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2日 星期二

2011年6月立委楊麗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349
來函日期:100623
發文日期:100627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00034149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 務 別:高等教育、大學及研究所教育

案 由:

本院楊委員麗環,根據近日台灣立報的報導指出,台大研究生協會展開研究生勞動調查,發現有2成碩士生、3博士生,一個月的工時超過80小時,其中以生、農、理、工學院,「血汗勞動」情形最為嚴重。他們的「月工資」固定,但卻屬於工時無上限的「實驗室勞動」模式。實驗室通常成為理工學生的第二個家,理工學科系學生必須長時間被綁在實驗室中,專研自己的研究外,還要撥出額外的時間、心力,處理和學術無關的雜務,管理器材、和廠商接洽,拉長理工學生待在實驗室裡的時間,侷限他們的生活範圍,理工學生除了回家休息之外,其餘時間多半待在實驗室,毫無生活品質可言。此外,有一台大博士生道盡研究生的無奈,他說,研究生擔任計畫工作及實驗室雜務過多,但研究計畫經費太少,或完全不給助理聘任經費,所有雜務及研究工作均落在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身上,淪落為廉價勞工,耽誤畢業時程。面對不合理的勞動,多數研究生考量師生關係,尤其是畢業決定權掌握在老師手上,同時也顧慮生活收入,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本席對大專院校這樣廉價剝奪研究生,甚至使其以實驗室為家,長期超時工作,表示譴責;再者目前教育部以「助學」名義,認定大學校內工作為公法契約,規避勞基法的適用性,讓這些等同實質工作的研究生,無法獲得合理之保障。對此,本席要求教育部應重視這樣的血汗勞動問題,制訂相關的研究助理每日每月工作時數之規範,不應該讓研究生淪為教授學術升等下被犧牲之產物,即使最終獲得極高的學術研究,這些也都是學生點滴血淚換來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台大研究生協會分析,生、農、理、工學院比其他學院更「血汗」的原因在於,他們的「月工資」固定,但卻屬於工時無上限的「實驗室勞動」模式。實驗室通常成為理工學生的第二個家,理工學科系學生必須長時間被綁在實驗室中,專研自己的研究之外,還要撥出額外的時間、心力,處理和學術無關的雜務,管理器材、和廠商接洽,拉長理工學生待在實驗室裡的時間,侷限他們的生活範圍,理工學生除了回家休息之外,其餘時間多半待在實驗室,毫無生活品質可言。

二、據調查指出,台大研究生有2成碩士生、3博士生,一個月工時超過80小時的規定勞動,而近年來卻又受到教學助理減薪、助學金刪減等衝擊,儼然成為高學歷廉價勞工。調查中,有一台大博士生道盡研究生的無奈,他說,研究生擔任計畫工作及實驗室雜務過多,但研究計畫經費太少,或完全不給助理聘任經費,所有雜務及研究工作均落在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身上,淪落為廉價勞工,耽誤畢業時程。」面對不合理的勞動,多數研究生考量師生關係,尤其是畢業決定權掌握在老師手上,同時也顧慮生活收入,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三、台大研究生協會強調,助學金工作或教學助理與勞基法的勞工定義一樣是付出勞務,接受教授或行政單位指揮監督、也因付出的勞務而得到報酬;但目前教育部以「助學」名義,認為大學校內工作為公法契約,規避勞基法的適用性。另方面,學校也認為若將校內工作認定為勞動,會害同學繳稅,所以拒絕將助理工作視為勞動。然而研究生卻也因此損失了更多勞動權益,例如遇到超時工作卻申訴無門。在勞動調查座談會上,教務處研教組主任戴娟姿回應,台大很照顧學生,但電費開銷很大,實驗室半夜常燈火通明,希望大家共體時艱。至於規範工時的部分,會向教務長反映。學生起義求制度透明

四、校方將責任推給系所,與會同學憤憤不平指出,學術產能不該靠壓榨研究助理,救濟制度相當迫切,研究生哪敢向指導教授討薪水?師生權力關係就是不對等,學生在各院系會議代表最多也只有十分之一,發聲能力很有限。他們要求學校負起維護學生權利的責任。面對研究生工時、薪資等勞動條件全無保障的問題,台大研協希望學校制定相關規範,工作分配機制也要透明。否則繼續「無法無天」下去,連核銷總額都有許多院系「拒絕提供」,每年數百萬的人事經費無法稽核,校方須負起責任。

答復內容

一、依據「大學法」第1條第2項,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各校應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設校務會議,以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並依第33條第1項規定,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二、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就學生之權利重新予以定位,本部業訂定專科以上學校處理學生事務參考原則。各校應於堅持大學自治原則下,善盡大學法所定之教學研究服務等任務;並依憲法所訂之基本權利保障及參酌教育基本法之規範,對學生受教權、學習權、言論自由權、平等權、人格發展權、財產權等權利及其救濟,應予最大尊重並維護;學校對涉及前項各類學生權利之作為或不作為,並注意比例原則及程序正當性;除應建立申訴評議委員會,亦應建立意見反映管道,對學生之請求,先行善盡教育及服務義務。

三、至研究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原則上應先予究明有無勞務及薪資之對價關係、指揮監督之僱傭關係及有無相關法令排除,始得予以適用。惟其樣態多元,依勞基法第3條第3項但書規定,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排除適用,需依個案勞務給付情形做事實認定。爰列舉如下:

(一)除已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適用勞基法外,其餘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等工作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871231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仍於勞基法排除適用。

(二)另依勞委會961130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惟於97623以勞動1字第0970130317號令核釋前開適用範疇,不包括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人員,如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及「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等相關人員。

四、為保障各大專校院實驗室等相關工作場所之安全與健康,勞委會以8683086)台勞安一字第034029號公告,受僱於大專校院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等工作場所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如受聘從事教學研究之教授,不論其職稱,工作期間長短及專職或兼職,均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勞工。

五、至案內有關研究生領取之獎助學金其性質之判準,應以是否具有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而定。若係屬改善特定對象生活而非經常性給與,或為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等性質之給與,得不列入勞基法工資之範圍內。準此,有關協助教授專案研究或執行學術行政相關工作所領取之研究生獎助學金,非屬薪資範圍,本部業以871127台(八七)師(二)字第87132301號函轉勞委會相關函釋在案。另考量相關補助措施並無給付與勞務之對價關係,且為避免影響經濟弱勢家庭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享有生活扶助及學雜費減免等福利措施,財政部前以961017台財稅字第09604111470號函及97520日台財稅字第09700241440號函示,本部生活學習獎助金及助學金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以避免政府相關社會福利政策之扞格。

六、綜上,司法院釋字684號解釋業揚棄學校與學生間之特別權力關係,未來有關學生事務之處理,各校應更謹慎為之;本部亦於尊重大學自主之前提下依法監督。爰此,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規定,私立學校提撥學生就學措施之獎助學金應達前一學年度學校總收入百分之二以上,國立學校應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其中獎助學金之助學金比率應逾百分之七十,以達「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之助學目的,以協助學生順利就學。所需經費於學校財政自主與課責之原則下,公立大學由校務基金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大學除自籌經費外,本部亦編列經費酌予補助,以型塑學生優質之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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