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5日 星期二

2010年5月立委蔡同榮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021
來函日期:99/05/13
發文日期:99/05/14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90028871 號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本院蔡委員同榮,鑒於各大專院校針對教育部所推動之「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時數規定相差甚鉅,引發學生質疑教育部過度授權、有違公平之爭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教育部為資助弱勢學生就讀大專院校,自2007年起推動「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凡家庭年所得低於70萬元者,依個案家庭經濟狀況,每學期補助5,000元至3萬5,000不等之助學金。自2009年起新增規定,授權各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細節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然而根據調查,由於教育部開放各校自行訂定「生活服務學習」之作業辦法,全台大專院校對學生應達成之工作時數及內容規定相差甚鉅。以領取第一級助學金之條件為例,南台科技大學僅要求18小時,而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要求學生工作高達350小時,儼然已將「助學金」視為「工讀金」發放,過高的服務時數反而阻卻弱勢學生在外打工及課外自主溫書之機會,違反該助學計畫「保障弱勢學生」之原則。

三、教育部過度授權各校制訂服務學習時數及內容,已導致各大專院校學生之間彼此比較、大感不公平,使「助學」美意大打折扣,更引發部分工作時數過高之校方「壓榨學生勞力」之疑慮。建請行政院應立即針對申領助學金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訂定統一標準或範圍,並嚴查校方是否有以「下學期核發與否」作為交換條件要求學生過量工作,以保障公平及學生就學權益。

答復內容

蔡委員就各大專校院推動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時數規定相差甚鉅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現有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自96年度起訂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4項。其中,有關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申請及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 依據前揭計畫規定,生活學習獎助金係提供符合助學金所定義家庭經濟年所得新台幣70萬元以下學生,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依其個人意願主動向學校申請。

(二) 辦理方式係以各校既有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並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三) 有鑑於各校係依其預算規劃獎助名額,且各校間既有工讀制度及規劃培養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訴求之不同,因此生活學習獎助金之提供及發放等相關事宜,在考量前述各校環境殊異情形下,彈性由各校依既有條件自行規劃訂定。

二、對於部分學校工作時數過高情事,為保障計畫實施之公平性及學生相關就學權益,有關對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訂定統一標準或範圍之建議,本部將納入本(99)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併案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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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3日 星期日

2008年10月立委丁守中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664
來函日期:97/10/28
發文日期:97/10/30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70049624 號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就教育部基於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之目的,於96年度起推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陸續放寬弱勢學生的申請資格並增加可能的獎助項目,極力促進國內教育機會的公平正義,協助弱勢學生的生活負擔與照顧,增進學生畢業後的就業能力。然有學生反應校方以助學金名義,要求學生為校服務固定時數,成為變相的工讀情況。弱勢學生通常都會在外打工以賺取生活費與學費,而此方案的原意即為補助經濟情況不佳的學生,以利學生減少打工時間以加強課業的學習,若校方利用助學金之方式要求學生變相工讀,可能將扭曲教育部欲補助弱勢學生讓其順利完成學業的美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教育部近年來積極推動弱勢助學的方案與計畫,欲促進國內各鄉鎮的教育機會均等,實現公平公正的政策目標。於96年度起擴大辦理「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主要措施為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及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此計畫與現行共同助學措施之差異在於放寬申請資格、提高補助額度、分級補助、增列生活學習獎助金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希冀能讓減輕學生的經濟壓力而專心於課業的學習,厚植畢業後的就業能力。


二、有學生反應校方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的執行上,校方會要求學生替學校進行生活服務學習以換取補助機會,如果學生拒絕此服務則學校將可拒絕發放助學金。助學金的原意是讓經濟情況不佳的學生能夠縮短打工的時間,利用時間充實自己提升自己的人力資本,增加畢業後的就業與工作能力。然,現在校方要求以生活學習服務來換取補助資格,變相要求學生在校內打工,恐將增加學生的時間負擔並影響課業學習,有違教育部照顧弱勢學生之美意。


三、依據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就學學生家庭年所得低於70萬將可申請獲得1萬到3萬5仟元不等的助學金。在計畫的執行與資格的審核上,請相關單位多加用心並訂定相關方案,並著重執行績效,不要讓真正該補助的人拿不到補助,卻把經費與資源分配給富人,排擠到真正需要補助的學生或民眾,造成貧富分配更為不均的社會情況。


答復內容


丁委員就學校利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核發,要求學生變相工讀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係運用學校及政府經費,提供學生之就學協助,性質上非單純的社會救助,亦非工讀,屬教育性質之補助。96學年度之計畫未規定領取助學金學生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計畫實施後,迭經學校及社會各界建議,政府、學校及各納稅義務人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順利就學,並由學生負擔相對之義務,可發揮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讓助學金更具教育意義。


二、為應各界建議,本部邀集公私立大學校院團體代表召開會議,並於97學年度起修正前開計畫,規定獲本計畫補助者(除緊急紓困金外),得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服務學習之時數及方式由各校自行規劃辦理,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本部基於尊重大學自主,同意學校自行衡酌是否安排獲得助學金之學生,參加生活服務學習,惟各校所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應具教育意義,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同時本部亦多次向學校宣導,應考慮弱勢學生所處情形,放寬標準。


三、為使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更臻完善,本部參考學校及社會各界所提建議,申請資格增列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70分以上之規定,並排除家庭利息所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或不動產價值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申領,但放寬家庭年所得列計人口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同時對就讀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各級距之助學金調高2,000元。


四、委員所關心及指教事項,將錄案作為爾後強化弱勢學生照顧規劃之參考。




2010年5月22日 星期六

2008年9月立委余政道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08
來函日期:97/09/24
發文日期:97/10/03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70043108 號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本院余委員政道,針對教育部今年修訂「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劃」,加入排富條款,並且研議就學貸款將於明年跟進。本席認為,教育部新修正公布之助學計劃仍有部分門檻宜檢討、修正,而針對明年就學貸款加入排富條款,教育部並應審慎衡度對於中產家庭的衝擊,避免因此衝擊中間所得家庭子女之教育機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教育部於今年6月16日公布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劃」,使申請助學金之資格除了包含往年之家庭年所得外,並加入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萬元,以及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等排富條款。而根據報載,教育部並研議就學貸款將於下一學年度採取排富條款。

二、按教育部於今年將助學計劃採取排富條款之理由,乃因助學計劃一年支出高達23億元,因此係出於為杜絕非真正經濟弱勢學生申請補助之考量。然而,今年教育部公佈助學金之申請門檻,卻也包括成績條款,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或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不予補助。本席以為,成績條款之設計,應以接受補助之學年未達標準,則下學年不予補助之方式為之,而非申請補助前即以成績條款排除。按助學計畫係為協助弱勢學生就學之「助學」措施,而非屬「獎學」金性質,教育部宜釐清助學計劃之宗旨與性質,適度調整成績條款之設計原則。

三、此外,針對明年就學貸款將跟進採取排富條款,教育部宜審慎衡度對於中產家庭之衝擊與影響。按政府對於就學貸款之利息補貼,已有針對不同家庭年收入訂定之負擔水準,因此排富條款亦可考慮與家庭年收入整併為不同程度之利息補貼之依據,概不宜斷然以排富條款全然排除中間收入家庭之申貸資格,避免「排富」之前已先「排貧」,衝擊中產家庭子女之教育機會均等。綜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內容

余委員就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納入排富條款所提建議,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使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更臻完善,本部參考學校及社會各界所提建議,申請資格增列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70分以上、排除家庭利息所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及排除不動產價值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申領,但放寬家庭年收入所得列計人口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同時各級距之助學金調高2,000元。

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係自96學年度起(96年8月)實施,惟學校反映部分獲補助學生未專心向學、出缺勤狀況不佳,恐與鼓勵學生專心向學之目的相違,爰自97學年度起增列學業及操行成績之申請條件,其所要求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就大學成績考核現況而言,應屬低門檻,助學金性質上仍屬助學措施,有別於以成績優異或特殊表現發給之獎學金。

三、另就學貸款為優惠貸款,由政府補助就學期間及畢業後一年期間之利息,學生畢業(休、退學及服兵役)後一年即須攤還本息,而為使申請資格更符公平,未來將研議認定合理之家庭經濟條件,務求照顧真正弱勢學生,並與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之性質及標準有所區隔。

四、委員所提建議及關切事項,本部業錄案作為未來研議就學貸款及弱勢助學改革之參考。


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2008年7月立委王幸男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474
來函日期:97/07/18
發文日期:97/07/29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70031764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高等教育學費的每年調漲,未曾真正解決公私立大學收費的懸殊問題,何嘗不是讓富人享有白吃的午餐又一例!放眼世界各國,尤其是許多先進國家,高等教育真的沒有可以白吃的午餐,尤其是在追求世界一流大學的同時,如果要大學品質更好,甚至貧困學生可以受到更好的照顧,拉近公私立大學學費的差距,何嘗不是一個開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大學學費調整辦法日前公布,規定新學年度調漲幅度不可超過二.八八%,不少大學都反應此種調漲方式很難反映辦學成本,無法有效改善大學品質。但各大學也都已經陸續提出調漲案給教育部審核,趨勢上未來多數大學朝調漲的方向走,恐怕是已經確定了。而這波大學學費調漲之所以會引發爭議,除了正好碰上通貨膨脹,時機的選擇太過敏感外,最主要還是台大李校長發言捅到了馬蜂窩,他指出符合低收入戶相關補助金的台大學生,過去只占一.五%,擁有社經地位較高的台大家長,卻只要繳私立大學一半不到的費用,讓其子弟享受全國最好的教育品質,相當不公平!

二、姑不論這樣的論調是否讓許多台大學生感到不服氣,李校長某種程度上確也反映了台灣長期以來高教學費的調漲盲點。早在一九七六年諾貝爾經濟獎得主傅利曼(MILTON FRIEDMAN, 1912-2006)曾提出:「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FREE LUNCH》的名言。當時國內天下雜誌創辦人高希均教授參考傅利曼的學說,對於那時的大學低學費政策提出了大學教育重視的是品質而非便宜價格的看法,認為如果繼續採取低學費政策,不但無法讓大學品質全面提升,反而會造成政府長期補助較有機會就讀國立大學的中上階層子弟、忽略弱勢家庭、劫貧濟富的不公平現象。

三、由於當時處在一九七年代,國民平均所得只有一千七百元美金,社會上貧富差距不大,多數人相信只要努力、就有光明的未來,包括透過大學聯考制度,就可以有向上階級流動的機會。當時高教授的主張並未受到重視,政府仍然大量補貼公立學校,就讀國立大學每年每生只要交四千到五千元,雖然私立學校收費仍高於公立大學,但每個家庭的教育支出比例不大,應屬於低學費時代。

四、事隔卅年之後,在歐美新自由主義的影響下,國內歷經以鬆綁與放權為主軸,重視自由、競爭與效率等原則的十多年教改之後,在社會貧富差距加大之後,家庭資源與所住地區的城鄉之別,成了影響中小學生教育成就的關鍵因素。透過大學教育來進行翻身的機會相對在減少中。尤其幾年前台大經濟系教授駱明慶的《誰是台大學生》的報告,以台大為例,說明國立大學的低學費政策,其實只是幫助了中上家庭,並未真正協助弱勢家庭子弟。例如以目前國民平均所得約美金一萬六千元為例、國立大學學費每年只有約五到六萬元,私立學校卻高達十萬元以上,與卅年間國民所得與公私立大學學費相比雖漲了近十倍,可是過去的國民所得分配差距不大,如今國家所得分配差距逐漸擴大,所得最高的前十%和最後的十%來比較,兩者差距高達卅幾倍,甚至所得最高家庭全年勞動報酬是最低家庭卅六倍!

五、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繼續維持現有大學學費的結構,只會造成「利富」而非「利貧」效果,甚至更加助長貧富差距的擴大。只要花些心思去了解一下,就不難發現目前有為數不少的私立大學在學生,有因為不堪學費沉重負擔而選擇提前休學者,有因為每學期都申請助學貸款而提前欠下鉅額債務者,也有超時打工以賺取學費者,他們享有的教學資源與空間,與公立大學完全不能比,他們畢業後的競爭力也可能不如國立大學的畢業生,但他們卻必須付出比就讀公立大學更昂貴的學費、甚至更沉重的交通與住宿成本,才能完成他們的學位。這種差別待遇,要說是符合公平的原則,恐怕是他們所不能接受的吧!

六、而高等教育學費的每年調漲,未曾真正解決公私立大學收費的懸殊問題,何嘗不是讓富人享有白吃的午餐又一例!放眼世界各國,尤其是許多先進國家,高等教育真的沒有可以白吃的午餐,尤其是在追求世界一流大學的同時,如果要大學品質更好,甚至貧困學生可以受到更好的照顧,拉近公私立大學學費的差距,何嘗不是一個開始!

答復內容

王委員就高等教育學雜費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高等教育係屬選擇性教育,非屬國民義務教育範疇,學生必須繳交學雜費,以支付部分教育成本,其餘成本由政府補助與學校自籌。目前高等教育已走向普及化與高就學率時代,受教者必須負擔部分「合理」費用,政府則針對弱勢學生提供必要之經濟協助,以實現教育機會均等。準此,學雜費政策不僅在「反映學校教育發展所需經費」,改善教育品質,提供優質高等教育環境,更要「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之機會,以維護社會公義。

二、與世界主要國家比較,國內學雜費收費相對低廉。以社會福利政策國家為例,大學學費甚低,過去甚至採取免學費之制度(如改革前之歐洲各國),但因教育成本由全民負擔,故相對的國民所需負擔之賦稅(含社會安全捐)比例較高。反之,較強調自由經濟市場之國家,則學費佔國民平均所得之比率較高,但國民賦稅負擔率則較輕(如美國25.5%,日本26.4%),我國賦稅負擔率(含社會安全捐)僅13.5%(95年),鄰近之南韓賦稅負擔率24.6%(含社會安全捐)亦高於我國。同時美、日國民所得是我國2.53倍,其公立大學收費卻達37倍,私立大學收費則為412倍;而與鄰近國家比較,我國大學學雜費平均只有香港的35%,新加坡的14% ,醫學系更只有韓國的30%,顯示我國大學是在收取較他國低廉之學雜費情形下,以有限之經費資源與亞洲各校競爭。充足教育經費是提升教育品質要素之ㄧ,在國內募款風氣不盛情況下,學雜費收入對學校籌措經費以提高教育品質至為關鍵,惟學雜費調整議題涉及層面相當廣泛,須審慎研議。

三、因應97116私立學校法修正,本部業於同年613訂定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將學雜費政策法制化,讓學雜費調整回歸教育專業,學雜費調整包括調漲及調降,9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調幅上限最高為2.88%,調降幅度最多可達1.43%。學校必須財務公開透明,且符合「財務指標」、「助學指標」、「辦學綜合成效指標」之規定,並完備校內「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才可提出調漲學雜費之申請;針對辦學不佳之學校,如評鑑成績不佳、違反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校(財)務有重大疏失、日間生師比超過25或助學計畫未達目標值之學校,本部將評估調降其學雜費,並逐年調降至改善為止,讓學雜費調整與學校辦學績效結合,以維學生權益。

四、我國各公私立大學雜學費收費,依所就讀科系類別之成本差異而有差別,平均一學期公立校院約29,000元,私立學校約55,000元,公私立收費差距約11.86,然而學校之辦學績效良窳有別,學生之受教品質不一,齊一及缺乏彈性之學雜費規定,不僅使努力辦學者受到限制,不利其發展特色提昇辦學品質,對於辦學不力之學校,更形成過度保障。爰於上開辦法規定,對於辦學優良之學校或學院給予更大調幅空間,讓學校辦學績效與學雜費結合,學雜費充分反映在學校教學品質之改善,進而提昇學校競爭力。

五、97學年度計有64所大專校院向本部提出學雜費調整申請,經本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逐案嚴謹審議,核定6所校院調漲1.92%,2所校院調漲1.43%;另有18所校院分別調降1%~1.43﹪。

六、配合9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作業,本部將實施下列助學政策,進一步扶助、鼓勵青年學子順利就學: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發給私立學校學生之助學金,各級距調高2,000元。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之學生,就讀私校每人每年發給助學金12,000~35,000元,公校則為5,000~16,500元,配合原先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措施,且為減輕弱勢學生負擔,因本次學雜費調漲所增加之支出,高於2,000元以上之金額,97學年度將由本部以助學金全額補助。

(二)97年度教育部針對大專以上學校弱勢學生補助經費計編列81.37億元(含自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10億元),透過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等各項助學措施,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這些助學措施不僅提供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學生及特殊境遇婦女子女,享有額度30~100%不等之學雜費減免;中低收入家庭學生更可以依其學雜費、住宿費、書籍費、實習費、海外研修費等項目申請全額就學貸款,貸款時無須提供擔保,且就學期間及畢業退伍後一年之利息均由政府負擔,還款困難者還可以申請優惠服務。

(三)規定學校應自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初估各大專校院將投入64.83億元,透過工讀、助學金、獎學金等項目協助弱勢學生。

(四)為全面照顧弱勢學生,本部將視各校學雜費收費情形,酌予調整本部各項獎補助經費分配,直接補助學生或優先照顧弱勢學生。

七、委員關心及指教事項,本部業錄案作為爾後高等教育學雜費政策規劃之參考。

立委質詢答復查詢系統


2010年5月20日 星期四

2008年6月立委盧嘉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183
來函日期:97/06/23
發文日期:97/07/01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70026373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本院盧委員嘉辰,針對近日各大學醞釀調漲學雜費,造成學生家庭龐大的經濟負擔,也令許多半工半讀的學生陷入全職打工的困境,而無法專心於課業,不僅傷害台灣人才培育與訓練的空間,也將弱化台灣未來在國際上人才的競爭能力,本席建議評鑑不佳的學校應自動調降學費,已領有五年五百億補助的學校也

說明

一、近來,各大學醞釀調漲學雜費,理由不外相較於其他國家(如美國),台灣偏低的學雜費仍有成長的空間,本席認為這樣的理據過於牽強。要知道相較於歐美國家,台灣的物價水準低,整體的國民所得也相對較低,因此不能單就他國學雜費標準來衡量本國的收費標準,而是要評估台灣整體的經濟水準與國民所得,才能作為台灣學雜費的參考指標。

二、在通貨膨漲的壓力下,一般家庭已經叫苦連天,如果學雜費、宿舍費、生活費、書籍費一齊漲價,大學生每學期負擔將增加一萬五千元至三萬元,對於那些平均月收入低於二萬五千元的低收入家庭,更將是莫大負擔。

三、大學並非營利事業,尤其是國立大學每年接受國家龐大經費的補助,理應無因應成本而漲價的考量之需要,近來有媒體指控,許多大學公然違法暗槓校友捐款,未納入校務基金,教育部應該全面介入清查各校經費有無不當挪用之情事,不應一昧轉嫁到學生身上。

四、本席建議各大學應先響應政府「節能減碳」的政策,率先做出示範作用,同時檢討各大學的財政支出與收入結構,在無法開源的情況下,與新政府一同共體時艱,提出有效的節流方式,而不應該在此一敏感時刻醞釀漲價,做出這樣有如趁火打劫的行為。本席呼籲評鑑不佳的學校應自動調降學費,而已經領有五年五百億補助的學校也不適合調漲學費,政府並應加強對弱勢家庭的配套補助措施。

答復內容

盧委員就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問題及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高等教育係屬選擇性教育,非屬國民義務教育範疇,學生必須繳交學雜費,以支付部分教育成本,其餘成本由政府補助與學校自籌。目前高等教育已走向普及化與高就學率時代,受教者必須負擔部分「合理」費用,政府則針對弱勢學生提供必要之經濟協助,以實現教育機會均等。準此,學雜費政策不僅在「反映學校教育發展所需經費」,改善教育品質,提供優質高等教育環境,更要「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之機會,以維護社會公義。

二、因應97116私立學校法修正,本部業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將學雜費政策法制化,讓學雜費調整回歸教育專業,學雜費調整包括調漲及調降,9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調幅上限最高為2.88%,調降幅度最多可達1.43%。學校必須財務公開透明,且符合「財務指標」、「助學指標」、「辦學綜合成效指標」之規定,並完備校內「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才可提出調漲學雜費之申請;針對辦學不佳之學校,如評鑑成績不佳、違反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校(財)務有重大疏失、日間生師比超過25或助學計畫未達目標值之學校,本部將評估調降其學雜費,並逐年調降至改善為止,讓學雜費調整與學校辦學績效結合,以維學生權益。

三、配合9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作業,本部將實施下列助學政策,進一步扶助、鼓勵青年學子順利就學: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發給私立學校學生之助學金,各級距調高2,000元。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之學生,就讀私校每人每年發給助學金12,000~35,000元,公校則為5,000~16,500元,配合原先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措施,學生因這些措施所獲得之補助金額,遠高於近來學雜費調整所增加之支出。

(二)97年度教育部針對大專以上學校弱勢學生補助經費計編列81.37億元(含自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10億元),透過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等各項助學措施,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這些助學措施不僅提供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學生及特殊境遇婦女子女,享有額度30~100%不等之學雜費減免;中低收入家庭學生更可以依其學雜費、住宿費、書籍費、實習費、海外研修費等項目申請全額就學貸款,貸款時無須提供擔保,且就學期間及畢業退伍後一年之利息均由政府負擔,還款困難者還可以申請優惠服務。

(三)規定學校應自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初估各大專校院將投入64.83億元,透過工讀、助學金、獎學金等項目協助弱勢學生。

(四)為全面照顧弱勢學生,本部將視各校學雜費收費情形,酌予調整本部各項獎補助經費分配,直接補助學生或優先照顧弱勢學生。

四、「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係參照國際一流大學之相關教研人才及設施水準為規劃標的,而以輔導國內大學依優異領域建立特色為基礎;透過競爭性經費之挹注,推動受補助學校邁向國際一流大學。準此,「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雖與學雜費調整均以提升教育品質為目的,惟該計畫之經費須專款用於提升學校教學及研究,以達國際一流水準,與學校調整學雜費後所增加的經費,係由學校依其校務整體發展,自行規劃運用有所不同。

五、有關校友捐款及校務基金問題,說明如下:

(一)目前國立大學校院相關之基金會,多為校友或社會各界捐款設立,並非由學校以公務預算捐助設立;而已設立之基金會,為獨立運作之財團法人,本部無法源強制要求解散,且若基金會捐助章程未規定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第44條規定,其賸餘財產必須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可能使校友捐贈財產無法歸屬校務基金。

(二)為避免國立大專校相關之基金會所得成為學校之私房錢,本部於90810訂頒「國立大專院校組設之財團法人基金會與校務基金關係之處理原則及配合措施」,規定已設立之基金會,由基金會自行決定是否辦理解散,如願意解散,可循修正捐助章程將賸餘財產歸屬校務基金;如決定繼續運作,則應成為學校之助力,凡屬學校可辦理之業務,均應以學校名義參與,其收支依法納入校務基金,不得交由學校組設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出面承辦,校務基金亦不得流入基金會。

六、委員關心及指教事項,本部業錄案作為爾後大專校院學雜費政策規劃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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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2008年6月立委張顯耀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024
來函日期:97/06/10
發文日期:97/06/16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70024024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本院張委員顯耀,鑒於油電價上漲導致各項物價上揚,學雜費調幅預期亦將攀升,為避免造成弱勢家庭學生之負擔過重,故本席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教育部於「大學學雜費調漲草案」中,以穩定學雜費為原則,以有效減低學生與家長之經濟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鑑於配合大學教育發展趨勢,自八十八學年度起教育部不再統一規定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而各校以實際經常性運作之教育成本作為學雜費徵收之指標,因此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故各大專院校即依此方案,自訂學雜費徵收項目及標準。

二、由於油電價調整必定帶動各項物價上揚,各大專院校學雜費、住宿費、書籍費等必然向上攀升。經查,教育部研擬「大學學雜費調漲草案」將於今年七月公佈各大學學雜費實際調漲幅度結果。綜上,為有效降低學生和家長之經濟負擔,故建請行政院應責成教育部在研擬上述草案中,須審慎衡酌學雜費調整事宜,避免造成弱勢家庭學生之過重負擔。據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答復內容

張委員就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高等教育係屬選擇性教育,非屬國民義務教育範疇,學生必須繳交學雜費,以支付部分教育成本,而學生所繳之學雜費僅支付部分學習成本,其餘成本由政府補助與學校自籌。且高等教育已走向普及化與高就學率時代,受教者必須負擔部分「合理」費用,政府則針對弱勢學生提供必要之經濟協助,以實現教育機會均等。

二、學雜費政策不僅在「反映學校教育發展所需經費」,改善教育品質,提供優質高等教育環境,更要「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加強照顧清寒弱勢學生,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之機會,以維護社會公義。

三、因應97116私立學校法修正,本部業通過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將學雜費政策法制化,讓學雜費調整回歸教育專業,依公式核算調幅(包括調漲及調降),以建立穩定及合理之學雜費機制,社會各界更能藉此檢視學校調整學雜費之條件,促使學校建立自我課責機制,並進一步強化各項助學措施,落實對弱勢學生之照顧。

四、學雜費調幅公式除參考物價指數,反映學校辦學成本外,也納入家戶可支配所得及受雇勞工實質薪資等指標,兼顧受教者支付能力。學校必須財務公開透明,且符合「財務指標」、「助學指標」、「辦學綜合成效指標」之規定,並完備校內「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才可提出調漲學雜費之申請;針對辦學不佳之學校,如評鑑成績不佳、違反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校(財)務有重大疏失、日間生師比超過25或助學計畫未達目標值之學校,本部將評估調降其學雜費,並逐年調降至改善為止,讓學雜費調整與學校辦學績效結合,以維學生權益。

五、配合9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作業,本部將實施下列助學政策,進一步扶助、鼓勵青年學子順利求學: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發給私校學生之助學金,各級距調高2,000元。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之學生,就讀私校每人每年發給助學金12,000~35,000元,公校則為5,000~16,500元,配合原先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措施,學生因這些措施所獲得之補助金額,遠高於近來學雜費調整所增加之支出。

(二)97年度教育部針對大專以上學校弱勢學生補助經費計編列81.37億元(含自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10億元),透過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等各項助學措施,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這些助學措施不僅提供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學生及特殊境遇婦女子女,享有額度30~100%不等之學雜費減免;中低收入家庭學生更可以依其學雜費、住宿費、書籍費、實習費、海外研修費等項目申請全額就學貸款,貸款時無須提供擔保,且就學期間及畢業退伍後一年之利息均由政府負擔,還款困難者還可以申請優惠服務。

(三)規定學校應自總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並置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初估各大專校院將投入64.83億元,透過工讀、助學金、獎學金等項目協助弱勢學生。

六、委員關心及指教事項,本部業錄案作為爾後大專校院學雜費政策規劃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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