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部會報告】教育部、勞動部「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及學生助理聘用勞僱化規劃」專題報告(2016年7月13日)

 
 
105-07-13)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教育部部長及勞動部次長等針對「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及學生助理聘用勞僱化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學生助理聘用勞僱化規劃專案報告
 
大專校院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規劃專案報告
 
 
「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與學生助理聘用勞僱化規劃」專題報告

 



2016年7月11日 星期一

【部會報告】勞動部、教育部「兩原則實施一週年後檢討以及未來大專院校兼任助理如何全面勞僱化」報告(2016年7月6日)

 
 
105-07-06)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勞動部、教育部就「兩原則實施一週年後檢討以及未來大專院校兼任助理如何全面勞僱化」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兩原則實施一週年後檢討以及未來大專院校兼任助理如何全面勞僱化專案報告
 
 
兩原則實施一週年後檢討以及未來兼任助理如何全面勞僱化專案報告
勞動部> http://lis.ly.gov.tw/lydb/uploadn/105/1050706/07.pdf



教育部針對部分大專校院學生抗議學習型助理爭議事件說明


105-07-11
 
有關大專校院學生於10574日抗議學習型助理爭議事件,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為保障大學學生兼任助理之學習與勞動權益,教育部於1046月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依據上開處理原則,學習型助理必須與課程、學分、論文研究、畢業條件等相關,或是參與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上開處理原則實施1年以來,各大專校院皆已建置兼任助理之學習與勞僱分流制度,並已逐漸穩定。惟仍有高教工會或學生陳情部分大學以學習之名,透過課程設計將勞僱兼任助理納入學習範疇,或將學生協助相關行政工作以課程設計學習化,形成「假學習、真勞動」的情況。對於高教工會或學生檢舉的爭議個案,教育部將立即督導學校改善,未確實改善者,教育部將予糾正並列入行政考核及扣減獎補助款;而學生亦得向校內爭議處理平臺或教育部與勞動部之跨部會平臺提出檢舉,並依相關程序規定處理。

三、另為避免學校因財務衝擊造成分流困難,經教育部積極協調,目前分流後勞雇型衍生費用,學校1學年負擔勞僱經費約5.4億元中,由教育部、科技部及其他部會經費負擔佔65%(約3.5億元)、學校負擔佔35%(約1.9億元);為確保學生權益,教育部發函督導學校應針對分流後學習型兼任助理具危險性活動(如危險實驗或出海等),為學生辦理額外危險加保措施,目前已有77的學校已對學習型兼任助理額外危險加保措施;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教育部持續要求學校實施分流同時仍應確保弱勢學生之助學權益,相較103學年度助學金執行情形,領取生活助學金的經濟弱勢助學經費及各校補助人數並未減少。

四、針對74日上午有部分大專校院學生至教育部抗議兼任助理議題,教育部王淑娟專門委員出面接受陳情時,遭到政大學生在其頭上捏爆雞蛋之不理性行為,教育部嚴正聲明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的尊嚴應受到尊重與維護。王專委代表政府機關接受民眾陳情,是為執行公務範疇,高同學個人行為實已逾越理性抗議之界限,本案教育部尊重司法單位依法處理。

五、為回應外界建議,教育部目前已著手檢討修正上開處理原則,研議就「學習型助理」之學習意涵重新定義,以避免學校有誤解或規避法令之情形發生。此外,在實務執行面上,教育部也會與有爭議個案之學校進行溝通協調,例如政大,雖然校方已建置勞僱型教學助理及分流制度,但經費差距仍待解決,本部將督導學校妥適調整兼任助理分流制度,並要求各校應設有「分流界定及申訴單位」,以真正保護學生學習的權益。

 


 
 
 

  
 


2016年7月9日 星期六

105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2016年6月22日)

 


 
 
 
生活助學金

為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學校得依學校扶弱措施及學生需求情形,擇下列方式之一或全部辦理:

1. 核發每生每月6,000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者,學校得安 排生活服務學習。

2. 核發每生每月3,000元以上未達6,000元之生活助學金者,學校不得安排生活服務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