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9.13就學獎補助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6.9.21勤益科大學字第
0961100493號函頒
97.7.30就學獎補助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7.8.15勤益科大字第
0971100529號函修頒
98.3.19就學獎補助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8.4.7勤益科大字第
0981100307號函修頒
103.8.13勤益科大學字第
1031100579號函修頒
一、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依據教育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就學獎補助經費提撥。
三、內容: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
(一)助學金:有關助學金之實施依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承辦單位:日間部學務處生輔組、進修推廣部學務組、進修學院總務組。
(二)生活助學金:
以學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同時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
1.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可依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2.助學金額度: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配合參與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依實際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情形發給獎助金,日間部學生以每名每月6,000元為原則。
如因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在不影響學生正常課業情形下,得由用人單位檢附證明文件專案簽核,惟每月仍以8,000元為上限。
本獎助金獎助名額由學校視預算情形酌定。如申請人數過多者,則依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如父母雙亡、單親家庭者)優先核給;經濟情況相同時,則依學生學業、操行及各單位需求擇優錄取。
3.檢附文件:
(1)申請表。
(2)學生證影本。
(3)前一學期成績單。
(4)前一年度學生父母及本人(已婚者附學生本人、配偶、子女)之各類所得清單(請至國稅局申請)。
(5)前一年度學生父母及本人(已婚者附學生本人、配偶、子女)之財產清單(請至國稅局申請)。
(6)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應含學生父母及學生本人;已婚者應含學生本人、配偶、子女)
(7)自動劃撥轉帳申請單及學生本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受理期限及方式:
受理期限:每學年第 1學期開學後至 10月 25日前。申請學生可依其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主動提出申請。
受理方式:填妥申請表後,日間部學生交學務處生輔組,進修部學生交進修部學務組、進修學院學生交進修學院總務組再轉課指組彙整辦理。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依本校緊急紓困助學金申請要點規定辦理。日間部向學務處課指組辦理;進修部向學務組辦理;進修學院向學務組辦理。
(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1.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2.承辦單位:日間部學務處生輔組。
3.檢附文件及受理期限:由承辦單位另定之。
4.辦理方式:由學務處生輔組自行訂定,另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為每學期 20小時,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四、本要點經「學生就學獎補助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要點
96.9.13就學獎補助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6.9.21勤益科大學字第0961100493號函頒
97.7.30就學獎補助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7.8.15勤益科大字第0971100529號函修頒
98.3.19就學獎補助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8.4.7勤益科大字第0981100307號函修頒
一、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依據教育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就學獎補助經費提撥。
三、內容: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
(一)助學金:有關助學金之實施依教育弱勢學生助學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承辦單位:日間部學務處生輔組、進修推廣部學務組、進修學院總務組。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
以學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同時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
1.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可依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2.獎助金額度:領取生活獎助金之學生,應配合參與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依實際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情形發給獎助金,日間部學生以每名每月5,000元為原則。如因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在不影響學生正常課業情形下,得由用人單位檢附證明文件專案簽核,惟每月仍以8,000元為上限。
本獎助金獎助名額由學校視預算情形酌定。如申請人數過多者,則依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如父母雙亡、單親家庭者)優先核給;經濟情況相同時,則依學生學業、操行及各單位需求擇優錄取。
3.檢附文件:
(1)申請表。
(2)學生證影本。
(3)前一學期成績單。
(4)前一年度學生父母及本人(已婚者附學生本人、配偶、子女)之各類所得清單(請至國稅局申請)。
(5)前一年度學生父母及本人(已婚者附學生本人、配偶、子女)之財產清單(請至國稅局申請)。
(6)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應含學生父母及學生本人;已婚者應含學生本人、配偶、子女)
(7)自動劃撥轉帳申請單及學生本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受理期限及方式:
受理期限:每學年第1學期開學後至10月25日前。申請學生可依其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主動提出申請。
受理方式:填妥申請表後,日間部學生交學務處生輔組,進修部學生交進修部學務組、進修學院學生交進修學院總務組再轉課指組彙整辦理。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依本校緊急紓困助學金申請要點規定辦理。日間部向學務處課指組辦理;進修部向學務組辦理;進修學院向學務組辦理。
(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1.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2.承辦單位:日間部學務處生輔組。
3.檢附文件及受理期限:由承辦單位另定之。
4.辦理方式:由學務處生輔組自行訂定,另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四、本要點經「學生就學獎補助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要點
96.9.13就學獎補助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6.9.21勤益科大學字第0961100493號函頒
97.7.30就學獎補助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97.8.15勤益科大字第0971100529號函修頒
一、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依據教育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由本校就學獎補助經費提撥。
三、內容: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
(一)助學金
1.申請資格:
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A.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B.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C.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
2.補助金額及承辦單位:
家庭年收入
|
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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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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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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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
1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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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部學務處生輔組
進修推廣部學務組
進修學院總務組
|
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
|
|
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
|
|
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
|
|
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
|
3.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2)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5.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6.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7.檢附文件:
(1)戶籍謄本(未婚的學生:應含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的學生:加附學生的配偶)。
(2)學生證影本(新生免付)。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免付)。
8.辦理期限:每年10月25日前(詳細截止期限由各承辦單位另定之)。由學生向各承辦單位(日間部學務處生輔組、進修部學務組、進修學院總務組)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9.補助金額於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中扣除。
10.本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本校另行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
以學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同時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
1.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可依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2.獎助金額度:
領取生活獎助金之學生,應配合參與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依實際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情形發給獎助金,日間部學生以每名每月5,000元為原則。
本獎助金獎助名額由學校視預算情形酌定。如申請人數過多者,則依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如父母雙亡、單親家庭者)優先核給;經濟情況相同時,則依學生學業、操行及各單位需求擇優錄取。
3.檢附文件:申請表。
4.受理期限及方式:
受理期限:每學年第1學期開學後至10月25日前。申請學生可依其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主動提出申請。
受理方式:填妥申請表後,日間部學生交學務處生輔組,進修部學生交進修部學務組、進修學院學生交進修學院總務組再轉課指組彙整辦理。
(三)緊急紓困金:依本校緊急紓困金申請要點規定辦理。日間部向學務處課指組辦理;進修部向學務組辦理;進修學院向學務組辦理。
(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1.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2.承辦單位:日間部學務處生輔組。
3.檢附文件及受理期限:由承辦單位另定之。
4.辦理方式:由學務處生輔組自行訂定,另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四、本要點經「學生就學獎補助金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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