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 星期一

陳述意見:有關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案後續改善未盡周延等情事(2013年8月23日)

201371投書監察院「院務興革」信箱

主 旨:有關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案後續改善未盡周延等情事,建請 監察院投以關注。

說 明:

一、教育部修正計畫增訂「服務學習」實施原則,迄今施行兩年仍有諸多未改善情事

(一)99教調49案關係函文

1、監察院函文:教育部於1018月辦理「101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計畫及就學貸款等綜合業務研討會」,並於1011016日將會議資料暨QA等公布於「圓夢助學網」。該會議資料附錄「弱勢助學計劃重要函文」,收錄有99教調49案監察院函文七件:(199101999)院台教字第0992400548號函;(2100121日院台教字第10024300540號函;(3100420日院台教字第1002430189號函;(4100719日院台教字第1002430318號函;(51001114日院台教字第1002430539號函;(6101223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106號函;(7101615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319號函。

2、教育部復函:本人(以下稱RICE)多次請求監察院提供有關99教調49案教育部復函,監察院前後已提供六件:(199126臺高(四)字第0990182043號函;(2100511日臺高(四)字第1000067938號函;(310092日臺高(四)字第1000127614號函;(41001221日臺高(四)字第1000208078號函;(5101423日臺高(四)字第1010032977號函及附件(註:監察院僅提供「技專校院」調查表,未提供「大學校院」調查表);(6101723日臺高(四)字第1010112740號函。

(二)監察院審核意見:服務時數上限50小時,只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是否合適

依據監察院100121日函審核意見:「助學金服務時數上限為50小時,則只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相當於每小時100元,是否合適應再斟酌」。復依監察院100719日函審核意見:「請該部說明如何落實不宜以勞工基本工資之時薪概念計算『助學金』之具體措施,並確實改進不如勞工時薪之助學金現象」。

100年基本工資(時薪)為98元,其後年年調高,101年時薪為103元,102年時薪為109元。公立學校第五級助學金5,000元如服務50小時,與近二年一般工讀金5,000元相對工時不到50小時比較,確有助學金不如工讀金之慮。如與「生活助學金」6,000元之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相比較,公立學校5,000元助學金的服務時數即便是40小時,也明顯苛刻。

公立學校規劃服務學習時數,自應考量助學金第五級補助5,000元,如規定服務50小時是否妥適。但100學年之初,仍發生不可思議的事,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於100101公告全學年服務學習80小時,亦即領取5,000元助學金要服務80小時。當時,RICE以電子郵件提醒該校學務長,該校隨即召開臨時行政會議,將全學年服務時數修正為40小時。

根據搜尋資料,100學年度公立學校規定50小時者,計有: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金門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等五校;另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則於101學年度將原規定的10小時提高為50小時。規定40小時者,計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等三校。規定36小時者,計有: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等二校。規定35小時者,有國立體育大學一校。

公立學校共53校,101學年度規定50小時者有6校,35~40小時者有6校,30小時者有6校,20小時以下者有11校,免服務者有24校。其中服務時數多於30小時者,似宜修訂為較合理之服務時數。

(三)監察院審核意見: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等四校參酌他校之規定,修訂較合理時數

依據監察院101615日函審核意見:「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興國管理學院、慈濟大學等,服務學習每學年時數90小時,南榮技術學院為100小時,且服務學習內容(助學金)與生活服務學習內容(生活助學金)並無軒至。如以助學金11萬(每學期5,000元),服務90小時計,時薪約為111元,相較於101年度起最低時薪103元之規定,難謂『無對價關係』,應請上開四校參酌他校之規定,修訂較合理之服務時數」。其後,三校已調降101學年度服務時數:南榮技術學院由100小時降為70小時,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由90小時降為60小時,慈濟大學由90小時降為50小時,但興國管理學院維持90小時不願調降。

依據101913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興國管理學院學生服務學習時數應參酌慈濟大學等三校之事項確實檢討改進見復」。其後,1011123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目前興國管理學院服務學習每學年時數為90小時,尚符相關規定,併案存查」。事實上,興國管理學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實施辦法」修正後條文,仍依據教育部97年修正計畫辦理,僅將「生活服務學習」改稱「服務學習」及修訂服務時數,教育部如逕為認定該校符合相關規定,不無疑義。

依據教育部100學年度(技專校院)服務時數調查表,規定服務時數達90小時以上者,尚有大仁科技大學100小時、嶺東科技大學90小時;但未知何故,監察院並未要求該二校改善。另南臺科技大學填報100學年度服務時數調查表,全學年服務時數為50小時,但該校約3000名學生於101學年度上學期增加服務50小時,實際上全學年服務時數為100小時,教育部並未妥善處置,監察院一直被矇騙。

(四)學校須負擔助學金經費,因而要求較多服務時數,形成『變相工讀』現象

教育部100學年度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說明: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教育部修正計畫迄今施行屆滿兩年,仍有部分學校規定服務時數過多,僅將「生活服務學習」改稱「服務學習」,事實上二者並無太大差別。

私立技專學雜費收費標準低於私立大學,申領助學金學生比率卻約為私立大學的兩倍,亦即私立技專需承擔更多助學經費支出,此為弱勢助學計畫(共同助學)制度規劃之最嚴重偏差所在。因此,100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提出:「建議教育部重新衡酌學校補助金額比例;維持教育部補助金而學校補助部分改由弱勢學生申請校內工讀助學方式給予補助」及「弱勢助學金之提撥逐年增加,學校財務負擔加大,在學雜費配合政府不調漲中,建請教育部增加編列補助學校專項預算或規定領取此助學金者必須要工讀」等二提案。101年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再提出:「請教育部全額負擔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提案,詳如附件1

私立學校負擔共同助學經費,以致排擠工讀金,部分學校因而要求較多服務時數。私立學校負擔的助學金,為14000元(第一、二級)與10000元(第三、四級),平均約為每生12800元。學校如將12800元用於「一般工讀金」,工時約120小時上下;12800元如用於「生活助學金」,相當於生活服務學習85小時。相較之下,如學校規定申領助學金學生服務80小時以上,服務時數顯然過多。

私立學校第五級助學金12,000元(教育部負擔),服務時數如為80小時,則與「生活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相當。學校規定申領助學金學生服務80小時,等於將教育部補助助學金當作「生活助學金」。100101學年度規定服務時數80小時者,有逢甲大學、台灣首府大學、康寧大學、台北城市科技大學、東方設計學院、中州科技大學等校,服務時數明顯不合理。

私立學校共109校,根據搜尋資料,101學年度規定100小時者有1校,90小時者有1校,80小時者有8校,64~70小時者有3校,60小時者有9校,50小時者有42校,35~45小時者有20校,25~32小時者有13校,20小時以下者有7校,免服務者有5校,顯示多數學校規定服務時數已趨正常合理。但服務時數多於70小時者,似宜修訂為較合理之服務時數。

(五)教育部有關服務學習「時數合理」實施原則之規範過於含糊

依教育部修正計畫之服務學習「時數合理」實施原則:「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基此,多數學校規定於當學年度下學期(一般為六月底)完成服務時數,僅執行一個學期。有些學校係規定自獲得核定之日起,至下學期完成,或於次學年申請前完成。

部分學校未能認清教育部修正計畫意旨,曲解服務學習「時數合理」實施原則。如100學年度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即為規定每學期45小時,於申請時(提早)開始服務。台北城市科技大學規定80小時,在531以前完成,等於每學期40小時,亦為提早開始服務。康寧大學每學期40小時,上下學期均須服務。大仁科技大學100小時、東方設計學院80小時,學生『可』提早開始服務。逢甲大學每學年80小時,將服務期間延伸至11月;嶺東科技大學每學年90小時,服務期間包含次學年度上學期。南臺科技大學則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及次學年度第一學期,分別公告服務50小時。

各校規劃服務時數,應以當學年度內正常「服務期間」為宜,即查核結果確定後至第二學期結束止。其衡量基準可參考致理技術學院實例,按該校原公告100學年度服務時數為100小時,未久即再公告修正:「依每週3小時計算,第一學期公布後僅剩五星期即期末,服務時數為15小時,第二學期50小時,共65小時,弱勢助學金補助級別之服務時數皆修改為65小時,於730以前完成服務時數」。基此,教育部率爾認定「每學年服務學習時數100小時」符合相關規定,卻未檢視學校規定的「服務期間」是否合理,實有為少數學校護航之嫌。教育部應針對各校服務時數錯誤樣,界定當學年度合理服務期間,統一解釋或適度修正實施原則規範。

教育部官方刊物「高教技職簡訊」,於10111月刊登『助學計畫圓夢』一文:「經過檢討改進之後,教育部目前規定各校每學年的服務時數,不得超過50個小時,並要求各校安排的服務內容應注重公共性及公益性,以協助學生發展國民道德、培養健全人格為任務。許多學校對於服務學習也有了更彈性的作法」。RICE曾於10112月兩度投書教育部,詢問該報導所稱「每學年服務時數不得超過50個小時」是否屬實及是否應更正,但教育部均迴避正面回應,詳如附件2

(六)部分學校要求領助學金學生服務時數過多,相關服務學習規定尚有疑義

1、佛光大學(參見附件3)

佛光大學兼採「私校收費」與「公校收費」,因而「公校收費」助學金亦為比照公立學校。該校於100學年度實施要點,原規定服務時數區分不同等級,經教育部10011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要求改正,已修正為:一律為一學年64小時(一學期32小時),並獲教育部核備。該校復於1001228日公告:「本學年分配服務時數未達64小時者以原核定數為準」。亦即,100學年度(公校收費)領取5,000元助學金者,係依原公告服務30小時。該校101學年度仍維持一學年64小時,全校僅有1名學生領5000元助學金(公校收費),卻需服務64小時,成為全國最不幸的弱勢學生!

佛光大學規定服務時數誤謬之處,係以上下學期都要服務為立案基礎,且迫不及待要求學生於申請時就開始服務。該校校長曾任教育部長,然業務單位(學務處)心態不正確,作法一直走偏,令人難以理解。至教育部「同意核備」該校實施要點,亦有未當。

2、南臺科技大學(參見附件4)

南臺科技大學是全國學生人數最多的科技大學,也是申請弱勢助學金人數最多的學校。該校102515日舉開101學年度第二學期師生座談會,學生提問:「弱勢補助時數太多,有變相工讀的疑慮」。校方回應:「本校申請弱勢助學計畫補助同學之服務時數係依教育部弱勢助學補助計畫辦法內容實施(請詳閱相關辦法),而己身以自助方式,適度付出心力換取相關補助權益,這亦是全人教育、自助而人助的一環,相信你的收穫會更豐富」。

為何南臺科技大學仍有「變相工讀」的疑慮,為何該校每學期都公告服務50小時。因為,該校將「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提升為校務會議通過,將服務學習當作「工讀」時數分配,還大剌剌地納入該校「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

南臺科技大學於101910日公告「912900起請100學年度申請弱勢助學補助通過同學上網登錄服務學習單位」。911RICE於第一時間投書教育部,提出疑問:該校100學年度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100學年下學期服務50小時,101學年度第一學期服務50小時,等於需服務100小時,是否有當。教育部當日回復:經洽學校表示,該校新生係以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並未違反該計畫規定上限。顯然,教育部採消極態度,未作適當處置,技職司輕率認定該校無違失,實有虧職守。

其後,RICE發現該校「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竟將「生活助學金、弱勢助學金」列入「工讀助學金」,遂於1011217日投書教育部,提出疑義。案經教育部回復:函轉學校查明妥處。至10235日獲教育部回復:學校業於1011226日、102223日以南科大學字第1010013618號及1020001544號函覆。依該校1011226日函,尚聲稱:「申請學生一學年可享有兩學期之補助權益(每學期50小時 × 2)共計服務100小時,與部頒計畫相符」。至該校「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已於10224日完成修正,刪除原納入規定之二種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方式,但該要點附表「工讀生員額分配彙整表」,仍包含「弱勢助學金」學生。

10236RICE投書該校校長室,指出該校相關違失情事。318接獲該校回復,猶辯稱符合教育部規定。RICE確知該校無意採取補救措施,遂於318二度投書該校校長室,提出三點補充說明。此外,311RICE投書教育部,詳細提出有關南臺科技大學違誤情事等之補充意見。318再度投書教育部,將學校回覆內容提供教育部長官參考。

南臺科技大學20122月、9月及20131月三次公告,均為:申領通過弱勢學生助學金須配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顯見該校並未遵循教育部修正計畫意旨。該校100學年度第二學期已公告執行服務學習50小時,故次學年第一學期公告追加執行服務學習50小時,當屬無效。

RICE經於102111日獲得監察院提供教育部100學年度(技專校院)服務時數調查表,證實南臺科技大學填報100學年度(助學金)服務時數為每學年50小時。該校偏離正軌,惡意曲解服務學習實施原則,竟以不當手段欺矇監察院、教育部。該校101學年度繼續維持100小時不合理時數,更獨居全國第一。該校以「信義誠實」辦學,卻變成「荒腔走板」至極,令人惋惜。

3、大仁科技大學(參見附件5)

大仁科技大學100學年度規定服務100小時,但監察院並未要求該校改善。101531RICE投書教育部,對該校100學年度規定提出疑問。案經教育部回復:該校所訂時數為全學年100小時(共2學期),尚無違反計畫時數上限之規定;另服務學習之執行方式及內容係各校自行規劃,如未涉及不法或不當情事,本部原則尊重各校權責。65RICE再度投書教育部提出質疑,66獲教育部回復:爾後您如再就同案再次來函,本部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不予處理。

101103RICE再度投書教育部,對該校101學年度規定提出疑問。案經教育部回復:函轉學校查明妥處。1017再獲教育部回復:學校業於1011012日以屏仁秘字第1010001369號函覆。依該校回覆說明,略以:「本校各項公告表單已先修正。相關法規將於下一次獎學金管理審核委員會提案件修訂。事前提出服務學習申請原為善意提醒,既與規定不符,本校已修改公告內容,請學生靜待鈞部審核結果後再行申請」。其後,該校已公告「每學年服務學習時數下修為80小時」。然而,依可服務期間,合理時數應少於70小時。

大仁科技大學執行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後,導致「工讀金」幾乎消失。該校101年發起「弱勢學生圓滿安心就學獎助學金」千萬基金募款活動,至1025月已募集超過300萬元。該校101學年下學期起推出第一期「幸福工讀」,提供125位學生工讀。

4、台北城市科技大學(參見附件6)

台北城市科技大學100學年度規定服務80小時,於101531日前完成。101313RICE投書教育部,針對該校服務期間及切結書提出質疑。案經教育部回復:函轉學校檢討處理。至521獲教育部回復:該校已處理原切結書之相關文字。但是,該校對於服務期間不合理之處,並未檢討。

該校101學年度服務時數維持80小時,1011019RICE再度投書教育部,提出質疑:參照該校101學年度行事曆,學生似無法如期完成服務時數。案經教育部回復:函轉學校查明妥處。1126獲教育部回復:學校業於1011121日以城市秘字第1010010467號函覆。依該校回覆說明,略以:「服務期間上限由校內獎助學金委員會於100830日充分討論後通過實施。針對部分申請未核准同學,為顧念其權益,其核准前服務之時數,核以工讀金支付,實屬權宜措施,亦為本校照顧弱勢之善意,並未違背服務學習之精神與作法」。該校堅持提前開始服務並無不當,令人傻眼。1011214RICE再度投書教育部,提出補充意見:該校應屆畢業生服務時數,宜依實際可服務期間酌予修訂,另在校生完成服務期限允宜展延。案經教育部回復:本部業轉請學校參處。

10211RICE再度投書教育部,針對該校進修推廣部仍規定「生活服務學習」等提出疑問。案經教育部回復:函轉學校查明妥處。121獲教育部回復:學校業於102117日以城市秘字第1020000374號函覆。依該校回覆說明,略以:「凡上學年合格且本學年仍申請者,同學可先行執行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並於教育部複審合格後,透過本校進修推廣部及各班導師補認證時數(未合格者,則已服務時數以工讀金核發)」。可知,該校進修推廣部仍未將「生活服務學習」改為「服務學習」。

綜上,台北城市科技大學規定服務時數過多,學生必須提早開始服務,且將「服務學習」視同「工讀」,未符教育部修正計畫意旨。

5、台灣首府大學(參見附件7)

台灣首府大學100學年度規定服務時數80小時,服務期間自核准生效後,於下學年度申請前服務完畢。但該校未遵行服務學習實施原則,仍規定申領「助學金」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101518RICE投書教育部提出疑問,案經教育部回復:函請學校說明。530獲教育部回復:經審視學校所檢附資料及說明,案內該校修正條文,部分規定未臻完善,已去函學校要求改善。當時,教育部要求該校修正者,主要是「生活助學金」相關條文。

該校101學年度公告,仍未將弱勢學生助學金(圓夢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修訂為「服務學習」。1011018RICE再度投書教育部,案經教育部回復:轉請學校查處。至101125日,該校再度修正實施辦法,終於將「生活服務學習」修訂為「服務學習」。

台灣首府大學規定服務時數較多,一直維持「生活服務學習」規定,分配學生至各單位服務,也就是當作「工讀」,未符教育部修正計畫意旨。

6、康寧大學(參見附件8)

康寧大學100學年度原依補助金額分別規定服務時數,經教育部10011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要求改正,該校1116校長核定,修正為「每學期服務時數至少20小時,最高不得超過40小時」。其後,再於101321日學務會議修正為「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該校尚規定「於學期末未完成服務時數者,每小時扣操行成績0.5分,最多以扣20分為限」。

RICE未獲監察院提供教育部100學年度「大學校院」服務時數調查表,原未能確知康寧大學100學年度服務時數。但依該校1011218日公告101學年度弱勢助學金通過名單,其中說明「再次提醒,每學期仍須服務40小時,請同學於10214日前儘速服務完畢」,而知該校全學年服務時數為80小時。102314RICE投書教育部,提出該校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疑義。教育部10243日回復:本部業另函請學校查處,俾憑本部進一步了解,並俟查處結果儘速惠復台端。至今,RICE尚未接獲教育部回復。

康寧大學規定每學期服務40小時,卻為上下學期都要服務。依該校實施辦法規定:「每學年教育部核定補助後,由學務處生輔組分配至各單位服務」,則於第一學期末完成服務40小時似有困難,明顯自我矛盾。

7、逢甲大學

逢甲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補助與服務學習實施要點,授權由學務處規定服務學習時數。該校「弱勢學生助學服務學習方案」自始即規定服務時數80小時,應屆畢業生40小時。服務期間原規定「一般生12~次年11月,應屆畢業生12~次年6月」,等於全年無休。100學年度起已改為「一般生次年1~11月,應屆畢業生次年1~6月」,但未調降服務時數。

據該校一名學生表示,他們曾向教育部投書,教育部答覆:「有關『時數合理』部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換言之,以一學年度觀之,上限則為100小時」,學生於是自嘲「無言認命」。該校藉由延伸較長服務期間,規定較多服務時數,實有失大器風範。

8、嶺東科技大學

嶺東科技大學100學年度規定服務學習90小時,監察院並未要求該校改善。依該校實施辦法,規定服務期間「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起至次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止」,將學生服務學習統籌分配單位,規定「經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之學生,如經任用單位考核服務紀錄為『服務學習不力者』,提請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其次學年核發就學補助金之資格」。該校仍以「生活服務學習」視之,形同變相「工讀」。

嶺東科技大學延伸服務期間,形成兩學期全年無休,以規定較多服務時數,實過於苛刻。

9、中州科技大學

中州科技大學100學年度服務學習時數以每學年80小時為上限,該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作業細則」特別規定:學生若有特殊原因無法參與「服務學習」,得向課指組提出減免時數之申請,並由「弱勢助學減免服務時數審核小組」審核通過後,得酌予減免時數。而該校審核小組係由教務長、學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學務長為召集人。

該校101學年度「服務學習承諾切結書」載明:服務學習必須於101學年結束前完成(102731日前,畢業生於102430日前)。然該校服務學習「實施日程、服務時數及單位,待教育部審查通過後公佈之」。可知,服務學習須於當學年結束前完成,卻又規定較多服務時數,產生矛盾。

10東方設計學院

東方設計學院100學年度規定服務80小時,該校「弱勢學生助學金及住宿優惠補助要點」規定:接受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者,『當學年度』須完成80小時之服務學習時數。事實上,等同學生必須提早開始服務,極不合理。

該校規定服務時數較多,因而開放學生提前申請服務學習。該校特別規定:「在教育部尚未公告通過名單前,若需提前申請服務學習,則需先行至國稅局申請上年度之財產證明清單,送至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核,俟審核通過,才可執行服務學習」。

11興國管理學院

興國管理學院100學年度規定服務90小時,且不願調降,於是監察院同意存查。事實上,該校之服務學習實施辦法,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有待商榷。該校修正後實施辦法條文,仍依教育部97616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辦理,其服務學習方式「結合學校現行工讀作法為基礎,安排學生至學校相關處室服務學習」,明顯未符教育部修正計畫意旨。

該校於1001117日公告「100學年度服務學習說明會」,當時係依據學務會議通過修正實施辦法,規定服務時數40小時(每學期);100127日該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實施辦法,復將服務時數增為45小時(每學期)。亦即,該校係於查核完成後,調高服務時數,有違「程序明確」實施原則。該校規定「於查核結果確定後之次年一月至十月十五日期間實施完畢」,依此服務期間,該校規定服務時數確實過多,極不合理。

二、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受益金額等問題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免費住宿調查表(1004月調查9899年度;1014月調查100年度),係提供「主計總處」各該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用(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對所得分配之影響效果)。針對該調查表所列免費住宿「受益金額」乙欄,101418RICE投書行政院「院長信箱」,提出疑問:1、自97學年度起,教育部讓各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其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名為「免費」住宿,卻屬「有償」補助;2、教育部未適當規範「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導致各校規定時數懸殊,部分學校甚至要求高時數工讀,有違原計畫意旨;3、該調查表中,「受益金額」為減免之宿舍費用,並未扣除學生履行「服務時數」換算之價值,統計值有偏差,似有未當。

上述投書經轉教育部(技職司)於101426日回復: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住宿優惠問題: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各校應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住宿優惠,惟學校得要求申請住宿優惠之學生配合參與學校所規定之生活服務學習;然此生活服務學習與一般工讀性質有別,非屬以時薪計算之對價關係,爰無「宿舍之受益金額應扣除服務實數換算之價值」等問題。101426RICE再度投書教育部,提出有關「高教司第四科」100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免費住宿調查表疑義。案經教育部(高教司)回復:若有填表之相關疑義,請逕洽本部承辦人。

為釐清有關該調查表疑義,RICE101426日、51764三度投書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請求解釋,案經行政院主計總處430530618回復,提供說明:「1、依據實物給付定義,私立大專院校所提供之住宿優惠不屬政府實物給付範圍。已電洽教育部未來無須查填私立學校相關補助金額;2、依據教育部就「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說明,服務學習時數與住宿優惠金額不具對價關係,故公立學校所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之受益金額列為實物給付」。基此,教育部連續兩年大事周章,要全國一百多私校填報每一位受助學生資料,結果竟然是「做白工」!

依上述行政院主計總處回復說明,RICE向監察院陳訴︰有關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諸多缺失與疑義,建請監察院進行調查。案經101816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50次會議決議:函復陳訴人「本院已依台端提供之相關資料,函請教育部說明逕復,並副知本院」後,併案存查。但是,RICE至今並未接獲任何機關復函,教育部相關違失亦尚未釐清。

(二)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生活服務學習時數,由學校自行規劃

教育部將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納入「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其後改為「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其經費來源係各校學雜費收入提撥之就學獎補助款。97學年度起,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其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依據教育部說明:「此生活服務學習與一般工讀性質有別,非屬以時薪計算之對價關係」,但部分學校仍有違失,RICE曾投書教育部提出疑問,如下:

1、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該校規定:「未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得追繳已減免費用」。101811RICE投書教育部,建議重視此偏差問題並妥處,817教育部回復:業函請學校妥處。其後,該校經已於1011222日完成修正,10217日公告說明修正之重點:已減免住宿費學生『未於』當學期完成該項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雖不追繳原先已減免費用,但取消下一學期減免資格。

2、國立台東大學:該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公告,規定「獲得減免住宿費的同學必須進行公共服務:依補助金額計算服務時數,男同學服務24小時,女同學服務32小時」,101811RICE投書教育部提出疑問,817教育部回復:業函請學校妥處。其後,該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公告,已修正為「獲得減免住宿費的同學必須進行生活服務學習: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依學校規定」。但該校實際上仍維持時數。

3、國立屏東教育大學:該校規定「低收入戶學生減免住宿費服務學習時數視每學期住宿公告一般房減免額度除以200核計」,另規定「未完成基本生活服務學習者下一學期不得再提出申請,並得追繳已減免費用」。101811RICE投書教育部提出疑問,817教育部回復:業函請學校妥處。該校經於「101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計畫及就學貸款等綜合業務研討會」中提出見解:「經討論認為,低收入戶生減免住宿費之費用,均來自一般生所繳之學雜費,若再行調整折抵服務時數,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恐造成一般生另類相對的剝奪感。是否能因學校類型、學生數規模、資源補助及地域關係等因素配合相關政策進行因地制宜之調整與修正。本校基於前述各大學間之資源差異,恐無法與各大學進行齊頭式之調整與修正」。教育部回應:「本案學校以『除以200』之設算方式,係以『時薪』之概念規劃而有違計畫之定位,並不妥當。而為因地制宜且因校置宜,各校要求服務時數之高低,當然得根據學校區位、公私立別或相關標準訂定之,並無所稱齊頭式調整之問題」。其後,該校101104日已修正為「低收入戶學生減免住宿費服務學習時數視每學期住宿公告一般房減免額度做彈性調整」。但該校實際上仍維持原時數。

其他公立學校依住宿費用金額,分別規定每學期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尚有國立體育大學、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等校,教育部實應予統一解釋並加以規範。公立學校免費住宿受益金額既然列為政府「實物給付」,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實不宜過多,且應限定為「宿舍服務學習」。另住宿優惠期間尚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似宜以每週時數定之。

私立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經費來源係各校自籌,非屬政府「實物給付」,部分學校視之為「住宿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自行規劃,當屬大學自主範疇。但有部分私立學校亦以「時薪」之概念規劃,或規定時數偏多,教育部是否應予規範,值得商榷。

三、各類學雜費減免方案與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亟待整合

(一)強化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

1016月有一位立法委員提出有關「教育不正義」專案質詢,教育部答覆:「本部業就社政、財經、勞政及教育等領域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籌組『高等教育助學政策專案小組』,並將適時邀集相關部會單位,共同逐步規劃制度性之高等教育助學政策;規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層級明確之高教助學政策藍圖,專案小組將持續定期召開會議,廣泛就上開政策規劃所涉及之各項助學措施定位、認定標準、資格、補助金額之合理性及衡平性進行討論」。另經建會1022月完成「我國推動經濟弱勢學生之人才培育政策分析與發展」研究報告,提出短中長程建議,其中短程建議包含:「對目前既有之各類學雜費減免方案進行檢討,並讓經濟弱勢學生能依其實際需求選擇最有利的扶助方案」,詳如附件9

社會救助法修正後,教育部預估原申請助學金者將有約三成(約3萬餘名)學生改為申請(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補助,並聲稱各校提撥弱勢助學金之經費支出將逐年降低。100學年度因社會救助新制伊始,新增中低收入戶甚少,101學年度新增中低收入戶約達預估值半數。但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與「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同屬教育部主管,卻產生兩制競合問題,教育部說法:「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額度為30%,依現行學雜費基準約相當於『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第1級助學金額。兩項措施均屬學雜費減免性質,不得重複請領。爰請學校受理相關申請時務使學生知悉並權衡自身需求後(如是否有參與服務學習意願等),擇一申請」。然而,弱勢助學金採定額補助,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十分之三,但各校各學院應繳納學雜費不一,如屬學雜費數額較少者,其可減免金額反而少於助學金。中低收入戶學生如同時符合第一級助學金資格,而選擇補助較多的助學金,私立學校須負擔「共同助學金」每人14,000元,教育部經費負擔反而減輕。

教育部於102417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報告,但被退回。依該調整方案草案所列配套措施「教育資源合理分配並強化對弱勢學生的助學補助」,教育部擬提高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比率,由目前的減免十分之三,提高為減免二分之一,及提昇年收入70萬以下學生之助學措施。事實上,「大專學雜費調整」與「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是兩回事,教育部對於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比率過低,本應立即適度調高以符實際,而不應該當作調漲學雜費的籌碼。

多年來,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與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發生重疊部分難以整合之現象,符合雙重資格之農漁民子女,多擇優申辦補助較多的第一、二級助學金,此亦為私立學校共同助學金負擔大幅加重之主因。立法院曾於986作成決議,建請適度提高農漁民子弟獎助學金發放金額。另一方面,又9811月、9912月審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農業發展基金時,因其中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預算數高達19億元,占農委會撥補農發基金總數之8.82%,建議行政院應儘速召開跨部會會議,責成教育部研謀補助計畫,將該費用回歸教育支出。

(二)大專校院助學措施自主化

教育部「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於9495學年度實施,該方案被譏為「五鬼搬運法」,形同劫貧濟貧。其後,教育部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96學年度起實施。然而,從「共同助學金」到「弱勢助學金」,無論公立或私立學校,均認為助學經費負擔過重,導致排擠相關教育資源。近幾年,各校原有工讀金大幅削減,自學雜費收入提撥之學生獎補助經費,分配運用日益畸形化。近年教育部對私立學校的獎補助經費及弱勢學生學費補助,可參見教育部現任常務次長陳德華於1009月發表的「私立大專院校整體校務發展獎補助辦理現況的檢討」一文,如附件10

依據教育部102年度施政計畫,有關年度施政目標「統合資源建構支持系統,維護弱勢學生受教權益」,已提出重要助學政策,包含:「助學對象標準化」、「助學項目自主化」及「助學措施合理化」等導向。其中「助學項目自主化」說明:「衡酌歷來私立學校基於私校弱勢學生比例明顯高於公立學校,致相對提撥經費造成其辦學負擔;且因係由本部與各校共同辦理,衍生相互之間對於相關助學措施相關規定(如要求學生進行服務學習淪為變相工讀之譏)認知迥異,爰未來本計畫擬將適度將本部經費與各校經費脫鉤辦理,本部經費回歸照顧法定弱勢學生;其餘各校配合款項則轉型為獎學金性質,以於未來少子女化趨勢下,作為各校招生之誘因,亦將可有效促進各校間良性競爭」,詳見附件11

公立學校有關對弱勢學生補助經費問題,可由預算書編列觀之。國立大學校院預算與會計制度紛亂,已導致校務基金財務績效資訊不明。如國立大學校院竟將「弱勢助學金」列入「學雜費減免」科目,使得財源結構失真。另教育部為符合法定「特殊教育經費」及「原住民教育經費」所佔比例,於該部「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預算,編列有:1、特殊教育經費:補助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辦理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教育所需經費;2、原住民教育經費:對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及獎學金等經費。事實上,該等預算係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重複計列,等於是「隱藏版」補助。公立學校學雜費減免早期為「公務預算」,但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後,卻「墨守成規」仍由學校編列預算,造成經濟弱勢學生較多的學校,負擔日益加重。教育部依立法院決議,98年度補助提撥弱勢助學經費逾學雜費收入9%之公立技專校院;100年度起更因社會救助法修正,編列預算補助公立技專校院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這些補助卻是「補助學校」,而非「補助學生」。參見附件12

綜上,為期達成大專校院助學措施自主化,私立學校「弱勢助學金」應改為全部由教育部補助;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與「弱勢助學金」均應改為由教育部編列預算。亦即將教育部原編列補助學校的經費,提撥部分額度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如此,在教育總經費不變之下,做預算科目調整與經費移撥分配,學校財源結構與財務績效當趨向簡明易懂;學校自學雜費收入提撥之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可恢復常態運用;有充裕經費用於「工讀」、「研究生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等,才是學生之福。另有關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係屬社會救助措施範疇,應考量納入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

四、建議

(一)教育部應立即修訂102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充規範有關助學金「當學年度內可執行服務學習時數」及免費住宿「每週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二)有關「南臺科技大學」不實填報調查表涉詐欺,並曲解助學計畫意旨而有「變相工讀」之實,教育部對99教調49案後續改善未盡週延且怠忽處置,建請 監察院調查糾正。

(三)有關教育部「高等教育助學政策專案小組」實際規劃進展,現今學雜費減免與弱勢助學措施缺失,及學校自學雜費收入提撥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執行成效,建請 監察院專案調查。

(四)教育部欲以調漲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來挹注弱勢助學經費,其實是缺乏說服力的。值此社會救助新制實施、12年國教將上路之際,弱勢助學措施應有大格局之整合與改革作為。補助弱勢學生就學經費調撥合理化,校務基金財務績效能夠客觀評估,則常態性大學學雜費調整機制自然可推行無阻。

附件1: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提案

1-1】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20116月)提案
 
1-2】全國技專校院校長會議(20126月)提案

附件2:高教技職簡訊「弱勢助學」專題報導

2-1】高教技職簡訊第71期(201211月)助學計畫圓夢

2-2】弱勢助學金:目前規定各校每學年的服務時數,不得超過50個小時

附件3:佛光大學服務時數一律為一學年64小時
 
3-1】佛光大學意見信箱答覆有關服務時數修訂之意見(20111129

3-2】佛光大學101學年度「弱勢助學金」服務時數

附件4:南臺科技大學每學期都要服務學習

4-1】南台科技大學全校師生座談會有關弱勢助學服務學習問題彙整

4-2】南台科技大學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變成每學期都要服務學習

4-3】南台科技大學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不合理且程序不明確涉詐欺

附件5:大仁科技大學101學年度服務時數下修

5-1】大仁科技大學助學金全學年服務學習時數下修為80小時(101學年度)

5-2】大仁科技大學千萬獎學金募款現況

附件6:台北城市科技大學每學年服務80小時,於531以前完成

6-1】台北城市科技大學服務學習時數以每學年80小時為上限

附件7:台灣首府大學實施辦法多次修正

7-1】台灣首府大學「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辦法」多次修正

附件8:康寧大學每學期服務40小時,每學年服務80小時
 
8-1】康寧大學弱勢助學金每學期服務時數

附件9:規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層級明確之高教助學政策藍圖

9-1】立委李俊俋向行政院提出質詢(20126月)

9-2】經建會「我國推動經濟弱勢學生之人才培育政策分析與發展」研究報告

附件10:德華BLOG「教育論壇」

10-1】私立大專院校整體校務發展獎補助辦理現況的檢討(20119月)

附件11:教育部102年度施政計畫提出助學政策

11-1】教育部102年度施政計畫

11-2】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將大幅修訂

附件12: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預算與會計制度紛亂

12-1】公立大學校院財源結構:學雜費減免

12-2】教育部預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特殊教育經費

12-3】教育部預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原住民教育經費

附註:以上陳述意見副本(不含附件)同時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請 教育部參酌。
 
 
2013823)監察院陳情信箱答覆

答覆內容:

一、台端10271日電子郵件敬悉(文號:1020780915)。經查所訴本院99教調49號調查案後續改善情形未盡周延等情乙案相關資料中,未見所述之附件1至附件8,且自第7頁至第16頁均為重複第7頁之內容,請台端提供完整陳情書暨附件資料,俾供憑辦,復請查照。

二、依據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62次會議決議辦理。

三、本信箱僅作為答復陳情案件使用,如有陳訴或續訴,請郵寄台北市忠孝東路12號監察院收或利用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cy.gov.tw「陳情專區」。謝謝!

監察院陳情信箱102823
 
 
2013823RICE投書監察院「院務興革」信箱

有關99教調49號調查案後續改善情形未盡周延等情乙案(文號:1020780915)相關資料,於監察院全球資訊網『院務興革查詢』係完整顯示(如附件)。
 
【附註】監察院陳情信箱有字數限制(15000字),當初RICE上傳時並未顯示異狀。可能是該院網站系統轉檔至承辦單位時,只有前15000字,才發生這個烏龍。



2013年12月16日)監察院回覆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66次會議紀錄】1021212

討論事項

RICE君陳訴:有關99教調49號調查案後續改善情形未盡周延等情乙案。提請 討論案。

決議:有關陳訴人指陳「教育部修正計畫增訂生活服務學習實施原則,迄今施行兩年仍有諸多未改善情事」案之辦理事項︰
一、抄核簽意見三之(一)-1,函復陳訴人。
二、影附陳情書(含本院上網所下載之相關資料),函請教育部說明目前(101學年度)各校「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改進情形。

三、陳訴內容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各類學雜費減免方案與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亟待整合」等事項,移請監察業務處另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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