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0日 星期四

有關教育部調查「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免費住宿「受益金額」疑義


【教育部調查表】


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行政院主計總處】

政府社會福利措施對所得分配之影響【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我國所得分配的現況與對策【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2012418RICE投書行政院「院長信箱」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免費住宿調查表(1004月調查9899年度;1014月調查100年度),係提供「主計總處」各該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用(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對所得分配之影響效果)。
 
1、自97學年度起,教育部讓各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其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名為「免費」住宿,卻屬「有償」補助。
 
2、教育部未適當規範「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導致各校規定時數懸殊,部分學校甚至要求高時數工讀,有違原計畫意旨。
 
3、該調查表中,「受益金額」為減免之宿舍費用,並未扣除學生履行「服務時數」換算之價值,統計值有偏差,似有未當。
 

2012426)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04180046
承辦單位:技職司

發文日期:101-04-26
發文文號:臺技字第1010905528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本部已於101418日收到您寄至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的信,首先感謝您的來信。您信中所陳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說明如下:

一、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住宿優惠問題: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各校應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住宿優惠,惟學校得要求申請住宿優惠之學生配合參與學校所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然此生活服務學習與一般工讀性質有別,非屬以時薪計算之對價關係,爰無「宿舍之受益金額應扣除服務實數換算之價值」等問題。

二、有關「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規範,已於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明訂「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

三、俟後如您對於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內容仍有疑義,請逕電洽本部技職司魏妤戎小姐(電話:02-77365860)。再次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教育部技職司敬啟

 
2012426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高教司第四科」100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免費住宿調查表疑義:

該調查表係提供「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用(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對所得分配之影響效果),表中「受益金額」為減免之宿舍費用,惟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各校規定服務時數條件達數十小時不等,名為「免費」住宿,卻屬「有償」補助。

該項補助「受益金額」如計入社福措施之所得移轉,允宜扣除學生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

 
20124月30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04260083
承辦單位:高教司

發文日期:101-04-30
發文文號:臺高字第1010906026

回覆內容:

RICE您好:

有關您於部長信箱反映本部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相關事宜,若有填表之相關疑義,請逕洽本部承辦人(02-77366731)。敬祝

闔家平安

教育部敬復


2012426RICE投書「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有關「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疑義:

政府社福相關措施,如針對低收入戶家庭成員之某項補助,因附帶「有償」條件,其受益金額是否應將有償部分(為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扣除。
 

2012430)行政院主計總處回復
 
您好:
 
所詢政府社福補助是否有扣除有償條件,為您說明如下:
 
一、政府提供之社會福利措施中,為所提有償條件者,如:以工代賑,所獲收入因屬勞動所得,故本調查計入「受僱人員報酬」,非計入從政府移轉收入,無「為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扣除」問題。

二、本調查調查內容請逕至下列網站參考:

三、若仍有疑問,請洽049-2394047,或e-mail:cb22@dgbas.gov.tw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行政院主計總處 啟
 

2012年5月17日RICE再度投書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有關政府社福補助之「實物給付」疑義: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係提供「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用(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對所得分配之影響效果),表中「受益金額」為減免之宿舍費用。

惟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各校規定服務時數條件達數十小時不等,名為「免費」住宿,卻屬「有償」補助。

全國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受益金額,對政府實物給付統計而言,所佔比率甚低,縮減所得差距倍數甚微(未達千分之一),但調查內容仍應嚴謹,特請教:

1、教育部調查表中,「受益金額」是否應將有償部分(為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扣除。

2、「私立」大專校院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受益金額」是否視為「政府」實物給付。

【教育部調查表】

以國立體育大學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服務時數為例:

971972981)免費住宿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應完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為補助免費住宿金額除以100/時後之整數。

982)免費住宿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應完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為補助免費住宿金額除以200/時後之整數。

99199210011002)免費住宿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應完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為補助免費住宿金額除以400/時後之整數。

免費住宿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小時)
補助金額  971  972  981  982
8,170元   81   81    81   40
6,700元   67   67    67   33
5,850元   58   58    58   29

補助金額  991  992 
7,670元   19   19 
6,700元   16   16 
5,850元   14   14 

補助金額  1001   1002
7,170元   17    17 
6,200元   15    15 
5,350元   13    13

 
2012530)行政院主計總處回復

您好:

所詢政府社福補助之「實物給付」疑義,為您說明如下:

一、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洽教育部解釋,受益學生所參與之生活服務學習不同於一般工讀以時薪計算工資,該項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故無「為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扣除」問題。

二、前述計畫之住宿優惠,係由各校自籌經費支應,所以「私立」大專校院所提供之住宿優惠,不屬政府實物給付。

三、感謝您對政府統計的關心,若仍有疑問,請e-mailcb22@dgbas.gov.tw,我們將竭誠為您說明。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行政院主計總處 啟

 
201264RICE再度投書「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有關大專校院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列為「實物給付」之疑義:

1、「私立」大專校院所提供之住宿優惠非屬政府實物給付,則教育部「98-99年公私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100年公私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大事周章填報全國一百多私校每一位受助學生資料,所為何來?

2、「公立」大專校院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然並未編列該項補助專款預算,其經費係由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支應,歸屬為獎助學金性質,且受助學生須負擔「生活服務學習」勞務,難謂「不具對價關係」。

3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其中「生活助學金」(原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為工讀轉型,而「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既屬獎助學金性質,且受助學生亦須「生活服務學習」,受益金額是否計入實物給付,不無疑義。
 
例: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
99525修正)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核定獲得補助者,應配合該學期於學生宿舍之愛校服務,日間部學生60小時,進修部學生40小時。
100921日修正)核定獲得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補助者,應配合該學期於學生宿舍之生活服務學習50小時。

另依據「國立金門大學100學年度學生住宿收費標準」,宿舍收費(元/學期)每人6000元、7000元、8000元不等。

比較:獲得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補助者須「生活服務學習」50小時,其所負擔勞務,約與「生活助學金」每月補助6000元須「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相近。


2012618)行政院主計總處回復
 
您好:

所詢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列為「實物給付」之疑義,為您說明如下:

一、依據實物給付定義,私立大專院校所提供之住宿優惠不屬政府實物給付範圍。已電洽教育部未來無須查填私立學校相關補助金額。

二、依據教育部就「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說明,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故公立學校所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之受益金額列為實物給付。

三、若仍有疑問,請洽電話:049-2394047,或e-mail:cb22@dgbas.gov.tw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私立」大專校院所提供之住宿優惠,不屬政府實物給付!
教育部大事周章填報全國一百多私校每一位受助學生資料,結果是做白工
 
學務處課外組工作報告:04/27 辦理98-99年公私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電子檔逕寄教育部。
 
生輔組(宿舍業務)呈報教育部有關100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劃」低收入戶免費住宿調查表共83名。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50次會議紀錄】101816

討論事項

RICE君陳訴2件︰有關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有諸多缺失與疑義,建請本院調查等情之補充說明乙案。提請 討論案。

決議:函復陳訴人「本院已依台端提供之相關資料,函請教育部說明逕復,並副知本院」後,併案存查。
 

20126月12日 RICE致監察院院長信箱 含補提6月18日資料

本人已理解:投書院長信箱(院務興革),僅屬陳述意見或提出建議,並非依據「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提出陳情。
 
主旨:有關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有諸多缺失與疑義如說明,建請 監察院進行調查。
 
說明: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之經費來源及「生活服務學習」規定等問題:
教育部將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納入「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其後改為「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其經費來源係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自97學年度起,教育部讓各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其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教育部未適當規範「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導致各校規定時數懸殊,部分學校甚至要求高時數工讀,有違原計畫意旨。
 
二、教育部調查「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受益金額之疑義: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免費住宿調查表(1004月調查9899年度;1014月調查100年度),係提供「行政院主計總處」各該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用(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對所得分配之影響效果)。
 
(一)2012517,本人投書「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有關政府社福補助之「實物給付」疑義: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係提供「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用(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對所得分配之影響效果),表中「受益金額」為減免之宿舍費用。
 
惟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各校規定服務時數條件達數十小時不等,名為「免費」住宿,卻屬「有償」補助。
 
全國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受益金額,對政府實物給付統計而言,所佔比率甚低,縮減所得差距倍數甚微(未達千分之一),但調查內容仍應嚴謹,特請教:
 
1、教育部調查表中,「受益金額」是否應將有償部分(為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扣除。
 
2、「私立」大專校院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受益金額」是否視為「政府」實物給付。
 
【教育部調查表】
 
以國立體育大學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服務時數為例:
971972981)免費住宿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應完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為補助免費住宿金額除以100/時後之整數。
982)免費住宿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應完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為補助免費住宿金額除以200/時後之整數。
99199210011002)免費住宿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應完成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為補助免費住宿金額除以400/時後之整數。
 
免費住宿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小時)
補助金額  971  972  981  982
8,170元   81   81    81   40
6,700元   67   67    67   33
5,850元   58   58    58   29
 
補助金額  991  992 
7,670元   19   19 
6,700元   16   16 
5,850元   14   14 
 
補助金額  1001   1002
7,170元   17    17
6,200元   15    15
5,350元   13    13
 
(二)2012530,行政院主計總處回復
所詢政府社福補助之「實物給付」疑義,為您說明如下:

1、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洽教育部解釋,受益學生所參與之生活服務學習不同於一般工讀以時薪計算工資,該項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故無「為履行規定條件所需時間成本換算之價值扣除」問題。

2、前述計畫之住宿優惠,係由各校自籌經費支應,所以「私立」大專校院所提供之住宿優惠,不屬政府實物給付。

(三)201264,本人再度投書「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有關大專校院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列為「實物給付」之疑義:

1、「私立」大專校院所提供之住宿優惠非屬政府實物給付,則教育部「98-99年公私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100年公私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調查表」,大事周章填報全國一百多私校每一位受助學生資料,所為何來?

2、「公立」大專校院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然並未編列該項補助專款預算,其經費係由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支應,歸屬為獎助學金性質,且受助學生須負擔「生活服務學習」勞務,難謂「不具對價關係」。

3、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其中「生活助學金」(原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為工讀轉型,而「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既屬獎助學金性質,且受助學生亦須「生活服務學習」,受益金額是否計入實物給付,不無疑義。
 
例: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就學獎補助實施辦法
99525修正)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核定獲得補助者,應配合該學期於學生宿舍之愛校服務,日間部學生60小時,進修部學生40小時。
100921日修正)核定獲得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補助者,應配合該學期於學生宿舍之生活服務學習50小時。
 
另依據「國立金門大學100學年度學生住宿收費標準」,宿舍收費(元/學期)每人6000元、7000元、8000元不等。
 
比較:獲得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補助者須「生活服務學習」50小時,其所負擔勞務,約與「生活助學金」每月補助6000元須「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相近。


(四)2012年6月18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回復
所詢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列為「實物給付」之疑義,為您說明如下:

1依據實物給付定義,私立大專院校所提供之住宿優惠不屬政府實物給付範圍。已電洽教育部未來無須查填私立學校相關補助金額。

2、依據教育部就「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說明,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故公立學校所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之受益金額列為實物給付。
 
三、綜上,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經費來源係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應歸屬為助學金性質,非為編列專款預算之社會福利給付。教育部將公私立大專校院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受益金額,提報為「政府實物給付」,有造假與浮報之嫌。





2012年9月19日 星期三

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2012年9月18日)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918
發文字號:臺高通字第1010150509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0150509A00_ATTCH3.doc,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檢送修正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份,請各校於101學年度起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稅制落實申請助學金之家庭利息所得條件」及「給予學校更寬鬆之生活助學金申請條件」

二、財政部自99年度起,各類所得之「利息所得」一項,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等規定新增海外所得之稅基,將海外信託及所得等類別之利息所得計列。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本部前以100126日臺高通字第10002214047號函請各校於100學年度配合從寬認定處理。

三、惟101學年度起,配合政府稅制之變革,且考量實務上各類利息之所得均列入查核項目,爰計畫中助學金之申請資格之「存款利息所得」業修正為「利息所得」,請各校於受理學生申請時確實告知,以免爭議。此外,本案一併酌修該項資格得專案審查認定之文字,並明定專案審查認定時其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之規定(詳計畫書第2頁)。

四、另為符應部分學校建議,本計畫業授權各校針對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自行訂定,以維持各校規劃及執行之彈性(詳計畫書第5頁)。

五、至部分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因修課狀況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應由各校先行撥付,若有經費困難時得專案報部(詳計畫書第4頁),以避免延誤撥款有損學生權益。

六、本案相關事宜,大學校院請洽詢本部高教司許翰笙先生(聯絡電話02-77366731);技專校院請洽技職司陳旻舒小姐(02-77365865)。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本部技職司、高教司(均含附件)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本部 96年8月3台高(四)字第 0960119262號函公布
本部 97年6月16台高(四)字第 0970101999號函修正
本部 98年3月3台高通字第 0980033473號函修正
本部 10081日臺高通字第 1000129572號函修正
本部 101918日臺高通字第 1010150509號函修正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既有之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四項,其整體規劃內容如下:

表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項目

措  施    內  容

助學金     補助級距分為 5級,補助金額為 5,00035,000元,減輕其籌措
        學費負擔。

生活助學金   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生活助學金,每月
        核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

緊急紓困助學金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
        際狀況給予補助。

住宿優惠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另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
        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級距              學校類別

第一級 3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6,500
                私立學校 35,000

第二級 超過 30萬~4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2,500
                私立學校 27,000

第三級 超過 40萬~5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0,000
                私立學校 22,000

第四級 超過 50萬~60萬以下   公立學校 7,500
                私立學校 17,000

第五級 超過 60萬~70萬以下   公立學校 5,000
                私立學校 12,000

註: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每年所補助金額比照國立大專校院。

(二)申請資格

1. 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 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三)補助範圍

1.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補助金額。

3.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辦理方式

1. 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專區,主動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於知悉有就學困難之學生,亦應予主動協助。

2. 每年1020日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31日進入本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 每年1120日前,本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 各校依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若有經費困難得專案報部。

5. 私立學校請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向本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五)服務學習

1. 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 服務內容: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 實施原則:
1)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二、生活助學金

(一)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生每月新臺幣 6,000以上之生活助學金。

(二)申請資格: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三)辦理方式:

1. 學校應依各校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 各校得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四)生活服務學習

1. 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1)具危險性之活動。
2)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住宿優惠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 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 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 本項住宿優惠期間應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 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五、經費分擔

(一)助學金:

1. 公立學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

2. 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4,000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

3. 有關注意事項如下:
1)申領助學金學生若因故未完成下學期學業或改申請其他補助者,助學金得核發1/2,學校自籌及本部補助金額皆為原補助金額之1/2
2)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於系統登錄,.請轉出學校於系統註銷該生資料。轉學學生之助學金由轉入學校核發;如有公私立學校互轉情形,核發金額以兩校應發助學金額之平均值計之,並由轉入學校依前開 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如有差額,私立學校由本部補助,公立學校由自籌款支應。
3)倘若助學金補助金額高於上下學期學雜費總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學校依前開 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差額由本部補助。

(二)生活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本部另依各私立學校前項助學金自籌金額比率,由本部生活助學金酌予補助。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四)住宿優惠: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五)各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次一年度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立大學獎補助經費分配之指標。

  


參考: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96979899學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