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2015年7月24日)
新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自104學年度起實施,已刪除「助學金」之「服務學習」相關規定
一、因應教育部104.07.24臺教高通字第1040096833號函訂定,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修訂,因教育部考量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之目的與學雜費減免相同,且減免並未要求受益學生提供服務學習時數,爰本計畫助學金擬比照辦理,刪除服務學習相關規定,因此本校配合辦理將刪除服務學習80小時之規定;本校生活助學金實施辦法修訂部份為生活學習服務範圍與守則。
二、因應教育部104.06.17臺教高(五)字第1040063697號函訂定,本校工讀生修訂法規為清寒服務助學金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事宜。
三、請各單位及系科依相關規定辦理。
新公告
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開始申請了 [ 2015-08-27 ]
申請時間:
104年09月07日~104年10月07日至學校網站校務資訊系統提出申請http://siw77.tpcu.edu.tw/tsint/
->學務申請作業->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補助申請,申請後請列印申請表(切結書請簽名)及新版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繳回日間部-生輔組;進修部-庶務組,務必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將不予受理。
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就讀本校各正式學制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情事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二、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一)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二)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補助金額:
申請後經查財稅中心與教育部查核通過者,依查核級距扣抵下學期學雜費,查核級距與補助金額如下: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級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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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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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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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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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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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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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萬~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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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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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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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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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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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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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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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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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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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7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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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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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時程:
各階段公告時程攸關同學申請補助情形,請同學務必依時程自行至系統查詢,如有疑慮且未依時程申覆者,
將依查核結果辦理,不得有議,敬請同學注意。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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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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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中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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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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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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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繳回後至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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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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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慮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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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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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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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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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各班導師、系所承辦人轉知同學注意。
如有任何疑問日間部 學務處生輔組 鄭伊倩小姐 分機2106
進修部 庶務組 劉小姐 分機1530
原公告
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相關事項說明 [ 2015-07-16 ]
申請時間:
104年09月07日~104年10月07日至學校網站校務資訊系統提出申請http://siw77.tpcu.edu.tw/tsint/
->學務申請作業->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補助申請,申請後請列印申請表(切結書請簽名)及新版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繳回日間部-生輔組;進修部-庶務組,務必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將不予受理。
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就讀本校各正式學制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情事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二、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一)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二)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凡申請者皆須義務參與,每學年80小時為上限,並於105年5月30日前完成服務時數。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服務時數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者,下一年度將不予申請。
五、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最高20小時之時數。
補助金額:
申請後經查財稅中心與教育部查核通過者,依查核級距扣抵下學期學雜費,查核級距與補助金額如下: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級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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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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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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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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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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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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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0萬~4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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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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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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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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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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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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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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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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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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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7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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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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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時程:
各階段公告時程攸關同學申請補助情形,請同學務必依時程自行至系統查詢,如有疑慮且未依時程申覆者,將依查核結果辦理,不得有議,敬請同學注意。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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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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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中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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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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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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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繳回後至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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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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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慮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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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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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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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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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各班導師、系所承辦人轉知同學注意。
如有任何疑問日間部 學務處生輔組 鄭伊倩小姐 分機2106
進修部 庶務組 許加先生 分機1530轉206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2014年8月26日)
主旨: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及相關公告等多所誤謬
有關「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規定與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抵觸,其誤謬現象已持續三年,教育部不宜繼續放任不管。
該校實施辦法規定『服務學習時數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以每學年80小時為上限』,以102學年度為例,該校規定需於103年5月31日前完成服務時數,等同「強迫」學生必須提前開始服務。另該校進修推廣部公告之就學補助『生活服務學習』實施方式,仍未改正為「服務學習」。至該校所稱『針對部分未核准同學,為顧念其權益,其核准前所服務之時數,核以工讀金支付』,其將「服務學習」視同「生活服務學習」或「工讀」,明顯抵觸部頒計畫。
建請 教育部確實完整檢視該校相關規定,及時促請該校通盤檢討(可參考他校正確作法)為必要之修正。
教育部回復(2014年9月10日)
信件編號:201408260016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3-09-10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300905662號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300905662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8月26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所反映「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之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正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另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二、有關您所提該校進修推廣部公告之助學金補助所從事之服務學習活動,應依前開計畫之規定正名「服務學習」、「要求學生須在學期未結束前即須完成服務學習」及針對「部分未核准同學,為顧及其權益,其核准前所服務之時數,核以工讀金支付」之相關事宜,本部已將您的問題依陳情保密原則函轉學校查明妥處,並將於學校函覆並經本部審酌後,再回覆給您。
三、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6)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教育部回復(2014年10月30日)
教育部回復(2014年10月30日)
信件編號:201408260016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承 辦 人:王琇珊
發文日期:103-09-10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300905662號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8月26日致本部部長民意信箱所反映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中「服務學習」之問題,學校業於103年10月15日以城市秘字第1030009496號函覆本部,學校回覆如下:
一、學校之服務學習時數係以「每學年80小時為上限」之規定,其執行期程係自學生申請年度的11月開始服務至隔年5月底止,應可完成規劃之80小時時數。
二、訂定完成日程目的係規範申請助學金之同學能於時間內,自行適當的規劃時間完成服務學習。如未能於時間內完成服務時數者,皆將以個案協助彈性調整至時數完成。
三、有關學校弱勢助學服務學習執行皆以學生立場考量,且依教育部頒布「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為主軸規劃,所有程序明確以協助學生完成服務學習為優先次序,並非與工讀性質有對價關係。至於針對經查核未通過同學案例,學校基於考量學生係屬弱勢學生,將時數轉為工讀金,用意完全是在協助學生。
四、有關弱勢學生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學校進修部係採由舊生前一學年度申請弱勢助學合格者,可提前開始服務,新生則於報部申請核可後,始施行服務並彈性認證所服務之時數,本校進修部弱勢學生助學所服務之時數,未有工讀金支付之情事發生。
五、另學校業於103年9月3日召開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委員會,並依教育部相關規定修正弱勢學生助學申請資格條文,將「生活服務學習」更名為「服務學習」實施方式(詳如附件)。
六、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聯絡電話: 02-28927154轉8050)。謝謝您的來信。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學年度 【97、98、99】 【100、101、102、103】
第一級 80 80
第二級 60 80
第三級 50 80
第四級 40 80
第五級 30 80
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97.08.27獎助學金委員會通過制定
99.09.29 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獎助學金委員會議修訂
100.08.30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獎助學金委員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97.6.16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100.08.01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訂定本校「北台灣科技學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助學金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1、 申請對象:就讀本校各正式學制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於修業年限內之 學生,且無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 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本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3)家庭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 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4、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5、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6、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7、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第三條 經費來源:
(1)由本校每學年提撥學雜費3%以上編列學生就學獎補助款預算「弱勢學生助學金」項下支應。
(2)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部分經費。
第四條 助學金補助金額: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級距標準
|
教育部及本校分攤補助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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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級
|
30萬元以下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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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
|
合計
|
35,000
|
本校
|
14,000
|
||||
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教育部
|
13,000
|
合計
|
27,000
|
本校
|
14,000
|
||||
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教育部
|
12,000
|
合計
|
22,000
|
本校
|
10,000
|
||||
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教育部
|
7,000
|
合計
|
17,000
|
本校
|
10,000
|
||||
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教育部
|
12,000
|
合計
|
12,000
|
註: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每年所補助金額比照國立大專校院。
第五條 繳交下列證明文件:
(1)助學金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不同戶均須附上)
第六條 辦理方式:
(1) 每年10月20日前(依每學年公告為準),至校務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表,並檢附 全戶戶籍謄本至學務處提出申請。
(2) 本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月31日進入教育部平台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 每年11月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本校,轉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月5日 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提出複查。
(4)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5) 次年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向教育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6) 本校受理單位:日間部學生由學務處辦理;進修推廣部學生由進修推廣部辦理。
第七條 服務學習
(1)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凡申請查核通過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必需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服務內容:依本校規劃之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實施原則:
A、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B、服務學習時數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以每學年8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C、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第八條: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12年3月13日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台北城市科技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助學金服務時數疑義:
該校規定服務學習時數高達80小時,於101年5月31日前完成。另該校於11月初公告可開始執行,屬提前服務性質。計算實際可服務期間,如依教育部實施原則「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學生似無法如期完成服務時數。且該校規定學生簽具「切結書」,如未能依規定時間前完成服務時數,同意學校追繳該項補助金額。該校規定有諸多不合理與矛盾之處,敬請 教育部查明妥處。
參考:
(1)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100年9月5日「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公告
凡申請者皆須義務參與,每學年80小時為上限,並於101年5月31日前完成服務時數。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服務時數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者,下一年度將不予申請。
(2)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100年11月4日100北學輔通知005號
一、本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已截止,並將申請資料轉送財稅中心查核,援往例凡申請者需參與義務服務,本學年度起依規定不論等級皆須服務80小時(於101.05.30完成),如行政單位有需求者請提出需求,未提出者視同放棄。
二、行政單位申請義務服務時數學生請落實簽核服務時數,避免與教學單位服務同學勞役不均,如未落實者,經檢舉爾後將不予核用;如服務學生未完成所交付任務,爾屢勸不聽者,請回報教學單位。
三、教學單位可於100.11.06(一)開始執行弱勢助學義務服務時數,爾後如經財稅中心及教育部查核未通過者將以一小時98元抵還,如公告前先行執行時數者將不以計算。
如有相關疑問請與分機5805生輔組張喬蘋聯繫,謝謝配合。
(2012年3月15日 )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03130029
承辦單位:技職司
發文日期:101-03-15
發文文號:臺技字第1010903546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1年3月13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有關您所提台北城市科技大學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之服務學習時數與執行方式等規定,本部已依陳情保密原則函轉學校檢討處理。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5)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2年5月12日 )RICE再度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台北城市科技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助學金服務時數疑義之處理:
(1)101年3月15日臺技字第1010903546號敬悉。
(2)敬請提供該校就本案檢討處理情形。
(2012年5月21日 )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05120019
承辦單位:技職司
發文日期:101-05-21
發文文號:臺技字第1010906896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1年5月12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前次來信所提臺北城市科技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助學金服務時數之疑義,本部業於101年3月15日以臺技(四)字第1010903546號函請學校修正相關規定,目前該校已處理原切結書之相關文字,略以:
原在申請表上切結之文字:「……未能依規定時間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本人同意學校追繳該項補助金額,並放棄下學年度申請該項補助之權利,……」修正為:「……未能依規定時間完成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本人同意放棄下學年度申請該項補助之權利,……」。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5)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
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2年10月19日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台北城市科技大學101學年度弱勢助學金服務時數疑義:
依「台北城市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服務學習時數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以每學年80小時為上限(附件1)。
該校(101)北學輔字第030號通告:於102年5月30日前完成服務時數(附件2)。
參照該校101學年度行事曆(附件3),在未牴觸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之服務學習實施原則「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情況下,學生似無法如期完成服務時數。敬請 教育部查明。
(附件1)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97.08.27獎助學金委員會通過制定
99.09.29
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獎助學金委員會議修訂
100.08.30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獎助學金委員會議修訂
教育部100.12.23臺技(一)字第1000230807號函同意改名
(附件2)台北城市科技大學通告:(101)北學輔字第030號
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相關事項說明
凡申請者皆須義務參與,每學年80小時為上限,並於102年5月30日前完成服務時數。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服務時數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者,下一年度將不予申請。
(附件3)臺北城市科技大學101學年度行事曆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101學年度第一學期行事曆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101學年度第二學期行事曆
(2012年10月22日 )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10190007
承辦單位:技職司
發文日期:101-10-22
發文文號:臺技字第1010915868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1年10月19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問題,係屬大專校院自主範疇,本部已將您的問題依陳情保密原則函轉學校查明妥處,並將於學校函覆後再回覆給您。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5)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2年11月26日 )教育部再度回復
回覆內容:
您好:
所詢「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問題,學校業於101年11月21日以城市秘字第1010010467號函覆本部,學校回覆情形如附件,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聯絡電話:02-28927154轉8050)。謝謝您的來信。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2年12月14日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臺北城市科技大學『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相關事項說明』之補充意見
<依 據>
1、教育部臺技字第1010915868號附件:「臺北城市科技大學101年11月21日城市秘字第1010010467號函」及臺北城市科技大學(101)北學輔字第030號通告:「凡申請者皆須義務參與,每學年80小時為上限,並於102年5月30日前完成服務時數……」
2、高教技職簡訊(101年11月)刊載『現象2 》助學計畫圓夢』一文:「……經過檢討改進之後,教育部目前規定各校每學年的服務時數,不得超過50個小時,並要求各校安排的服務內容應注重公共性及公益性,以協助學生發展國民道德、培養健全人格為任務。許多學校對於服務學習也有了更彈性的作法。」
<意 見>
1、依教育部修正計畫之服務學習實施原則「時數合理: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另依臺北城市科技大學所訂實施辦法規定為「每學年80小時為上限」。近日「高教技職簡訊」刊出:「每學年的服務時數不得超過50個小時」後,有學生向「助學圓夢網」諮詢電話求證,已確認「高教技職簡訊」刊載不實,該簡訊(高教司與技職司共同發行)似有必要發布「更正啟事」。
2、依教育部修正計畫之服務學習實施原則「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學生擬定替代方案」。衡諸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學生如於查核結果公布前已進行服務,屬提前服務性質,尚不宜計入服務學習80小時之可服務期間;故該校應屆畢業生於102年5月30日前應完成之服務時數,宜依實際可服務期間酌予修訂,另在校生完成服務期限允宜展延。
以上說明,提供 教育部參考,亦請轉達學校研酌妥處。
(2012年12月20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212140059
承辦單位:技職司
發文日期:101-12-20
發文文號:臺技字第1010919070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1年12月14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有關信中所提「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時數之建議,本部業轉請學校參處,感謝您的來信。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0)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3年1月1日 )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臺北城市科技大學(進修推廣部)「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就學補助生活服務學習實施方式」疑問
依據:臺北城市科技大學進修推廣部(2012-12-17 )公告
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就學補助生活服務學習實施方式
疑問:
1、「生活服務學習」應改正為「服務學習」
2、服務學習起訖日期有違「時數合理」實施原則
3、未完成時數者追繳補助金額有違計畫規定
(2012-12-17 )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就學補助生活服務學習實施方式【進修推廣部】
(2013年1月7日 )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01010026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01-07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900089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於102年1月3日寄給部長的信,反映「台北城市科技大學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就學補助生活服務學習實施方式」疑問之一案,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本部已將您的問題依陳情保密原則函轉學校查明妥處,並將於學校函覆後再回覆給您。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6)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3年1月21日 )教育部再度回復
回覆內容:
您好:
所詢「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服務學習時數等相關事宜,學校業於102年1月17日以城市秘字第1020000374號函覆本部,學校回覆情形如附件,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聯絡電話:02-28927154轉8050)。謝謝您的來信。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102年1月17日城市秘字第1020000374號函
附件
有關信中提及本校進修推廣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就學補助生活服務學習實施方式相關問題,經本校相關單位深入了解後,說明如下:
一、本校校訓「忠信篤敬」即是以學生生活品德教育為教育基石,故採用教育部所訂「生活服務學習」名稱,並結合與落實本校推動『三分鐘環保』的校園生活政策,更加彰顯「生活服務學習」的成效,達成整潔、友善的校園、教室生活學習空間。
二、本校進修推廣部弱勢助學學生,生活服務學習時數80小時,考量同學於夜間或假日上課等因素,凡上學年合格且本學年仍申請者,同學可先行執行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並於教育部複審合格後,透過本校進修推廣部及各班導師補認證時數(未合格者,則已服務時數以工讀金核發),若同學仍有執行上的困難,由本校進修推廣部或各班導師個案協助彈性處理,達成符合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時數。
三、本校進修推廣部弱勢助學計畫執行至今未有追繳情事發生,如期完成時數認證。本校進修推廣部生活服務學習實施方式修正為,未完成時數者,不予受理申請下學年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2013-11-14)102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就學補助生活服務學習實施方式【進修推廣部】
97.08.27 獎助學金委員會通過制定
99.09.29 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獎助學金委員會議修訂
100.08.30 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獎助學金委員會議修訂
教育部
100.12.23 臺技(一)字第1000230807號函同意改名
103.03.19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獎助獎學金委員會議修訂
103.09.03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獎助獎學金委員會議修訂
(2014-09-15)10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相關事項說明
申請時間
103年09月15日~10月15日(逾期不候)
申請方式
校務資訊系統提出申請 http://203.64.215.80/tsint/->申請->學務處->大專校院弱勢助學。
申請資料
1、申請表(切結書請簽名)
2、新版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申請對象
就讀本校各正式學制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申請條件
(一) 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二) 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
(三) 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650萬元。
(四)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以上家計人口條件應列計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 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注意事項
1、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2、凡申請者皆須義務參與,每學年80小時為上限,並於104年5月30日前完成服務時數。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服務時數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者,下一年度將不予申請。
3、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最高20小時之時數。
如有任何疑問 日間部 學務處生輔組 張喬蘋小姐 分機5805
進修推廣部庶務組 許加先生 分機1530轉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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