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E投書教育部長信箱(104年10月16日)
有關「德霖技術學院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疑問
1)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24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096833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已刪除「助學金」之「服務學習」規定。
2)德霖技術學院學務處「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中,仍規定:凡申請助學金同學,得依規定由學校安排義務「生活服務學習」,未完成服務學習者,取消申請資格;「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服務時數以每週3小時計,總服務時數共計60小時。
3)為免疑慮,建請 教育部速通知該校學務處改正。
4)教育部<圓夢助學網>助學宣導資訊,亦請一併更新。
參見:
德霖技術學院弱勢助學專區
教育部長民意信箱回函(104年10月21日)
信件編號:201510160004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4-10-21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400906396號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4年10月16日,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事項,敬復如下:
一、臺端反映「德霖技術學院之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中,仍規定申請助學金者,仍需完成服務學習」一案。為敦促學校確實依循本部規定,業已將您的問題函轉學校查明妥處,並將於學校函覆並經本部審酌後,再回覆給您。
二、另本部已修正圓夢助學網宣導資訊,以符合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感謝您對本部的敦促。
三、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6)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教育部長民意信箱回函(104年11月9日)
教育部長民意信箱回函(104年11月9日)
二次回覆日期:104-11-09
發文文號:臺教技(四)字第10400906396號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4年10月16日寄給部長反映「德霖技術學院之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中,仍規定申請助學金者,仍需完成服務學習」的信,經送請學校處理,學校已回覆如下:
現行學校之就學貸款、學雜費減免、高職免學費、弱勢助學專區,其公告內容及申請表業已刪除需「生活服務學習」等相關內容。
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聯絡電話:(02)2273-3567轉631)。謝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圓夢助學網
原網頁
更新後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原公告
原公告
104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公告
一、校內申請時間:104年9月15日起至104年10月20日止
二、申請條件:
本校各類正式學制具學籍且在學的學生(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家庭年總所得在70萬以下,合乎教育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申請時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以放寬計列範圍。
三、於期限內備妥下列資料:(不完備者概不受理)
1.申請書(請自行至本校網頁左下方-就學貸款、學雜費減免、高職免學費、弱勢助學專區,須上網繕打後列印出來,本校圖書館有提供投幣式列印服務。)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內含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配偶者須另加計配偶;如戶籍不同者,須分別檢附;記事欄不可省略)。
3.上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轉學生除外)。
4.降轉生加附原學校未領同一學程助學金證明。
5.父或母或配偶為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加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未提供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辦理地點:
日間部-體育館2樓
課外活動指導組
進修部-第一教學大樓 進修部學務組
五、注意事項:
1.下列助學措施,依教育部規定只能擇一申請,請自行評估並擇優申請:
A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B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K法務部被害人子女
J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G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F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E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M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D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H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2.凡申請助學金同學,得依規定由學校安排義務「生活服務學習」,未完成服務學習者,取消申請資格;「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服務時數以每週3小時計,總服務時數共計60小時。
※已申請其他助學措施,如果要改申請『F.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的同學,請至原申請單位索取「切結書」,註明不領原申請單位之補助,並請原申請單位核章。
*本校收到各類獎助學金來文後,均會公佈於本校「獎助學金資訊網」,請同學隨時上網參閱,以維自身權益。
104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公告
已刪除
2.凡申請助學金同學,得依規定由學校安排義務「生活服務學習」,未完成服務學習者,取消申請資格;「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服務時數以每週3小時計,總服務時數共計6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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