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113 年 11 月 6 日
「少子女化加劇私校退場,如何挽救?」 公聽會 書面報告
⊙教育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106/501.pdf
目 次
一、前言
二、技術型高中與科技大學合作 3+2 新五專模式專班
三、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新型專班)
四、「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修法
五、公私立大學合作整合資源(公私併)
六、結語
一、前言
大專校院一年級學生人數自 111 學年起開始減至 20 萬人以下並逐年遞減,117 學年預估降至最低點 15.7 萬多人。受到少子女化趨勢影響,私立學校面臨招生來源不足問題,由於學雜費為私立學校重要收入來源,生源減少將嚴重影響學校財務及教學品質。
對於辦學績效不佳之學校,外界關心學生受教權、教職員工工作權之保障,因此本部訂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並於 111 年 5 月公布,協助退場學校停辦前校務正常運作、辦理學生轉學安置、協助教職員工轉職及發放慰助金等事項。另設置
「退場基金」補助學生轉學安置所需費用,墊付學校停辦前教職員工薪資及正常營運所需經費、教職員工慰助金及解散清算所需費用,以協助學校解決資金困境,有效保障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
為協助私立學校辦學,本部推動多項擴大生源政策,以下謹就
「新五專 3+2」計畫、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新型專班)、「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修法及公私立大學合作整合資源(公私併)等議題說明如下。
二、 技術型高中與科技大學合作 3+2 新五專模式專班
(一) 因應少子女化影響及技高學生普遍升學趨勢,技專校院於培育學生適應未來產業變化之角色亦更為重要。現本部已推動
「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產業學院計畫」、「產業碩士專班」與
「產學博士專班」等措施,帶動產業與技專校院交流,養成產業所需人才。惟仍須持續強化技高與技專間的合作關係,提升學生實作能力,以吸引國中畢業生適性選讀技職體系,因應未來學生來源逐年減少的挑戰。
(二)本部規劃技術型高中與技專校院合作辦理 3+2 新五專模式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鼓勵國中生選擇就讀技高及技專,本專班以試辦計畫為起點逐年增加辦理規模,強調於技高必修課程不變更之前提下,兩方共同規劃銜接性之技高選修課程及技專實作課程,學生透過各群科專業科目與實習科目之扎實學習,奠定專業能力之基礎;技專階段則加強實作與進階能力,並可媒合產業職缺,幫助學生所學即所用。
(三)本專班之合作技高與技專得依開辦計畫共同赴國民中學進行宣導,鼓勵國中畢業生參與。幫助學生提前看見選擇技職之多元可能性,升讀技高、技專並適性發展。
(四) 計畫特色:
1. 本專班不同於五專學制或是技高建教合作班,無須提前進入職場實習或工作,而是在現行技高課程架構下,規劃銜接式實作課程,同時經由科大單招管道甄試入學,免用統測成績,減輕學生學習統測學科之壓力,而能真正專注於專業技術能力養成,培養學生就業即戰力。
2. 本專班亦有助於技專校院吸引有興趣的學生投入技職教育,擴大生源。提供學生進入技職體系之多元選項,也能落實學以致用之精神,健全技職教育發展。
三、 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新型專班)
(一) 新型專班以企業需求為導向,以 STEM、金融及半導體相關領域為優先招生對象,由開班學校與合作企業共同規劃客製化課程,再透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供每年至多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最多補助 2 年之產學獎助金與企業提供每人每月至少 1 萬元之生活津貼,加上相關部會行政資源或支持措施,讓學生安心在臺就學,畢業後須有留臺就業之義務。
結合產業力量,從招生、課程設計、就業輔導措施到留才機制,達到加速擴大強化海外招生與促進優秀國際學生留臺就業的目標。
(二) 為對應產業各階層人才需求,本部多年來已透過多項專案計畫與產企業共同培育各級技術人才,推動各種型態產學合作人才培育方案,包含:產學攜手、產業學院、產業碩士專班、研發菁英計畫(產業博士專班)等專班計畫,讓學校與企業共同甄選、規劃實習、專題製作等實務課程。
(三) 為確保新型專班開班學校系所教學品質,於新型專班實施計畫明訂申請學校資格,同時為確保所招收之優秀學生符合政府獎助金補助宗旨,實施計畫亦明訂招生國家別及學生來源與入學資格及語言能力等;另經由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外國學生受教權益查核作業,維護就讀新型專班外國學生校外實習權益,從開班學校、徵選學生及查核作業皆有嚴格把關機制。
(四) 綜上,本部推動新型專班將有助國家經濟發展,滿足產業界人力之需求,藉由擴大吸引及留用臺灣自行培育的國際生,於畢業後投入臺灣職場工作,除紓緩國內產業缺人才的困境、
也讓各校不受少子女化衝擊能永續經營。
四、 「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修法
(一) 目前捐贈私立學校得適用所得稅法抵稅,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營利事業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 10%;而現行私立學校法(簡稱私校法)第 62 條規定,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比率上限,個人可提高至綜合所得總額 50%,營利事業則為所得總額 25%。因此,指定捐款私校者最高可累計捐贈比例分別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70%及營利事業所得總額 35%,但透過興學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私校者,
得比照捐贈公校「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 多年來大學受少子女化衝擊,尤其私校經營愈加困難,在經費籌措上相較於公校需有更積極作法,因此私立學校或協進會皆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抵稅額衡平的建議,才能引入更多外部資源,健全學校發展,提供學生更高品質的學習環境,如興國管理學院及高苑科技大學皆在面臨財務危機之際獲得民間資源挹注,而成為如今的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及台鋼科技大學。此次修法可提高捐款者大額捐款意願,緩解私校辦學
經營之財務壓力。
五、 公私立大學合作整合資源(公私併)
(一) 現行大學法及私校法尚無明定公私立大學合併制度。目前大學合併態樣僅有「公公併」或「私私併」,其法源分別為大學法第 7 條、私校法第 67 條。
(二) 又依現行法律規範尚得採行「公私整合」模式,即如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簡稱臺科大)與華夏科技大學(簡稱華夏科大)
兩校整合案例,由華夏科大依私校法第 70 條規定辦理停招、
停辦,並依私校法第 72 條於解散清算後將校產捐予臺科大,
且華夏科大教職員工依資格與意願辦理優離優退後,其餘教師由臺科大以專案教師分年聘任、教職員工以約聘人員分年聘任,完成整合。
(三) 鑑於我國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兩者法律主體性質不同,公立大學屬廣義的政府機關,私立大學為財團法人,兩者法律地位、人事與會計制度、財產歸屬等不同,連帶影響人事與會計等制度調整,無法逕依現行大學法第 7 條與私校法第 67 條推動合併;因此,如欲推動「公私併」者,將涉及國立大學
「教職員去公務員化」、「教師退撫」與「國有財產歸屬」,以
及私立大學「法人解散」、「財產清算」、「教職員接收」與「剩
餘資產捐贈歸公」等議題挑戰,除需雙方學校有共識外,亦須跨院部會單位協調研議制度變革。
(四) 綜上,在促進提升學校競爭力、學術卓越以及轉型發展的目標下,有關推動國立大學與私立大學進行合作整併,本部將樂觀其成。又本部前委託中正大學研究,建議大學可先藉由互補性跨校合作,以漸進方式進行教研資源整合,再逐步研議推動組織合併之可行性。因此,未來本部除持續鼓勵公私立大學進行互補性合作及資源整合,提升大學競爭力之外;亦會持續關注臺科大與華夏科大兩校合併模式效益,透過此
種模式的分析與精進,達到妥善運用退場私校之校產與保障私校教師權益的目標,並作為後續規劃公私校的參考。
六、 結語
感謝與會各位委員及專家學者,關注高等教育發展議題,面對內、外部環境的迅速變化,本部將虛心聆聽各位委員、各界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及學校建議,期能協助大專校院解決問題,確保辦學品質和永續發展,並作為本部未來相關政策評估、推動之參考。
⊙財政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106/502.pdf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舉辦「少子女化加劇私校退場,如何挽救?」公聽會,本部承邀列席,謹就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條文修正草案,簡要說明如下:
為衡平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租稅待遇,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教育部會同本部
研議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今(113)年 5 月 2 日函請大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為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下稱興學基金會)捐款予私立學校,不論是指定或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均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自所得額中減除,並將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確保捐款有效利用,以協助私立學校永續發展。
大院委員及黨團所提修正草案,大多與行政院版草案意旨相同,期盼各位委員支持,早日完成修法。
以上說明,敬請指教,謝謝!
「少子女化加劇私校退場,如何挽救?」 公聽會 勞動部說明資料
⊙勞動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106/503.pdf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次公聽會本部就所涉權管議題之討論提綱二:「為開拓學校生源及招攬外國優秀學生,教育部辦理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新型專班),如何有效防範,避免學校淪為業界職訓所」,謹就本部結合學校資源辦理職業訓練工作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為促進國民就業,本部運用各級學校師資、場地及設備,依據職業訓練法,為青年、失業者及在職者辦理各項職業訓練,提供產業發展所需人力,達到促進就業之目的,相關作法如下:
一、在校青年訓練
為培育產業所需人才,促進青年就業、減少學用落差,本部依青年不同階段需求,補助學校規劃符合產業發展及青年先備職能之課程,於青年在校階段辦理「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大專青年預聘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結合學制及企業實務訓練,強化在校生對產業之瞭解及提升實務技能,畢業後順利轉銜職場。
二、離校青年訓練
二、離校青年訓練
離校階段因應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需求,辦理青年專班,亦結合企業用人需求,推動「青年就業旗艦計畫」,補助企業辦理做中學工作崗位訓練,另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推動「產業新尖兵計畫」,鼓勵青年參加 5+N 國家重點產業創新計畫相關課程,以符合業界用人需求,以協助青年畢業後順利轉銜職場,培育產業發展所需人才。
三、失業者職前訓練
依據區域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需求,透過自辦、委辦及補助等方式,結合大專院校、高中職學校資源,開辦多元職前訓練課程,並於參訓期間提供青年學習獎勵金及符合特定對象資格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升青年職業技能 以順利就業。
四、在職勞工訓練
為提升在職勞工技能,對接產業人才發展需求,推動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結合大專校院、法人、職訓機構及工會等民間訓練單位,辦理多元化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 並提供每位勞工 3 年最高 7 萬元的訓練費用補助,以激發在職勞工自主學習,加強專業技能、知識及態度,以累進個人人力資本,提高職場競爭力。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少子女化加劇私校退場,如何挽救?」公聽會書面報告
⊙經濟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106/504.pdf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承蒙貴委員會今日邀請本部列席「少子女化加劇私校退場,如何挽救?」公聽會,本部資料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教育部為協助私立學校經營已有大專校院轉型及私校退場機制、配套及校地活用措施。在私立學校轉型機制方面,私立學校得透過自我檢視 辦學情形,有效運用現有資源,調整現行規模及經營模式,該部並已委請金屬工業中心籌組專家團隊,提供大專校院所在區域產業發展、地方政府資源、在地人才培育及進修需求等資源,協助 學校進行轉型規劃。
針對私立學校退場機制及配套措施方面,教育部亦訂有「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等相關規定;另為使退場學校校地及校舍有效活化運用,行政院已邀集相關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召開跨部會會議,並確認退場學校校地及校舍後續使用需求。
另為解決少子女化及產業用人需求,本部與教育部、勞動部共同成立「重點產業及重大投資跨 部會人力供需合作平臺」,由本部推動產業公協會調查廠商實習、專班、職前訓練及徵才等需求,並將廠商所提需求轉介給相關部會媒合。
112 年共 1,500 多家業者提出 13.5 萬個實習、 產學專班、職前訓練及徵才等需求,由勞動部、 教育部協助 1,200 多家廠商媒合 8.5 萬人至企業就業或與學校共同培育人才。
本部將持續與教育部、勞動部共同推動重點產業及重大投資跨部會人力供需合作平臺,並擴大產業參與,後續將持續配合相關部會政策,提供充裕之人才為產業所用。
「少子女化加劇私校退場,如何挽救?」公聽會 書面資料
⊙國家發展委員會>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106/505.pdf
一、有關討論題綱所涉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新型專班)議題,說明如下:
(一)國發基金與企業共同出資擴充培育量能:
為配合我國人口政策需求與臺灣產業布局,教育部自112年起推動「促進國際生來臺暨留臺實施計畫」,由國內大學校院及企業共同開設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簡稱新型專班),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供國際生每人每年至多10萬元、最多補助2年「產學獎助金」與企業提供每人每月至少1萬元「生活津貼」的鼓勵措施,強化國際生來臺就讀誘因,並需於畢業後留用投入臺灣企業就職,為臺灣引入優質人才。
(二)教育部及僑委會精進就學及就業輔導措施:
除持續加強國際生華語能力,亦將強化大學對國際生的職涯諮詢及就業輔導機制,同時結合查核並改善學校及廠家實習機制,防範仲介機構的不當操作,從源頭把關並加強管理密度,俾兼顧教學質量俱進與維護學生在臺學習權益及生活品質,以促進優秀人才留臺就業。
二、結語
為因應少子女化及其衍生之人口重要議題,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進行跨部會協調,目前由陳政務委員時中召集教育部、 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規劃推動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相關政策,並由教育部擔任綜整機關,共同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本會則針對延攬留用僑外人才相關議題,協調經濟部及相關部會規劃推動相關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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