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2日 星期二

2011年6月立委楊麗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349
來函日期:100623
發文日期:100627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00034149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 務 別:高等教育、大學及研究所教育

案 由:

本院楊委員麗環,根據近日台灣立報的報導指出,台大研究生協會展開研究生勞動調查,發現有2成碩士生、3博士生,一個月的工時超過80小時,其中以生、農、理、工學院,「血汗勞動」情形最為嚴重。他們的「月工資」固定,但卻屬於工時無上限的「實驗室勞動」模式。實驗室通常成為理工學生的第二個家,理工學科系學生必須長時間被綁在實驗室中,專研自己的研究外,還要撥出額外的時間、心力,處理和學術無關的雜務,管理器材、和廠商接洽,拉長理工學生待在實驗室裡的時間,侷限他們的生活範圍,理工學生除了回家休息之外,其餘時間多半待在實驗室,毫無生活品質可言。此外,有一台大博士生道盡研究生的無奈,他說,研究生擔任計畫工作及實驗室雜務過多,但研究計畫經費太少,或完全不給助理聘任經費,所有雜務及研究工作均落在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身上,淪落為廉價勞工,耽誤畢業時程。面對不合理的勞動,多數研究生考量師生關係,尤其是畢業決定權掌握在老師手上,同時也顧慮生活收入,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本席對大專院校這樣廉價剝奪研究生,甚至使其以實驗室為家,長期超時工作,表示譴責;再者目前教育部以「助學」名義,認定大學校內工作為公法契約,規避勞基法的適用性,讓這些等同實質工作的研究生,無法獲得合理之保障。對此,本席要求教育部應重視這樣的血汗勞動問題,制訂相關的研究助理每日每月工作時數之規範,不應該讓研究生淪為教授學術升等下被犧牲之產物,即使最終獲得極高的學術研究,這些也都是學生點滴血淚換來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台大研究生協會分析,生、農、理、工學院比其他學院更「血汗」的原因在於,他們的「月工資」固定,但卻屬於工時無上限的「實驗室勞動」模式。實驗室通常成為理工學生的第二個家,理工學科系學生必須長時間被綁在實驗室中,專研自己的研究之外,還要撥出額外的時間、心力,處理和學術無關的雜務,管理器材、和廠商接洽,拉長理工學生待在實驗室裡的時間,侷限他們的生活範圍,理工學生除了回家休息之外,其餘時間多半待在實驗室,毫無生活品質可言。

二、據調查指出,台大研究生有2成碩士生、3博士生,一個月工時超過80小時的規定勞動,而近年來卻又受到教學助理減薪、助學金刪減等衝擊,儼然成為高學歷廉價勞工。調查中,有一台大博士生道盡研究生的無奈,他說,研究生擔任計畫工作及實驗室雜務過多,但研究計畫經費太少,或完全不給助理聘任經費,所有雜務及研究工作均落在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身上,淪落為廉價勞工,耽誤畢業時程。」面對不合理的勞動,多數研究生考量師生關係,尤其是畢業決定權掌握在老師手上,同時也顧慮生活收入,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三、台大研究生協會強調,助學金工作或教學助理與勞基法的勞工定義一樣是付出勞務,接受教授或行政單位指揮監督、也因付出的勞務而得到報酬;但目前教育部以「助學」名義,認為大學校內工作為公法契約,規避勞基法的適用性。另方面,學校也認為若將校內工作認定為勞動,會害同學繳稅,所以拒絕將助理工作視為勞動。然而研究生卻也因此損失了更多勞動權益,例如遇到超時工作卻申訴無門。在勞動調查座談會上,教務處研教組主任戴娟姿回應,台大很照顧學生,但電費開銷很大,實驗室半夜常燈火通明,希望大家共體時艱。至於規範工時的部分,會向教務長反映。學生起義求制度透明

四、校方將責任推給系所,與會同學憤憤不平指出,學術產能不該靠壓榨研究助理,救濟制度相當迫切,研究生哪敢向指導教授討薪水?師生權力關係就是不對等,學生在各院系會議代表最多也只有十分之一,發聲能力很有限。他們要求學校負起維護學生權利的責任。面對研究生工時、薪資等勞動條件全無保障的問題,台大研協希望學校制定相關規範,工作分配機制也要透明。否則繼續「無法無天」下去,連核銷總額都有許多院系「拒絕提供」,每年數百萬的人事經費無法稽核,校方須負起責任。

答復內容

一、依據「大學法」第1條第2項,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各校應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設校務會議,以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並依第33條第1項規定,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二、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就學生之權利重新予以定位,本部業訂定專科以上學校處理學生事務參考原則。各校應於堅持大學自治原則下,善盡大學法所定之教學研究服務等任務;並依憲法所訂之基本權利保障及參酌教育基本法之規範,對學生受教權、學習權、言論自由權、平等權、人格發展權、財產權等權利及其救濟,應予最大尊重並維護;學校對涉及前項各類學生權利之作為或不作為,並注意比例原則及程序正當性;除應建立申訴評議委員會,亦應建立意見反映管道,對學生之請求,先行善盡教育及服務義務。

三、至研究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原則上應先予究明有無勞務及薪資之對價關係、指揮監督之僱傭關係及有無相關法令排除,始得予以適用。惟其樣態多元,依勞基法第3條第3項但書規定,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排除適用,需依個案勞務給付情形做事實認定。爰列舉如下:

(一)除已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適用勞基法外,其餘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等工作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871231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仍於勞基法排除適用。

(二)另依勞委會961130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惟於97623以勞動1字第0970130317號令核釋前開適用範疇,不包括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人員,如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及「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等相關人員。

四、為保障各大專校院實驗室等相關工作場所之安全與健康,勞委會以8683086)台勞安一字第034029號公告,受僱於大專校院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等工作場所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如受聘從事教學研究之教授,不論其職稱,工作期間長短及專職或兼職,均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勞工。

五、至案內有關研究生領取之獎助學金其性質之判準,應以是否具有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而定。若係屬改善特定對象生活而非經常性給與,或為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等性質之給與,得不列入勞基法工資之範圍內。準此,有關協助教授專案研究或執行學術行政相關工作所領取之研究生獎助學金,非屬薪資範圍,本部業以871127台(八七)師(二)字第87132301號函轉勞委會相關函釋在案。另考量相關補助措施並無給付與勞務之對價關係,且為避免影響經濟弱勢家庭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享有生活扶助及學雜費減免等福利措施,財政部前以961017台財稅字第09604111470號函及97520日台財稅字第09700241440號函示,本部生活學習獎助金及助學金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以避免政府相關社會福利政策之扞格。

六、綜上,司法院釋字684號解釋業揚棄學校與學生間之特別權力關係,未來有關學生事務之處理,各校應更謹慎為之;本部亦於尊重大學自主之前提下依法監督。爰此,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規定,私立學校提撥學生就學措施之獎助學金應達前一學年度學校總收入百分之二以上,國立學校應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其中獎助學金之助學金比率應逾百分之七十,以達「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之助學目的,以協助學生順利就學。所需經費於學校財政自主與課責之原則下,公立大學由校務基金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大學除自籌經費外,本部亦編列經費酌予補助,以型塑學生優質之學習環境。

2011年7月7日 星期四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草案(2011年6月)

【以下為最新草案,教育部近日內將正式公告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立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學分數、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前項第一款學生,不包括逾二十五歲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

第 三 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學生: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三。

第 四 條

低收入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第 五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學雜費減免專區,並指定專人提供諮詢及協助。

第 六 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就讀學校受理前項之申請後,國立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於學生註冊後予以減免後,造具減免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摯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十日前,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依本辦法減免學雜費所需經費,國立學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學雜費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免。

第 八 條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學生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前所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學雜費,不得重複減免。

學生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其學雜費不得重複減免。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2011年7月2日 星期六

2011年6月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提案

100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2011624

提案討論

提案四

提案學校:僑光科技大學

提 案 人:吳德和 校長

案 由:研商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措施,提請討論。

說 明:

一、現行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針對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並符合各項不動產等應列計財產標準之經濟弱勢學生,教育部及學校各支付一定比例助學金給予弱勢學生補助費用。

二、依據98學年度大專校院各類學雜費減免統計,75.2%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專,以本校為例99學年度合計1575人通過申請,支付弱勢學生助學金為20,409,000元,已擠壓到私立學校建設及各項發展。

三、弱勢學生進行生活服務學習部分,多數經濟較為弱勢者會選擇校外工讀,而校內的生活服務學習則無法徹底執行,造成不公平。

辦 法:

一、建議教育部重新衡酌學校補助金額比例。(如備註)

二、維持較育部補助金而學校補助部分改由弱勢學生申請校內工讀助學方式給予補助。

備 註: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金給付標準

類別 補助級數  申請資格    教育部補助 學校自籌
        家庭年收入
1   第一級  低於30萬元      21,000    14,000
2   第二級  超過30-40萬以下   13,000   14,000
3   第三級  超過40-50萬以下   12,000   10,000
4   第四級  超過50-60萬以下     7,000   10,000
5   第五級  超過60-70萬以下   12,000     0
 
僑光科技大學96-99學年度弱勢助學計畫學生就學補助核銷一覽表

項目  通過      核       銷      學校自籌
學年度 人數  學校自籌  教育部補助  補助合計  百分比(%)
96   1190  14,124,000  17,294,000  31,418,000   44.96%
97   1118  14,252,000  20,247,000  34,499,000   41.31%
98   1381  17,522,000  24,665,000  42,187,000   41.53%
99   1575  20,409,000  28,771,000  49,180,000   41.61%
合計  5264  66,307,000  90,977,000   157,284,000   42.16%
 
教育部技職司回覆:

回覆單位:技職司第4

回覆內容:

一、配合內政部社會救助法修正公布(10071起施行),100學年度起社會照顧體系除放寬低收入戶審查標準外,另新增中低收入戶之教育補助。本部刻正配合該法訂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法將於100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

二、上開辦法實施後,現行10萬餘名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人數中,預估將有33,737人改為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補助,因此預估學校提撥弱勢助學金之經費支出將逐年降低(統計表如下)。

       社會救助法實施前大專   社會救助法實施後大專
       校院弱勢助學金支出    校院弱勢助學金支出

學 校    13.56億元         9.11億元
自籌款    (含國立學校3.19億元、  (含國立學校2.09億元、
       私立學校10.37億元)    私立學校7.02億元)

教育部    約14.55億元         10億餘元
補助款

合 計    約28億           約20

。。。。。。。。。。。。。。。。。。。。。。。。。。。。。。。。。。。

提案七

提案學校: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

提 案 人:朱元祥 理事長

案 由:政府政策下,各校「弱勢助學金之提撥逐年增加,學校財務負擔加大,在學雜費配合政府不調漲中,建請教育部增加編列補助學校專項預算或規定領取此助學金者必須要工讀」相關措施,提請討論。

說 明:

一、「社會救助法」於991229經總統公布,將於10071施行。其修正方向除放寬低收入戶之條件外,並新增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之經濟弱勢家庭界定為「中低收入戶」,一併納入社會照顧體系。教育部依99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人數及內政部資料,推估100學年度各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人數與經費,詳如本提案附件一

二、教育部自96學年度起訂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將原來對於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而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係由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轉型而來,計畫中計有「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及「免費住宿」等項,以針對弱勢學生之學雜費(助學金)、生活費(生活學習獎助金)、住宿費等相關費用提供補助。

三、教育部前於100428523召開會議就弱勢助學案提出草案說明及經費挹注現況說明,並作成下列決議(摘述重要部分):

(一)就「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草案內容,有關新增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基準一節,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及本部弱助標準之延續性,仍予維持十分之三;嗣後仍得視政府財政狀況酌予調整。

(二)至於中低收入戶學生「平安保險費」一節,應比照其就學費用減免比率予以減免。

(三)有關「弱勢助學金」部分:

1. 助學金屬定額補助(最高學雜費30%),並由各校於學生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中逕予減免,原則上與補助費用項目無涉;然實務上各校仍須衡酌學生應繳費用與助學金額之高低,若實際應繳納數額高於助學金額,僅得補助實際應繳納數額,始屬合理。

2. 本計畫屬助學措施,非屬獎學金性質;有關「志願服務」之時數得因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減免一節,係對於積極向學之弱勢學生所列之鼓勵措施;惟學生社經地位與學業成就顯著相關,為免於單一指標導致弱勢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爰增列「前1學年度志願服務成效績優者」亦得予以減免其志願服務時數,以免為德不卒。

3. 志願服務時數一節,各校應以每學年50小時、每週3小時為上限,妥為平均規劃;並鼓勵針對特定身分之學生規劃多元且彈性之替代方案。

(四)有關「生活助學金」部分:

1. 各校仍應予提供弱勢學生每月足額之生活費,始符合意旨。查現行各校弱勢助學措施執行現況,「生活助學金」(原生活學習獎助金)一項平均僅佔各校弱勢助學措施經費11%,且各校執行時多將其與一般工讀制度混淆,未能完整照顧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為提升對於弱勢學生之實質幫助,本項補助金額明定以不低於新臺幣6,000為原則,各校得依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彈性調整數額,並依學生實際在校期間按比例核發。

2. 承上,此係為修正以往各校執行時雨露均沾之盲點,以有效且完整之補助弱勢學生生活所需費用,提升補助之質量。然各校應妥為規劃核發名額,並以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及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並自行訂定優先次序之審核機制。

3. 本項所需經費,各校可以自籌及本部補助經費支應。各校投入有關弱勢助學措施之經費,亦將影響本部依「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中「政策績效」/「助學措施」指標核配各校獎補助款之高低,爰各校均應力求提高相關項目之經費支出比率。

4. 有關申領生活助學金學生得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一節,其勞務與金額並無對價關係,爰相關所得均不列所得。本計畫僅就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及內容訂定原則性之規範,其時數應以每週10小時為上限,各校得依學生就學及經濟情況酌予彈性調整;且其內容應基於學生個人之發展性,與一般工讀內容有別。

(五)有關「住宿減免」部分:

1. 低收入戶學生應予維持現行提供校內宿舍免費住宿之優惠;另中低收入戶學生應予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並酌予減免其住宿費用。

四、依據樹德科技大學95-99學年度弱勢助學補助金額自籌部分,從11,072,000元(871人)至17,599,667元(1372人),有逐年遞增趨勢(詳如本提案附件二),觀之各校現況亦然。

五、綜上,倘現行再配合政府政策概括承受相關社會救助之支應,顯將影響私校財源之籌措。

辦 法:

建請教育部增加編列補助學校專項預算,或規定領取此助學金者必須要工讀,以為因應。

附件一

1 高中以上低收入戶學生(含中低收入戶學生)人數推估表

公立/  校院別
私立       99學年度      100學年度      新增數
        (第1學期)     (第1學期)     (學期)
         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學生數    學生數*1  學生數*2

公立  大學     1,985       2,382      3,000      3,397
    技專     1,867       2,240      3,372      3,745
    高中職    8,361     10,033    11,903    13,575
    小計   12,213     14,655    18,275    20,717

私立  大學     4,093       4,912      6,336      7,155
    技專   12,973     15,533    16,880    19,440
    高中職  14,960     17,952    10,555    13,547
    小計   32,026     38,397    33,771    40,142

合計       44,239     53,052    52,046    60,859

1 根據99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低收入戶學生人數,以新增20%比例推估。

2 以內政部推估之536,000人為母群體,並依學齡人口比例(18-215.52%及15-174.19%)並依現行弱勢助學校公私立別及院別比例推估。
 
2 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經費估算表(單位:億元)

公立  校          學 雜 費 減 免 所 需 經 費 估 算
  /    院  99 學年度         100 學年度
私立  別 (第1學期)        (第1學期)
       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3  中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新增  新增
      (減免100)(減免100) (減免30) (減免50)    經費  經費

                     【A】    【B】     【A】  【B

        (A)       (B)       (C)       (D)     (E)=    (F)=
                                 B+C-A    B+D-A
公立  大學  0.83     0.95     0.27     0.45     0.39   0.57
    技專  0.42     0.52     0.25     0.4       0.35   0.5
    小計  1.25     1.47     0.52     0.85     0.74   1.07

私立  大學  1.97     2.42     1.05     1.74     1.5     2.19
部款 技專  5.52     6.80     2.53     4.22     3.81   5.5
補助 小計  7.49     9.22     3.58     5.96     5.31   7.69

合計      8.74      10.69     4.1       6.81     6.05   8.76

說明

※以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30%計,100學年度第1學期本部應予補助私立大專校院約12.8億元(B+C),加計本部補助提撥弱勢助學經費逾學雜費收入9%之公立技專校院約0.25億元,合計13.05億元。

※未來每年本項經費需求將增為26.1億元,與現行預算編列數11.63 億元有14.47億元之差距。

3 100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係以:[99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減免經費]+[新增低收入戶人數 * 平均學雜費]得之。前開每學期學雜費計算基準為公立大學校院30,000元、公立技專校院24,000元、私立大學校院54,850元,私立技專校院50,000元。
 
3 大專校院100學年度經濟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經費估算表

       100學年度「助學金」經費估算(單位:億元)
校 院 別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自籌經費)   (自籌經費) (部款補助
大學校院     0.99       1.97     2.87
技專校院     1.10       5.05     7.13
合  計     2.09       7.02     10
 
4 96-98100學年度「助學金」經費分攤表 (單位:億元)

學 年 度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學校自籌    學校自籌    本部補助
96        2.69       9.24     10.21
97        2.86       9.23     12.94
98        3.19        10.37     14.55
100(估算)     2.09       7.02     10

 
附件二

樹德科技大學95-99學年度弱勢助學補助金額自籌部分

補助    申請資格     95學年弱勢助學補助金額
級數    家庭年收入    申請人數  學校自籌(新台幣、元)
第一級 全戶收入未滿四十萬元   583    8,162,000
第二級 全戶收入未滿六十萬元者  211    2,110,000
免費   低收入戶-上學期      41      426,000
住宿   低收入戶-下學期      36      374,000
合計               871    11,072,000
 
補助    申請資格     96學年弱勢助學補助金額
級數    家庭年收入    申請人數  學校自籌(新台幣、元)
一級 低於30萬元        964    13,468,000
第二級 超過30-40萬以下     214     2,996,000
第三級 超過40-50萬以下     192     1,920,000
第四級 超過50-60萬以下     128     1,150,000
第五級 超過60-70萬以下     101      10,000
免費  低收入戶-上學期       43     446,666
住宿  低收入戶-下學期       35     365,777
合計                1677    20,356,443
 
補助    申請資格     97學年弱勢助學補助金額
級數    家庭年收入    申請人數  學校自籌(新台幣、元)
第一級 低於30萬元        825    11,494,000
第二級 超過30-40萬以下     133     1,862,000
第三級 超過40-50萬以下     75      750,000
第四級 超過50-60萬以下     59      590,000
第五級 超過60-70萬以下     45         0
免費  低收入戶-上學期      52     543,000
住宿  低收入戶-下學期      47     490,889
合計               1236    15,729,889
 
補助    申請資格     98學年弱勢助學補助金額
級數    家庭年收入    申請人數  學校自籌(新台幣、元)
第一級 低於30萬元        803    11,186,000
第二級 超過30-40萬以下     111     1,547,000
第三級 超過40-50萬以下     84      830,000
第四級 超過50-60萬以下     64      630,000
第五級 超過60-70萬以下     32         0
免費  低收入戶-上學期      55     575,666
住宿  低收入戶-下學期      42     443,000
合計                1191    15,211,666
 
補助    申請資格     99學年弱勢助學補助金額
級數    家庭年收入    申請人數  學校自籌(新台幣、元)
第一級 低於30萬元        946    13,167,000
第二級 超過30-40萬以下     120     1,673,000
第三級 超過40-50萬以下     95      945,000
第四級 超過50-60萬以下     58      575,000
第五級 超過60-70萬以下     33         0
免費  低收入戶-上學期      68     702,667
住宿  低收入戶-下學期      52     537,000
合計                1372    17,599,667

 
教育部技職司回覆:

回覆單位:技職司第4

回覆內容:

一、配合內政部社會救助法修正公布(10071起施行),100學年度起社會照顧體系除放寬低收入戶審查標準外,另新增中低收入戶之教育補助。本部刻正配合該法訂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法將於100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

二、上開辦法實施後,現行10萬餘名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人數中,預估將有33,737人改為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補助,因此預估學校提撥弱勢助學金之經費支出將逐年降低(統計表如下)。

       社會救助法實施前大專   社會救助法實施後大專
       校院弱勢助學金支出    校院弱勢助學金支出

學 校    13.56億元         9.11 億元
自籌款    (含國立學校3.19億元、  (含國立學校2.09億元、
        私立學校10.37億元)    私立學校7.02億元)

教育部    約14.55億元        10億餘元
補助款

合 計    約28億           約20

三、另所提有關領取助學金學生需工讀部分,依據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即已規定各校得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服務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惟各校訂定服務時數及方式時,仍應考量學生實際狀況,給予彈性或擬定替代方案(如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夜間部學生、臨時休退學學生或因突發傷病無法完成服務者),避免訂定過高之學習時數,以落實照顧學生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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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職司提案】提案七

提案單位:教育部技職司

提 案 人:張惠雯 科長

案 由: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志願服務(原名:生活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說 明: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97學年度修訂時,考量賦予此項措施教育意涵,爰於不影響學生學習原則下,各校得自行規劃要求獲補助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其服務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各校訂定服務時數及方式時,仍應考量學生實際狀況(如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夜間部學生、臨時休退學學生或因突發傷病無法完成服務者),給予彈性或擬定替代方案,避免訂定過高之學習時數,或因未完成服務時數扣留畢業證書等,以落實照顧學生美意。

辦 法:請各校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