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102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2013年9月16日)






*教育部公文主旨之「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應更正為「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本部9683台高(四)字第0960119262號函公布
本部97616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修正
本部9833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修正
本部1008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修正
本部101918日臺高通字第1010150509號函修正
本部102916日臺高通字第1020135194號函修正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既有之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四項,其整體規劃內容如下:
表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項目
措施
內容
助學金
補助級距分為5級,補助金額為5,00035,000元,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生活助學金
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生活助學金,每月核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
緊急紓困
助學金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住宿優惠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另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                                   (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學校類別
級距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12,000
註: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每年所補助金額比照國立大專校院。
(二)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辦理方式
1.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專區,主動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於知悉有就學困難之學生,亦應予主動協助。
2.每年1020日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31日進入本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每年1120日前,本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各校依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若有經費困難得專案報部。
5.私立學校請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向本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五)服務學習
1.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服務內容: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實施原則:
(1)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二、生活助學金
(一)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以上之生活助學金。
(二)申請資格: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三)辦理方式:
1.學校應依各校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各校得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四)生活服務學習
1.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1)具危險性之活動。
(2)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住宿優惠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本項住宿優惠期間應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五、經費分擔
   (一)助學金:
      1.公立學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
      2.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4,000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
3.有關注意事項如下:
 (1)助學金核發1/2者,學校自籌及本部補助金額皆為原補助金額之1/2
(2)學生轉學時,由轉入學校於系統登錄學生身分證字號,將該筆資料轉移回校內發放名單。轉學學生之助學金由轉入學校核發;如有公私立學校互轉情形,核發金額以兩校應發助學金額之平均值計之,並由轉入學校依前開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如有差額,私立學校由本部補助,公立學校由自籌款支應。
(3)倘若助學金補助金額高於上下學期學雜費總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學校依前開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差額由本部補助。
   (二)生活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本部另依各私立學校前項助學金自籌金額比率,由本部生活助學金酌予補助。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四)住宿優惠: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五)各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次一年度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立大學獎補助經費分配之指標。


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102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動態)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96979899學年度)












4、助學對象標準化:

(1)現行就學貸款、高中職免學費等相關方案中家庭年所得新臺幣114萬元之標準,係參照內政部89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中出售及貸款自建對象之家庭收入標準,並以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之家庭收入標準平均數計之,以收入於50%分位點以下之家庭為照顧對象。

(2)然10071日起「社會救助法」已將中低收入戶法制化。依據該法第4-1條,中低收入戶之收入一項,係指家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按前開最低生活費,係以當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010年每戶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771,003元)之60%定之,故現行社政制度係以中位數作為政策規劃之基礎,中低收入戶可合理視為低收入戶之延伸,未來相關政府部會有關經濟弱勢之認定,均應參照前開基準設算修正。

(3)綜上,以平均數設算家庭所得之方式,易受到極端值影響,所得標準有失真之虞;而「社會救助法」中位數設算方式,屬性較為穩定及合理,係政府未來整體社會政策之基準,爰未來政府部會有關經濟弱勢之基準,均應參考所得中位數概念規劃修正,此將納入本部後續政策研議之參據。

5、助學項目自主化:

(1)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係由96學年度起配合彈性學雜費方案,與各校共同辦理之助學計畫,每年受惠學生人數約10萬人;統計資料顯示,自96學年度迄今本部及各校補助經費總數,已自96學年度之22.13億元逐年提升至99學年度之30.48億元,本部補助經費與各校自籌金額比例各為52%及48%;而學校自籌經費中,76%為私立學校經費,而24%為公立學校經費。

(2)衡酌歷來私立學校基於私校弱勢學生比例明顯高於公立學校,致相對提撥經費造成其辦學負擔;且因係由本部與各校共同辦理,衍生相互之間對於相關助學措施相關規定(如要求學生進行服務學習淪為變相工讀之譏)認知迥異,爰未來本計畫擬將適度將本部經費與各校經費脫鉤辦理,本部經費回歸照顧法定弱勢學生;其餘各校配合款項則轉型為獎學金性質,以於未來少子女化趨勢下,作為各校招生之誘因,亦將可有效促進各校間良性競爭。

6、助學措施合理化:

(1)基於政策及法制之衡平性,本部賡續積極協調並整合各部會各類各項助學措施,如主動建議內政部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第1項、請各部會適時檢討並明確定位各項助學措施等,以利逐步整合各部會權管項目之補助標準及對象。

(2)嗣後本部將配合我國高教學雜費政策,整合各部會既有資源,研析簡化以經濟條件作為標準之可行性,配合研議各類政策工具(如高等教育券等),規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層級明確之助學政策藍圖。

 
以上教育部『助學政策』新導向,原列入102年度施政計畫,復又列入中程施政計畫(102105年度)。因為『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胎死腹中,因此102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將不會大幅修正,只有等待103學年度再見分曉!



102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就學貸款、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等業務研討會 研討會手冊】 【研討會講義


102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草案



教育部近年函知「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時程接近受理申請時間,造成各校行政程序難以配合實務運作!





行政院新聞


行政院長江宜樺今(12)日在行政院會聽取教育部「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安心學習之具體作為」報告後表示,為維護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近年來教育部在各教育階段對經濟弱勢學生投入照顧經費逐年增加,目前已有諸多補助及助學措施,請教育部持續整合資源,建立具統整性的資訊平臺,並加強宣導,使經濟弱勢學生均能安心學習。

江院長指出,針對大專校院及高職階段的經濟弱勢學生,除提供經濟層面的補助及助學措施外,請教育部研議推動其他更多實質協助措施,例如透過媒合企業提供經濟弱勢學生實習機會等,以協助其提升就業力,進而改善家庭經濟狀況。

此外,有關加強協助經濟弱勢學生,江院長進一步指出,不只是教育部,其他部會如經濟部、勞委會或原民會,若能更貼近基層弱勢家庭實況,有效幫助弱勢民眾,也請主動洽詢教育部,透過學校系統給予及時協助。

教育部表示,各教育階段弱勢補助及助學作為以整合弱勢助學措施、推動多元扶助管道及積極提供課後扶助,為三大推動策略,不僅弱勢照顧經費逐年增加,未來也將在學前教育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量、國中小強化代收代辦費三級機制與政策鼓勵私立大學校院辦理助學措施等,期使受家庭社經地位和城鄉落差影響的弱勢學生,獲得均等的教育機會,讓每個孩子都能安心就學,以達成社會公義,減少貧富差距。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國立技專校院學生人數(101學年度)兩種統計數據

 
國立技專校院學生人數(101學年度)

排序  校  名       <大專統計>  <技專一覽>

01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12,863     15,916(含附設進專院、不含空中進院)
02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12,074     13,246(含附設進專院)
03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1,582     11,582
04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1,254     12,980(含附設進專院)
05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10,639     11,721(含附設進專院)

06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10,595     10,883(含附設進專院)
07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10,507      9,564
08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9,533      9,710
09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7,800      7,768
10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7,643      7,643

11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6,584      11,435(含附設進專院、空中進院)
12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4,891      5,290
13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4,258      4,258
14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      4,081      4,236
15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3,041      3,048

16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1,866      1,866
17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1,085      1,056
18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493      472

<技專一覽>:公私立技專校院一覽表(資料調查時間:101111日至19日)
<大專統計>:大專校院概況統計(統計資料標準日:1011015日)
 
 
 
 
201399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技專校院全校學生總人數」統計數據之疑義

一、依據教育部統計處「大專校院概況統計」第一章「學生人數」,101學年度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學生12,863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6,584人。另依第三章「國立大專校院附設進修學校概況」,101學年度國立臺中科技大學附進修專校學生1,932人、附進修學院學生1,474人、附空中進院學生4,555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進修專校學生1,290人、附空中進院學生3,108人。

二、依據教育部編製「公私立技專校院一覽表」,101學年度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全校總人數15,916人(日間部10,016人、夜間部2,762人、其他3,138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全校總人數11,435人(日間部4,336人、夜間部2,251人、其他4,848人)。

三、上述「公私立技專校院一覽表」中,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全校總人數未含「空中進院」學生,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全校總人數似計入「空中進院」學生,二校未採取一致基準。

四、參照上開兩種統計數據,「公私立技專校院一覽表」將「在職專班」歸屬「其他」類,與「大專校院概況統計」之日、夜間部劃分基準不一致。另有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等校,兩種統計數據之全校學生人數差異甚大。
 
 
2013911)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09090008
承辦單位:統計處

發文日期:102-09-11
發文文號:臺教統字第10200907954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10299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關於您來信詢問有關「技專校院全校學生總人數」統計數據之疑義,向您說明如下:

一、所詢統計數據差異主要來自調查時間點與涵蓋範圍或有不同所造成。調查時間點方面,以101學年學生數之蒐集而言,本部統計處之資料標準日為1011015日,而技職司之公私立技專校院一覽表係委託健行科技大學於10111月份請學校上網填報,其資料調查時間為自101111日至19日止。

二、涵蓋範圍方面,本部統計處之各校學生總數其學制涵蓋範圍,包括
(一)日間部:包含博士班、碩士班、日四技、日二技、4+X()、日二專及五專。
(二)夜間部:包含博士職、碩士職、四技夜、二技夜、4+X夜及夜二專。
(三)其他:包含附設進修專校、附設進修學院及附設空中進院。
技職司委託健行科技大學之調查結果,經以統計處相關定義重新核算,除少數學校學生數出入較大外,多數學校大致相仿。

三、為避免本部對外公告之統計數據不一,造成外界應用困擾,已將前述差異情形提供技職司轉知健行科技大學參辦,期於102學年填報網開放時,能提供更詳實的定義供學校做填報參考。

四、若您對公私立技專校院統計資料,仍需進一步了解,可逕洽詢本部技職司承辦人吳小姐,電話:(02)7736-5847,或本部統計處蘇科長婉芬,電話:(02)7736-5755,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