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103年1月9、10日)崑山科技大學
【提案討論】31案
(原 提 案)36案
第1案:建請修正調整現行校務基金「不發生財務短絀計算方案」以符校務發展需求,提請討論。
第2案:建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同意開放學校申請下載學術研發服務網中各校教師著作資料,提請討論。
*第3案:建請放寬大學得申請外籍學者至我國大學從事不支薪研究之居留證期間為二年,提請討論。
第4案:科學技術基本法放寬後,相關配套策略建置,提請討論。
*第5案:建請教育部鬆綁「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三條中合作機構之認定乙案,提請討論。
第6案:建議教育部能成立教育體系的個人資料保護驗證中心,協助各校建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與進行外部稽核審查,降低各校為申請個人資料保護驗證的花費案,提請討論。
第7案:擬修正大學法第5條、第9條及第35條之條文,提請討論。
第8案:經濟部於今(102)年宣布再度調漲電價,建請教育部協調經濟部應排除教育機構或納入專案補助,提請討論。
第9案:建請教育部開放在職專班得招收大陸人士案,提請討論。
*第10案:建請財政部針對學生在校內舉辦之活動(如舞會、藝文活動),倘收入僅作為社團之用,請免課徵或免裁罰娛樂稅,提請討論。
第11案:有關教育部頒「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要求各校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提請討論。
第12案:建請教育部予以補助各校為配合教育部之政策,提供資源及經費支出,以落實照顧之美意,提請討論。
第13案:各大專校院提供學生參與協助研究計畫或從事部分工時(工讀)機會,係以補助獎勵為前提,爰是類人員(計畫案臨時工及工讀生、兼任助理、教學助理),建議不納入勞動基準法以勞工身分於校內參加勞健保,提請討論。
第14案:教育部來函要求大專校院應為兼任助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案,惟其存在許多執行面問題,建請同意釐清相關問題前暫緩實施,提請討論。
第15案:為請准予私立大專校院以自籌經費延聘之專案教學人員得以計入專任教師師資案,提請討論。
第16案:建請教育部增加私立大學修讀學位之僑生招生名額,提請討論。
第17案:建請教育部增加私立學校修習學位之陸生分配名額,提請討論。
第18案:有關外籍生之中文認證標準建議提供補救機會,提請討論。
第19案:建請籌組全國外文期刊採購聯盟,以促進資源共享及提升使用效益,提請討論。
第20案:畢業生就業資料與公勞保資料整合勾稽回饋。
第21案:建請公立大學院校應啟動適度降低各校招生人數,與私立大學院校共同協力因應國內少子化之衝擊影響,提請討論。
*第22案:因應我國少子化時代來臨,宜予制定公私立大專校院兩類生源分配總量管制,以為整體教育環境平衡、健全之發展。
第23案:建議辦理在校學生出國交流及實習免息貸款,提請討論。
第24案:建議同意招收香港副學士學位或高級文憑學生至台灣各綜合大學升讀學士班三年級,修業期滿後取得各大學學士學位。
第25案:建請教育部對「獎勵私立大學院校校務發展計畫」之作業流程、量化數據填報及訪視督導等要求,持續再做更人性化檢視與合理調整,避免受補助學校為求符合系統機械式計分要求而陷入僵化格局之困境,提請討論。
第26案:建請教育部加強弱勢學生補助,提請討論。
第27案:建議國立大學在各校學生總量下,招收一定比例弱勢學生名額,提請討論。
第28案:建請教育部提供清寒學生短期留學優惠貸款,提請討論。
第29案:獎勵補助經費各項投入教學資源中捐贈之圖書博物、機械儀器及設備不得認列,提請討論。
第30案:有關交換學生學分時數認列,因各國修習週數有所不同,目前鈞部裡規定交換學生以修習雙方學校學分達18週(含)以上者,不符合實際狀況,提請討論。
第31案:評鑑成績對境外招生員額,以及境外專班提報之妥適性。
第32案:十二年國教實施在即,建請教育部律定高中、高職選讀總量比率,以兼顧一般與技職教育穩定發展。
第33案:我國高職各專業類科之核定,宜依未來國家產業人力需求以為核定依準。
*第34案:全面開放四技進修部二專夜間部單獨招生業務。
第35案:建議放寬國立大學校院接受政府編列預算以外之產學合作計畫經費核銷方式案,提請討論。
第36案:現行實習職缺不夠及實習工作內容不符原定期待,建請相關部會研擬獎勵方案,鼓勵企業提出實習機會及優質實習環境,提請討論。
*已撤案
<第 1 案>
提案學校:國立東華大學、國立清華大學
案由:建請修正調整現行校務基金「不發生財務短絀計算方案」以符校務發展需求,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98年4月14日院授主孝三字第0980002266號函、教育部98年4月29日台會(一)字第0980063610號函規定,現行校務基金「不發生財務短絀計算方案」係「依各校前一年度決算之『收支餘絀表』中,『總收入金額』減『總支出扣除學校最近五年國庫撥款增置固定資產比率之折舊費用後之淨額』,作為餘絀衡量之依據。」各國立大學校院依該方案計算結果,倘有財務短絀之情形,即「不得支給編制內教師相關給與、行政人員工作報酬及編制外人員人事費。」該方案立意雖為真實反映國立大學校院營運及財務績效,惟就99年起實施多以來之情形觀察,由於未考量不同發展階段、規模之校院經營實況,對於校齡尚淺之新興大學校院、配合校院整併政策方針肩負轉型任務的大學校院之校務發展需求,實有窒礙難行之虞;甚且對於動支歷年結餘以自有營運資金興建校舍、有效減輕國庫負擔之大學校院而言,更有形成變相懲罰之負面效應。再者,該方案所訂強制性節流措施係屬通案性例示規定,未考量各校院財務短絀情狀之差異皆予一體適用,如貿然施行恐對校務發展造成難以回復之嚴重傷害,更應予以正視。準此,考量政府應保障、獎勵教育科研之基本國策方針,上開方案實有檢討修正必要,為求審慎周妥,爰擬提案討論調整。
二、前揭「不發生財務短絀計算方案」施行多年以來,對於校齡尚淺之新興大學校院、配合校院整併政策方針肩負轉型任務的大學校院之校務發展需求而言,首就「內部結構因素」觀察,由於升等晉級致使法定人事費支出自然成長,以及採行彈性薪資政策所必需之擴張性支出,另配合政府新增稅費支出需自行籌措負擔(如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公共事業服務費率調升造成營運成本增加(如油電雙漲)、配合校院整併納入新建院舍設施之營運費用增加以及部分舊有閒置院舍空間活化利用所需成本,皆使該等校院之校務基金支出結構難以有效抑制。復以「外部環境因素」剖析,近年來由於國內整體經濟成長力道疲弱、政府財政日益窘困、高等教育學雜費凍漲之政策限制、符合特定資格或經濟弱勢之學雜費減免學生大幅增加,復以少子化效應漸趨發酵、碩博班招生需求日益飽和,以致招生入學人數難以提升,皆對該等校院之學雜費收入、建教合作及國庫補助收入、捐贈收入、宿舍場管收入 等造成嚴重影響。
是以,由於「內部結構因素」與「外部環境因素」的雙重影響與連鎖效應,該等新興或肩負整併轉型任務之大學校院,其校務基金收支結構實有潛在條件限制,故現行「不發生財務短絀計算方案」採行最近五年國庫撥款增置固定資產比率的計算公式,無法考量個別大學校院動支自有營運資金興建校舍及購置設備,因無國庫撥款增置之收入當作分子,會影想當年度之折舊比率甚大,以致當年度可扣除之折舊費用相對低,造成帳面短絀進一步惡化,形同不合理之變相懲罰效果,爰此,無法考量個別大學校院的發展階段、規模,以及渠等面臨之機會與限制而予以差異化衡量,實難謂妥適公允,殊值商榷。綜上所述,現行校務基金「不發生財務短絀計算方案」之規範未盡合宜,建請修正調整,以符校務發展需求。
三、次就現行「不發生財務短絀計算方案」規範之強制性節流措施論之,該等通案性例示規定或係基於保守穩健原則,希望各國立大學校院能夠在保持校務基金整體收支動態平衡之前提下推動校務運作,如確有財務短絀情事即須依上級機關命令全面強制節流,以資警戒並求迅速恢復校務基金財務平衡。惟各校院倘發生財務短絀即令採行全面之強制性節流措施,不論其間之情狀差異,亦即縱令財務短絀為負一元者,所需遵行之強制性節流措施與負一千萬元者完全相同,實有未符比例原則之虞。又該等強制性節流措施於理論層次而言或屬可行,並有立即改善短絀數字之效,惟如貿然強制施行,對於長期校譽維持、人才招募培育、師生員工權益保障、教學研究服務品質之維繫等校務發展課題所造成的負面連鎖效應,恐有弊大於利之虞,應予正視。
四、各大學校院建教合作收入(含國科會計畫)購置設備之財源雖有認列收入,但當年度設備之帳面價值是否列入預收收入調整,各校做法不一,此部分未及提列預收收入之學校,當年度來自計畫購置之設備金額與歷年由計畫購置設備所衍生之折舊費用相較,若前者大於後者則此部分將產生賸餘,若後者大於前者將使短絀擴大,依此衡量損益之基礎似與會計理論不符,各校財務報表亦缺乏比較性。
辦法(建議做法):
一、建請調整現行餘絀計算方案,例如:放寬折舊攤還比例、加計政策影響調整數(如法定學雜費減免數、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負擔數)並考量以學生安全立場,校內宿舍必須有一定比率而以自籌營運資金興建宿舍產生折舊可比照代管資產之折舊全額扣除,或另行擬訂其他可行方案,並請考量各校院不同屬性、不同區域、不同發展階段與規模之差異妥予規範,俾期適正表達校務基金營運實況。
二、建請修正現行規範之強制性節流措施,基於輔導優於懲罰之考量,或可按各校院財務短絀狀況予以分級區隔,適度採行必要之因應措施,並允許渠等提出財務結構改善方案之機會,以避免對校務發展造成難以回復之嚴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