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2010年10月監察院調查報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損及學生權益(99教調49)


調查報告

案  由:


據訴: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疑似利用該計畫之「助學金」,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學習服務,執行成效涉有偏差,損及學生權益等情乙案。


調查意見:


本案係陳訴人陳訴:教育部96年度起推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陸續放寬弱勢學生的申請資格,並增加可能的獎助項目,以協助弱勢學生的生活負擔與照顧。然有學生反應校方以助學名義,要求學生為校服務固定時數,成為變相「工讀」。弱勢學生通常都會在外打工,以賺取生活費與學費,教育部擴大辦理上開計畫之目的,在放寬申請資格、提高補助額度,希冀減輕學生的經濟壓力,而專心於課業的學習,立意良善,若有校方扭曲其意,要求學生變相工讀,或以生活學習服務來換取補助資格將影響學生課業學習,亦違背教育部照顧弱勢學生之美意,更甚影響執行績效,實涉有違反公平正義及學生就學權益之嫌。


本案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24次會議決議派查後,99年7月29日函詢教育部,該部同(99)年8月20函復到院,並於9月17日約詢教育部相關人員,業經調查竣事,茲臚陳調查意見如次:


一、教育部未明確規範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標準,致部分學校時數過高,變相為「工讀」,壓縮學生學習與籌取生活費時間,允宜檢討改進


(一)憲法第159條揭諸:「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第161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憲法規定旨在國民不分貧富、性別、階級等差異,擁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機會,且為達成一律平等目標,並於第161條規定廣設獎學金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另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


(二)教育部公布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載明:「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現有的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


1、整體規劃內容如下: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措施、內容)

助學金:補助級距分為5級,補助金額為5,000~35,000元,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生活學習獎助金: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獎助金,每月核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
緊急紓困金: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免費住宿: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

2、助學金辦理方式


(1)助學金(三)辦理方式 4. 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辦理方式 6. 次年3月底前學校列印清冊向教育部核銷補助經費。

(三)上開助學金措施,其以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助為目的,然不含求學所需生活費,故生活費不足時,如無家庭或慈善人士協助,學生只得經由打工賺取。本院於「政府部門針對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之檢討」乙案,調查意見即指出:「教育部於前揭98年7月8日函函復本院表示,私立技專校院學生97學年度每月之平均生活費為8,500元,倘每小時薪資以95元計算,則學生每月需打工89.5小時始能足敷生活所需。以每天打工8小時計,需打工11.2天左右。上述打工時間係以打工機會充裕計算得出,如校內工讀機會不足,而學校又位於偏遠地區,則打工機會更加不足,學生如以打工方式籌措生活費將更加艱辛,導致經濟弱勢學生忙著打工,嚴重影響學業」。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就消極面言,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外,就積極面言,國家更應積極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或就學之學生。教育部就憲法與教育基本法之意旨言,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扶助弱勢學生就學,立意良善,然就該計畫內容中,助學金與生活學習獎助金其本有差異,教育部97年因採納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與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各大專校院代表意見後,認為申領助學金者,在不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原則下,課予「生活服務學習」義務,避免學生心存不勞而獲的僥倖觀念,並彰顯教育的目的與意義,此本應尊重,但該部未統一律定助學金之生活學習服務時數,而授權學校規劃,導致部分學校有未規定服務學習時數者,或訂定需服務學習者兩類,其中訂定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學校,換算時薪最低為125元,最高3,500元,服務時數最高要求184小時,最低為10小時,各校標準不一,顯有不公。助學金係由學校及教育部共同負擔,教育部卻未加規範,導致各校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落差甚鉅,部分學校時數過高,變相為「工讀」,壓縮學生學習與籌措生活費時間,甚至「助學金」工作時數與「工讀」時數並無不同,此顯有疏漏。另教育部授權學校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卻未規定參考之標準,易發生弊端,致違反助學金設立之本意,且恐對學生產生威脅與不確定之感受,此亦有瑕疵之處,皆允宜一併檢討改進。


二、助學金之生活服務範疇教育部未以規範,導致其與工讀制度相混淆,允應檢討改進


(一)本院於「政府部門針對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之檢討」乙案調查意見七、指出:「為使學生珍惜所得資源,學習奉獻,回饋社會,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規定接受清寒助學金之學生從事一定時數志願服務之作法頗值參考」,合先敘明如下:


1、按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自85學年度即投入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公私立高中職清寒助學方案」,視清寒學生的需求,每學期給予一萬元助學金以減輕家庭負擔,並讓學生能專心求學,造就成為社會可用之材。該會認為,由於參與清寒助學的慈善團體很多,唯彼此之間欠缺溝通聯繫的網絡,導致資源無法有效控管,因此91學年度實施「生命轉彎-港都聯合助學方案」,聯合高雄地區慈善團體共同辦理清寒助學金發放,避免社會資源重複的浪費,讓真正需要的學生都能得到適當的協助;另一方面,該會結合學校、民間團體建立清寒學生輔導支持系統,協助他們消除心理困境,增強信心且勇於逐夢,並能自助助人,回饋社會。又該方案改變以往救濟方式,實施以「權利義務對等」之精神,規定接受清寒助學金補助學生每學期必須從事一定時數社區志願服務工作,藉以培育學生具備「取之社會、用之社會」的心,讓社會產生良性循環,讓感恩的心,回饋的心,得以代代相傳,薪火相延。


2、查我國現行助學措施,除「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生活學習獎助金,係以各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同時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外,助學金部分,多直接提供學生補助,惟為使學生珍惜所得資源,學習奉獻,避免學生養成依賴之習性,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要求學生志願服務之做法頗值參考。


(二)大學法第1條第1項:「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另憲法第158條及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2項,大學作為教育機構並肩負發展國民道德、培養學生健全人格之任務(司法院釋字56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因此大學教育乃「國家百年大計,影響深遠,具高度之公共性及強烈之公益性」(司法院釋字659號理由書參照)。專科學校法第1條規定:「專科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之規定,以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


(三)教育部於本院函詢時表示:「本部已多次函請學校安排學生生活服務學習時,其學習內容應具教育意義,且以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為原則。另外,於辦理年度綜合業務研討會議時亦加強與各校溝通宣導,並提供各校執行經驗之分享與交流機會,使各校能依既有條件彈性訂定適合學生之生活服務學習內容」。


(四)生活服務範疇未見符合大學與專科學校宗旨亦與教育部之相關規範不符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助學金」辦理方式本與「生活學習獎助金」內容本有差異,申請條件亦有不同,然實施方式皆可有或要求生活服務學習,但教育部並未就兩者生活服務學習內容範疇予以規範區隔,並要求各大學應注重其公共性及公益性,以期協助申請助學金之學生完成發展國民道德、培養健全人格之任務,導致各校差異甚大,部分學校工作性質為打字、接電話、輸入資料、打掃、送公文等一般事務性工作,實與大學法開宗明義之「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及專科學校法「養成實用專業人才」宗旨,尚屬有間,亦與該部認為「各校所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應具教育意義,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顯有落差。若相較於部分醫學校院讓學生協助義診,換算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或有部分社工科系,則讓學生至國中小學擔任弱勢或課業落後學生課業輔導教師,並折算為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前後兩者更顯其差異。

綜上,教育部未訂立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範疇,導致部分學校「助學金」與「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工作內容並無軒輊,除可能產生同工不同酬之疑慮外,亦有違大學及專科學校之設立宗旨與該部見解,教育部允應檢討改進。


三、「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應可參酌不同變項,以趨近實質平等


(一)教育基本法第4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二)司法院釋字485號解釋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


(三)教育部訂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辦理助學金之資格乃為 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無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申請:


1、申請資格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列計人口存款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不動產價值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2、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 依家庭年所得不同,區分為5級級距,分別為:
(1)第1級:30萬元以下。
(2)第2級:超過30萬元~40萬元以下。
(3)第3級:超過40萬元~50萬元以下。
(4)第4級:超過50萬元~60萬元以下。
(5)第5級:超過60萬元~70萬元以下。

(四)上開計畫僅就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為規範,未慮及家戶人口數及就學人口數等亦為影響之重要因素,例如全戶收入36萬元,但全戶人數為2人或5人時,其所能分得資源顯有不同,因此教育部應斟酌學生家庭之全戶人口數、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周全規定,不應單僅以家庭年所得、家庭應列計人口存款利息所得及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不動產價值所得等,作為申請資格之依據;至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避免犧牲學生在校學習與生活,以期達成教育實施以致力開發潛能與追求自我實現之要求。


處理辦法:


一、調查意見一至三,函請教育部檢討改進見復並函復陳訴人。

二、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調查報告(Offi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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