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3日 星期四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




106-11-23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教育部重行擬具的「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該條例草案對於辦學績效不佳的私立大專校院,已加強監督管控機制,避免學校財團法人藉由轉型或退場,將原有校產挪用或變賣,圖利少數私人或團體,以確保其公共性。此外,並鼓勵私校得透過轉型、改制、設立其他教育階段學校或調整現行營運模式,朝多元面向發展。

賴院長指出,少子女化不僅衝擊私立大專校院,也造成公立大專校院同樣衝擊,請教育部嚴肅面對。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主管機關得提供諮詢或輔導,鼓勵私立大專校院改變現行營運模式。(草案第4條)

二、學校財團法人(簡稱學校法人)申請改制或設立高中以下學校之程序。(草案第5條)

三、私立大專校院轉型時,對教師之協助相關措施。(草案第6條)

四、私立大專校院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情形。(草案第7條)

五、專案輔導學校設校基金及不動產應辦理信託,未信託之財產辦理一定金額採購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草案第8條)

六、專案輔導學校法人應負之責任;專案輔導學校應公告財務資訊,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單位辦理學校財務監控事宜。(草案第9條、第10條)

七、專案輔導學校現有學生受教權益之保障;主管機關應加派社會公正人士充任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公益董事與公益監察人及其相關機制;學校直接停辦或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之相關規範。(草案第11條至第13條)

八、學校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條件及程序,及對於其財產、改辦情形之監督機制。(草案第14條)

九、學校停辦後,其教職員工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教職員工薪資、資遣費及超額年金,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受清償。(草案第15條、第17條)

十、主管機關應命學校法人解散之條件、程序,及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載明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者,其土地增值稅記存及繳納之規定。(草案第16條、第19條)

十一、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之設置及相關規範。(草案第18條)

十二、該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1171231日止。(草案第20條)












106-11-23

為改善高等教育品質,積極因應國內少子女化趨勢,教育部提出「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教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說明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教育部表示,由於大專校院生源將逐年減少,學校財務勢必受到影響,可能產生學生併班上課、教師授課時數減少等影響相關權益甚鉅之事項。本次推動立法,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且私校轉型及退場事項涉及層面複雜,如以個別修法方式辦理,恐緩不濟急,所以制定專法,以協助私校轉型或退場。

該條例完成立法後,將強化辦學績效不佳學校之監督機制,例如列為專案輔導之學校應將設校基金及不動產交付信託、公告財務資訊、並由主管機關加派公益董事及監察人等。另為活化及再利用現有學校資源,鼓勵私立大專校院透過改制、設立其他教育階段學校、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等,配合學校特色之條件,調整經營模式,朝多元面向發展。相關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專案輔導學校認定基準包括財務、教學品質、註冊率等基準,主管機關公開專案輔導學校名單。(草案第7)

()專案輔導學校設校基金及不動產應辦理信託,未信託之財產辦理一定金額採購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以強化財務監督機制。(草案第8)

()主管機關應加派公益董事與公益監察人至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並規範公益董事對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事項有不同意見時之處理機制。(草案第12)

()學校改辦後在一定年限內,原設校基金及不動產應予信託,若未依改辦計畫辦理,法人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其財產歸屬地方政府,避免學校法人藉由退場,將原有校產挪用或變賣。(草案第14)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其賸餘財產歸屬不適用私立學校法第74條規定,僅能歸屬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或地方政府,確保其公共性。(草案第16)

()主管機關為保障教職員工權益及學生受教權,應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協助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並得辦理補助學生或融資等事宜。(草案第18)

教育部表示,為即時協助保障學生就學權益,藉由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的設置,補助學生就學、轉學或教學相關費用,並非補助學校法人;另得以融資方式,解決學校無法立即籌措資金之困境,並妥處教職員工轉職及離退等相關事項,期能導引私校更穩健發展,以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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