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草案

教育部100530日臺高通字第1000092736號函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本部技職司、高教司

主旨:檢送「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草案」1份,請配合說明事項辦理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計畫自96年公布以來,歷經97年及98年兩次修正,業就計畫內之申請資格、助學金金額、補助範圍、生活服務學習等項進行調整;為使計畫內容更臻完善,業經本部於本(100)年221428523邀集專家學者、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及全國教師會等代表,召開3次研商會議,並於415以臺高(四)字第1000062279號函調查各校修正意見在案。經本部綜整相關意見,業擬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草案」1份,其修正內容略以:

(一)提升計畫公益性,納入志願服務精神:

1、助學金經費係使用政府及學校之經費,提供學生就學協助,非單純之社會救助,經學校及社會各界建議,政府、學校及納稅義務人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就學,應發揮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始具教育意義。於97年修正時授權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惟有關生活服務學習實施以來,部分學校於執行時將其與工讀制度混淆,抑或面臨學生不願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時進退維谷等諸多爭議。

2、考量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性,將原申領助學金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修正名稱為「志願服務」,並據此增修計畫內容。

(二)加強內容明確性,明定生活助學金金額:

1、計畫中「生活助學金」(原生活學習獎助金)係於提供弱勢學生生活費之補助,其性質、工作時數或給付即與一般工讀有所不同,應於申請資格、給付額度等條件上強化弱勢助學之目的,並基於學生個人發展性,輔以生活服務學習。惟其勞務與金額並無對價關係,補助收入不列計所得。

2、查現行各校弱勢助學措施執行現況,「生活助學金」(原生活學習獎助金)一項平均僅占各校弱勢助學措施經費11%,且各校執行時多將其與一般工讀制度混淆,未能完整照顧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之費用。為提升對於弱勢學生之實質幫助,本項補助金額明定以不低於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為原則,各校並得依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彈性調整數額,並自行訂定優先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審核機制。

(三)落實完整性,明定住宿減免措施:

1、低收入戶學生維持現行提供校內宿舍免費住宿之優惠。

2、配合「社會救助法」將中低收入戶法制化,針對中低收入戶學生應予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並酌予減免其住宿費用。

(四)本部為鼓勵各校積極投入助學措施,於「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之「政策績效」指標中納入「助學措施」指標,其占政策績效經費45%,每年補助逾1億元經費;各校所投入該類助學措施之自籌款項,亦將影響所獲本部核配經費。

二、檢附「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草案」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供參;並請各校於10063日(星期五)前將相關意見(電子檔)逕傳本案聯絡人。

三、本案聯絡人:本部專案辦公室呂姵慧小姐;聯絡電話:02-77366342;電子信箱:pei0930@mail.moe.gov.tw

附件說明:(2件)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草案、修正對照表
1001293582_1_0092736A00_ATTCH2.doc
1001293582_2_0092736A00_ATTCH3.doc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草案)100523日會後版

本部9683台高(四)字第0960119262號函公布
本部97616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修正
本部9833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修正
本部100日臺高通字第○○○○○○○○○號函修正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既有之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減免等四項,其整體規劃內容如下:

表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項目

措 施      內 容

助學金      補助級距分為5級,補助金額為5,00035,000元,
         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生活助學金    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生活助
         學金,每月核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
         需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

緊急紓困助學金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
         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住宿減免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校內宿舍住宿與優先提供中
         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住宿並酌予減免其費用。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           (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級 距              學校類別

第一級  3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6,500
                 私立學校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2,500
                 私立學校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0,000
                 私立學校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公立學校  7,500
                 私立學校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公立學校  5,000
                 私立學校 12,000

註: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每年所補助金額比照國立大專校院。

(二)申請資格

1. 申請對象: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逾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惟各校得依學生特殊事由,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 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三)補助範圍

1.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2.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5.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辦理方式

1. 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專區,主動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於知悉有就學困難之學生,亦應予主動協助。

2. 每年1025日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15日、10201030進入本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 每年1120日前,本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五)志願服務

1. 目的:為落實本項措施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教育意涵,各校得鼓勵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其服務績效得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 服務內容:各校應依申領學生所就讀學系、學程,規劃具公共性及公益性之志願服務內容。

3. 實施原則:

1)志願性原則:志願服務應尊重學生意願,相關應遵行事項均應於學生申請助學金時,由學生以書面切結。必要時得辦理說明會,務求明確。

2)多元性原則:志願服務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等,並由各校自行規劃其內容。

3)合理性原則:志願服務時數不得因核發之助學金金額有別;且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之原則下,每週志願服務時數以3小時為上限。

4)彈性原則: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夜間部學生、臨時休退學學生或因突發傷病無法完成志願服務者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性原則:前一學年度志願服務績效卓著者,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者,其志願服務時數得予以減免。

(五)經費核撥

各校依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私立學校並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至系統列印清冊向本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二、生活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為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各校應依預算規劃生活助學金名額,核發每名學生每月新臺幣6,000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各校得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二)申請資格:各校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或符合本計畫第一項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三)辦理方式:

1. 各校應於學期初公告該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並於辦理學雜費減免及助學金申請時,一併受理生活助學金之申請。

2. 本項措施各校應自行訂定核發順位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3. 已領有各項就學生活補助、或於校外實習領有津貼之學生不得重複領取;各校應於申請表件中載明相關聲明事項,以供檢核。

(四)生活服務學習

1. 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活動內容應與一般工讀有別,且不得包含下列內容:

1)具危險性之活動。

2)與學生生涯發展無關之活動。

3)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志願服務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住宿減免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 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提供免費校內宿舍住宿。

2. 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並酌予減免其費用。

3. 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減免之參考。

五、經費分擔

(一)助學金:

1. 公立學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

2. 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4,000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

3.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申領助學金學生若因故未完成下學期學業或改申請其他補助者,助學金得核發1/2,學校自籌及本部補助金額皆為原補助金額之1/2

2)學生轉學時,轉出學校應主動告知轉入學校,並由轉入學校核發助學金;應核發金額為上下學期兩校應核發助學金減半計之,並由轉入學校依前開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

3)倘若助學金補助金額高於上下學期學雜費總額,學校自籌補助款維持原訂金額,本部補助剩餘差額。

(二)生活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本部另依各私立學校前項助學金自籌金額比率,由本部生活助學金酌予補助。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四)住宿減免: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五)各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次一學年度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立大學獎補助經費分配之指標



修正草案【修正說明】

一、本計畫係於96學年由原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轉型而來,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所得調查五分位之區分,針對後40%之大專校院學生提供包括學雜費、生活費及住宿費及緊急紓困等相關費用提供補助。每學年度約10萬名大專校院學生受惠。

二、監察院監察院於99224提出對於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調查意見及糾正案文,內容略以:

(一)現行助學措施多數係以身份為補助條件,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明顯不足。其中認本計畫「助學金」並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

(二)我國政府部門各項弱勢助學措施整合不足。其中屬「助學金」性質者僅能擇一領取,屬「獎學金」性質者可重複申領,然現行相關助學措施多以「獎助學金」為名者,未有明確分類,有損申請者權益。

(三)針對弱勢學生生活費之籌措,工讀金每人每學期約5,000元,顯不足生活所需。應有政府應有必要提高校內工讀機會及金額,同時提供生活費貸款。避免因工讀影響學業。

三、爰此,本部業依前開糾正內容檢討並擬具本計畫修正草案。並將本表分項說明。

四、原計畫中「生活學習獎助金」係於提供弱勢學生生活費之補助,為使其性質「獎」「助」有別,本部於99115專案會議決議,本項應調整本部預算科目及補助名稱,其金額應以每月6,000元為原則,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爰修正如左。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 【修正說明】

一、原本部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之申請資格分為二級,家庭年收入低於40萬元者,分別補助公、私立學校學生7,000元與14,000元;家庭年收入40萬元以上但低於60萬元者,分別補助公、私立學校學生5,000元與1萬元。

二、據此,本計畫以(94)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戶家庭收支依可支配所得戶數五等分位」為依據。並為避免學生因所得略高於或略低於某級距而致補助金額有落差,再將申請資格級距再細分為5級。

三、另現行補助金額係以補助第1級私校學生30%學雜費比率推算而來,另公立學生補助金額係以私立補助金額減半訂定。而後本計畫助學金補助金額進一步針對私校補助金額均各加2,000元,以因應學雜費調整。

(二)申請資格【修正說明】

一、原計畫有關存款利息之規定,擬回歸對於存款本金100萬元之規定。此亦可排除實務上許多存款利息來自優惠存款18%者、年所得低且無法負擔就學費用之學生家庭。

二、有關可不列計之土地標準依「社會救助法」第52修正。

三、文字修正。考量本項仍屬助學金性質,爰維持成績之低門檻。惟於有關志願服務之時數,增列達一定成績得酌減服務時數規定,以增強學生對於課業之重視。

四、立法院於本(100)年17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取消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托兒所及幼稚園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明定自10111日施行,即於102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開始適用(102學年度)。爰有關國小教師等身份暫先維持現行開立薪資證明之規定。

(五)志願服務【修正說明】

一、助學金經費係使用政府及學校之經費,提功學生就學協助,非單純之社會救助,經學校及社會各界建議,政府及學校及納稅義務人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就學,應發揮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應具教育意義。於97年修正時授權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二、惟有關生活服務學習實施以來,雖經本部多次函請各校應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前提下,安排學生適度參與具課程輔導及職業訓練性質之生活服務學習,以強化學生未來就學及就業之能力,然爭議頻仍。

三、依監察院於991019來函表示,本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疑似利用「助學金」名義,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損及學生權益等情事,請本部檢討改進。案內調查意見略以:

(一)教育部未明確規範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標準,致部分學校時數過高,變相為「工讀」,壓縮學生學習與籌取生活費時間,應予檢討改進。

(二)助學金之生活服務範疇教育部未以規範,導致其與工讀制度相混淆,應檢討改進。

四、案經本部於99115召開會議邀集3大協進會及部分大專校院代表共同研商,初步結論如下:

(一)針對生活服務學習時數部分,將回歸計畫目的,考量學生能力範圍,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規劃1學期以50小時為上限;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規劃1學期以180小時為上限(每個月以40小時為上限)。另並將針對生活服務學習作為下一次發放助學金之參考標準,將於修訂本計畫中併案研議。

(二)以弱勢學生為對象之生活服務學習,其目的與一般性之工讀不同,應以培養其獨立自主並強化其社會流動之能力為主,相關生活服務學習實施原則將於修訂本計畫中一併訂之。

五、綜上,為回歸本計畫宗旨並提升對申領「助學金」學生之實質助益,擬將本項生活服務學習修正為「志願服務」,以彰顯其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等特質,並統一規範志願服務之實施原則,以利各校落實於執行面,並避免申領助學金之弱勢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二、生活助學金【修正說明】

一、本項擬定之初,其性質、工作時數或給付即與一般工讀有所不同,而係於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上,在申請資格、給付額度等條件上強化「弱勢學生助學」功能,提供弱勢學生生活所需費用。

二、承上,上開「助學工讀」之屬鼓勵性措施,由學校優先安排符合本計畫資格之學生工讀,並酌予訂定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並應將學生實際需求及困境列入考量。其時薪應略高於基本工資,屬「建教合作」方式,並以津貼方式發放,不列入所得。每月以5,000元為原則。

三、為回應監察院99224糾正案文及991019函文,認本部對於弱勢學生生活費之補助不足,致弱勢學生忙於生計打工影響課業一節,本部規劃明定「生活學習獎助金」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6,000元為原則,並規範其每週服務時數上限10小時,以與一般工讀有所區隔,並有效滿足弱勢學生每月所需生活費。

四、住宿減免【修正說明】

100學年度起,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公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人數將增為4,623人,私立大專校院則為20,445人;另新增中低收入戶學生公立大專校院為6,732人,私立大專校院則23,216人。各校應針對新增之中低收入戶學生,提供包括免費住宿、優先住宿、住宿補貼之措施。

五、經費分擔【修正說明】

一、部分文字調整以符實際。

二、以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每年申領學生人數約10萬元計,扣除新增之3萬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仍約有7萬名學生仍將待本計畫協助就學。

2011年6月18日 星期六

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補助(100學年度)


教育部(100614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00509914B

修正「教育部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目標、提升技職教育品質、縮短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補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以下稱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職校)及高中、職校附設之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進修學校);所稱學費,指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學費項目,不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代辦費。

三、補助類別及其對象:以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具有下列各該補助類別規定之國內學校學籍之學生: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

1、具私立高中或職校之普通科學籍。

2、具私立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學術學程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籍。

(二)高職免學費補助:

1、具高中或職校之職業群科學籍。

2、具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一年級學籍。

3、具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籍。

4、具進修學校學籍。

5、具五專前三年學籍。

(三)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

1、具私立高中或職校學籍。

2、具私立進修學校學籍。

四、前點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學費補助。但同一學期已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及學費減免優待,或已享有政府各項就學補助及學費減免優待而重讀、轉學或復學者,不包括在內;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

1、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且家戶年利息所得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其他特殊個案學生,經學校審核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2、家戶僅擁有二筆以下不動產,或家戶擁有三筆以上、公告現值總和在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以下不動產者。但有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經學校認定者,不在此限。

(二)學生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得申請高職免學費補助。但其他特殊個案學生,經學校審核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未符合前二款規定及直轄市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規定者,得申請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家戶,其成員包括學生及學生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但已婚學生,採計學生本人及其配偶。

五、符合前點規定之學生,其每學期補助之金額如下: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就讀學校公告學費減去公立學校學費之差額。

(二)高職免學費補助:

1、高中、職校及進修學校學生:就讀學校公告之學費。

2、私立五專前三年學生:就讀學校公告之學費;其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私立高中、職校(非藝術類科)每學期補助之最高金額為限。

3、國立五專前三年學生:補助金額以國立五專前三年學費平均值為上限。

(三)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學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參加彈性收費試行措施,或因評鑑績優而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不受向學生收取費用相關法令之限制,致該校公告之學費額度高於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之學費標準上限者,依下列規定計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金額: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每學期補助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當學年度私立學校學費標準上限減去公立學校學費標準之差額。

(二)高職免學費補助:每學期補助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當學年度學校學費標準上限。

六、學校辦理學費補助方式如下: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及高職免學費補助:

1、一年級第一學期及甫自他校轉入之學生,採下列二階段收費方式:

(1)第一階段:

1)申請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之學生:得選擇繳納學費減去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之金額及其他費用(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及代辦費)、僅先繳納公立學校學費及其他費用,或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

2)申請高職免學費補助之學生:公立學校學生得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代辦費);私立學校學生得選擇繳納學費減去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之金額及其他費用,或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

(2)第二階段:學校依財政部財稅中心查調結果審核確認學生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後,依審核結果印製學費繳費單或退費單,通知學生補繳學費或退還其溢繳之學費。

2、其他各學期學生:學校依財政部財稅中心查調結果,於繳費單逕予減免補助金額後,通知學生繳費。

(二)學生申請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者,學校應於繳費單逕予減免補助金額後,通知學生繳費。

(三)各校應提供免收取手續費之學雜費繳交方式。

七、申請學費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學生:

1、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必要時並加附三個月以內之戶籍謄本一份。

2、申請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或高職免學費補助之學生,對財政部財稅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複查(財政部財稅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後,送學校審核,逾期視同放棄。

3、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對符合直轄市政府補助規定之學生,學校應協助其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二)學校:

1、每學期依前點規定受理學生申請學費補助。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3、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領據一份,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經費。

4、依報送規格於規定期限內,上傳相關資料至本部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網站;資料如有異動,學校應於期限內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5、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部:

1、彙總各校上傳本部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網站之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與高職免學費補助申請資料,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並將結果公告於彙報系統網站,以供申請學校查詢及下載。

2、各校掣據及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報本部後,本部據以核撥經費。

3、本部將視情況抽查各校辦理情形,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私立學校之辦理情形,並列入私立學校獎勵補助經費審核依據。

4、本部另行製作申請、查核及核撥補助經費之流程。

八、本部核撥學校之學費補助經費總額之計算,以不超過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令規定核定學校招收學生人數為限。

學生違反補助身分、條件或金額規定,已獲學費補助者,學校應將違法補助之經費繳還本部,並向學生追繳其應繳之學費。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分別退還學生已依規定繳納之學費及本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

(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所屬學校學生向本部申請各類補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及高職免學費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二)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依本要點核算補助經費,經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部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校。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校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四)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專家學者、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分赴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了解辦理情形。

2011年6月14日 星期二

100年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2011年7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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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WORD


100年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及新舊制比較(新制自7.1起適用)


地區別 最低生活費 最低生活費  動  產  限 額        不動產限額
    ( 舊 制 )  ( 新 制 )  ( 存款加投資等 )       ( 每 年)

台灣省  9,829元  10,244元   每人每年75千元        300萬元

台北市   14,794元  14,794元  每人每年15萬元         550萬元

新北市   10,792元  11,832元  每人每年75千元        325萬元

台中市  9,945元  10,303元   每人每年75千元        300萬元

台南市  9,829元  10,244元   每人每年75千元        300萬元

高雄市   10,033元  11,146元  每戶(4口內)每年30萬元      300萬元
                 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5萬元

金門縣  7,920元    8,798元  每戶(4口內)每年40萬元      230萬元
連江縣              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10萬元

備註:

1. 最低生活費參照當地區最近一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上開數值係依行政院主計處98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計算而得。
2. 低收入戶動產及不動產限額並未調整。



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100.7.1起適用)


地區別  平 均 所 得    動 產 限 額       不動產限額
     ( 每人每月 )   ( 存款加投資等 )       (每 戶 )

台灣省   低於15,366元    每人每年112,500元      450萬元

台北市   低於18,755元    每人每年15萬元        700萬元

新北市   低於17,748元    每人每年112,500元      488萬元

台中市   低於15,455元    每人每年112,500元      450萬元

台南市   低於15,366元    每人每年112,500元      450萬元

高雄市   低於16,719元    每戶(4口內)每年45萬元,    450萬元
               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
               112,500

金門縣   低於13,197元    每戶(4口內)每年60萬元,    345萬元
連江縣            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
               15萬元


來源:100年度最低生活費、動產及不動產之新舊制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