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100~103學年度)







新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自104學年度起實施,已刪除「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台北校區(康寧專校)公告


公告編號 :26762
公告種類 :學生公告
公告對象 :全校學生 , 台北校區教職員
公告單位 :學務處
公告人姓名 :
劉怡伶 (llin)
公告人電話 :420
公告開始日 :2015/9/16
公告截止日 :
2015/9/23
公告標題 :~~new~~104大專弱勢助學補助申請開始囉!!!
公告內容 :Dear 康寧人:

104學年度大專弱勢助學補助申請開始囉!!!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措施:(限本校五專四、五年級及二專、大學部學生申請)

1. 每年辦理一次,合格者補助款於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扣抵。(多退少補) 
2.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申 請 資 格 政府及學校補助金額大專校院 生活學習服務時數
  級別 家庭年收入
第一級 30萬以下 35,000元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27,000元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22,000元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17,000元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12,000元
申請對象:具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3)台北校區同學請上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補助系統申請並下載,經家長簽名後檢附3個月內戶口名簿(含註記)及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証明送學務處課外組收。
3.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4年10月5日止。
4.本學年度起無需執行服務學習時數。
5.詳細辦法請參閱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要點。

新公告

單位學務處發公告者課外組來源192.168.?.?
標題好消息!弱勢助學本學期開始不用工讀囉!請踴躍申請~相關網址人氣85
時間2015-09-21 14:46:19相關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教育部【弱勢助學】獎助學金
一、申請方式:請至康寧大學網站首頁/資訊服務/學生系統入口網站https://actweb.ukn.edu.tw/students_system/wf_login.aspx
,登入帳密後,填寫申請表格,列印後簽名蓋章。
二、準備文件: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甲式)或全戶戶籍謄本。
三、繳件日期:104年10月15日止。
四、本學期開始不需工讀,今後請踴躍申請。

若有任何問題請洽學務處課外組 蔡文麗老師。
06-2552500 分機52440
 

原公告

單位學務處發公告者生輔組來源192.168.?.?
標題104學年度---弱勢助學補助金申請注意事宜相關網址人氣781
時間2015-06-09 15:38:36 (最新編修時間 2015-08-05 13:46:54)相關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104學年度---弱勢助學補助金申請注意事宜
壹、申請資格及繳交文件:
一、104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系統開放申請時間:自104年9月1日至10月16日下午1700
時止。
二、申請資格:就讀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學士班四學年、研究所二學年)內之學生,新生及轉學生也可申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利息。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五)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
三、申請弱勢助學金請至學校首頁→資訊服務(右上角)->學生系統入口網站->https://actweb.ukn.edu.tw/students_system/wf_login.aspx)->出現此網站的安全性憑證有問題->點選繼續瀏覽此網站->輸入帳號(號)、密碼(身分證後四碼),登入後選弱勢學生助學補助申請作業,填入正確資料後列印表單,並備妥相關證件及申請表至生輔組辦理,繳件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表務必學生簽名蓋章。
(二)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戶籍謄本為正本近三個月內(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初審不通過,申覆同學補交列計人口(父、母、學生本人、學生本人之配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至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均有連線申請(本人親自申請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及私章、申請他人(列計人口)可攜證他人身分證影本及私章)。
貳、申請弱勢助學注意事項:
   一、凡申請弱勢助學學生須每學期服務40小時(依教育部規定不得有對價關係,故申請任何級距同學皆須服務40小時),於9月1日起繳交申請表至10月16日下午1700時止。
   二、凡獲得本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於辦理離校手續前,需依規定完成服務學習時數,未完成服務學習時數,停止下次申請。辦理離校手續前,需依規定完成服務學習時數,使得離校。

   三、申請後,教育部大約於11月中旬公告核准通過名單,屆時公告服務單位,方可執行服務學習時數,不合格未通過同學須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覆,申覆仍不合格,取消申請資格。
   四、申請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不得與104學年度學雜費減免重複申請。
   五、服務學習時間:自公布核准通過名單至下次開放提出申請截止日期。(約10個月)
   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本助學金,不得重複申領。(已讀過同年級且補助過,再讀同一年級不得申請補助,避免重複申請補助)
   七、由學務處生輔組分配至各單位服務,分配單位自行律定補助學生服務內容,並據以要求及考核,考核情形填入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服務學習考核表(網頁下載),並於下次開放提出申請截止日期將考核表交回學務處生輔組彙整,未交依前項說明二辦理。
   八、若有特殊情事無法於第二學期末前30天完成服務學習時數繳交考核表者,須經申請及核准(申請表:網頁下載)以利學校管制及輔導,以完成服務學習時數。
   九、申請過程中有任何問題,可以參考網頁上的語音教學檔案。
十、進修部學生,請備妥申請資料交至教務處,交給值班人員。
十一、請同學務必於規定時間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請導師、班代及同學互相通知,避免有同學沒申請。
十二、各單位另行自付需工讀金同學,可至首頁圓夢助學工讀網挑選申請的學生,網址如下:https://actweb.ukn.edu.tw/students_system/StuSPT/NewMenu.html                                                                      
                                                                    生活輔導組104.06.09

 


私立大專校院 <服務時數領先>

             103學年度  102學年度  101學年度  100學年度
 
南台科技大學        【100】    【100】    【100】   【100
 
興國管理學院        【90】    【90】    【90】    【90
 
逢甲大學          【80】    【80】    【80】    【80
康寧大學          【80】    【80】    【80】    【80
台灣首府大學        【80】    【80】    【80】    【80
 
大仁科技大學        【80】    【80】    【80】    100
台北城市科技大學      【80】    【80】    【80】    【80
東方設計學院        【80】    【80】    【80】    【80
中州科技大學        【80】    【80】    【80】    【80





103 年 10 月 1 日 103 學年度第 1 次招生策進委員會通過



請至生輔組辦理,分機52150承辦人:唐華屏教官

【學務處】2014-09-05 15:45:32 (最新編修時間 2014-10-16 08:27:07)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4825日)


主旨: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含附件)及相關公告等多所誤謬

有關「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規定與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抵觸,本人前已多次提出質疑,然教育部均未妥處。

近日該校公告「10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其中『五、凡申請弱勢助學學生須每學期服務40小時(依教育部規定不得有對價關係,故申請任何級距同學皆須服務40小時),預計9月初繳交申請表即執行工讀服務學習時數,屆時公告服務單位,請同學特別注意。六、申請後,教育部大約於12月底公告核准名單,不合格同學立即停止服務學習工讀,並且須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覆,申覆仍不合格,取消申請資格,惟已工讀時數可給予工讀金。』明顯誤謬。

建請 教育部確實完整檢視「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內容及其附件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考核表」、附件二「弱勢助學工讀減免工讀時數或延長實施申請表」暨該校相關公告,及時促請該校通盤檢討修正。



教育部回復(201494日)


信件編號:201408250009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人:陳佳蓴
發文日期:103-09-04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300905618

回覆內容:

Rice同學,您好:

一、關於您於103825日寄給教育部部長信箱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二、您來信所陳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含附件)及相關公告等多所誤謬案,本部已函轉康寧大學查明妥處,並請學校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個人資保護等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待學校查明妥處回復本部後,再另案函復給您。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教育部再度回復(2014924日)

信件編號:201408250009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人:陳佳蓴
發文日期:103-09-04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300905618

回覆內容:

Rice同學,您好:

關於您於103825日寄給教育部部長民意的信,來信所陳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疑義案,經本部於今(103)94日函轉康寧大學查明,學校於918日函復本部,其說明如下:

1. 學校弱勢助學辦法乃依教育部弱勢助學政策訂定並據以辦理,辦法當中要求受惠同學無論受學校補助金額為何,每學期須完成40小時服務時數,符合鈞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要求。

2. 本校自103學年度起,申請弱勢助學同學,將俟教育部核定核准名單後,始得開始服務學習,將不會有因資格不符,已工讀時數給予工讀金情事發生。

若對於康寧大學之處理情形,仍有相關疑義,請再檢具相關具體事證或文件等,俾本部查明妥處。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4925日)

主旨: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含附件)及相關公告等應檢討修正

有關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疑義案,已接獲(103-09-24)臺教高字第10300905618號回覆說明,然檢視該校實施辦法及相關公告等仍有疑義,茲補充說明如下,敬請 妥處。

1、該校實施辦法規定『凡獲得助學金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學習』,然該校原於103.05.16公告「10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復於103.09.05重新公告「新---10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事宜」,兩次公告中均有多處使用『工讀』一詞,殊有未妥。

2、該校實施辦法附件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考核表」,宜更正為「參與服務學習考核表」。另附件二「弱勢助學工讀減免工讀時數或延長實施申請表」,立意甚佳,但該表竟然將「服務學習」視為『工讀』,顯得極端突兀。

3、該校實施『每學期須完成40小時服務時數』,規定當學年兩學期均服務40小時,導致學生必須於第一學期提前開始服務,此偏差作法已歷時三年。現該校重新公告已改正為『服務學習時間:自公布核准通過名單至下次開放提出申請截止日期』,則該校實施辦法及附表等自應通盤檢討修訂,並可比照「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要點」規定,服務時數改為「一學年」60小時。

建請 教育部促請該校依部頒計畫,即時修正該校實施辦法(含附件)及公告。

參見:
1)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及附表

2103.09.05公告「新---10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事宜」
<充斥『工讀』一詞>
貳、申請弱勢助學注意事項:
二、申請後,教育部大約於11月中旬公告核准通過名單,屆時公告服務單位,方可執行『工讀』服務學習時數,不合格未通過同學須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覆,申覆仍不合格,取消申請資格。
五、『工讀』服務學習時間:自公布核准通過名單至下次開放提出申請截止日期。
八、若有特殊情事無法於第二學期末前30天完成服務學習時數繳交考核表者,須經申請及核准(申請表:網頁下載)以利學校管制及輔導,以完成服務『工讀』學習時數。
九、103學年度弱勢助學『工讀』開始時間,待教育部預於10311月中旬公布通過名單才可開始『工讀』,提早『工讀』若不通過同學之工讀金,責由各單位分配工讀金支付。
十、申請後,教育部大約於11月中旬公告核准通過名單,屆時公告服務單位,方可執行『工讀』服務學習時數,不合格未通過同學須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覆,申覆仍不合格,取消申請資格。


教育部回復(2014106日)

信件編號:201409250028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人:陳佳蓴
發文日期:103-10-06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300906260

回覆內容:

Rice同學,您好:

關於您於103925日寄給教育部部長信箱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陳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及相關公告等應檢討修正案,本部已函轉康寧大學查明妥處,並請學校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個人資保護等相關規定辦理;本案將待學校查明妥處回復本部後,再另案函復給您。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教育部再度回復(2014年10月20日)

信件編號:201409250028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人:陳佳蓴
發文日期:103-10-06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300906260

回覆內容:

Rice同學,您好:

關於您於103925日寄給教育部部長民意的信,來信所陳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疑義案,經本部於今(103)106日函轉康寧大學查明,學校於1013日函復本部,其說明如下:

一、感謝該民眾長期對學校之指導,學校已於本學期學務會議提案修訂「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刪除有關「工讀」一詞。

二、「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相關附件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考核表」修訂為「參與服務學習考核表」;附件二「弱勢助學工讀減免工讀時數申請表」刪除『工讀』一詞。

三、學校弱勢助學辦法乃依教育部弱勢助學政策訂定並據以辦理,辦法當中要求受惠同學無論受學校補助金額為何,每學期須完成40小時服務時數,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要求。

若對於康寧大學之處理情形,仍有相關疑義,請再檢具相關具體事證或文件等,俾本部查明妥處。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學生人數
康寧大學
康寧大學
康寧大學
立德大學
立德大學
學年度
102
101
100
99
98
學士(日)
1123
1121
1148
1790
2638
碩士(日)
195
223
242
211
217
學士(進)
483
400
461
647
768
碩士(職)
145
162
209
235
236
合 計
1946
1906
2060
2883
3859



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 第五條規定疑義



2013314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疑義

(一)有關弱勢助學金每學年需服務時數

1、依據:

「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原於1001019日學務會議通過,該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係依補助金額分別規定每學年需服務時數,嗣因未符修正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依教育部100113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於1001116日校長核定通過,修正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凡獲得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至少20小時,最高不得超過40小時」。其後,再於101321學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凡獲得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另該校2012-12-18)公告「101學年度弱勢助學金通過名單」,其中說明:「……;但再次提醒,每學期仍須服務40小時,請同學於10214前儘速服務完畢,以維護自身權益

2、疑義:

1該校辦法修訂後,並未明定『每學年需服務時數。

2)依該校辦法,100學年度需服務時數為20小時、40小時或是60小時?

3)依該校辦法,101學年度需服務時數為40小時或是80小時?如為每學期須服務40小時,參照該校辦法第五條第規定:「每學年教育部核定補助後,由學務處生輔組分配至各單位服務,……」,則於第一學期完成服務40小時似有困難。

(二)有關服務時數減免及未完成服務時數扣操行成績

1、依據:

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若有特殊情勢,須經核准;未提出減少或全免服務時數申請,於學期末未完成服務時數者,每小時扣操行成績0.5分,最多以扣20分為限。」

2、疑義:

1該校有關「提出減少或全免服務時數申請作法,當屬服務學習之「彈性制宜」實施原則,但該校規定內容及程序似未臻明確?

2該校有關「學期末未完成服務時數者扣操行成績作法,似有違助學計畫意旨。
 

附件:「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第五條沿革

康寧大學(立德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
9793學務會議提會通過

第五條 相關規定

一、凡獲得弱勢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生活服務學習,服務時數如下:
(一)獲補助35,000元者,每學年需服務100小時。
(二)獲補助27,000元者,每學年需服務80小時。
(三)獲補助22,000元者,每學年需服務65小時。
(四)獲補助17,000元者,每學年需服務50小時。
(五)獲補助12,000元者,每學年需服務35小時。
(六)低收入戶免住宿費者,每學年須服務40小時。

二、每學年教育部核定補助後,由學務處生輔組分配至各單位服務,分配單位自行律定補助學生服務內容,並據以要求及考核,考核情形填入學生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表,並於每學年期末將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表交回學務處生輔組彙整。

三、凡未達指定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於下次申請補助時,得視狀況增加服務時數。

四、各單位所安排之工作內容應具教育意義,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並不得指定學生從事危險性之工作。
 

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
1001019學務會議通過

第五條 相關規定

一、凡獲得弱勢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生活服務學習,服務時數如下:
(一)獲補助35,000元者,每學年需服務100小時。
(二)獲補助27,000元者,每學年需服務80小時。
(三)獲補助22,000元者,每學年需服務65小時。
(四)獲補助17,000元者,每學年需服務50小時。
(五)獲補助12,000元者,每學年需服務35小時。
(六)低收入戶免住宿費者,每學年須服務40小時。

二、每學年教育部核定補助後,由學務處生輔組分配至各單位服務。各單位自行律定補助學生服務內容,考核服務情形填寫於學生生活服務學習考核表,於每學年期末將考核表交回學務處生輔組彙整。

三、凡未達指定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者,於下次申請補助時,得視狀況增加服務時數。

四、各單位所安排之工作內容應具教育意義,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並不得指定學生從事危險性之工作。

五、弱勢服務同學得利用課餘時間、例假日、寒暑假完成服務時數。

六、若有特殊情勢,須經核准;未提出減少或全免服務時數申請,於學期末未完成服務時數者,每小時扣操行成績0.5分,最多以扣20分為限。
 

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
1001116日校長核定通過

第五條 相關規定

一、凡獲得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至少20小時,最高不得超過40小時。

二、每學年教育部核定補助後,由學務處生輔組分配至各單位服務,分配單位自行律定補助學生服務內容,並據以要求及考核,考核情形填入學生服務學習時數表,並於每學年期末將服務學習時數表交回學務處生輔組彙整。

三、凡未達指定之服務學習時數者,於下次申請補助時,得視狀況增加服務學習。

四、各單位所安排之工作內容應具教育意義,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並不得指定學生從事危險性之工作。

五、弱勢服務同學得利用課餘時間、例假日、寒暑假完成服務時數。

六、若有特殊情勢,須經核准;未提出減少或全免服務時數申請,於學期末未完成服務時數者,每小時扣操行成績0.5分,最多以扣20分為限。
 

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

第五條 相關規定

一、凡獲得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

二、每學年教育部核定補助後,由學務處生輔組分配至各單位服務,分配單位自行律定補助學生服務內容,並據以要求及考核,考核情形填入學生服務學習時數表,並於每學年期末將服務學習時數表交回學務處生輔組彙整。

三、凡未達指定之服務學習時數者,於下次申請補助時,得視狀況增加服務學習。

四、各單位所安排之工作內容應具教育意義,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並不得指定學生從事危險性之工作。

五、弱勢服務同學得利用課餘時間、例假日、寒暑假完成服務時數。

六、若有特殊情勢,須經核准;未提出減少或全免服務時數申請,於學期末未完成服務時數者,每小時扣操行成績0.5分,最多以扣20分為限。
 

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

第五條 相關規定

一、凡獲得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

二、每學年教育部核定補助後,由學務處生輔組分配至各單位服務,分配單位自行律定補助學生服務內容,並據以要求及考核,考核情形填入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服務學習考核表,並於每學期末將考核表交回學務處生輔組彙整。

三、凡未達指定之服務學習時數者,於下次申請補助時,得視狀況增加服務學習。

四、各單位所安排之工作內容應具教育意義,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並不得指定學生從事危險性之工作。

五、弱勢服務同學得利用課餘時間、例假日、寒暑假完成服務時數。

六、若有特殊情勢,須經核准;未提出減少或全免服務時數申請,於學期末未完成服務時數者,每小時扣操行成績0.5分,最多以扣20分為限。
 


101學年度弱勢助學金通過及不通過名單如下,不通過者本組已分別通知本人,通過者將於101學年度第2學期扣除學雜費(不含保險、語言及電腦費),扣除學雜費若有餘額會退還給同學;但再次提醒,每學期仍須服務40小時,請同學於10214前儘速服務完畢,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343)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03140008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04-03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02536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102314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疑義,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由高教司處理,本部業另函請學校查處,俾憑本部進一步了解,並俟查處結果儘速惠復台端。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仍請不吝賜教,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371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投書監察院「院務興革」信箱:有關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案後續改善未盡周延等情事】之副本

以下為有關「康寧大學」部分:

康寧大學100學年度原依補助金額分別規定服務時數,經教育部10011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要求改正,該校1116校長核定,修正為「每學期服務時數至少20小時,最高不得超過40小時」。其後,再於101321日學務會議修正為「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該校尚規定「於學期末未完成服務時數者,每小時扣操行成績0.5分,最多以扣20分為限」。

RICE未獲監察院提供教育部100學年度「大學校院」服務時數調查表,原未能確知康寧大學100學年度服務時數。但依該校1011218日公告101學年度弱勢助學金通過名單,其中說明「再次提醒,每學期仍須服務40小時,請同學於10214日前儘速服務完畢」,而知該校全學年服務時數為80小時。102314RICE投書教育部,提出該校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疑義。教育部10243日回復:本部業另函請學校查處,俾憑本部進一步了解,並俟查處結果儘速惠復台端。至今,RICE尚未接獲教育部回復。

康寧大學規定每學期服務40小時,卻為上下學期都要服務。依該校實施辦法規定:「每學年教育部核定補助後,由學務處生輔組分配至各單位服務」,則於第一學期末完成服務40小時似有困難,明顯自我矛盾。
 
 
2013719)教育部再度回復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先前來信詢問「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疑義,本部業函轉該校查處見復,經學校查證後說明略以:

一、該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凡獲得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則每學年服務時數80小時。

二、依該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第5條第6項規定,若有特殊情勢無法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須經核准;100學年度共有44位同學核准同意減免或延後服務時數;辦法已彈性制宜,讓同學都能完成時數服務。

三、該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於學期末未完成服務時數者,每小時扣操行成績0.5分,最多以扣20分為限,並無違反計畫規定。

感謝您對教育事務的關心及指正,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聯絡電話:06-255250052150)。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3720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每學年服務時數80小時疑義

一、依據:

(1)102719日高等教育司回覆:您先前來信詢問「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疑義,本部業函轉該校查處見復,經學校查證後說明略以:「一、該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凡獲得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則每學年服務時數80小時。……

(2)康寧大學2013-07-19)生活輔導組公告「102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事宜」,略以:「……四、申請後,教育部大約於12月底公告核准名單。五、凡申請弱勢助學學生須每學期服務40小時(依教育部規定不得有對價關係,故申請任何級距同學皆須服務40小時),預計於10月初開始先行服務時數,屆時服務單位將會公告,請同學特別注意……

二、疑問:

該校說明:預計於10月初開始先行服務時數,屆時將會公告服務單位。然而,教育部大約於12月底公告核准名單。則該校約提早兩個月開始服務,實有未當。

三、建議:

教育部應函請「康寧大學」修訂該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為符教育部修正計畫意旨,可參考「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要點(100105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之規定,助學金之『服務性質』服務學習:接受補助學生依本校規定參與本校所舉辦之服務學習課程或講座、服務性質之社團活動、校內外公益性質之服務活動或講座。『服務時數』:1學年共60小時。
 
 
2013720日)RICE將以上全文寄給「康寧大學」鈕廷莊 董事長

康寧大學100.2改名) < 立德大學(97改名) < 立德管理學院(89創校)
 
 
201389)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07200002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08-09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06562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102722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康寧大學弱勢助學金相關疑義,本部業另函請學校查處,俾憑本部進一步了解,並俟查處結果儘速惠復台端。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仍請不吝賜教,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3914)教育部再度回復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先前來信所提康寧大學弱勢助學金相關疑義問題,本部業函轉該校查處見復,經學校查證後說明如下:

一、有關學校弱勢助學金合格名單於12月底公告,該校提早2個月服務,實有未當部分:該校雖提早實施服務,但皆向每位申請人說明,倘若申請資格不符,所服務之時數轉為發給工讀金;101學年度弱勢助學金共有14位學生資格審查不符,其已完成服務192小時發放19,776元工讀金。

二、建議採服務學習課程或講座、社團活動及公益活動等等服務方式,並1學年改為60小時部分:該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雖未明文規定,但配合本部規定,已告知各單位及申請人服務時數可由參與服務學習、社團活動或各單位所舉辦之活動抵扣,除希望減輕同學負擔外,同時亦能帶動校內、外活動之辦理;至建議服務時數1學年改為60小時,該校將參酌研議。

感謝您對教育事務的關心及指正,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聯絡電話:06-255250052150)。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
 
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及相關公告
 
100學年度】
 
1001019學務會議通過





 
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
1001116日校長核定通過

凡獲得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至少20小時,最高不得超過40小時。


 

100學年度弱勢助學通過名單及不通過名單如附件,請核准同學依規定到分配單位服務學習,相關規定依本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辦理。
 
 
 

請申請100學年度弱勢助學金者,畢業生請於5/18前完成,在校生請於6/8前完成,未完成時數者,每小時扣操行成績0.5分,最多以扣20分為限。
 
 
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

凡獲得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
 





 

100學年度弱勢服務未完成者注意事項:

一、弱勢服務尚未完成一半或完全沒服務之同學,生輔組已發通知單至院辦、導師及家長,也請同學至院辦領取通知單,並請儘速完成服務。

二、因個資問題,故名單未公告,已經服務滿一半以上之同學不會收到通知單,若同學對名單有不確定性,可至生輔組查詢。

三、請同學特別注意,服務少一小時扣操行0.5分,最多扣20分。

四、因配合導師打操行分數,故畢業生請於5/18前完成服務,在校生請於6/8前完成;若有特殊情況,須延後至6月底才能服務完畢者,請向生輔組提出申請。




 

100學年度申請合格弱勢同學,務必確認自己考核表交至生輔組,以確認完成服務學習,否則每小時扣操行成績0.5分,最多以扣20分為限,請自行注意自身權益。
 
 
101學年度】
 

申請弱勢助學金須每學期服務40小時,未滿一小時扣操行0.5分。
本次繳件當下,生輔組會立即排定服務單位,請同學配合,服務時間可自行向服務單位協調。



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
101年11月14日學務會議通過



注意:「生輔組」提案欲刪除『每學年教育部核定補助後,』等文字,但實際通過條文仍保留!




 

 
 



101學年度弱勢助學金通過及不通過名單如下,不通過者本組已分別通知本人,通過者將於101學年度第2學期扣除學雜費(不含保險、語言及電腦費),扣除學雜費若有餘額會退還給同學;但再次提醒,每學期仍須服務40小時,請同學於10214日前儘速服務完畢,以維護自身權益。
 
 

101學年度弱勢助學金服務時數,請依時程完成。應屆畢業生請注意,請於5/30前完成弱勢時數,非應屆畢業生請於6/20完成弱勢時數,完成後,請將時數表交至生輔組統計(可提前交),有任何問題請洽生輔組分機52100
 
 
102學年度】


一、101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時間:自10291日至1014日下午1700時止。

二、申請弱勢助學金請至學校首頁→資訊服務(右上角)->學生系統入口網站(https://actweb.ukn.edu.tw/students_system/wf_login.aspx->出現此網站的安全性憑證有問題->點選繼續瀏覽此網站->輸入帳號(學號)、密碼(身分證後四碼),登入後選弱勢學生助學補助申請作業,填入正確資料後列印表單,並備妥相關證件及申請表至生輔組辦理,繳件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表務必學生簽名蓋章。
(二)戶籍謄本為正本近三個月內。

三、申請102學年度弱勢助學金不得與102學年度學雜費減免重複申請,請同學特別注意。

四、申請後,教育部大約於12月底公告核准名單。

五、凡申請弱勢助學學生須每學期服務40小時(依教育部規定不得有對價關係,故申請任何級距同學皆須服務40小時),預計於10月初開始先行服務時數,屆時服務單位將會公告,請同學特別注意。

六、申請過程中有任何問題,可以參考網頁上的語音教學檔案。

七、進修部學生,請備妥資料交至教務處,交給值班人員。

八、請同學務必於規定時間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請導師、班代及同學互相通知,避免有同學沒申請到。

備註:弱勢助學金是補助在下學期(第二學期)學雜費,本學期(第一學期)還是要先行繳費。

生活輔導組
 
 
依教育部來函規定,弱勢助學金申請不得限制操行成績,本校依規定辦理,故因操行成績無法上線申請弱勢助學金者,可於10/14前上網申請並將資料繳交至生輔組。
 
 
 
102學年度弱勢助學金通過及不通過名單如附件:
 
1. 不通過者本組將分別通知本人,並停止服務學習,已服務時數,請其服務單位立即以工讀方式,呈報至生輔組預算結報工讀費用。
 
2. 通過者將於102學年度第2學期扣除學雜費,扣除學雜費若有餘額會退還給同學。
 
3. 但再次提醒,每學期仍須服務40小時,請同學於10214日前儘速服務完畢,以維護自身權益。


 
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
 


 
注意:該校此次修正,發生嚴重錯誤,竟以101321日版本(跳過1011114日版本)修正第二條第一款第四目(刪除操行成績限制),以致1011114日已修訂部分消失。且未依102916日教育部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進行修訂!
 
 
 
一、請102學年度弱勢助學申請合格同學,請務必於103.1.7日將服務學習考核表交至生輔組,以確認完成服務學習。
 
二、未提出申請表減少、全免或延長至寒暑假實施服務時數者,每小時扣操行成績0.5分,最多以扣20分為限,請自行注意自身權益。
 
三、未完成弱勢助學服務同學名冊,如下。
 
 
 
下列同學您弱勢考核表40小時,未於103.1.7日前交至生輔組確認且未提出減免或延長寒暑假實施,將依規定每小時扣0.5分,以扣操行成績20分為上限,限1.91200前申覆,唐教官

 

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
9793學務會議通過
101321日學務會議通過
1011114日學務會議通過
1021121日學務會議通過
10341日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特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及補助標準:
一、申請資格:就讀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學士班四學年、研究所二學年)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利息,其中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之部份,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本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二、補助標準:
申請項目
申請資格
(級距)
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補助金額()
政府
學校
合計
1.助學金
第一級
30萬以下
21,000
14,000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40萬以下
13,000
14,000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50萬以下
12,000
10,000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60萬以下
7,000
10,000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70萬以下
12,000
0
12,000
2.生活助學金
家庭年收入70萬以下者
依本校學生助學工作實施辦法辦理
3.緊急紓困助學金
所有學生及家庭發生急難者
依本校學生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辦理
4.免費住宿提供住宿優惠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1、低收入戶學生:實際住宿學生宿舍者,補助所繳住宿費
2、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提供住宿
第三條 實施方式:
一、家庭年收入計列範圍: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二、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請家庭所得查核,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進入教育部平臺登錄資料。
三、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家庭所得計列範圍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四、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五、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復學、再行入學者補助規範:
       ()學生在上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
       ()下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助學金不予追繳。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之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六、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七、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本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八、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助學金。
第四條 申請時間:
  一、助學金:每年十月底前依公告時間辦理。
  二、生活助學金:每年十月底前。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依急難事件發生時間,即時辦理。
  四、中、低收入戶住宿補助:
      ()低收入戶每學期須依規定先繳交住宿費及保證金,於審查完畢後統一辦理住宿費退費。
      ()中低收入戶每學期優先提供住宿。
第五條 相關規定
一、凡獲得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
二、由學務處生輔組分配至各單位服務,分配單位自行律定補助學生服務內容,並據以要求及考核,考核情形填入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服務學習考核表(如附件一),並於每學期末將考核表交回學務處生輔組彙整。
三、凡未達指定之服務學習時數者,於下次申請補助時,得視狀況增加服務學習。
四、各單位所安排之工作內容應具教育意義,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並不得指定學生從事危險性之工作。
五、弱勢服務同學得利用課餘時間、例假日、寒暑假完成服務時數。
六、若有特殊情事無法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須經申請及核准(申請表如附件二);未提出減少或全免服務時數或延長申請,於學期末未完成服務時數者,每小時扣操行成績0.5分,最多以扣20分為限。
第六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_______學年度第_______學期_________學生助學計畫-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考核表
系所

單位

學號

級距

時數

姓名

電話

工作內容



日期
時間
時數
工作表現
備註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優 □良 □可 □劣 □缺席

合計

附註:
一、分配單位自行律定補助學生服務內容,並據以要求及考核,未到單位進行弱勢助學工作之同學,分配單位須主動連繫了解原因並紀錄,如有正當原因則協助同學申請減免或全免助學工作時數。
二、於每學期末將本表交回學務處生輔組彙整,本表為學期操行成績考核依據。
三、各單位所安排之工作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可用假日或寒暑假),且不得指派危險性工作。
考核人
簽章

單位主管
簽章



                      附件二
弱勢助學工讀減免工讀時數或延長實施申請表
系所

工讀單位

學號

補助級距

服務學習時數

姓名

電話

申請項目
減免時數
全免時數
□延至     學年第        學期完成
簡述
申請原因

檢附
相關證明

工讀單位
意見
□同意減免      時數
□同意全免時數
□同意延至     學年第        學期完成
其他意見:
               
                                       工讀單位主管簽章
導師
意見


系主任
意見


生活
輔導組審查意見

學務長


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工讀須知
一、凡獲得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
二、由學務處生輔組分配至各單位服務,分配單位自行律定補助學生服務內容,並據以要求及考核,考核情形填入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服務學習考核表(如附件一),並於每學期末將考核表交回學務處生輔組彙整。
三、凡未達指定之服務學習時數者,於下次申請補助時,得視狀況增加服務學習。
四、各單位所安排之工作內容應具教育意義,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並不得指定學生從事危險性之工作。
五、弱勢服務同學得利用課餘時間、例假日、寒暑假完成服務時數。
六、若有特殊情事無法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須經申請及核准(申請表如附件二);未提出減少或全免服務時數或延長申請,於學期末未完成服務時數者,每小時扣操行成績0.5分,最多以扣20分為限。

我已清楚上列規定及個人權利義務,願確實遵守。                         簽名日期   



103學年度】



10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學務處】2014-05-16 23:18:38 (最新編修時間 2014-08-18 08:37:12)

10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事宜:

一、10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系統開放申請時間:10391日至1016日下午1700時止。

二、申請資格:就讀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學士班四學年、研究所二學年)內之學生,新生及轉學生也可申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利息。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

三、申請弱勢助學金請至學校首頁→資訊服務(右上角)->學生系統入口網站->https://actweb.ukn.edu.tw/students_system/wf_login.aspx->出現此網站的安全性憑證有問題->點選繼續瀏覽此網站->輸入帳號()、密碼(身分證後四碼),登入後選弱勢學生助學補助申請作業,填入正確資料後列印表單,並備妥相關證件及申請表至生輔組辦理,繳件注意事項如下:
()申請表務必學生簽名蓋章。
()新式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戶籍謄本為正本近三個月內(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申請103學年度弱勢助學金不得與103學年度學雜費減免重複申請,請同學特別注意。

五、凡申請弱勢助學學生須每學期服務40小時(依教育部規定不得有對價關係,故申請任何級距同學皆須服務40小時),預計於9月初繳交申請表即執行工讀服務學習時數,屆時公告服務單位,請同學特別注意。

六、申請後,教育部大約於12月底公告核准名單,不合格同學立即停止服務學習工讀,並且須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覆,申覆仍不合格,取消申請資格,惟已工讀時數可給予工讀金

七、申請過程中有任何問題,可以參考網頁上的語音教學檔案。

八、進修部學生,請備妥資料交至教務處,交給值班人員。

九、請同學務必於規定時間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請導師、班代及同學互相通知,避免有同學沒申請到。

生活輔導組 103.05.16



【學務處】2014-09-05 15:45:32 (最新編修時間 2014-09-09 10:49:15)

壹、申請資格及繳交文件:

一、10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系統開放申請時間:10391日至1016日下午1700時止。

二、申請資格:就讀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學士班四學年、研究所二學年)內之學生,新生及轉學生也可申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利息。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

三、申請弱勢助學金請至學校首頁→資訊服務(右上角)->學生系統入口網站->https://actweb.ukn.edu.tw/students_system/wf_login.aspx->出現此網站的安全性憑證有問題->點選繼續瀏覽此網站->輸入帳號()、密碼(身分證後四碼),登入後選弱勢學生助學補助申請作業,填入正確資料後列印表單,並備妥相關證件及申請表至生輔組辦理,繳件注意事項如下:
()申請表務必學生簽名蓋章。
()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戶籍謄本為正本近三個月內(記事欄不可省略)

貳、申請弱勢助學注意事項:

一、凡申請弱勢助學學生須每學期服務40小時(依教育部規定不得有對價關係,故申請任何級距同學皆須服務40小時),預計於91日即可繳交申請表至至1016日下午1700時止。

二、申請後,教育部大約於11月中旬公告核准通過名單,屆時公告服務單位,方可執行工讀服務學習時數,不合格未通過同學須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覆,申覆仍不合格,取消申請資格。

三、申請103學年度弱勢助學金不得與103學年度學雜費減免重複申請。

四、凡獲得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於辦理離校手續前,需依規定完成服務學習時數,未完成服務學習時數,停止下次申請。

五、工讀服務學習時間:自公布核准通過名單至下次開放提出申請截止日期。

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本助學金,不得重複申領。(已讀過同年級且補助過,再讀同一年級不得申請補助,避免重複申請補助)

七、由學務處生輔組分配至各單位服務,分配單位自行律定補助學生服務內容,並據以要求及考核,考核情形填入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服務學習考核表(網頁下載),並於第二學期末前30(畢業生430日、非畢業生530)將考核表交回學務處生輔組彙整。

八、若有特殊情事無法於第二學期末前30天完成服務學習時數繳交考核表者,須經申請及核准(申請表:網頁下載)以利學校管制及輔導,以完成服務工讀學習時數。

九、103學年度弱勢助學工讀開始時間,待教育部預於10311月中旬公布通過名單才可開始工讀,提早工讀若不通過同學之工讀金,責由各單位分配工讀金支付。

十、申請後,教育部大約於11月中旬公告核准通過名單,屆時公告服務單位,方可執行工讀服務學習時數,不合格未通過同學須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覆,申覆仍不合格,取消申請資格。

十一、申請過程中有任何問題,可以參考網頁上的語音教學檔案。

十二、進修部學生,請備妥資料交至教務處,交給值班人員。

十三、請同學務必於規定時間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請導師、班代及同學互相通知,避免有同學沒申請到。

十四、各單位另行自付需工讀金同學,可至首頁圓夢助學工讀網挑選申請的學生,網址如下:https://actweb.ukn.edu.tw/students_system/StuSPT/NewMenu.html

生活輔導組103.09.05.



<更正版>
【學務處】2014-09-05 15:45:32 (最新編修時間 2014-10-07 11:05:04)


申請時間至10161700止,請把握申請時間。

壹、申請資格及繳交文件:

一、103學年弱勢學生助學金,系統開放申請時間:10391日至1016日下午1700時止。

二、申請資格:就讀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學士班四學年、研究所二學年)內之學生,新生及轉學生也可申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利息。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

三、申請弱勢助學金請至學校首頁→資訊服務(右上角)->學生系統入口網站->https://actweb.ukn.edu.tw/students_system/wf_login.aspx->出現此網站的安全性憑證有問題->點選繼續瀏覽此網站->輸入帳號()、密碼(身分證後四碼),登入後選弱勢學生助學補助申請作業,填入正確資料後列印表單,並備妥相關證件及申請表至生輔組辦理,繳件注意事項如下:
()申請表務必學生簽名蓋章。
()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戶籍謄本為正本近三個月內(記事欄不可省略)

貳、申請弱勢助學注意事項:

一、凡申請弱勢助學學生須每學期服務40小時(依教育部規定不得有對價關係,故申請任何級距同學皆須服務40小時),預計於91日即可繳交申請表至至1016日下午1700時止。

二、申請後,教育部大約於11月中旬公告核准通過名單,屆時公告服務單位,方可執行服務學習時數,不合格未通過同學須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覆,申覆仍不合格,取消申請資格。

三、申請103學年度弱勢助學金不得與103學年度學雜費減免重複申請。

四、凡獲得助學金及低收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於辦理離校手續前,需依規定完成服務學習時數,未完成服務學習時數,停止下次申請。

五、服務學習時間:自公布核准通過名單至下次開放提出申請截止日期。

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本助學金,不得重複申領。(已讀過同年級且補助過,再讀同一年級不得申請補助,避免重複申請補助)

七、由學務處生輔組分配至各單位服務,分配單位自行律定補助學生服務內容,並據以要求及考核,考核情形填入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服務學習考核表(網頁下載),並於下次申請日止或修、退、轉學、畢業辦理離校手續前將考核表交回學務處生輔組彙整。

八、若有特殊情事無法完成服務學習時數繳交考核表者,須經申請及核准(申請表:網頁下載),才可減免服務學習時數。

九、103學年度弱勢助學服務學習開始時間,待教育部預於10311月中旬公布通過名單才可開始做服務學習時數。

十、教育部大約於11月中旬公告核准通過名單,屆時公告服務單位,方可執行服務學習時數,不合格未通過同學須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覆,申覆仍不合格,取消申請資格。

十一、上網申請過程中有任何問題,可以參考網頁上的語音教學檔案。

十二、進修部學生,請備妥資料交至教務處,交給值班人員。

十三、請同學務必於規定時間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請導師、班代及同學互相通知,避免有同學沒申請到。

十四、各單位另行自付需工讀金同學,可至首頁圓夢助學工讀網挑選申請的學生,網址如下:https://actweb.ukn.edu.tw/students_system/StuSPT/NewMenu.html

生活輔導組 103.08.31




9793學務會議通過
101321日學務會議j修正通過
1011114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121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41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02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特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康寧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及補助標準:
一、申請資格:就讀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學士班四學年、研究所二學年)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新臺幣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本校審核認定。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6.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7.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補助標準:

申請項目
   申請資格
  (級距)
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私立學校
補助金額()
政府
學校
合計
          1.助學金
第一級
          30萬以下
 21,000
 14,000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40萬以下
 13,000
 14,000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50萬以下
 12,000
 10,000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60萬以下
 7,000
 10,000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70萬以下
 12,000
0
 12,000
          2.生活助學金
     家庭年收入70萬以下者
     依本校學生助學工作實施辦法辦理
          3.緊急紓困助學金 
     所有學生及家庭發生急難者
     依本校學生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辦理
          4.免費住宿提供住宿優惠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1、低收入戶學生:實際住宿學生宿舍者,補助所繳住宿費
          2、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提供住宿
第三條 實施方式:
一、家庭年收入計列範圍: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二、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三個月內包括詳細記事) 或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請家庭所得查核,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進入教育部平臺登錄資料。
三、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家庭所得計列範圍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四、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五、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復學、再行入學者補助規範:
       ()學生在上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
       ()下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助學金不予追繳。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之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六、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七、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本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已讀過同年級且補助過,再讀同一年級不得申請補助,避免重複申請補助)
 八、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人事行政總處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助學金。
第四條 申請時間:
  一、助學金:每年十月底前依公告時間辦理。
  二、生活助學金:每年十月底前。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依急難事件發生時間,即時辦理。
  四、中、低收入戶住宿補助:
      ()低收入戶每學期須依規定先繳交住宿費及保證金,於審查完畢後統一辦理住宿費退費。
      ()中低收入戶每學期優先提供住宿。
第五條 相關規定
一、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二、凡獲得助學金及免住宿費補助者,應接受分配至各單位實施服務學習,服務時數以同學個人能力及課餘時間為依據,每學期服務時數40小時,一學年計服務時數80時,未完成服務學習時數,停止下次申請。辦理離校手續前,需依規定完成服務學習時數,始得離校。
三、經教育部核准弱勢助學名單後,由承辦單位分配至各單位服務,分配單位自行律定學生服務內容,並據以要求及考核,考核情形填入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服務學習考核表(如附件一),並於下次開放申請截止日將考核表交回學務處生輔組彙整,未繳交者停止下次申請
四、服務學習時間:自公布核准通過名單日起至下次開放申請截止日止。
五、鼓勵措施:當年度通過弱勢助學申請或低收入戶免住宿費者,前一學期服務學習績效卓著前三名,得予以減免服務學習時數15小時。前一學期績優服務學習名單,由服務學習組提供。
   六、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補助,保證在校享有優待期間,放棄申領政府發給之其他教育補助(包括具教育補助性質之公費及獎助學金),如有違反規定及重覆請領,願負法律責任,並放棄已服務學習時數工讀金請領。
七、各單位所安排之工作內容應具教育意義,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並不得指定學生從事危險性之工作。
八、弱勢服務同學得利用課餘時間、例假日、寒暑假完成服務時數。
九、若有特殊情事無法完成服務學習時數繳交考核表者,須經申請及核准減免(申請表如附件二)。
第六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


民國95年09月06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6年09月05日行政會議修訂
民國96年10月17日行政會議修訂
民國97年09月01日行政會議修訂
民國97年10月15日行政會議修訂
民國99年6月10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民國100年5月19日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
民國100年6月23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民國100年927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議修訂
民國100年10月5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民國103年09月04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二、目的
    (一)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配合教育部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二)提供弱勢家庭學生就學補助。
(三)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優惠、中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三、經費來源:本校每學年3%學雜費中提撥及教育部補助支應。

四、實施項目及補助標準︰

(一)助學金補助:
       
       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申 請 資 格
政府及學校補助金額
私立大專校院
級別
家庭年收入
第一級
30萬以下
35,000元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27,000元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22,000元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17,000元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12,000元

1.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及延畢生),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造冊報部備查。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等就學費用。
4.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5.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6.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7.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8.實施方式:
(1)凡就讀本校各正式學制並具有學籍之學生(不含五專前三年及延畢生),且該學年度未請領政府之各項公費者。
(2)家庭年收入所得計列範圍:
         符合上述申請資格者
          (3)查驗文件: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國稅局財產、所得證明
          (4)申請日期及流程:
A.每學年第1學期開學第一週公告,於10月中旬前提出申請(依公告日期)。
B.每年10月底前,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進入教育部平台登錄資料。
C.每年1120日,教育部平台彙整資料請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各校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查調結果有疑義時依學校規定時限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D.學校依財稅中心查核結果,公告通過及未通過之學生名單,並將補助金額從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中扣除;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E.次年4月底前學校列印清冊向教育部核銷補助經費。

(二)生活助學金補助:
1.核發金額:
  每生每月新台幣6,000元。
2.實施方式:
(1)凡就讀本校各正式學制並具有學籍之學生,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5歲或25歲以下就讀本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3)查驗文件: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國稅局財產、所得證明
(4)本校依年度預算及教育部補助預算,於每年8月底前公告補助名額,9月中旬前提出申請,並於9月底前完成審核程序,補助標準係以年收入較低者為優先。

(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住宿優惠
1.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學生需檢具切結書,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證明及住宿申請書 (或繳費證明)向活動組提出住宿優惠。
2.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住宿。
3.住宿優惠金額依本校住宿收費標準辦理。

(四)緊急紓金:
依「本校紓困助學金申領辦法」辦理。

(五)生活學習獎助金:
依「本校生活學習獎助實施要點」辦理。

六、以上接受補助之學生,將依照補助金額進行服務學習或生活服務學習,服務之規定如下
補助措施
服務性質
服務時數
助學金
服務學習
接受補助學生依本校規定參與本校所舉辦之服務學習課程或講座、服務性質之社團活動、校內外公益性質之服務活動或講座。
1學年共60小時
生活助學金
生活服務學習
接受補助學生依本校校內生活學習獎助金實施要點之服務內容進行服務,並應避免具危險性之活動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每週10小時,每月40小時。
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生活服務學習
接受補助學生依本校校內生活學習獎助金實施要點之服務內容進行服務,並應避免具危險性之活動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1學年30小時或1學期15小時。
生活學習獎助金
生活服務學習
領取生活學習獎助金之學生依據本校校內生活學習獎助金實施要點進行生活服務學習。
依據本校校內生活學習獎助金實施要點辦理
  
 (一)實習時間為一學期以上(含)之學生,申請上述各類上述各類別助學金,則服務該申請類別之服務總時數之1/2。
  (二)夜間部學生申請上述各類別之助學金,則進行1年20小時的生活學習服務。
  以上學生執行服務學習或生活服務學習之優劣狀況,將視為次年再次申請的參考依據,考核之評定由使用單位進行考核,考核成績於每學年6月或每學期末12、6月繳交至學務處活動組,以作為學生申請之考量依據之一。
     七、本項就學補助得視經費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八、本要點獎助學金經費審核委員會及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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