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日 星期五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96、97、98、99學年度)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教育部 9683日 台高(四)字第0960119262號函

現行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係針對家庭年收入60萬元以下的學生給予5,000元至14,000元不等之就學補助,並由學校以學雜費收入的就學獎補助提撥款支應。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收入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爰於現有的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目前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取代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並於96學年度起實施。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其整體規劃內容如下: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措   施   內   容

助 學 金   針對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的學生,依其所得多寡、就讀公校或私校給
        予助學金,補助級距分為5級,且補助金額大幅提高為5,00034,000元,
        減輕籌措學費負擔。

生 活 學 習    由學校安排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的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弱勢學
獎 助 金     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同時給予獎助金,每月核發額度
        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約5,000元)。

緊急紓困金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
        予補助。

免 費 住 宿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                   (單位:元)

申請資格                    政府及學校補助金額
家庭年收入           學校類別  五專前三年 大學與五專後二年

第一級 3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6,500   16,500
                私立學校   34,000   33,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2,500   12,500
                私立學校   25,000   25,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0,000   10,000
                私立學校   20,000   20,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公立學校    7,500    7,500
                私立學校   15,000   15,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公立學校    5,000    5,000
                私立學校   10,000   10,000

*五專前三年的補助金額係依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方案酌做修正。

(二)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1. 應為各類正式學制具學籍的學生(含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不含空中大學學生及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學員。

2. 家庭年收入計列範圍:

1)未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共同居住的祖父母、未婚的兄弟姐妹、已婚且共同居住的兄弟姐妹。

2)已婚的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學生的配偶。

3)學生依所得稅法被列為扶養親屬者,應列計扶養人之所得。

4)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年收入計列範圍。

3. 本助學金所補助範圍包含學雜費(學分費)與學生平安保險費。

4. 本項補助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的學分費。

5. 學生在上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下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的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6.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雜費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7. 助學金的補助於同一教育階段以一次為限。

8.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另如同時符合本計畫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獎助學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等)之申請資格,應同時向符合條件之單位提出申請,由政府擇最高金額之助學措施核發助學金。

(三)辦理方式

1. 每年10月底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2. 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15日、1029
115進入本部平台登錄資料。

3. 每年12月底前,本部平台彙整資料請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

4. 次年2月底前學校依查核結果,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

5. 次年3月底前學校列印清冊向本部請領補助款。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

(一)申請資格:符合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之學生可依其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 以各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同時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

2. 學校得視預算規劃獎助名額,就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3. 學校於開學後至10月底前受理學生申請,領取生活獎助金之學生,應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爰請學校於受理前公布獎助名額並周知學生及早申請。

(三)獎助金額度:由學校視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情形而定,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約5,000元)。

三、緊急紓困金及免費住宿之申辦程序,由各校自行訂定。惟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得不予補助。

四、經費分擔

(一)助學金:

1. 公立學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

2. 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4,000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0,000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另依學校獎助人數及核撥金額由本部工讀助學金酌以補助。

(三)緊急紓困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四)免費住宿: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五)各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未來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私校獎補助款核定之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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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616
發文字號: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份(0970101999計畫.DOC,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檢送修正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如附件),請各校惠於97學年度起協助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收入約在後訂40%的大專校院學生獲得就學補助,本部爰於現有的經費基礎上,重新調整經費用途與分配,將原來對私立大專校院之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就學費用,並配合各校助學經費,自96學年度起實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為使計畫更臻完善,本部爰參考學校及社會各界所提建議線,修正如下:

(一)調整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及低收入戶免費住宿之申請資格:

1、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70分以上者始得申領(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2、排除家庭利息所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申領。

3、排除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申領。

4、排除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申領。

5、申領助學金及生活學習獎助金者之家庭經濟條件應列計人口,改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

(二)就讀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助學金各級距調高2,000元。

(三)學校得要求獲計畫補助者(除緊急紓困金外)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視學習情形作為核給補助之參考。

(四)助學金與政府其他各類助學措施僅能擇一申請。

(五)助學金補助範圍限於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及學雜費基數。

(六)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七)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三、獲本計畫補助者(除緊急紓困金外),得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其時數及方式由各校自行規劃辦理,但所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應具教育意義,且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

四、本計畫經費分擔方式,請公立大專校院於預算內編列支應;私立大專校院仍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4,000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若所核發之助學金為補助金額的1/2,本部補助金額則為應負擔金額的1/2

五、各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未來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校獎補助款經費分配之重要參考依據。

六、有關本計畫資格查核系統操作事宜,由本部擇期邀集各校辦理教育訓練說明會。

七、各校如對計畫內容有相關問題,科技大學、技專校院請洽詢技職司劉金山先生(聯絡電話:02-77365860);一般大學請洽詢本部高教司溫雅嵐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889)。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含一般大學、技專校院,不含空中大學、軍警校院、僑大先修班)
副本:本部技職司、電算中心、會計處、高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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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623
發文字號:台高(四)字第0970114780

速別:普通件
裝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份(97計畫.DOC,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申請資格,其學業及操行成績規定因漏植「未達」兩字,爰更正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部 97616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諒達。

二、文字更正為「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 60分以上或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

三、各校如對計畫內容有相關問題,科技大學、技專校院請洽詢技職司劉金山先生(聯絡電話:02-77365860);一般大學請洽詢本部高教司溫雅嵐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889)。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空中大學、軍警校院、僑大先修班)
副本:本部技職司、電算中心、會計處、高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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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教育部 97616日 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現有的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其整體規劃內容如下: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措   施   內   容

助 學 金   補助級距分為5級,補助金額為5,00035,000元,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生 活 學 習   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獎助金,每月核發額度建議
獎 助 金     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

緊急紓困金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
        予補助。

免 費 住 宿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                   (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級 距             學校類別

第一級 3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6,500
                私立學校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2,500
                私立學校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0,000
                私立學校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公立學校     7,500
                私立學校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公立學校     5,000
                私立學校    12,000

(二)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1. 申請對象: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或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4.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5.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6.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7.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8.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三)辦理方式

1. 每年1025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2. 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15日、10201030進入本部平台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 每年1120前,本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及各部會勾稽比對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
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 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5. 次年2月底前,本部預撥本計畫補助經費,並由學校依查核結果,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

6. 次年3月底前學校列印清冊向本部核銷補助經費。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可依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 以各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同時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

2. 學校得視預算規劃獎助名額,就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3. 學校於每年1025日前受理學生申請,受理前應公布獎助名額並周知學生及早申請。領取生活獎助金之學生,應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三)獎助金額度:由學校視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情形而定,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

三、緊急紓困金

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另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五、經費分擔

(一)助學金:

1. 公立學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

2. 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4,000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另依學校獎助人數及核撥金額由本部工讀助學金酌以補助。

(三)緊急紓困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四)免費住宿: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五)各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未來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立大學獎補助經費分配之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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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33
發文字號: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計畫1份(98計畫.DOC,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檢送「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惠請各校於98學年度起協助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計畫修正內容如下:

(一)原緊急紓困金措施配合「家庭遭遇困境之大專學生安定就學措施計畫」(98115台高(四)字第0980008750號函諒達),更名為緊急紓困助學金。

(二)由於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學雜費係依國立大學碩士班之收費基準收取,爰規定就讀產業研發碩士專班者,無論就讀公校或私校,每年所補助之額度均比照國立大專校院金額。

(三)原計畫規定,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不得申領本助學金,惟實務上有許多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其存款本金低於新臺幣100萬元,且年所得低,無法負擔就學費用,爰新增渠等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其是否具請領助學金資格。

(四)為應各校對大專學生德育成績之評量,不再以分數為評量標準,爰取消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不得申領助學金之規定。

(五)新生及轉學生免採計前1學期學業成績,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1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1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由於本計畫申請學生多為經濟弱勢學生,除申請案內計畫外,尚須利用校內外工讀機會獲取求學期間的生活費用,加上近期景氣不佳,學生因經濟困難被迫中斷學業者增加,基於協助學生考量,建請訂定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辦理方式時,除應具教育意義,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外,應將學生實際需求與遭遇困境列入考量,以落實本計畫照顧經濟學生之美意。

三、各校如對計畫內容有相關問題,大學校院請洽詢本部高教司溫雅嵐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889);科技大學、技專校院請洽詢技職司陳怡如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860)。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空中大學、軍警校院、僑大先修班)
副本:本部技職司、高教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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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教育部 9833日 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現有的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四項,其整體規劃內容如下: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措   施   內   容

助 學 金   補助級距分為5級,補助金額為5,00035,000元,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生 活 學 習    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獎助金,每月核發額度建議
獎 助 金     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

緊 急 紓 困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
助 學 金     予補助。

免 費 住 宿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                  (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級 距             學校類別

第一級 3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6,500
                私立學校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2,500
                私立學校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0,000
                私立學校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公立學校     7,500
                私立學校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公立學校     5,000
                私立學校    12,000

註: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每年所補助金額比照國立大專校院。

(二)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1. 申請對象: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 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4.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5.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6.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7.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8.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三)辦理方式

1. 每年1025日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2. 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15日、10201030進入本部平台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 每年1120日前,本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及各部會勾稽比對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 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5. 次年2月底前,本部預撥本計畫補助經費,並由學校依查核結果,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  

6. 次年3月底前學校列印清冊向本部核銷補助經費。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可依個人意願,在申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或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同時,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 以各校既有的工讀制度為基礎,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同時給予獎助金,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

2. 學校得視預算規劃獎助名額,就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3. 學校於每年1025日前受理學生申請,受理前應公布獎助名額並周知學生及早申請。領取生活獎助金之學生,應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三)獎助金額度:由學校視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情形而定,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另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五、經費分擔

(一)助學金:

1. 公立學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

2. 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4,000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另依學校獎助人數及核撥金額由本部工讀助學金酌以補助。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四)免費住宿: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五)各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未來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立大學獎補助經費分配之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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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730
發文字號:台高通字第0990124459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六(980303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DOC,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時程,惠請各校協助辦理99學年度學生弱勢助學申請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辦理。

二、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一、(三)辦理方式規定作業時程,說明如下:

(一)每年1025日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所得查核。

(二)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15日、20日及30日進入本部平台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三)每年1120日前,本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及各部會勾稽比對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5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四)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三、由於本計畫申請學生多為經濟弱勢學生,除申請案內計畫外,尚須利用校內外工讀機會獲取求學期間的生活費用,加上景氣不佳,學生因經濟困難被迫中斷學業者增加,基於協助學生考量,建請訂定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辦理方式時,除應具教育意義,不得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外,應將學生實際需求與遭遇困境列入考量,以落實本計畫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之美意。

四、另為落實照顧弱勢學生就學權益,除依規定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外,對於非居住於學校縣市之弱勢學生,亦請優先考量提供校內宿舍,以減輕其租屋之生活負擔,俾利學生安心就學。

五、各校如對計畫內容有相關問題,大學校院請洽詢本部高教司石昱郁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886);科技大學、技專校院請洽詢技職司魏妤戎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860)。

六、隨文檢附「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1份。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空中大學、軍警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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