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




信件編號
主旨
狀態
完成時間
發文字號
09110300313
教育部違法事實: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
結案
2014/7/31 下午 04:30:56
103731
發社字第1030014894號書函
09110300345
教育部以101學年度第1學期因未調整學雜費短少收入為由,動用101年度預備金補助學校,是否適法
結案
2014/8/12 下午 04:14:20
103812
發社字第1030016285號書函
09110300349
教育部年度及中程施政計畫有關「統合資源建構支持系統,維護弱勢學生受教權益」內容之疑義
結案
2014/8/12 上午 10:21:57

09110300350
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補助應改為對學生補助
結案
2014/8/15 上午 09:01:28
103814
發社字第1030016573號書函
09110300362
教育部「公私立技專校院一覽表」統計數據不一,連年將錯就錯
結案
2014/8/19 下午 03:21:08
103818
發力字第1030016918-2號書函
09110300364
教育部所稱「各校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所參與之服務時數均符標準」不無疑義
結案
2014/8/20 下午 03:52:44
103820
發社字第1030017216-2號書函
09110300366
教育部稱「不宜以勞工基本工資之概念計算助學金」,卻未能「確實改進不如勞工時薪之助學金現象」
結案
2014/8/20 下午 03:52:34
同上
09110300371
有關大專院校弱勢學生獎助金及服務時數等事投書緣由
結案
2014/8/28 上午 10:42:42

09110300379
有關『教育部「公私立技專校院一覽表」統計數據不一,連年將錯就錯』乙事,教育部處理情形
結案
  2014/9/1  12:26:16



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820日)

:有關大專院校弱勢學生獎助金及服務時數等事投書緣由

感謝 貴會費心處理【信件編號0911030036409110300366】二案及其他數案。

依 貴會民意信箱回覆『另為節省您的寶貴時間,有關教育相關建議與意見,建請您直接向教育部提出,可得到更直接更快速的回應』。僅補充說明本人投書緣由:

1、該二事均攸關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案,而該案監察院函副本均行文『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該(99教調49)案後續改善未盡周延等情事,如教育部仍未能妥善處理,本人亦將會繼續向監察院提出申訴。

3、另者,貴會將本人投書信件函轉教育部『請惠予處理逕復,並副知本會』,則教育部回復時,可能更加「慎重」。




國家發展委員會 民意信箱 回覆(2014828日)

您好:

有關您至本會民意信箱說明一事,敬復如下:
    謝謝您來信說明,

敬祝您健康快樂
           國家發展委員會 敬啟


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822日)

主題:有關『教育部「公私立技專校院一覽表」統計數據不一,連年將錯就錯』乙事,教育部處理情形

感謝 貴會費心處理【信件編號09110300362】案及其他數案。

本人前接獲 貴會以電子郵件回覆『台端致本會民意信箱,反應教育部「102學年度公私立技專校院一覽表-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科學校數據不一」一事,係屬教育部權責,本會已移請該部主政。』暨貴會103818日發力字第1030016918-2號書函副本。

本人已接獲教育部部長信箱103822日回復(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家發展委員會轉來您103813日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您來信所提公私立技專校院一覽表統計數據不一等事宜,敬復如下:公私立技專校院一覽表統計資料係由各校自行填報新學年數據,為避免各校填報標準不一致現象,今年起將修改填報系統,系統將新增顯示「填報定義」以避免填報人統計標準不一致,造成不便尚祈見諒。』

依以上處理情形,謹提出補充意見,敬請 參酌:

1、本人投書貴會之緣由,係因此事上年已向教育部提出,該部已知「統計數據不一」卻「連年將錯就錯」未能改正。

2、建議 貴會統一作業規定,參照「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規定『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情形及結果副知本會』,但該作業規定已於10343日停止適用。

國立技專校院學生人數(101學年度)兩種統計數據

私立技專校院學生人數(101學年度)兩種統計數據
http://ricelohas.blogspot.tw/2013/09/101_10.html



國家發展委員會 民意信箱 回覆(201491日)

RICE君:您好!

台端所提有關本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意見,敬復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本(103)122日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整併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於同(103)43日停止適用。

二、行政院訂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做為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依據,本會現係依據該要點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該要點第6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受理;非屬收受機關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荷承 建言及關心國事,謹致謝忱。敬祝
健康如意

國家發展委員會  敬啟



【信件編號0911030031309110300345】二案

教育部部長信箱回復(201495日)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人:高秋香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本(103)718日及同年85日寄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陳情書,該會已於同年731日及812日函轉本部,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有關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相關事宜及動用101年度預備金補助大專院校相關事宜,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查本部於102117日以臺教高()字第1020163886號函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更正案,說明如下﹕

()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本部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基本調幅。本部所公布之當年度基本調幅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當時公布各項指標之最近1年度之數據計算,計算方式為30*1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35*1年之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35*2年之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本年因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需至立法院報告,102學年度基本調幅提前至1月公布,由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當時尚未公布101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因此以100年勞工薪資年增率取代。

()國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等6月來函時,行政院主計總處業於1023月初公布101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60%),當時因未即時更新,基本調幅仍以1.77%公告,惟依101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計算,基本調幅應更正為0.75%。

()行政院主計總處業於1023月初公布101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60%),當時因未即時更新,基本調幅仍以1.77%公告,惟依101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計算,基本調幅應更正為0.75%。

二、另101學年度有1(1)已調降學雜費,其「基本調幅」1.76%為錯誤一節,查101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95%,1.76%則為調整幅度上限。

三、本部為獎勵學校配合本部推動重要政策,101學年度私立技專校院配合本部學雜費不調漲政策,協助學生就學,本部依「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之「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並配合學校整體資源投入情形」指標核予獎勵經費。爰本部於1011213日以臺技()字第1010234597D號函核定中華科技大學101年度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之獎勵經費在案。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喜樂
教育部敬上



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年9月5日)

主題:教育部「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法事實,未作必要之改正

有關本人陳述『教育部違法事實: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乙案【信件編號09110300313

依據 貴會103731日發社字第1030014894號書函,教育部部長信箱已於10395日以電子郵件回復本人,副本諒達 貴會承辦人(mictsai@ndc.gov.tw)。

教育部「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係本人數度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所舉發,為已知「違法」事實。

本人再度向 貴會陳述本案,係因教育部回復內容仍未面對問題,亦未說明將如何作必要之「改正」!

教育部連續二年發生調降學雜費裁處錯誤之「烏龍公文」事件,如何才能促使該部「正式行文」更正?

政府機關應依法行政,建議 貴會促請教育部召集專案會議研商妥處。



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95日)

主題:教育部動用101年度預備金補助未調整學雜費學校,既為重要政策,自應公開說明

有關本人陳述『教育部以「101學年度第1學期因未調整學雜費短少收入」為由,動用101年度預備金補助學校,是否適法』乙案【信件編號09110300345

依據 貴會103812日發社字第1030016285號書函,教育部部長信箱已於10395日以電子郵件回復本人,副本諒達 貴會承辦人(mictsai@ndc.gov.tw)。

教育部回復:本部為獎勵學校配合本部推動重要政策,101學年度私立技專校院配合本部學雜費不調漲政策,協助學生就學,本部依「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之「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並配合學校整體資源投入情形」指標核予獎勵經費。

教育部所稱依「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之「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並配合學校整體資源投入情形」指標核予獎勵經費,純屬「謊言」,因該『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及『整體資源投入』二項指標,係於101717日修正公布,10211日方生效。

行政院10335日函復監察院,有關「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案,教育部檢討研處情形(103教正1)。然教育部對於「動支101年度預備金,補助大專校院101學年度第1學期因未調整學雜費短少收入經費」乙事,完全隻字未提。

教育部動用101年度預備金達66880萬元,金額甚巨,既為推動「重要政策」,自應詳加「公開說明」,其補助額度(含國立大學校院、私立大學校院、私立技專校院)如何分配計算?


國家發展委員會 民意信箱 回覆2014912日)

您好:

您於本會民意信箱洽詢二事,敬復如下:

有關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及動用101年度預備金補助大專院校等事,本會前函轉教育部處理逕復,該部95日回復電子郵件諒達。關於您的再次詢問,本會亦請該部妥處逕復,爾後相關建議,建請您直接向教育部提出,敬請諒解。
敬祝您健康快樂

國家發展委員會  敬啟





教育部回復(20141014日)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人:高秋香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本(103)95日寄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的2封陳情信,該會已於同年月12日函轉本部,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有關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相關事宜及動用101年度預備金補助大專院校相關事宜,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有關調降學雜費幅度一節,本部業於10394日以臺教技字第10300120984號函回覆在案。

二、另有關本部動支101年度預備金﹐補助大專校院101學年度第1學期因未調整學雜費短少收入經費一節,本部101年度學雜費以「安心穩定」為處理原則﹐惟大專校院在油電雙漲﹐但學雜費不調漲的壓力下﹐經營負擔沈重 ﹐爰由本部補助各大專校院因未調整學雜費所短少之部分收入﹐經參酌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措施及辦學綜合成效等指標予以補助。前開補助本部係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並參考1011126日依10177日臺技()字第1010124995B號令修正發布101年度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核配原則辦理﹐於1011213日以臺技()字第1010234597號函核定各校在案。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如意
教育部敬上



1 則留言:

  1. 告政府於台湾领土内使人民使用生活辅助性科技品上让我失去跣本字我以宪法要求侒保护故有文化繁体字连结。科技辅助入繁变筒让我找不到繁体字这严童使龙意法统一前的不平等故求以孙文创宪法保我繁体字传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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