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0日 星期五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100學年度第1學期)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99學年度】   【100學年度】

系所數            28         29

日間部總人數       12411      12737

進修部總人數        4336        4017

其他學制總人數        254        244

全校總人數        17001      16998

全校總班數          419        429
 

獎助學金暨中低收入戶宣導資料,請參酌



本校為落實照顧弱勢,及獎勵優秀學生,協助學生就學,圓莘莘學子之夢,推展學生獎助方面不遺餘力,100學年度第1學期各類獎助學金統計如下表,請參閱

本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各類獎助學金統計表(101.1.12公告)

獎助學金名稱          人 數      金 額

弱勢學生助學金(學校自籌款)  3,409    44,385,000

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       75     1,140,173

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        440    21,776,482

身心障礙學雜費減免       1,035    29,691,013

原住民學雜費減免         250     5,654,370

特殊境遇家庭學雜費減免      94     2,883,675

校內獎學金             450     2,689,100

學校工讀金             292     7,794,310

緊急紓困金            24      261,503

學產基金助學金           265     2,650,000

就學貸款            6,590    322,874,057

校內急難助學金          28      185,000

校外獎助學金            443     5,078,500

校內圓夢助學工讀金        18      292,290

各類證照獎助學金        2,000     1,600,000

總  計            15,413    448,955,473

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100學年度)101年1月16日修正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立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第 六 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時間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就讀學校受理前項之申請後,國立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減免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十日前,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依本辦法減免學雜費所需經費,國立學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逾二十五歲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及遠距教學之學校,其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已繳納之學雜費,得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間內,依第三條規定得減免額度申請退費。

第 十 條 (刪除)
 
原條文:

2012年1月1日 星期日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助學金」免時數


100128)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100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會議錄

提案三 提案單位:服務學習組

案 由:因應教育部100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新規定,配合修正本校申領弱勢助學金同學服務學習實施作業規範,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1121臺技(四)字第1000207049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00年新規定:「服務時數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且服務時數與助學金額並無關連」;本校98學年度所訂「申領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及免費住宿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要點」依金額分級實施不同時數之服務學習違反新規定必須修正,以提供本(100)學年度申請助學金同學實施服務學習有所遵循。

三、蒐集北、中、南10所國立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時數如下:

學 校 名 稱       服務時數/每學期    備 註
國立臺灣大學         免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免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25
國立聯合大學         免
國立暨南大學         免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免
國立成功大學         免
國立中山大學         免      高雄區
國立第一科技大學       免      高雄區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免      高雄區

四、「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係於96學年度由原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轉型而來,計畫中助學金補助一項,係除學雜費各項減免身分外,考量年所得、利息收入及不動產等「經濟條件」作為標準而辦理的另一類助學減免,期待部分弱勢學生在未符身分減免時可得一定助學之管道;但為排除假弱勢,因此教育部在97年修正時加入了「服務時數」,因各校實施不一產生比較心態,導致教育部在今(100)年被監察院糾正而對計畫再次修正。

五、「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實施隨經濟環境及外在因素隨時調整,是一變動性計畫,計畫中助學金服務時數之規範,採最彈性之原則規定,教育部且不斷強調勞務與給付間無對價關係。

建 議:
為符合教育部規定,且真正協助弱勢學生減輕籌措學費之負擔,建議先停止適用98年所訂之「申領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及免費住宿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要點」;同時採免實施服務時數方式或最少最彈性方式實施服務學習。下列實施方式二案供參考。

實施方案

甲 案 服務時數規定:免時數

優點:
1. 完全符合無對價關係之規定、學生間無論校內外無所謂「剝奪感」之異議,學生獲絕對利益,無「為德不卒」之憾。
2. 免除實施過程中不同單位、不同要求之管理、考核所形成不公平之困擾。
3. 與高雄區友校作法一致,避免家長各校間比較產生不必要之困擾。

缺點:
難以避免形式弱勢之申請。

乙 案 服務時數規定:20小時

優點:
養成學生責任感略有正面意義

缺點:
1. 難以避免形式弱勢之申請。
2. 從寬、從鬆實施時數是趨勢,實施方式與外校比較難以避免。
3. 未來面對的非教育部外部壓力,而是校內實施方式的挑戰。

決 議:同意甲案,免時數;由100學年開始實施。
 
附註:
1、以上「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學生事務會議紀錄,約於1001226日公告於課外活動組網頁。
2、經查「國立中山大學」於1001228日公告修訂後「作業規定」,已刪除助學金服務時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