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24
來函日期:105年9月19日
發文日期:105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50092357號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
務 別:教育及體育、高等教育、其他
案由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學習型助理」爭議延燒,籲請政府重視。教育部今年6月17日頒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將大學校內的研究助理劃分為「學習型」與「勞雇型」助理,前者以學習為主要目的,不屬於僱傭關係,沒有勞健保;後者屬雇傭關係,校方需為學生加保勞健保、提繳勞退。「學習型助理」的分流,造成「同工不同保障」的現象,甚至出現大學內「假學習真勞動」的狀況。導致學生團體到教育部前抗議,認為教育部必須廢除「學習型助理」,保障學生勞動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目前大學的研究助理共分成「研究助理」、「行政助理」和「教學助理」,但研究助理幾乎沒有納保,教學助理僅部分納保,行政助理雖然納保,但人員減少且工時增加,且也有行政助理被當成「學習型助理」,整體來說各大學都似乎在逃避校方與研究助理的雇傭關係。
二、各勞動團體與學生團體主要針對「學習型」實施一年後的狀況提出批判,認為教育部提出的「學習型」助理,在實際上路一年後反而更趨氾濫,壓低年輕學生的勞動條件。對於學習型的氾濫,各團體則共同提出「廢除《處理原則》」、「回歸勞雇關係認定」、「撥補納保、勞退與代金之經費」作為回應,端看教育部如何回應。
三、政治大學學生吳昭儒表示:「只要google上鍵入『學習型助理』就能找到很多違法學習型的例子,甚至連中研院都知法犯法!」,並且他指出這些工作有的說獨立完成、有的要經訓練過的專業技術能力,到底是要學習什麼?是否真實狀況是如此,有請教育部給回覆。
答復內容
黃委員就大學學生兼任助理相關事宜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為明確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定位及保障其權益,降低分流至今爭議問題,本部刻正針對現行分流制度及外界爭議,研議檢討改進方向及作法,目前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有關學生助理與學校間之勞僱關係認定及其爭議,將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照其原則認定:業於105年8月3日召開「105年勞動部、經濟部與教育部跨部會小組第2次會議」提案討論決議,爾後如為具體爭議個案,經學校校內爭議平臺協調處理仍未能解決,由勞政主管機關依其規定認定,惟如涉及學習關係認定,應先洽詢教育主管機關;如屬於學習型或勞雇型認定相關疑義,將提跨部會審議平臺討論。另勞政主管機關如因檢舉個案至學校進行勞檢,宜先請本部提供相關意見,必要時邀請本部參與。
二、刻正檢討修訂更明確嚴謹之學習定義範疇,避免大學過度擴張學習範圍,並已編列學習型助理危險加保經費:本部積極邀集相關代表開會研商,已於105年8月11日、8月17日、8月29日、9月5日、9月9日、9月13日分別邀集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學生、教師、學校、工會及勞動部等代表召開6次座談會,針對學生兼任助理主要類型及學校實務運作情況意見交流,期凝聚意見共識後,據以研修更明確嚴謹之學習定義範疇,惟目前尚無共識。將持續規劃由學校辦理公聽會方式凝聚校內師生意見共識後,再提本部會議討論。
三、基於助學之本意,將明確界定助學生相關權益保障範圍,避免與勞雇型助理混淆引起爭議,並持續推動助學措施:為協助學生安心就學,大學提供助學獎助予學生並安排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之服務學習活動者,屬附負擔給付性質,該等學生獲取之經費及服務負擔,係大學基於協助學生就學之目的所安排,並無直接對價關係,該等助學生與學校間並非勞雇關係。為保障該等助學生權益,本部將配合前述學習定義範疇檢討情形,併同於研修處理原則內容時,納入有關屬附服務負擔性質之助學生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四、增列一定比例之學生代表,強化爭議處理機制,並研商建立各類學習型助理運作模式:本部已調整跨部會審議平臺成員組成,並已增列平臺之學生代表人數(占平臺總人數約3分之1),未來學生或相關團體提出申訴或檢舉時,將積極協調學校與學生或相關團體共同研商處理之作法,必要時提至跨部會審議平臺處理。另本部業於105年7月21日及7月25日函請各大專校院落實學生兼任助理態樣認定及相關權益保障事宜,督導學校應採更嚴謹方式檢視所歸類之學習型學生兼任助理,以減少爭議之發生。
五、進行跨部會協調相關法令研修或研訂部分工時專法事宜:基於考量學校場域及學生兼任助理內涵與性質之特殊性,本部業建議勞動部針對校園學生微量勞務工作研修勞動法令或訂定特別規範予以保障,並與目前對一般勞工之保障有所區隔,解決低薪高保的不合理,以及合理保障學生權益與維護社會公益。未來仍將持續進行跨部會協調相關法令研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