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教育部「假」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假」補助

 
RICE投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201487日)

主題: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補助應改為對學生補助

教育部自104年度起,對各校對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實際數將納入基本需求補助額度計算(104年度基本需求補助,以各校101學年度提供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金額為補助基準)。然此種做法仍未能解決目前教育部及公立校院之預算不實與會計混亂等問題;為期校務基金相關法規對『學雜費收入』之定義更為明確,宜廢止『學雜費減免(-)』科目,有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應比照對私校學生補助方式,於當年度核實補助。建議國發會召集專案規劃改正不合理的預算與會計制度,及時於105年度步入正軌。

教育部「假」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假」補助
http://ricelohas.blogspot.tw/2014/01/blog-post.html



國家發展委員會回覆(2014814日)





教育部回復(20141226日)

有關國立大學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及補助相關事宜

承辦單位:會計處
承 辦 人:郭憲宇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寄給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信,已轉交本(教育)部處理,謝謝您的來信。
您信中所提本部對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補助應改為當年度對學生補助及廢止學雜費減免科目等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會計處處理,敬復如下:

  本部為使弱勢學生能安心就學,訂定各項弱勢學生助學措施,凡具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及原住民籍學生等身分,即可申請學雜費部分減免或全額減免,另為使補助確實用於教育上,並避免學生須先繳交學雜費再領回補助而有財務負擔,爰由各國立大學校院編列預算對學生學雜費予以減收或免收,而本部則將各校學雜費減免金額納入基本需求補助額度計算。

  現行國立大學校院對學雜費減免之會計處理,係以總額法方式,完整表達重要財務資訊,各校將減免前學雜費收入總額帳列「學雜費收入」科目,並將學雜費減免金額帳列「學雜費減免」科目(為「學雜費收入」科目之減項),兩者相抵後即為學校實際收取學雜費收入之淨額,考量總額法較學雜費收入僅表達淨額之方式更能完整反映交易實況,爰尚不宜廢止「學雜費減免」科目。上述作法,如同商業會計事務處理,以「銷貨折讓」科目作為「銷貨收入」科目減項,並非以互抵後之淨額表達。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958郭憲宇)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教育部為鼓勵各校持續提供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且不造成學校財務負擔,自104年度起,各校對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實際數將納入基本需求補助額度計算,以104年度基本需求補助為例,將以各校101學年度提供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金額為補助基準,於通知104年度基本需求補助額度時,將單獨列示補助各校學雜費減免額度,105年度起,各校基本需求補助額度總額將因學雜費減免實際數變動而有增減之情形。

各校102學年度提供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措施經費,教育部將納入105年度基本需求計算予以補助。


以上教育部所採取的新措施
即為多年來預算造假之


 
 
 



 
校務基金教育部公務預算重複計列疑義2014/01/13
 
103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第65頁)編列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之特殊教育所需經費……,符合特殊教育法第9條有關不得低於4.5%之規定;編列原住民教育之相關經費……,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有關不得低於1.2%之規定。
 
(第69頁)教育部:原住民教育推展及各級學校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等>本年度預算數包括5.64億元補助校務基金辦理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及發放獎學金等經費。
 
疑問:
 
1、近數年,校務基金與教育部公務預算補助特殊教育經費及原住民教育經費,均係重複計列(加總時已扣減屬重複計列之公務預算增撥基金)。
 
2103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國立政治大學提案>建請教育部予以補助各校為配合教育部之政策,提供資源及經費支出,以落實照顧之美意。說明>教育部要求各校配合事項……大專校院對各類學生學雜費減免(軍公教遺族學雜費減免、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現役軍人子女等),均由各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建議:大學校長不知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已含特殊教育經費及原住民教育經費補助。建請主計總處錄案處理。


 
主計總處回應(2014/02/06

本案經洽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為維持國立學校基本營運所需經費,每年對各校均提供基本需求補助,103年度編列5.64億元補助校務基金辦理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等經費,其中對國立大專校院與高中職之補助分別為2.32億元及3.32億元。

二、上述對國立大專校院之補助,係採以「學生人數」為基礎之補助機制,依學生人數按不同學科採不同權重核算補助額度,補助其一般教學與研究經費及學生公費與獎助學金等所需財源,另國立高中職則以員額數、學生數、班級數及校舍面積等作為設算基礎,補助其人事費、業務費及學生公費與獎助學金等。

三、綜上,由於目前教育部對各國立大專校院基本需求補助係以總額補助方式辦理,並未單獨列明對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等經費,該部為使補助機制更臻明確,擬自104年度起,於核定對各國立大專校院基本需求補助時,明列對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等項目之數額。

 
 

 

國立政治大學提案:建請教育部予以補助各校為配合教育部之政策,提供資源及經費支出,以落實照顧之美意,提請討論。








 


預算總說明 
、其他事項 二、原住民教育經費10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3年度教育部預算「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10210212324日)

臨時提案

八、「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明定各級政府對於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應減免其學雜費,「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明定原住民學生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於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印領清冊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為避免類似東華大學質疑以校務基金支應原住民族學生之學雜費減免,導致招收原住民族學生愈多,其校務基金負擔愈重,並錯認原住民學生是學校的負債,爰請教育部應將學校招收原住民族學生情況列入教育部對國立大學及國立專科學校績效型補助款及基本需求補助款等補助經費之補助依據,並自104學年度起調整前開補助經費,以鼓勵國立大學及國立專科學校招收原住民族學生。

(提案及連署人:鄭天財 孔文吉 黃志雄 陳碧涵 陳淑慧)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條文

103110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

第 九 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九。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條文

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791令修正公布第9、10條條文


歷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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