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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案
108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估算 2.1655%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107年) 1.35%【佔30%】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106年) 2.60%【佔35%】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實質)(107年) 2.43%【佔35%】
107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估算 1.8485%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106年) 0.62%【佔30%】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105年) 2.92%【佔35%】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實質)(106年) 1.83%【佔35%】
教育部於107年4月3日發布之基本調幅計算錯誤
申請調整學雜費16校公告之送審表件也全部錯誤
107學年度計有16所大專校院提出學雜費調整之申請,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邀集企業代表1人、學者專家5人、學生代表4人、教師代表1人、家長代表1人及本部代表3人,共15人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歷時6小時逐案審議,不同意14校之調漲案,分別為:國立大專2所、私立大專12所;另同意2校之調漲案,分別為:國立中興大學及文藻外語大學,漲幅皆為2%。國立中興大學上一次調漲學雜費為93學年度,文藻外語大學上一次調漲學雜費則為95學年度。
經審議結果,不同意調漲14校的理由多為與學生溝通不足、支用計畫經費規劃不完備或助學計畫不夠具體等。同意調漲學雜費的2所學校,通過理由主要為:在財務、助學及辦學綜合等各項指標,研議公開及資訊公開均符合規定,學校辦理學雜費調整說明會時,對於學生所提意見及反應事項皆有適當回應,且均已多年未調漲。學雜費調漲後之經費主要用於協助弱勢學生就學及與提升教學品質等具有密切相關之軟硬體設施改善。另外,國立中興大學在學雜費收費基準相對其他同級同類學校較低。
此外,教育部為協助不同需求之弱勢學生得安心就學已訂定相關助學協助措施,如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學生就學貸款等,弱勢照顧經費逐年增加。105學年度大專校院各類學雜費減免受惠人次達24萬8,704人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受惠人數達7萬8,301人、學生就學貸款受惠人數達28萬6,642人。
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是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及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核算。其中「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指標,歷年是引用「每人每月實質總薪資」數據核算,教育部前引用「每人每月總薪資」數據計算,致公告之調幅上限較高,故經107學年度學雜費審議小組確認後,修正該指標數據並微降大專校院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85%。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其調幅上限援例以當年度基本調幅加上前1年基本調幅(0.44%)計算,經核算為2.29%;另學校若具有完善之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得申請放寬其基本調幅,惟上限不得逾基本調幅之1.5倍,即3.44%。教育部審議學雜費時已據此調整;通過調漲的2所學校均無超過修正後之調幅上限。
學雜費調整案審議結果
學校
審議結果
公立大學
國立中興大學
通過,漲幅為2%
私立大學
亞洲大學
不予通過
輔仁大學
不予通過
世新大學
不予通過
中原大學
不予通過
實踐大學
不予通過
公立技專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不予通過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不予通過
私立技專
文藻外語大學
通過,漲幅為2%
醒吾科技大學
不予通過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不予通過
嘉南藥理大學
不予通過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不予通過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不予通過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不予通過
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不予通過
教育部長信箱回覆
2018/6/14 (週四) 下午 02:13
信件編號:201805310007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7-06-14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700903070號
回覆內容:
您好,您107年5月31日所陳有關107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計算方式一案,說明如下:
一、有關基本調幅「公告」一案,本部業於107年4月3日臺教高(一)字第1070048382號函周知各校,並請學校於107年5月31日前送件。
二、本部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等,核算每年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本調幅。其中「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是項指標,實務上歷年係引用「每人每月實質總薪資」之數據核算,本部前誤引用「每人每月總薪資」之數據核算,爰將修正107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本調幅為1.85%。
三、本部將依上開修正調幅審議各校申請案,並對外說明,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正。敬祝 平安喜樂
教育部敬上
教育部107年4月3日臺教高(一)字第1070048382號
教育部:107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 2.07%(2.069%)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106年) 0.62%【佔30%】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105年) 2.92%【佔35%】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 (106年) 2.46%【佔35%】錯誤
教育部公布的2.07%絕對有誤!!
教育部核算107學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基本調幅)為2.07%
核算時係採計「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2.46%
而未依往例採計『實質』薪資年增率1.83%(即扣除全年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0.62%)
等於是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重複計算
等到教育部5月31日截止收件時再投書行政院長信箱舉發
5月31日 倒數0天
主旨:有關10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案之瑕疵與錯誤
一、瑕疵:教育部仍未「公告」學雜費基本調幅
有關監察院「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糾正案(103教正1),行政院以103年3月5日院臺教字第1030004458號函復檢討研處情形,略以:「將依法核算並公告基本調幅」。今年教育部以107年4月3日臺教高(一)字第1070048382號函知各校107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仍未正式「公告」。
二、錯誤:教育部核算之107學年度基本調幅有誤
教育部核算107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2.07%,然依該部歷年核算學雜費基本調幅之計算方式(附件),可知其為錯用統計數據,教育部應重行核算並正式「公告」正確調幅。教育部前於102年核算102學年度基本調幅亦曾出錯,當時本人投書教育部長信箱提出疑問,教育部還來得及發文更正。今年,直到今(31)日下午5時前各校提出申請案,可就是一路錯到底。
附件
學 雜 費
基本調幅
消費者物價指數
年增率【30%】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
得年增率【35%】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
率(實質)【35%】
107學年度
1.85%
(106年)0.62%
(105年)2.92%
(106年)1.83%
107學年度*錯誤
2.07%
(106年)0.62%
(105年)2.92%
(106年)2.46%
誤用薪資年增率
106學年度
0.44%
(105年)1.40%
(104年)0.84%
(105年)-0.77%
105學年度
1.44%
(104年)-0.31%
(103年)1.55%
(104年)2.83%
104學年度
1.89%
(103年)1.20%
(102年)2.02%
(103年)2.36%
103學年度
0.62%
(102年)0.79%
(101年)1.72%
(102年)-0.62%
102學年度
0.75%
(101年)1.93%
(100年)2.10%
(101年)-1.60%
102學年度*錯誤
1.77%
(101年)1.93%
(100年)2.10%
(100年)1.29%
誤用前一年數據
101學年度
0.95%
(100年)1.42%
(99年)0.20%
(100年)1.29%
100學年度
0.81%
(99年)0.96%
(98年)-2.85%
(99年)4.34%
99學年度
-1.86%
(98年)-0.86%
(97年)-1.10%
(98年)-3.47%
98學年度
0.29%
(97年)3.52%
(96年)1.18%
(97年)-3.37%
97學年度
1.43%
(96年)1.80%
(95年)2.07%
(96年)0.47%
96學年度
0.49%
(95年)0.60%
(94年)0.37%
(95年)0.53%
107學年度大專校院擬調整學雜費之申請,截至5月31日下午5時止,共有16校(包含公立大學1校、私立大學5校、公立技專2校及私立技專8校)提出,擬調漲幅度在2.5%-3.75%,申請調漲學校及調整幅度如附表。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學雜費調漲是由大專校院審酌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面向,並完備「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後,始得提出申請。
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是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及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核算。107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基本調幅為2.07%;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其調幅上限援例以當年度基本調幅加上前1年基本調幅計算,經核算為2.5%;另學校若具有完善之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得申請放寬其基本調幅,惟上限不得逾基本調幅之1.5倍,即3.75%。
教育部接獲學校申請案後,將先確認申請學校是否符合學雜費調整資格條件,再邀集相關機構、學者專家、學生及家長代表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審查各校申請案,預定於107年6月底前公告審議結果。
學雜費審議小組審查重點如下:
(一)審議指標:須符合「財務指標」、「助學指標」及「辦學綜合指標」等規定。
(二)審議程序:經校內「資訊公開」及「審議公開」等程序研議學校學雜費調整事宜,並於學校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專區公布學雜費調整具體規劃情形及校內審議程序之說明,校內研議過程應有學生代表參與,並須向學生公開說明,設立意見陳訴管道。
有鑑於學校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透明為學雜費調整之必要條件,為強化學校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教育部已修訂「大專校院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並已於106年1月9日函請各校配合更新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項目與內容。各校申請學雜費調漲送審表件,亦需同步於學校網頁公告。
教育部表示將依法審議各申請案,即使學校各項指標皆符合規定,但助學計畫不足,仍不得調整學雜費,以確保弱勢學生的受教權益。在經費支用方面,學雜費調漲後之經費主要用於協助弱勢學生就學及與提升教學品質密切相關之軟硬體設施改善。
校名
預定調整幅度
公立大學
國立中興大學
3%
私立大學
亞洲大學
3%
輔仁大學
2.5%
世新大學
2.5%
中原大學
3.6%
實踐大學
2.5%
公立技專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2.96%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2.5%
私立技專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3%
醒吾科技大學
3%
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2.5%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3.2%
文藻外語大學
2.5%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3.5%
嘉南藥理大學
3.5%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護理類、醫技類3.75%
家政類、商業類2.5%
我國高等教育並非義務教育,需由政府、學校及受教者共同負擔教育成本;且高等教育為高成本的教育,學生所繳之學雜費僅支付部分學習成本,其餘成本由政府補助與學校自籌;因此長期凍漲學雜費不利學校正常營運,亦影響學生教學品質。
與世界主要國家比較,我國大學學費收費已相當低廉;針對就讀大專校院經濟上需要協助家庭子女,依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狀況,本部及各大學皆有提供相關助學措施,如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學生等學雜費減免,及各類獎助學金等,積極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
103至106學年度學雜費申請校數資料
學年度
申請校數
通過校數
審議通過漲幅
103
14
8
1.37%-2.06%
104
23
9
1.89%-2.5%
105
14
2
2.5%
106
1
0
無
學年
102-2
103
104
105
106
107
學雜費調整案
3校未通過
6校未通過
8校調漲
14校未通過
9校調漲
12校未通過
2校調漲
1校未通過
14校未通過
2校調漲
國立中興大學
-
-
-
-
-
2%
國立宜蘭大學
-
-
2.5%
-
-
-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
1.37%
-
-
-
-
國立金門大學
-
-
-
未通過
-
-
國立政治大學
-
-
未通過
-
-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
-
-
未通過
-
-
國立嘉義大學
-
1.37%
-
-
-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
-
未通過
2.5%
-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
2.5%
-
-
未通過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
-
-
2.5%
-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
未通過
2.5%
-
-
未通過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
1.37%
-
-
-
-
國立聯合大學
-
-
未通過
-
-
-
大同大學
-
-
-
未通過
-
-
大葉大學
-
-
1.89%
-
-
-
大漢技術學院
-
未通過
-
-
-
-
中原大學
-
-
-
未通過
-
未通過
中華大學
-
-
2.5%
-
-
-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
1.37%
-
-
-
-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
未通過
未通過
未通過
未通過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
-
未通過
-
-
文藻外語大學
-
-
-
-
-
2%
世新大學
未通過
-
-
未通過
-
未通過
正修科技大學
-
-
2.5%
-
-
-
亞洲大學
-
-
-
-
-
未通過
明志科技大學
-
未通過
未通過
-
-
-
明新科技大學
-
未通過
-
未通過
-
-
長庚大學
-
-
未通過
未通過
-
-
長庚科技大學
-
未通過
-
-
-
-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
未通過
1.89%
-
-
-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
-
-
未通過
-
-
-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2.06%
-
-
-
未通過
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
未通過
-
-
-
崑山科技大學
-
2.06%
未通過
-
-
-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
未通過
-
-
-
淡江大學
未通過
-
未通過
未通過
-
-
景文科技大學
-
-
2.49%
-
-
-
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1.37%
-
-
-
未通過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
-
-
-
-
未通過
義守大學
-
-
-
未通過
-
-
嘉南藥理大學
-
-
-
-
-
未通過
實踐大學
未通過
-
1.89%
-
-
未通過
輔仁大學
-
-
-
-
-
未通過
遠東科技大學
-
-
未通過
-
-
-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
未通過
未通過
-
未通過
醒吾科技大學
-
-
-
-
-
未通過
龍華科技大學
-
1.37%
未通過
-
-
-
106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估算 0.4445%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105年) 1.40%【佔30%】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104年) 0.84%【佔35%】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實質)(105年) -0.77%【佔35%】
105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估算 1.44%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104年) -0.31%【佔30%】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103年) 1.55% 【佔35%】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實質)(104年) 2.83%【佔35%】
2016/06/14。大學漲學費的歷史和現狀【焦點事件】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物價指數新聞稿】 每月初發布前一月統計資料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家庭收支調查新聞稿】【家庭收支調查報告電子書】 每年八月發布前一年調查資料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
【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新聞稿】 每月下旬發布前二月統計資料
近年台灣大專院校學雜費調整情形【中央社製表】104年6月26日
教育部26日核定,104學年度共有9所大專校院調漲學費,是現行調整方案自97年實施以來,校數最多的一次。圖為近年台灣大專院校學雜費調整情形。
RICE在 吳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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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教育部一切依法行政!!如果這不是違法,什麼是違法?
近年台灣大專院校學雜費調整情形【中央社製表】104年6月26日
教育部原先公布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然其計算公式引用之統計數據明顯有誤,經本人提出質疑後,於102年11月7日發函更正為0.75%。但102學年度有三校(三系)因評鑑成績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7%顯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75%);另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6%亦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95%)。敬請查明:高教司與技職司互踢皮球擺爛不更正,中央社圖表證明教育部違法事實!!
104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案
第五條 本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並公告之。
依據上開第5條規定,基本調幅以2.5%為上限。
但教育部最新解釋,累計調幅也以2.5%為上限,對於1.5倍調幅則以3.5%為上限。
(2015年6月2日)投書教育部長信箱
有關教育部104年5月4日臺教高(一)字第1040056874號函「104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案」之疑問:
一、加法
教育部前開函說明:「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核算,104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簡稱基本調幅)為1.89%;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由本部另行核算其調幅上限,調幅援例以當年度基本調幅加上前1年基本調幅計算,經核算104學年度調幅上限為2.5%」。然而,如參照教育部核算97學年度調幅上限為1.92%(1.43%+0.49%)、核算103學年度調幅上限為1.37%(0.62%+0.75%),則104學年度調幅上限實應為2.51%(1.89%+0.62%)。
二、乘法
教育部前開函附件「送審表件」中說明: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規定指標且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或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優良之學院,得於基本調幅1.5倍(3.5%)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然而,教育部核算104學年度調幅上限為2.5%,則其1.5倍實應為3.75%(3.5%僅為2.5%之1.4倍)。
三、誤植
教育部前開函附件「送審表件」之「三、助學指標檢視表」有二處明顯錯誤,即註4之「……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5%)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及註7之「……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1.89%)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均應予以更正。
綜上,近日媒體報導及各校提出申請案均記載104學年度學雜費調幅上限(2.5%)之1.5倍為3.5%(實為1.4倍),各大專院校似均無異議。教育部既然以無比善心,將辦法中「得」放寬為1.5倍之規定予以縮限至1.4倍,則其中文字敘述宜更加精確,以免中小學生對教育部及大學卓越的「算術」產生疑惑。
(2015年6月10日)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回函
信件編號:201506020007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4-06-10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400903023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有關於您反映關於104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幅及送審表件內容案,本部說明如下:
一、104學年度的調幅計算,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核算,公式為30%的前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 + 35%的前1年勞工薪資年增率 + 35%的前2年度支配所得年增率,經試算基本調幅為1.89%,另103學年度未調整之學校,調幅上限可累加前1年基本調幅(1.89%+0.62%)為2.51%,但因本部對於累計調幅訂有2.5%上限規定,超過2.5%者,以2.5%計算;提出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之學校,調幅放寬為調幅上限之1.5倍,也就是3.765%(2.51%*1.5),但因本部對於1.5倍調幅同樣訂有3.5%上限規定,超過3.5%者,以3.5%計算。
二、送審表件中備註文字已修正為「如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1.89%)或基本調幅上限(2.5%)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
以上說明並感謝您的指正。
敬祝 萬事如意
教育部高教司
學年度
基本調幅
累積調幅
是否凍漲
96
0.49%
-
否
97
1.43%
1.92%
否
98
0.29%
-
是
99
-1.86%
-
是
100
0.81%
-
是
101
0.95%
-
是
102
0.75%
-
否
103
0.62%
1.37%
否
104
1.89%
2.5%
否
累積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教育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
援例以當年度基本調幅加上前1年基本調幅計算
104學年度累積調幅(1.89%+0.62%)應該是2.51%,但教育部定為2.5%
102學年度為何沒有累積調幅?
因為教育部動支101年度預備金6.688億元
提出完善助學計畫、支用計畫者,調幅上限得放寬為1.5倍
103學年度(1.37% x 1.5 = 2.055%)教育部定為2.06%
104學年度(2.5% x 1.5 = 3.75%)教育部定為3.5%(相當於1.4倍)
104學年度(2.51% x 1.5 = 3.765%)應該是3.77%(參照103學年度計算方式)
學雜費調整申請與核定情形
97學年度:64校提出調整申請,核定2校調漲1.43%,6校調漲1.92%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3校提出調整申請,均未通過
103學年度:14校提出調整申請,核定6校調漲1.37%,2校調漲2.06%(1.5倍)
104學年度:23校提出調整申請 ,核定3校調漲1.89%,6校調漲2.5%
學年度
核准調漲 9校
未核准 14校
104
一般大學
國立宜蘭大學 2.5%
中華大學 2.5%
大葉大學 1.89%
實踐大學 1.89%
國立政治大學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國立聯合大學
長庚大學
淡江大學
104
科技大學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2.5%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2.5%
正修科技大學 2.5%
景文科技大學 2.49%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1.89%
明志科技大學
崑山科技大學
遠東科技大學
龍華科技大學
104
專科學校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
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學年度
核准調漲 8校
未核准 6校
103
一般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 1.37%
103
科技大學
崑山科技大學 2.06%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1.37%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1.37%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1.37%
龍華科技大學 1.37%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明志科技大學
長庚科技大學
明新科技大學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大漢技術學院
103
專科學校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2.06%
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37%
歷年學雜費基本調幅
學 雜 費 消費者物價 平均每戶可支 受僱員工薪資
基本調幅 指數年增率 配所得年增率 年增率(實質)
【30%】 【35%】 【35%】
104學年度 1.89% (103年)1.20% (102年)2.02% (103年)2.36%
103學年度 0.62% (102年)0.79% (101年)1.72% (102年)-0.62%
102學年度 0.75% (101年)1.93% (100年)2.10% (101年)-1.60%
101學年度 0.95% (100年)1.42% (99年)0.20% (100年)1.29%
100學年度 0.81% (99年)0.96% (98年)-2.85% (99年)4.34%
99學年度 -1.86% (98年)-0.86% (97年)-1.10% (98年)-3.47%
98學年度 0.29% (97年)3.52% (96年)1.18% (97年)-3.37%
97學年度 1.43% (96年)1.80% (95年)2.07% (96年)0.47%
96學年度 0.49% (95年)0.60% (94年)0.37% (95年)0.53%
教育部未依法公告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糾正教育部
(2014-01-16)教育部凍漲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 影響私校辦學品質 監察院糾正【監察院】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糾正教育部
教育部未依法公告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
又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亦未依法核算,均與法不符。
本院葛委員永光、李委員復甸調查
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又私人興學本為憲法所保障,私立學校之成敗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之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應考慮免除助學貸款之利息,以具體之作為幫助學生就學,教育部應予改善。案經本院葛委永光、李委員復甸調查,於103年1月16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糾正教育部。
案經本院函詢教育部,辦理4場諮詢會,諮詢世新大學賴鼎銘校長等人,復於102年6月4日、5日至亞洲大學等5所私立學校訪查,嗣於102年9月2日約詢教育部常務次長陳德華等相關主管人員。糾正理由分述如下:
一、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同時受學雜費凍漲及物價不停上漲和少子化之影響,部分績優的私立學校也已出現預算赤字,難以維持教職員工薪資並影響教學品質,教育部亦應研擬改善辦法。
二、學雜費收取辦法自97年實施迄今已5年,教育部從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公告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致各校無從提出學雜費調整方案,報教育部核定。又查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
三、某些私立學校10幾年學雜費未漲,學校如要調漲學雜費,就被教育部道德勸說,但教職員工的薪水要漲,油電要漲,學校的成本變高,但學雜費卻不准漲,並且學生人數減少,私立學校在經費上面臨很大的困境。但一學期學雜費要調漲3%,換算只有1,500元,社會不能接受,調漲都很困難。台灣學雜費與許多國家相比仍屬偏低,教育部對學雜費應否調漲,應有更妥適的方案。
監察委員前已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復又撤回
(102/12/25)監察院公報【第2892期】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65次會議紀錄(102年11月14日)
討論事項
二十九、葛委員永光、李委員復甸調查:教育部限制私立學校自定辦學政策及執行方向,究與憲法及教育基本法保障私人興學之意旨有無違背?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之報告。提請
討論案。
決議:本案撤回(本案調查委員李委員復甸書面要求撤回)。
三十、葛委員永光、李委員復甸提: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又私人興學本為憲法所保障,教育部本無任加管制之權。私立學校之成敗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教育部僅有責任健全公立學校之品質與合理學費。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之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應考慮免除助學貸款之利息,以具體之作為幫助學生就學,教育部應予改善,爰依法提案糾正。
決議:本案撤回(本案調查委員李委員復甸書面要求撤回)。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向監察院出訴願
(2013-06-22)台、成、清、交、政大 學雜費凍漲【中國時報】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世新大學校長賴鼎銘認為,如果教育部規畫的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一直無法在立法院通過,就應該每年年初公布基本調幅,讓大學學雜費有合理調漲的空間,私校協進會七月二日將向監察院出訴願,要求監院糾正教育部,且不排除釋憲。
102學年度學雜費調整相關函文
本網頁暫停更新
108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案
108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估算 2.1655%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107年) 1.35%【佔30%】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106年) 2.60%【佔35%】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實質)(107年) 2.43%【佔35%】
107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估算 1.8485%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106年) 0.62%【佔30%】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105年) 2.92%【佔35%】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實質)(106年) 1.83%【佔35%】
教育部於107年4月3日發布之基本調幅計算錯誤
申請調整學雜費16校公告之送審表件也全部錯誤
107學年度計有16所大專校院提出學雜費調整之申請,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邀集企業代表1人、學者專家5人、學生代表4人、教師代表1人、家長代表1人及本部代表3人,共15人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歷時6小時逐案審議,不同意14校之調漲案,分別為:國立大專2所、私立大專12所;另同意2校之調漲案,分別為:國立中興大學及文藻外語大學,漲幅皆為2%。國立中興大學上一次調漲學雜費為93學年度,文藻外語大學上一次調漲學雜費則為95學年度。
經審議結果,不同意調漲14校的理由多為與學生溝通不足、支用計畫經費規劃不完備或助學計畫不夠具體等。同意調漲學雜費的2所學校,通過理由主要為:在財務、助學及辦學綜合等各項指標,研議公開及資訊公開均符合規定,學校辦理學雜費調整說明會時,對於學生所提意見及反應事項皆有適當回應,且均已多年未調漲。學雜費調漲後之經費主要用於協助弱勢學生就學及與提升教學品質等具有密切相關之軟硬體設施改善。另外,國立中興大學在學雜費收費基準相對其他同級同類學校較低。
此外,教育部為協助不同需求之弱勢學生得安心就學已訂定相關助學協助措施,如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學生就學貸款等,弱勢照顧經費逐年增加。105學年度大專校院各類學雜費減免受惠人次達24萬8,704人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受惠人數達7萬8,301人、學生就學貸款受惠人數達28萬6,642人。
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是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及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核算。其中「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指標,歷年是引用「每人每月實質總薪資」數據核算,教育部前引用「每人每月總薪資」數據計算,致公告之調幅上限較高,故經107學年度學雜費審議小組確認後,修正該指標數據並微降大專校院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85%。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其調幅上限援例以當年度基本調幅加上前1年基本調幅(0.44%)計算,經核算為2.29%;另學校若具有完善之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得申請放寬其基本調幅,惟上限不得逾基本調幅之1.5倍,即3.44%。教育部審議學雜費時已據此調整;通過調漲的2所學校均無超過修正後之調幅上限。
學雜費調整案審議結果
學校
|
審議結果
| |
公立大學
|
國立中興大學
|
通過,漲幅為2%
|
私立大學
|
亞洲大學
|
不予通過
|
輔仁大學
|
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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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
|
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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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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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通過
| |
實踐大學
|
不予通過
| |
公立技專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
不予通過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不予通過
| |
私立技專
|
文藻外語大學
|
通過,漲幅為2%
|
醒吾科技大學
|
不予通過
| |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
不予通過
| |
嘉南藥理大學
|
不予通過
| |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不予通過
| |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不予通過
| |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不予通過
| |
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不予通過
|
教育部長信箱回覆
2018/6/14 (週四) 下午 02:13
信件編號:201805310007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7-06-14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700903070號
2018/6/14 (週四) 下午 02:13
信件編號:201805310007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7-06-14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700903070號
回覆內容:
您好,您107年5月31日所陳有關107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計算方式一案,說明如下:
一、有關基本調幅「公告」一案,本部業於107年4月3日臺教高(一)字第1070048382號函周知各校,並請學校於107年5月31日前送件。
二、本部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等,核算每年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本調幅。其中「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是項指標,實務上歷年係引用「每人每月實質總薪資」之數據核算,本部前誤引用「每人每月總薪資」之數據核算,爰將修正107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本調幅為1.85%。
三、本部將依上開修正調幅審議各校申請案,並對外說明,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正。
敬祝 平安喜樂
教育部敬上
教育部107年4月3日臺教高(一)字第1070048382號
教育部:107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 2.07%(2.069%)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106年) 0.62%【佔30%】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105年) 2.92%【佔35%】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 (106年) 2.46%【佔35%】錯誤
|
教育部公布的2.07%絕對有誤!!
教育部核算107學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基本調幅)為2.07%
核算時係採計「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2.46%
而未依往例採計『實質』薪資年增率1.83%(即扣除全年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0.62%)
等於是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重複計算等到教育部5月31日截止收件時再投書行政院長信箱舉發
5月31日 倒數0天
主旨:有關10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案之瑕疵與錯誤
一、瑕疵:教育部仍未「公告」學雜費基本調幅
有關監察院「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糾正案(103教正1),行政院以103年3月5日院臺教字第1030004458號函復檢討研處情形,略以:「將依法核算並公告基本調幅」。今年教育部以107年4月3日臺教高(一)字第1070048382號函知各校107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仍未正式「公告」。
二、錯誤:教育部核算之107學年度基本調幅有誤
教育部核算107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2.07%,然依該部歷年核算學雜費基本調幅之計算方式(附件),可知其為錯用統計數據,教育部應重行核算並正式「公告」正確調幅。教育部前於102年核算102學年度基本調幅亦曾出錯,當時本人投書教育部長信箱提出疑問,教育部還來得及發文更正。今年,直到今(31)日下午5時前各校提出申請案,可就是一路錯到底。
附件
學 雜 費
基本調幅
|
消費者物價指數
年增率【30%】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
得年增率【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
率(實質)【35%】
|
||
107學年度
|
1.85%
|
(106年)0.62%
|
(105年)2.92%
|
(106年)1.83%
|
|
107學年度*錯誤
|
2.07%
|
(106年)0.62%
|
(105年)2.92%
|
(106年)2.46%
|
誤用薪資年增率
|
106學年度
|
0.44%
|
(105年)1.40%
|
(104年)0.84%
|
(105年)-0.77%
|
|
105學年度
|
1.44%
|
(104年)-0.31%
|
(103年)1.55%
|
(104年)2.83%
|
|
104學年度
|
1.89%
|
(103年)1.20%
|
(102年)2.02%
|
(103年)2.36%
|
|
103學年度
|
0.62%
|
(102年)0.79%
|
(101年)1.72%
|
(102年)-0.62%
|
|
102學年度
|
0.75%
|
(101年)1.93%
|
(100年)2.10%
|
(101年)-1.60%
|
|
102學年度*錯誤
|
1.77%
|
(101年)1.93%
|
(100年)2.10%
|
(100年)1.29%
|
誤用前一年數據
|
101學年度
|
0.95%
|
(100年)1.42%
|
(99年)0.20%
|
(100年)1.29%
|
|
100學年度
|
0.81%
|
(99年)0.96%
|
(98年)-2.85%
|
(99年)4.34%
|
|
99學年度
|
-1.86%
|
(98年)-0.86%
|
(97年)-1.10%
|
(98年)-3.47%
|
|
98學年度
|
0.29%
|
(97年)3.52%
|
(96年)1.18%
|
(97年)-3.37%
|
|
97學年度
|
1.43%
|
(96年)1.80%
|
(95年)2.07%
|
(96年)0.47%
|
|
96學年度
|
0.49%
|
(95年)0.60%
|
(94年)0.37%
|
(95年)0.53%
|
107學年度大專校院擬調整學雜費之申請,截至5月31日下午5時止,共有16校(包含公立大學1校、私立大學5校、公立技專2校及私立技專8校)提出,擬調漲幅度在2.5%-3.75%,申請調漲學校及調整幅度如附表。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學雜費調漲是由大專校院審酌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面向,並完備「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後,始得提出申請。
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是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及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核算。107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基本調幅為2.07%;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其調幅上限援例以當年度基本調幅加上前1年基本調幅計算,經核算為2.5%;另學校若具有完善之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得申請放寬其基本調幅,惟上限不得逾基本調幅之1.5倍,即3.75%。
教育部接獲學校申請案後,將先確認申請學校是否符合學雜費調整資格條件,再邀集相關機構、學者專家、學生及家長代表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審查各校申請案,預定於107年6月底前公告審議結果。
學雜費審議小組審查重點如下:
(一)審議指標:須符合「財務指標」、「助學指標」及「辦學綜合指標」等規定。
(二)審議程序:經校內「資訊公開」及「審議公開」等程序研議學校學雜費調整事宜,並於學校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專區公布學雜費調整具體規劃情形及校內審議程序之說明,校內研議過程應有學生代表參與,並須向學生公開說明,設立意見陳訴管道。
有鑑於學校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透明為學雜費調整之必要條件,為強化學校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教育部已修訂「大專校院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並已於106年1月9日函請各校配合更新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項目與內容。各校申請學雜費調漲送審表件,亦需同步於學校網頁公告。
教育部表示將依法審議各申請案,即使學校各項指標皆符合規定,但助學計畫不足,仍不得調整學雜費,以確保弱勢學生的受教權益。在經費支用方面,學雜費調漲後之經費主要用於協助弱勢學生就學及與提升教學品質密切相關之軟硬體設施改善。
校名
|
預定調整幅度
| |
公立大學
|
國立中興大學
|
3%
|
私立大學
|
亞洲大學
|
3%
|
輔仁大學
|
2.5%
| |
世新大學
|
2.5%
| |
中原大學
|
3.6%
| |
實踐大學
|
2.5%
| |
公立技專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
2.96%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2.5%
| |
私立技專
|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3%
|
醒吾科技大學
|
3%
| |
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2.5%
| |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
3.2%
| |
文藻外語大學
|
2.5%
| |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3.5%
| |
嘉南藥理大學
|
3.5%
| |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護理類、醫技類3.75%
家政類、商業類2.5%
|
我國高等教育並非義務教育,需由政府、學校及受教者共同負擔教育成本;且高等教育為高成本的教育,學生所繳之學雜費僅支付部分學習成本,其餘成本由政府補助與學校自籌;因此長期凍漲學雜費不利學校正常營運,亦影響學生教學品質。
與世界主要國家比較,我國大學學費收費已相當低廉;針對就讀大專校院經濟上需要協助家庭子女,依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狀況,本部及各大學皆有提供相關助學措施,如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學生等學雜費減免,及各類獎助學金等,積極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
103至106學年度學雜費申請校數資料
學年度
|
申請校數
|
通過校數
|
審議通過漲幅
|
103
|
14
|
8
|
1.37%-2.06%
|
104
|
23
|
9
|
1.89%-2.5%
|
105
|
14
|
2
|
2.5%
|
106
|
1
|
0
|
無
|
學年
|
102-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學雜費調整案
|
3校未通過
|
6校未通過
8校調漲
|
14校未通過
9校調漲
|
12校未通過
2校調漲
|
1校未通過
|
14校未通過
2校調漲
|
國立中興大學
|
-
|
-
|
-
|
-
|
-
|
2%
|
國立宜蘭大學
|
-
|
-
|
2.5%
|
-
|
-
|
-
|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
-
|
1.37%
|
-
|
-
|
-
|
-
|
國立金門大學
|
-
|
-
|
-
|
未通過
|
-
|
-
|
國立政治大學
|
-
|
-
|
未通過
|
-
|
-
|
-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
-
|
-
|
-
|
未通過
|
-
|
-
|
國立嘉義大學
|
-
|
1.37%
|
-
|
-
|
-
|
-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
-
|
-
|
未通過
|
2.5%
|
-
|
-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
|
-
|
2.5%
|
-
|
-
|
未通過
|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
-
|
-
|
-
|
2.5%
|
-
|
-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
-
|
未通過
|
2.5%
|
-
|
-
|
未通過
|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
-
|
1.37%
|
-
|
-
|
-
|
-
|
國立聯合大學
|
-
|
-
|
未通過
|
-
|
-
|
-
|
大同大學
|
-
|
-
|
-
|
未通過
|
-
|
-
|
大葉大學
|
-
|
-
|
1.89%
|
-
|
-
|
-
|
大漢技術學院
|
-
|
未通過
|
-
|
-
|
-
|
-
|
中原大學
|
-
|
-
|
-
|
未通過
|
-
|
未通過
|
中華大學
|
-
|
-
|
2.5%
|
-
|
-
|
-
|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
-
|
1.37%
|
-
|
-
|
-
|
-
|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
|
-
|
未通過
|
未通過
|
未通過
|
未通過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
-
|
-
|
-
|
未通過
|
-
|
-
|
文藻外語大學
|
-
|
-
|
-
|
-
|
-
|
2%
|
世新大學
|
未通過
|
-
|
-
|
未通過
|
-
|
未通過
|
正修科技大學
|
-
|
-
|
2.5%
|
-
|
-
|
-
|
亞洲大學
|
-
|
-
|
-
|
-
|
-
|
未通過
|
明志科技大學
|
-
|
未通過
|
未通過
|
-
|
-
|
-
|
明新科技大學
|
-
|
未通過
|
-
|
未通過
|
-
|
-
|
長庚大學
|
-
|
-
|
未通過
|
未通過
|
-
|
-
|
長庚科技大學
|
-
|
未通過
|
-
|
-
|
-
|
-
|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
-
|
未通過
|
1.89%
|
-
|
-
|
-
|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
|
-
|
-
|
未通過
|
-
|
-
|
-
|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
|
2.06%
|
-
|
-
|
-
|
未通過
|
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
|
-
|
未通過
|
-
|
-
|
-
|
崑山科技大學
|
-
|
2.06%
|
未通過
|
-
|
-
|
-
|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
|
-
|
未通過
|
-
|
-
|
-
|
淡江大學
|
未通過
|
-
|
未通過
|
未通過
|
-
|
-
|
景文科技大學
|
-
|
-
|
2.49%
|
-
|
-
|
-
|
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
|
1.37%
|
-
|
-
|
-
|
未通過
|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
-
|
-
|
-
|
-
|
-
|
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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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守大學
|
-
|
-
|
-
|
未通過
|
-
|
-
|
嘉南藥理大學
|
-
|
-
|
-
|
-
|
-
|
未通過
|
實踐大學
|
未通過
|
-
|
1.89%
|
-
|
-
|
未通過
|
輔仁大學
|
-
|
-
|
-
|
-
|
-
|
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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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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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未通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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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
|
-
|
未通過
|
未通過
|
-
|
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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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吾科技大學
|
-
|
-
|
-
|
-
|
-
|
未通過
|
龍華科技大學
|
-
|
1.37%
|
未通過
|
-
|
-
|
-
|
106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估算 0.4445%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105年) 1.40%【佔30%】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104年) 0.84%【佔35%】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實質)(105年) -0.77%【佔35%】
105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估算 1.44%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104年) -0.31%【佔30%】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103年) 1.55% 【佔35%】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實質)(104年) 2.83%【佔35%】
2016/06/14。大學漲學費的歷史和現狀【焦點事件】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物價指數新聞稿】 每月初發布前一月統計資料
【物價指數新聞稿】 每月初發布前一月統計資料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家庭收支調查新聞稿】【家庭收支調查報告電子書】 每年八月發布前一年調查資料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
【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新聞稿】 每月下旬發布前二月統計資料
近年台灣大專院校學雜費調整情形【中央社製表】104年6月26日
教育部26日核定,104學年度共有9所大專校院調漲學費,是現行調整方案自97年實施以來,校數最多的一次。圖為近年台灣大專院校學雜費調整情形。
RICE在 吳思華 Sehwa Wu 臉書留言
誰說教育部一切依法行政!!如果這不是違法,什麼是違法?
近年台灣大專院校學雜費調整情形【中央社製表】104年6月26日
教育部原先公布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然其計算公式引用之統計數據明顯有誤,經本人提出質疑後,於102年11月7日發函更正為0.75%。但102學年度有三校(三系)因評鑑成績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7%顯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75%);另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6%亦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95%)。敬請查明:高教司與技職司互踢皮球擺爛不更正,中央社圖表證明教育部違法事實!!
104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案
第五條 本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並公告之。
依據上開第5條規定,基本調幅以2.5%為上限。
但教育部最新解釋,累計調幅也以2.5%為上限,對於1.5倍調幅則以3.5%為上限。
教育部前開函說明:「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核算,104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簡稱基本調幅)為1.89%;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由本部另行核算其調幅上限,調幅援例以當年度基本調幅加上前1年基本調幅計算,經核算104學年度調幅上限為2.5%」。然而,如參照教育部核算97學年度調幅上限為1.92%(1.43%+0.49%)、核算103學年度調幅上限為1.37%(0.62%+0.75%),則104學年度調幅上限實應為2.51%(1.89%+0.62%)。
教育部前開函附件「送審表件」中說明: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規定指標且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或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優良之學院,得於基本調幅1.5倍(3.5%)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然而,教育部核算104學年度調幅上限為2.5%,則其1.5倍實應為3.75%(3.5%僅為2.5%之1.4倍)。
教育部前開函附件「送審表件」之「三、助學指標檢視表」有二處明顯錯誤,即註4之「……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5%)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及註7之「……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1.89%)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均應予以更正。
RICE先生,您好!
(2015年6月2日)投書教育部長信箱
有關教育部104年5月4日臺教高(一)字第1040056874號函「104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案」之疑問:
一、加法
教育部前開函說明:「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核算,104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簡稱基本調幅)為1.89%;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由本部另行核算其調幅上限,調幅援例以當年度基本調幅加上前1年基本調幅計算,經核算104學年度調幅上限為2.5%」。然而,如參照教育部核算97學年度調幅上限為1.92%(1.43%+0.49%)、核算103學年度調幅上限為1.37%(0.62%+0.75%),則104學年度調幅上限實應為2.51%(1.89%+0.62%)。
二、乘法
教育部前開函附件「送審表件」中說明: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規定指標且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或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優良之學院,得於基本調幅1.5倍(3.5%)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然而,教育部核算104學年度調幅上限為2.5%,則其1.5倍實應為3.75%(3.5%僅為2.5%之1.4倍)。
三、誤植
教育部前開函附件「送審表件」之「三、助學指標檢視表」有二處明顯錯誤,即註4之「……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5%)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及註7之「……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1.89%)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均應予以更正。
綜上,近日媒體報導及各校提出申請案均記載104學年度學雜費調幅上限(2.5%)之1.5倍為3.5%(實為1.4倍),各大專院校似均無異議。教育部既然以無比善心,將辦法中「得」放寬為1.5倍之規定予以縮限至1.4倍,則其中文字敘述宜更加精確,以免中小學生對教育部及大學卓越的「算術」產生疑惑。
(2015年6月10日)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回函
信件編號:201506020007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4-06-10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400903023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有關於您反映關於104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幅及送審表件內容案,本部說明如下:
一、104學年度的調幅計算,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核算,公式為30%的前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 + 35%的前1年勞工薪資年增率 + 35%的前2年度支配所得年增率,經試算基本調幅為1.89%,另103學年度未調整之學校,調幅上限可累加前1年基本調幅(1.89%+0.62%)為2.51%,但因本部對於累計調幅訂有2.5%上限規定,超過2.5%者,以2.5%計算;提出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之學校,調幅放寬為調幅上限之1.5倍,也就是3.765%(2.51%*1.5),但因本部對於1.5倍調幅同樣訂有3.5%上限規定,超過3.5%者,以3.5%計算。
二、送審表件中備註文字已修正為「如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1.89%)或基本調幅上限(2.5%)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
以上說明並感謝您的指正。
敬祝 萬事如意
教育部高教司
學年度
|
基本調幅
|
累積調幅
|
是否凍漲
|
96
|
0.49%
|
-
|
否
|
97
|
1.43%
|
1.92%
|
否
|
98
|
0.29%
|
-
|
是
|
99
|
-1.86%
|
-
|
是
|
100
|
0.81%
|
-
|
是
|
101
|
0.95%
|
-
|
是
|
102
|
0.75%
|
-
|
否
|
103
|
0.62%
|
1.37%
|
否
|
104
|
1.89%
|
2.5%
|
否
|
累積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教育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
援例以當年度基本調幅加上前1年基本調幅計算
104學年度累積調幅(1.89%+0.62%)應該是2.51%,但教育部定為2.5%
104學年度累積調幅(1.89%+0.62%)應該是2.51%,但教育部定為2.5%
102學年度為何沒有累積調幅?
因為教育部動支101年度預備金6.688億元
提出完善助學計畫、支用計畫者,調幅上限得放寬為1.5倍
103學年度(1.37% x 1.5 = 2.055%)教育部定為2.06%
104學年度(2.5% x 1.5 = 3.75%)教育部定為3.5%(相當於1.4倍)
104學年度(2.51% x 1.5 = 3.765%)應該是3.77%(參照103學年度計算方式)
學雜費調整申請與核定情形
97學年度:64校提出調整申請,核定2校調漲1.43%,6校調漲1.92%
102學年度第二學期:3校提出調整申請,均未通過
103學年度:14校提出調整申請,核定6校調漲1.37%,2校調漲2.06%(1.5倍)
104學年度:23校提出調整申請 ,核定3校調漲1.89%,6校調漲2.5%
學年度
|
核准調漲 9校
|
未核准 14校
|
|
104
|
一般大學
|
國立宜蘭大學 2.5%
中華大學 2.5%
大葉大學 1.89%
實踐大學 1.89%
|
國立政治大學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國立聯合大學
長庚大學
淡江大學
|
104
|
科技大學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2.5%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2.5%
正修科技大學 2.5%
景文科技大學 2.49%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1.89%
|
明志科技大學
崑山科技大學
遠東科技大學
龍華科技大學
|
104
|
專科學校
|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
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學年度
|
核准調漲 8校
|
未核准 6校
|
|
103
|
一般大學
|
國立嘉義大學 1.37%
|
|
103
|
科技大學
|
崑山科技大學 2.06%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1.37%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1.37%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1.37%
龍華科技大學 1.37%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明志科技大學
長庚科技大學
明新科技大學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大漢技術學院
|
103
|
專科學校
|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2.06%
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37%
|
歷年學雜費基本調幅
學 雜 費 消費者物價 平均每戶可支 受僱員工薪資
基本調幅 指數年增率 配所得年增率 年增率(實質)
【30%】 【35%】 【35%】
104學年度 1.89% (103年)1.20% (102年)2.02% (103年)2.36%
103學年度 0.62% (102年)0.79% (101年)1.72% (102年)-0.62%
102學年度 0.75% (101年)1.93% (100年)2.10% (101年)-1.60%
101學年度 0.95% (100年)1.42% (99年)0.20% (100年)1.29%
100學年度 0.81% (99年)0.96% (98年)-2.85% (99年)4.34%
99學年度 -1.86% (98年)-0.86% (97年)-1.10% (98年)-3.47%
98學年度 0.29% (97年)3.52% (96年)1.18% (97年)-3.37%
97學年度 1.43% (96年)1.80% (95年)2.07% (96年)0.47%
96學年度 0.49% (95年)0.60% (94年)0.37% (95年)0.53%
教育部未依法公告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糾正教育部
(2014-01-16)教育部凍漲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 影響私校辦學品質 監察院糾正【監察院】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糾正教育部
教育部未依法公告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
又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亦未依法核算,均與法不符。
本院葛委員永光、李委員復甸調查
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又私人興學本為憲法所保障,私立學校之成敗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之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應考慮免除助學貸款之利息,以具體之作為幫助學生就學,教育部應予改善。案經本院葛委永光、李委員復甸調查,於103年1月16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糾正教育部。
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又私人興學本為憲法所保障,私立學校之成敗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之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應考慮免除助學貸款之利息,以具體之作為幫助學生就學,教育部應予改善。案經本院葛委永光、李委員復甸調查,於103年1月16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糾正教育部。
案經本院函詢教育部,辦理4場諮詢會,諮詢世新大學賴鼎銘校長等人,復於102年6月4日、5日至亞洲大學等5所私立學校訪查,嗣於102年9月2日約詢教育部常務次長陳德華等相關主管人員。糾正理由分述如下:
一、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同時受學雜費凍漲及物價不停上漲和少子化之影響,部分績優的私立學校也已出現預算赤字,難以維持教職員工薪資並影響教學品質,教育部亦應研擬改善辦法。
二、學雜費收取辦法自97年實施迄今已5年,教育部從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公告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致各校無從提出學雜費調整方案,報教育部核定。又查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
三、某些私立學校10幾年學雜費未漲,學校如要調漲學雜費,就被教育部道德勸說,但教職員工的薪水要漲,油電要漲,學校的成本變高,但學雜費卻不准漲,並且學生人數減少,私立學校在經費上面臨很大的困境。但一學期學雜費要調漲3%,換算只有1,500元,社會不能接受,調漲都很困難。台灣學雜費與許多國家相比仍屬偏低,教育部對學雜費應否調漲,應有更妥適的方案。
監察委員前已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復又撤回
(102/12/25)監察院公報【第2892期】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65次會議紀錄(102年11月14日)
討論事項
二十九、葛委員永光、李委員復甸調查:教育部限制私立學校自定辦學政策及執行方向,究與憲法及教育基本法保障私人興學之意旨有無違背?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之報告。提請
討論案。
決議:本案撤回(本案調查委員李委員復甸書面要求撤回)。
三十、葛委員永光、李委員復甸提: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又私人興學本為憲法所保障,教育部本無任加管制之權。私立學校之成敗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教育部僅有責任健全公立學校之品質與合理學費。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之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應考慮免除助學貸款之利息,以具體之作為幫助學生就學,教育部應予改善,爰依法提案糾正。
決議:本案撤回(本案調查委員李委員復甸書面要求撤回)。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向監察院出訴願
(2013-06-22)台、成、清、交、政大 學雜費凍漲【中國時報】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世新大學校長賴鼎銘認為,如果教育部規畫的常態性學雜費調整方案一直無法在立法院通過,就應該每年年初公布基本調幅,讓大學學雜費有合理調漲的空間,私校協進會七月二日將向監察院出訴願,要求監院糾正教育部,且不排除釋憲。
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102年6月18日)私大協世新字第1022000723號函
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102年6月19日)國協字第10220014883號函
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102年7月2日)私大協世新字第1022000787號函
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102年7月4日)私大協世新字第1022000798號函
教育部(102年9月3日)臺教高(一)字第1020128277號函
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102年9月9日)私大協世新字第1022001053號函
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
教育部(102年6月28日)臺教高(一)字第1020095348號函
【錯誤】1.77%=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教育部(102年11月7日)臺教高(一)字第1020163886號函
【更正】0.75%=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60%)
歷年學雜費調幅
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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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調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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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調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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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調幅
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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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調幅
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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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調幅
2倍
|
累積調幅
2倍
|
核定調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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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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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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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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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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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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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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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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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1.92%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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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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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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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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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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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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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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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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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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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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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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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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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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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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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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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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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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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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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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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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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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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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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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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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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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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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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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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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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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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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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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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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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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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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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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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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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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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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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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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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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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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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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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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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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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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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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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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96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49%
*2:102學年度原公布基本調幅1.77%有誤,已更正為0.75%
*3:累積調幅(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102學年度未公布累積調幅)
*4:基本調幅1.5倍:可全校申請或單一學院申請
*5:累積調幅2倍:97學年度沒有學校達到此標準
*6:核定調漲:97學年度6校調漲1.92%(累積調幅)、2校調漲1.43%(基本調幅)
*7:核定調降:101學年度降幅1.76%係誤用累積調幅(正確降幅為0.95%)
102學年度降幅1.77%係原公布基本調幅(正確降幅為0.75%)
102學年度降幅1.77%係原公布基本調幅(正確降幅為0.75%)
教育部未公布102學年度「累積調幅」,原因就是101學年度第1學期各校「因未調整學雜費短少收入」,教育部已經給予補助。
(97-07-14)9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審議結果【教育部新聞】
9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漲名單
1 義守大學 1.92%
2 輔仁大學 1.92%
3 東海大學 1.92%
4 嶺東科技大學 1.92%
5 醒吾技術學院 1.92%
6 美和技術學院 1.92%
7 銘傳大學 1.43%
8 實踐大學 1.43%101學年度
教育部「學費調漲及高等教育資源分配原則與方式之檢討」報告(2012年4月2日)
教育部上開報告內容易孳生誤解之處:
調幅公式:
基本調幅=最近 1 年物價指數年增率(30%)+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實質所得)(35%)+家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35%)
基本調幅=最近 1 年物價指數年增率(30%)+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實質所得)(35%)+家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35%)
試算公式 :
(1)101 學年度基本調幅 0.95%=30%*1.42%+35%*0.2%+35%*1.29%
(2)100 學年度基本調幅 0.81%=30%*0.96%+35%*4.34%+35%*-2.85%
上列「試算公式」宜改為與「調幅公式」一致:
(1)101 學年度基本調幅 0.95%=30%*1.42%+35%*1.29%+35%*0.2%
(2)100 學年度基本調幅 0.81%=30%*0.96%+35%*4.34%+35%*-2.85%
102學年度
基本調幅三種版本
吳福濱、林佳龍 教育部 正確版
基本調幅 0.2365% 1.77% 0.75%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101年)1.15% (101年)1.93% (101年)1.93%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 (101年)-1.6% (100年)1.29% (101年)-1.6%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100年)1.29% (101年)2.10% (100年)2.10%
錯誤者:顏色 標記
吳福濱(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
來源>大學學雜費喊漲?家長︰應降非漲(2013-03-04)自由時報【林曉雲/台北報導】
吳福濱表示,依據主計總處網路公布去年的物價指數年增率為一.一五%及薪資實質所得年增率為負一.六%,家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去年數據尚未公布,採用前年數據為一.二九%,套入現行公式試算後,基本調幅為○.二三六五%,依教育部慣例,一%以下就應予以凍漲。
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15%,原來是誤用102年1月數據!
100年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1.29%,原來是誤用100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數據!
林佳龍(立法委員)
來源>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102年4月17日)
林委員佳龍:
本席要特別指出來,教育部在2008年公布了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連公式都訂得這麼清楚,然後告訴我們已經凍漲5年了,我就是不信,我就好好去算了這個公式。我根據這個公式,即最近一年物價指數年增率占30%,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也就是實質所得占35%,家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占35%,用這個公式來計算,如果以去年的情況,物價指數年增率是1.15%,薪資實質所得年增率是-1.6%,根據前一年的資料,家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是1.29%。本席要告訴部長,這個調幅算起來是0.236%,也就是依教育部的慣例,根本是1%以下就應該凍漲,結果不凍漲,本席算出的數據,以目前公立學校每學期學雜費3萬元,私立學校是5萬5,000元,所能夠漲的幅度是公立70元,私立130元,為什麼要調漲到6個百分點?53所公立學校及15所私立學校,很清楚以舊的公式就可以用了,根本沒有凍漲這回事,按照舊的公式,這是個騙局,本席換算的結果根本就不能漲那麼多,你們根本就沒有凍漲,以實質薪資家戶所得還有物價指數來算這個公式,過去5年我們根本不符合1%要漲的標準,如果要漲的話,好嘛!那就是公立漲70元,私立漲130元。
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等疑義
RICE投書教育部長信箱
第一次投書(2013年10月20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疑義
1、依據教育部函文:「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即30%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2、上開「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係100年統計資料(1.29%),似應採用101年統計資料(-1.60%)。
教育部高教司回復(2013年10月23日)臺教高字第10200909046號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學雜費基本調幅公式之計算方式為30%物價指數年增率加35%勞工薪資年增率加35%可支配所得年增率。本部公布下學年度基本調幅時間為當年度3月,就該時間點所公布之指標數據,係採前1年度物價指數年增率、前1年度可支配所得年增率與前2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計算,也就是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0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1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第二次投書(2013年10月23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錯誤
1、依據102-10-23臺教高字第10200909046號說明:「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0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1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2、上開說明有張冠李戴之誤,正確計算數據應為:「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1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0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教育部高教司回復 (2013年10月28日)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號
一、本部以往公布下學年度基本調幅時間為當年度3月,就該時間點所公布之指標數據,係採前1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前2年度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與前1年度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計算。
二、因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年1月即公告,當時行政院主計總處前1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尚未對外公告,因此引用前2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試算,前次回函(10200909046號)並未對此時間差加以說明,特予補充,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第三次投書(2013年10月30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公告
1、依據102-10-28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號說明:「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年1月即公告」及「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2、中央社102-10-30新聞稿:「蔣偉寧說,常態性機制還要到立法院專案報告,目前學校可依舊有方案申請調整學費,一般學校最高漲幅是1.77%,辦學績優的學校調幅可達3.54%;但目前還未有學校提案到教育部;若收到提案,也不會阻擋,將按現行程序處理」。【http://www.cna.com.tw/news/aEDU/201310300334-1.aspx】
3、疑問
(1)請問「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年1月公告之日期文號?
(2)102年6月28日臺教高(一)第1020095348號函「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有誤,蔣偉寧部長似仍不知道?
(3)基本調幅「重新核算」後,學校提案處理程序?
教育部高教司回復(2013年11月18日)臺教高字第10200909322號
一、本部於本(102)年1月份業透過立法院答詢及媒體回應方式說明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另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及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分別於102年6月18日及19日來函詢問102學年度基本調幅,本部以102年6月28日臺教高(一)字第1020095348號函復,基本調幅為1.77%,復於102年11月7日以臺教高(一)字第1020163886號函更正基本調幅為0.75%。
二、基本調幅更正後,各大專校院如擬調整學雜費,程序上仍須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同時學校報部後,本部將依前開辦法第14條規定,籌組學雜費審議小組審議。
第四次投書(2013年11月12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
1、依據102-10-28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號說明:「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2、依據102-06-06「教育部公布101學年度技專校院各項評鑑結果」新聞稿,計有東方設計學院「影視藝術系」、台灣觀光學院「觀光餐旅科」、台東專科學校「文化創意設計科」等須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以東方設計學院為例,該校『藝術學院-影藝系及表演藝術學位學程』依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20096862號函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2條第五項規定,已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1.77%。
3、疑問
(1)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為0.75%,則原將基本調幅誤為1.77%之相關函文,是否應作廢或更正?
(2)上開已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之學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教育部技職司回復(2013年11月13日)臺教技字第10200909610號
一、所詢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疑義,本部高等教育司業已修正且已函知大專校院五大協進會在案。
二、另學校因評鑑成績致調降學雜費,其學雜費調幅是否另案處理,本部將錄案辦理,謝謝您的建議。
第五次投書(2013年11月17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基準
1、依據100-04-18「大專校院學雜費是否確定不調漲」報告:
-98學年度:學校依法有調漲學雜費的機會(基本調幅0.29%)……,決定全面不調漲。
-99學年度:由於經濟景氣仍未復甦,同時基於協助學生考量,維持學雜費不調漲政策。
-100學年度:依公式核算基本調幅僅為0.81%,可調整金額僅數百元……。
2、依據101-04-02「學費調漲及高等教育資源分配原則與方式之檢討」報告:
-101學年度的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6%(100學年度的0.81% + 加上101學年度的0.95%)
3、依據102-04-17「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報告:
-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調降學雜費,其降幅為1.76%。
4、疑問
(1)教育部所稱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6%,實為該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二者似未明確加以區分?
(2)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調降幅度為1.76%,而非「基本調幅」0.95%,該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3)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經重新核算為0.75%,則教育部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教育部技職司回復(2013年11月19日)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號
一、所詢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6%,實為該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二者似未明確加以區分乙節:查101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95%,1.76%則為調整幅度上限。
二、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調降幅度為1.76%,而非「基本調幅」0.95%,該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乙節:查101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95%。
三、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經重新核算為0.75%,則教育部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乙節,查「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9條規定:「學校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爰是否公告,本部將另為考量,謝謝您的相關建議。
(4)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調降部分校系學雜費,然而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調降幅度誤為1.76%、102學年度有三校(三系)調降幅度誤為1.77%,顯為與法不合,教育部是否已為必要之改正?
三、有關學雜費調降幅度之處理係採「學年度」,依同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附件:教育部「部長信箱」投書與回覆(計七次)
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調整案
第六次投書(2013年11月26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違失
1、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7日函:「前於102年6月28日公布之學雜費收費基準調幅為1.77%,因計算公式中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資料有誤,應更正為0.75%」。
2、依據102年11月18日臺教高字第10200909322號回復:「本部於本(102)年1月份業透過立法院答詢及媒體回應方式說明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
3、疑問
(1)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核算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基本調幅),由原先公布之基本調幅1.77%(高於歷年基本調幅)更正為0.75%,其間偏差竟多達1.02%,可謂貽笑大方。堂堂中央主管機關竟發生如此違失,教育部實應引以為鑑,加強行政作業流程之管控!
(2)行政院主計總處係於每月下旬發布「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教育部所稱於102年1月份業「說明」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當時主計總處尚未發布101年全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然教育部進行試算時,實應參考101年1至10月或是1至11月之統計資料,不應貿然誤用前一年(100年)數據!
(3)如目前(102年11月底)進行試算,103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預估」約為0.47%,其依據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2年1-10月)為0.84%、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101年)為1.72%、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02年1-9月)為-1.10%。如屆時(103年2月底)102年全年統計資料全部發布後,正式核算之學雜費基本調幅或較「預估值」有所增減,然亦不致於有巨大偏差!
教育部高教司回復(2013年11月27日)臺教高字第10200910033號
一、有關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更正案,本部於102年11月7日以臺教高(一)字第1020163886號函更正基本調幅為0.75%,謝謝您的指正。
二、103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之試算,本部將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2年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及101年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後,再行試算公告。
三、針對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共計4校學雜費調降案,本部業於102年11月19日以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號回復。
第七次投書(2013年11月28日)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說明
1、教育部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進行「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基礎研究專案」,原定執行期間自101年5月15日起至當年11月15日止(共6個月),其最終目標為完成「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全盤修法,然而該方案於研議期間即因各方反對而難產,研究期程已延宕經年,更導致該辦法修法受阻。
2、教育部對於以下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與「累積基本調幅」疑義事項,尚未提出完整說明:
(1)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
-102年11月19日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號回復:「本部將另為考量」。
(2)已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之學校,是否應即改正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102年11月13日臺教技字第10200909610號回復:「本部將錄案辦理」。
3、疑問
(1)中國時報102年6月7日「社論:學雜費調整應該回歸市場機制」一文指出:「學雜費無法自主調整,其實是教育部未依法行政的後果…」。故教育部為避免行政怠惰之譏,應遵循「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及依法行使裁量權,如認定該辦法有窒礙難行之處,似宜先行著手修訂部分條文。
(2)參照「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九條規定,前一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者,教育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教育部前於101年4月公開說明101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但今年卻只公布102學年度「基本調幅」,迄未說明「累積基本調幅」,教育部似宜公開說明其所持理由。
(3)教育部已更正102學年度「基本調幅」,因102學年度第2學期擬調整學雜費之學校尚未報部審議,尚只是「烏龍」一場。但教育部已針對101、102學年度共計4校因評鑑成績採行調降學雜費處分,其調降幅度發生錯誤,則為已發生「違法」事實,敬請
教育部提供「改正」處理情形之說明?
教育部技職司回復(2013年12月6日)臺教技字第10200910103號
一、大專學雜費調整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辦理,惟98學年度起因遇國際金融海嘯及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等經濟因素,近4年各大專校院共體時艱均未調漲學雜費。為了學校的永續發展,建置一套可支持大專長期校務發展的學雜費調整機制有其必要。
二、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新年增率核算,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95%,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75%。依同法第9條規定,學校前一學年度未調整學雜費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
RICE投書行政院院長信箱
投書行政院院長信箱(2013年12月21日)
主旨:有關教育部「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失情事,敬請查明處理。
說明:
一、本人日前七度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請問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疑義等情,然教育部回覆時,卻迄未說明「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法事實之處理情形(如附件)。
二、教育部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公布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然其計算公式引用之統計數據明顯有誤,經本人提出質疑後,該部已於102年11月7日發函更正為0.75%。但102學年度有三校(三系)因評鑑成績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7%顯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75%);另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已調降學雜費,其調降幅度1.76%亦為錯誤(正確調降幅度為0.95%)。
三、教育部依法處分學校調降學雜費,其連續兩年調降幅度均有誤,乃為違法之事實,該部自應為必要之改正。然而本人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提出疑問,該部竟交由被檢舉發生錯誤之業務單位(技職司)回覆,且一再迴避說明是否將依法改正之處理情形,甚而率爾結案,實有違「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滿意度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教育部高教司回復 (2013年12月30日)臺教高字第10200910777號
您102年12月23日寄給行政院院長的信,已轉由本(教育)部處理。
來信詢問有關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問題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一、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第12條第4項規定,學雜費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因此101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上限為0.95%,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上限則為0.75%。
二、針對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共計4校學雜費調降案,是否另案處理降幅事宜,本部業於102年11月13日函復說明將錄案辦理,由於該案刻正辦理中,若您欲瞭解後續辦理進度或情形,可來電向本部詢問(聯絡電話:77365889)。
【世新大學】
(102年10月3日)審議小組會議 :調幅2.65%(基本調幅1.77%*1.5)
(102年10月18日)決策會議
(102年10月30日)校務會議
(102年11月14日)董事會議
(102年12月13日)提出申請:調幅1.5%(New!基本調幅0.75%*2)
【實踐大學】(102年12月13日)提出申請:調幅1.5%(New!基本調幅0.75%*2)
(102年10月4日)審議小組會議:調幅3.5%(基本調幅1.77%*2)
(102年11月5日)校務會議:調幅2.65%(基本調幅1.77%*1.5)
(102年11月?日)董事會議:調幅1.125%(New!基本調幅0.75%*1.5)
(102年12月13日)提出申請
【中華大學】
(102年10月8日)審議小組第一次會議 :調幅1.77%(基本調幅1.77%*1)
(102年11月18日)調整幅度更正公告:調幅0.75%(New!基本調幅0.75%*1)【大葉大學】
(102年11月4 日)審議小組會議:調幅3.54%(基本調幅1.77%*2)
(102年11月18日)公聽會
(102年11月19日)第二次公聽會:調幅1.5%(New!基本調幅0.75%*2)(102年11月18日)公聽會
(102年11月29日)行政會議:調幅1.125%(New!基本調幅0.75%*1.5)
(102年12月13日)提出申請
(102年12月17日)撤回申請
【淡江大學】
(102年11月13日)審議小組會議:調幅1.5%(New!基本調幅0.75%*2)
(102年11月26日)學生公開說明會
(102年12月5日)決策會議
(102年12月13日)提出申請
(102年12月5日)決策會議
(102年12月13日)提出申請
歷年學雜費調降情形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101學年度
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95%,但教育部調降學雜費卻誤用「累積基本調幅」1.76%,導致一校(一系)短收4學期(101-1、101-2、102-1、102-2)學雜費!
中華科技大學 觀光餐旅系 降幅1.76%【錯誤】 降幅0.95%【正確】
102學年度
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75%,但教育部原先計算公式有誤,採用調降學雜費1.77%,導致三校(三系)短收2學期(102-1、102-2)學雜費!
東方設計學院 影視藝術系 降幅1.77%【錯誤】 降幅0.75%【正確】
台灣觀光學院 觀光餐旅科 降幅1.77%【錯誤】 降幅0.75%【正確】
台東專科學校 文化創意設計科 降幅1.77%【錯誤】 降幅0.75%【正確】
台東專科學校 文化創意設計科 降幅1.77%【錯誤】 降幅0.75%【正確】
【東方設計學院】
*以上計有四校(四系)降幅錯誤已是「既成事實」,學生蒙其利!教育部糗大!
RICE投書教育部長信箱(2014年7月4日)
有關101及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
教育部「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之違法事實,迄未作必要之改正。
教育部回復(2014年7月18日)
信件編號:201407040052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傳 真:(02)23566292
承 辦 人:高秋香
聯絡電話:(02)77365862
發文日期:103-07-18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300904576號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7月4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有關101及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查您前於102年11月28日致本部部長民意信箱陳情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相關問題,本部業於同年12月6日回覆在案。
二、其中,中華科技大學因100學年度科技大學評鑑觀光餐旅系受評為三等,經本部調降101學年度航空學院學雜費,今該校102學年度追蹤評鑑等第為二等,並經本部103年6月21日審議通過,已同意該院恢復原收費基準在案。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如意
教育部敬上
您好:請問「主旨:有關10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案之瑕疵與錯誤」的附件(學雜費基本調幅表格),能否請您告知原出處?因為剛好需要這類的資訊,麻煩您了,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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