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8日 星期五

有關「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費減免辦法」追繳費用之疑義


依據教育部就「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說明,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


 
2012811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費減免辦法」中規定:「未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得追繳已減免費用」,似已逾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住宿優惠意旨,敬請 教育部重視此偏差問題並妥處。
 
(參考1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本校「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費減免辦法」,自100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http://info.ntupes.edu.tw/ann/show.php?mytid=24143

四、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者,每學期須完成生活服務學習25小時,並以配合學校宿舍服務事項為主。
六、未完成該項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下一學期不得再提出申請,並得追繳已減免費用。
 
(參考2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101學年度第一學期「低收入戶住宿費減免」作業規定:統一先收住宿費,待送件資格審核通過,再一併辦理退費事宜【http://info.ntupes.edu.tw/ann/show.php?mytid=27160

一、100學年度第二學期「低收入戶」住宿生服務時數執行,已於101.6.25完成時數彙整及查核,計有3名低收入戶住宿生未於該學期結束前完成宿舍生活服務時數25小時,依規定須追繳已減免費用(即未完成服務時數1小時,須追繳住宿費200元):
(一)競技三A / 49804032:均未完成宿舍服務時數,追繳住宿費5,000元。
(二)技擊一A / 40008048:均未完成宿舍服務時數,追繳住宿費5,000元。
(三)休閒一A / 40002017:未完成宿舍服務時數21小時,追繳住宿費4,200元。
 
 
2012817)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08110005
承辦單位:高教司

發文日期:101-08-17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10911932

回覆內容:
RICE您好,有關您反映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執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疑義,本部業函請學校妥處。感謝您對助學政策之關心,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2013-01-07)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電子公佈欄


一、依據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本校「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費減免要點」於101.12.22完成修正。

二、本要點修正之重點:
為回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住宿優惠意旨,並彰顯其公益性及合理性:若已減免住宿費學生『未於』當學期完成該項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雖不追繳原先已減免費用,但取消下一學期減免資格。

三、請低收入戶住宿生於學期結束前,即102.01.11(週五)17:00時前,須全數完成25小時,逾時將取消下學期住宿費減免資格(下學期住宿費調整至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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