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9日 星期三

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2012年9月18日)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918
發文字號:臺高通字第1010150509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0150509A00_ATTCH3.doc,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檢送修正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份,請各校於101學年度起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為「配合稅制落實申請助學金之家庭利息所得條件」及「給予學校更寬鬆之生活助學金申請條件」

二、財政部自99年度起,各類所得之「利息所得」一項,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等規定新增海外所得之稅基,將海外信託及所得等類別之利息所得計列。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本部前以100126日臺高通字第10002214047號函請各校於100學年度配合從寬認定處理。

三、惟101學年度起,配合政府稅制之變革,且考量實務上各類利息之所得均列入查核項目,爰計畫中助學金之申請資格之「存款利息所得」業修正為「利息所得」,請各校於受理學生申請時確實告知,以免爭議。此外,本案一併酌修該項資格得專案審查認定之文字,並明定專案審查認定時其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之規定(詳計畫書第2頁)。

四、另為符應部分學校建議,本計畫業授權各校針對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自行訂定,以維持各校規劃及執行之彈性(詳計畫書第5頁)。

五、至部分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因修課狀況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應由各校先行撥付,若有經費困難時得專案報部(詳計畫書第4頁),以避免延誤撥款有損學生權益。

六、本案相關事宜,大學校院請洽詢本部高教司許翰笙先生(聯絡電話02-77366731);技專校院請洽技職司陳旻舒小姐(02-77365865)。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本部技職司、高教司(均含附件)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本部 96年8月3台高(四)字第 0960119262號函公布
本部 97年6月16台高(四)字第 0970101999號函修正
本部 98年3月3台高通字第 0980033473號函修正
本部 10081日臺高通字第 1000129572號函修正
本部 101918日臺高通字第 1010150509號函修正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既有之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四項,其整體規劃內容如下:

表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項目

措  施    內  容

助學金     補助級距分為 5級,補助金額為 5,00035,000元,減輕其籌措
        學費負擔。

生活助學金   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生活助學金,每月
        核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

緊急紓困助學金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
        際狀況給予補助。

住宿優惠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另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
        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級距              學校類別

第一級 3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6,500
                私立學校 35,000

第二級 超過 30萬~4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2,500
                私立學校 27,000

第三級 超過 40萬~5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0,000
                私立學校 22,000

第四級 超過 50萬~60萬以下   公立學校 7,500
                私立學校 17,000

第五級 超過 60萬~70萬以下   公立學校 5,000
                私立學校 12,000

註: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每年所補助金額比照國立大專校院。

(二)申請資格

1. 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 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三)補助範圍

1.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補助金額。

3.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辦理方式

1. 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專區,主動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於知悉有就學困難之學生,亦應予主動協助。

2. 每年1020日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31日進入本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 每年1120日前,本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 各校依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若有經費困難得專案報部。

5. 私立學校請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向本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五)服務學習

1. 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 服務內容: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 實施原則:
1)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二、生活助學金

(一)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生每月新臺幣 6,000以上之生活助學金。

(二)申請資格: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三)辦理方式:

1. 學校應依各校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 各校得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四)生活服務學習

1. 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1)具危險性之活動。
2)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住宿優惠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 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 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 本項住宿優惠期間應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 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五、經費分擔

(一)助學金:

1. 公立學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

2. 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4,000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

3. 有關注意事項如下:
1)申領助學金學生若因故未完成下學期學業或改申請其他補助者,助學金得核發1/2,學校自籌及本部補助金額皆為原補助金額之1/2
2)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於系統登錄,.請轉出學校於系統註銷該生資料。轉學學生之助學金由轉入學校核發;如有公私立學校互轉情形,核發金額以兩校應發助學金額之平均值計之,並由轉入學校依前開 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如有差額,私立學校由本部補助,公立學校由自籌款支應。
3)倘若助學金補助金額高於上下學期學雜費總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學校依前開 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差額由本部補助。

(二)生活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本部另依各私立學校前項助學金自籌金額比率,由本部生活助學金酌予補助。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四)住宿優惠: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五)各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次一年度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立大學獎補助經費分配之指標。

  


參考: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96979899學年度)
 

1 則留言:

  1. 請問7年的定期存款利息,
    算不算在家庭列人口利息新台幣兩萬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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