各校於每年1020日前受理學生申請,並於每年1031日進入本部平臺登錄資料。

4、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惟請各校遵行下列實施原則辦理:

(1)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二)生活助學金:

1、原生活學習獎助金,其係為提供經濟弱勢學生生活費之補助,為求其定位明確,名稱修改為「生活助學金」;另為完整提供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請各校補助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

2、衡酌政府及學校資源之有效利用,明定生活助學金之申請資格,並排除不具國籍、具工作能力、業依相關規定領有同屬生活費性質補助、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及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3、各校應依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4、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惟生活服務學習內容除不得具危險性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外,其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

(三)住宿優惠: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將新增之中低收入戶學生納入本計畫照顧範圍,並由各校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二、本案相關事宜,大學校院請洽詢本部高教司許翰笙先生(聯絡電話02-77366731);技專校院請洽技職司魏妤戎小姐(02-77365860)。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空中大學、軍警校院)
副本:本部技職司、高教司(均含附件)

~~~~~~~~~~~~~~~~~~~~~~~~~~~~~~~~~~~~~~~~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下載PDF
教育部1008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修正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既有之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四項,其整體規劃內容如下:

表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項目

措 施    內 容

助學金    補助級距分為5級,補助金額為5,00035,000元,減輕其籌措
       學費負擔。

生活助學金  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生活助學金,每月核
       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

緊急紓困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際
助學金    狀況給予補助。

住宿優惠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另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校
       內宿舍優先住宿。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             (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級 距            學校類別
                
第一級 3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6,500
               私立學校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2,500
               私立學校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0,000
               私立學校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公立學校      7,500
               私立學校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公立學校      5,000
               私立學校    12,000

註: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每年所補助金額比照國立大專校院。

(二)申請資格

1. 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 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 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三)補助範圍

1.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辦理方式

1. 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專區,主動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於知悉有就學困難之學生,亦應予主動協助。

2. 每年1020日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31日進入本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 每年1120日前,本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 各校依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5. 私立學校請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向本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五)服務學習

1. 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 服務內容: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 實施原則:

1)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二、生活助學金

(一)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以上之生活助學金。

(二)申請資格:

1. 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之具有學籍之大專校院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逾25歲或25歲以下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專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3)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3. 各校應於申請表件中載明前開相關聲明事項,以供檢核。

(三)辦理方式:

1. 學校應依各校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 各校得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四)生活服務學習

1. 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1)具危險性之活動。

2)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住宿優惠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 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 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 本項住宿優惠期間應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 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五、經費分擔

(一)助學金:

1. 公立學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

2. 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4,000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

3. 有關注意事項如下:

1)申領助學金學生若因故未完成下學期學業或改申請其他補助者,助學金得核發1/2,學校自籌及本部補助金額皆為原補助金額之1/2

2)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於系統登錄,請轉出學校於系統註銷該生資料。轉學學生之助學金由轉入學校核發;如有公私立學校互轉情形,核發金額以兩校應發助學金額之平均值計之,並由轉入學校依前開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差額由本部補助。

3)倘若助學金補助金額高於上下學期學雜費總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學校依前開2. 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差額由本部補助。

(二)生活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本部另依各私立學校前項助學金自籌金額比率,由本部生活助學金酌予補助。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四)住宿優惠: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五)各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次一年度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立大學獎補助經費分配之指標。

   

參考: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96979899學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