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591
來函日期:99/10/05
發文日期:99/10/13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0990057651 號
辦理機關:教育部
業務別:高等教育
案由:本院林委員鴻池,針對青年貧窮化,接受高等教育反而成為負擔,無法作為階級流動的推力。政府除提供就學貸款之外,對於弱勢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應擴大編列獎助學金預算,協助脫貧,減少M型社會現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教育部提供之資料,以98年度為例,就讀私立學校的學生比率,專科以上分別為:專科89.22%,大學73.05%,碩士35.58%,博士16.9%。就讀私立大學學生高達七成三,而公私立大學學費的差距,每學期更高達兩萬以上。
二、接受高等教育,本為促進階級流動,協助弱勢家庭子女脫貧之方法,但即使有學雜費減免,提供助學貸款,暫時解決學費問題,但畢業後,弱勢家庭子女為了償還貸款,仍繼續負債,始終處於經濟弱勢,無法獲得平等的立足點。
三、教育部、外交部、國科會……等單位,每年編列四億以上預算,提供外籍學生每人每月2萬5至3萬不等的獎學金,補助一名外籍生一年之經費,相當於四名本國就讀私立大學文科學生的學費總和。
四、為了提高我國在國際間的能見度,促進文化交流,提供誘因固然有其必要性,但先進國家為爭取優秀人才就讀,提供獎學金,多是由學校自行提撥,而非政府編列預算。編列預算之項目,應該是加強弱勢家庭子女獎助學金計畫,但我國往往倚靠民間社福機構,利用社會互助力量,填補政府應盡的責任。
五、爰此,本席要求,政府除提供就學貸款之外,對於弱勢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應擴大編列獎助學金預算,協助脫貧,減少M型社會現象。
答復內容
林委員就政府應擴大編列獎助學金預算,以協助弱勢家庭子女脫貧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說明如下:
一、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現有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自96年度起訂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4項,以擴大照顧專科以上弱勢學生。99年度編列補助私立大專校院獎助經費新臺幣10億6,000萬元,100年度預算增編列經費為新臺幣14億元,惟每年實際補助學校經費均高於預算編列數。
二、對於協助籌措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期間生活所需經費,同時考量政府財政負擔,業自98學年度起,開放其貸款生活費每月新臺幣6,000元,1學期可貸款額度上限為新台幣3萬元。另外,因應部分家庭經濟不敷學生就學費用,造成學生非自願性休學而影響就學權益之情況,自98年1月份已成立「就學安全網」,將持續協助社會各界諮詢失業家庭子女補助、緊急紓困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申請資格、程序等就學服務事項。有任何就學困難的大專學生及學生家長,除可直接聯繫就讀學校給予協助外,亦可透過就學安全網專線(080-909-5757)洽詢;或透過「就學安全資訊網」(http://140.111.34.220或由本部首頁http://www.edu.tw連結)查詢就學補助相關訊息及下載各項申請文件。
三、內政部另刻研議修正「社會救助法」,修正方向規劃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納入照顧、調整更符合弱勢需求之「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部分弱勢對象工作收入之計算方式與工作能力審查要件等條件,基於法令規定之一致性,本部未來亦將配合該法研修「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併同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減少實際執行協助經濟弱勢學生認知上之落差,並衡量家庭人口數及實際經濟條件,以確實照顧弱勢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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