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0日 星期六

83~87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標準

87學年度
<日間部>公立大學平均調幅11%,私立大學平均調幅5.5%
 
86學年度
<日間部>公立大學平均調幅10%
 
85學年度
<日間部>公立大學平均調幅11.11%,私立大學平均調幅2.90%
<夜間部>私立大學平均調幅2.59%
<研究生>85學年度起公立大學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
 
84學年度
<日間部>公立大學平均調幅11.81%,私立大學平均調幅4.06%
<夜間部>私立大學平均調幅4.50%
<研究生>84學年度起私立大學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
 

 
 
教育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87)()字第八七八五五二號
 
受文者: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含技術學院、師範校院、體育學院、軍警校院)
 
主 旨:茲核定八十七學年度公私立大學學雜等費徵收標準如附表一、二、三、四,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一、本學年度公立大學日間部學雜費及八十五學年度前入學之夜間部舊生學分學雜費平均調幅上限為百分之十一;私立大學校院日間部學雜費及八十五學年度前入學之夜間部舊生學分學雜費平均調幅上限為百分之五五。夜間部轉型為正規學制班(或乙部)學雜費收費標準比照日間部各學系標準收取,進修推廣教育學士班學分學雜費收費標準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自八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公立大學研究生,均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八十四學年度起入學之私立大學研究生之收費,由各校自訂標準,舊生仍按其原入學學年度收費規定收費。
 
二、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私立學校退撫基金依各校實收之學費百分之二收取(含日、夜間大學部、進修推廣教育學士班及研究生)。
 
三、電腦實習費、語言教學實習費、宿舍費等仍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其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由學校自行向學生公布。
 
四、因應本學年度學雜費之調整,請各校依下列措施配合辦理:
 
() 本部所定學費調整之幅度為最高限,各校應考量相關資源狀況及實際教育成本之增加,在此上限範圍內決定適當的調整幅度。對於不同類科,亦可考量實際成本之差異,在此調幅上限之範圍內,分別訂定適當之調幅。
 
() 各校應對經濟上有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協助,透過導師或設置專責單位對於經濟上有困難的學生提供諮詢之協助。
 
() 各校所收之學雜費中,必須提供至少百分之三(不含政府補助經費)作為學生就學補助,包括獎學金、助學金、就學貸款、減免及工讀金……,其補助之對象及標準由各校自訂辦法,並應在招生相關資訊及網路公佈。
 
() 學校如未達到前項要求,本部將根據追蹤評核,於下年度學校補助款中扣減(公私立均同)。
 
五、檢附「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大學日夜間部學雜費徵收標準」(如表一)、「八十七學年度私立大學校院教職員工退撫基金收費標準」(如表二)、「八十七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等費收費附註事項」(如表三)、「八十七學年度公私立大學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收費方式及標準」(如表四)各乙份。
 
部長 林 清 江
 
 
 
教育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86)()字第八六八七六五七號
 
受文者: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含技術學院、師範校院、體育學院、軍警校院)
 
主 旨:茲核定八十六學年度公私立大學學雜等費徵收標準如附表一、二、三、四,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一、本學年度公立大學日間部學雜費及八十五學年度前入學之夜間部舊生學分學雜費,平均調幅百分之十;私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標準,維持八十五學年度收費標準,不予調整。公私比為一比二二七。夜間部轉型為正規學制班學雜費收費標準比照日間部各學系標準收取,進修推廣教育學士班學分學雜費收費標準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自八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公立大學研究生,均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但不得低於舊生之收費;八十四、八十五學年度入學之私立大學研究生之收費,由各校自訂標準,舊生仍按其原入學學年度收費規定收費。
 
二、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私立學校退撫基金依學費百分之二收取(含日、夜間大學部、進修推廣教育學士班及研究生)。
 
三、電腦實習費、語言教學實習費、宿舍費等仍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其收費標準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自行向學生公布。
 
四、檢附「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大學日夜間部學雜費徵收標準」(如表一)、「八十六學年度私立大學校院教職員工退撫基金收費標準」(如表二)、「八十六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等費收費附註事項」(如表三)及「八十六學年度公私立大學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收費方式及標準」(如表四)各乙份。
 
五、副本及附件(含表一至表四)抄陳立法院、抄送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第六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僑務委員會、監察院、審計部、考試院、銓敘部、考選部、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本部各單位。
 
部長 吳  京
 
 
 
教育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
(85)()字第八五五一一一六四號
 
受文者: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含技術學院、師範校院、體育學院、軍警校院)
 
主 旨:茲核定八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大學學雜等費徵收標準如附表一、二、三、四,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一、本學年度公立大學日間部學雜費平均調幅百分之一一一一,私立大學百分之二,公私比為一比二五。公立大學夜間部學雜費維持八十四學年度收費標準,私立大學夜間部每學分「學分學雜費」調增三元,平均調幅百分之二五九;自八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公立大學研究生,均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但不得低於八十四學年度入學舊生之收費;八十四、八十五學年度入學之私立大學研究生其收費由各校自訂標準,舊生仍按其原入學學年度收費規定收費。
 
二、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私立學校退撫基金依學費百分之二收取(含日、夜間大學部及研究生)。
 
三、電腦實習費、語言教學實習費由各校按學生於電算中心、語言中心使用設備之時數及耗材自定收費標準;宿舍費由各校依附表三第十三點所列收費計算公式自行計算之。前述收費標準之計算方式應向學生公布。
 
四、檢附「八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大學日夜間部學雜費徵收標準」(如表一)、「八十五學年度私立大學校院教職員工退撫基金收費標準」(如表二)、「八十五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等費收費附註事項」(如表三)及「八十五學年度公私立大學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收費方式及標準」(如表四)各一份。
 
五、副本及附件(含表一至表四)抄陳立法院、抄送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第六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僑務委員會、監察院、審計部、考試院、銓敘部、考選部、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本部各司、處、會。
 
 
 
教育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84)高字第三六三四
 
受文者: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含技術學院、師院校院、體育學院、軍警校院)
 
主 旨:茲核定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大學學雜等費徵收標準如附表一、二、三、四,請查照辦理。
 
說 明:
 
一、本學年度公立大學日間部學雜費平均調幅百分之一一八一,私立大學百分之四六,公私比為一比二七;公立大學夜間部學分學雜費維持八十三學年度收費標準,私立大學夜間部每學分「學分學雜費」調漲五元,平均調幅百分之四;自八十四學年度起入學之公立大學研究生,改按()基數加()學分費(依所修學分數收取)方式處理,私立大學研究生之收費由各校自訂標準,舊生仍按其原入學學年度收費規定收費,惟依從優從寬精神,如各校所訂新標準對學生有利(標準較低),舊生得比照辦理。
 
二、本學年度起取消私立大學彈性學雜費制度,將原該收費納入學費、雜費或學分學雜費標準內,在該上限額度內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但八十三學年度彈性收費未達第三階段條件之學校,須將相關資料報部專案核定。
 
三、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私立學校退撫基金依學費百分之二收取(含日、夜間部及研究生)。
 
四、電腦實習費、語言教學實習費、宿舍費等仍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其收費標準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自行向學生公布。
 
五、檢附「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大學日夜間部學雜費徵收標準」(如表一)、「八十四學年度私立大學校院教職員工退撫基金收費標準」(如表二)、「八十四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等費收費附註事項」(如表三)及「公私立大學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收費方式及標準」(如表四)各乙份。
 
部長 郭 為 藩
 
 
 
教育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83)高字第四一六六六號
 
受文者: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含技術學院、師範校院及軍警院校、中興法商學院)
 
主 旨:茲核定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大學校院學雜等費徵收標準,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一、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標準維持上(八十二)學年度收費標準,不予調整。各私立大學校院彈性收費原則仍按八十二學年度各校原實際收費數額,向學生收取費用。
 
二、八十三學年度公私立大學校院學雜費徵收標準未調整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夜間部「學分學雜費」(以上均含基數及彈性收費)、學分費、音樂學系個別指導費等。
 
三、宿舍費、電腦實習費、語言教學實習費等因各校狀況不一,仍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自定收費標準並公布之,以確定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其中計算宿舍費之銀行基本存款利率年息,應自八十二學年度的百分之七調整為八十三學年度的百分之六八七五(依臺灣銀行六個月期存款利率年息訂定。)
 
四、本(八十三)學年度「私校教職員工退撫基金」按學費百分之一五徵收,夜間部按學分費占學分學雜費比例百分之一五計算,學分費占學分學雜費之比例,按日間部「學費」占「學雜費」總額平均數(約百分之七五六八)計算。(詳見教職員工退撫基金收費標準表)。
 
部長 郭 為 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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