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核算,103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62%,其前1學年度(102學年度)未調漲學雜費者,基本調幅上限為1.37%。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規定指標且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或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優良之學院,得於基本調幅1.5倍(即2.06%)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規定指標,並同時具下列條件,得於基本調幅2倍(即2.74%)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大學校院:
(1)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技專校院:
(1)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103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案學校送審表件
103學年度申請調整學雜費之學校,請填列本表並備一式20份
【學 校 名 稱】
103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案
學校送審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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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請加蓋學校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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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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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單位
主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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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單位
主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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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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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電話及傳真: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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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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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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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雜費收費基本調查表
(一)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學生獎助學金支出與學雜費收入經費分析表
101學年度決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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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決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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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學年度決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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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支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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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研究訓輔支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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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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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收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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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D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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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國立大學免填本表。
- 學雜費收入係指學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推廣教育除外)之收入,不含各類實習實驗費、宿舍費等(決算書計算公式:學雜費收入 = 學費收入 + 雜費收入)。
- 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各項獎助學金(決算書計算公式:學生獎助學金 = 民間捐贈獎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獎學金支出 + 民間捐贈助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助學金支出)。
- 教學研究訓輔之支出數不含資本支出。(決算書計算公式= 教學研究及訓輔支出 – 折舊及攤銷)
(二)103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後收費基準一覽表
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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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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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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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
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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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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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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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農
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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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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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
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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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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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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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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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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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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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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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核定,以「醫學系」、「牙醫系」、「醫學院」、「工學院」、「理農學院」、「商學院」、「文法學院」等7大類收費領域作區分,由學校按學院及系所性質或類型自行歸類參照。
- 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核算,103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0.62%,其前1學年度(102學年度)未調漲學雜費者,基本調幅上限為1.37%。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規定指標且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或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優良之學院,得於基本調幅1.5倍(即2.06%)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 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規定指標,並同時具下列條件,得於基本調幅2倍(即2.74%)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大學校院:
(1)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技專校院:
(1)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二、財務指標檢視表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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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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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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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99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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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100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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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101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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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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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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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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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總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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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元
|
元
|
||
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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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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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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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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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自籌數高於學雜費收入。
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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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學校應自籌數與學雜費收入平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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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元
|
元
|
||
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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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學生獎助學金支出
|
元
|
元
|
元
|
近3年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獎助學金3項支出逾學雜費收入80%。
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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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平均三項支出占學雜費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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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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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平均現金結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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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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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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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常態現金結餘率<15%。
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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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公立學校以年度決算數填列資料;私立學校以學年度決算數填列資料。
2. 應自籌數:「管理及總務費用、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學生公費及獎勵金」三項支出,扣減政府補助款(本部經常門補助款)。
3. 學校總收入:國立學校包括業務內外收入,如勞務、教學、租金及權利、財務、其他業務等收入,但不包含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收入;私立學校包括學雜費、推廣教育、產學合作、其他教學活動、補助、財務、其他等收入,但不包含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收入。
4. 現金結餘率超過15%者應另提合理資金運用計畫(格式如附表1)
三、助學指標檢視表
1. 公立學校以年度決算數填列資料;私立學校以學年度決算數填列資料。
2. 應自籌數:「管理及總務費用、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學生公費及獎勵金」三項支出,扣減政府補助款(本部經常門補助款)。
3. 學校總收入:國立學校包括業務內外收入,如勞務、教學、租金及權利、財務、其他業務等收入,但不包含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收入;私立學校包括學雜費、推廣教育、產學合作、其他教學活動、補助、財務、其他等收入,但不包含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收入。
4. 現金結餘率超過15%者應另提合理資金運用計畫(格式如附表1)
三、助學指標檢視表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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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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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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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101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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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提撥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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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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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此欄填列受補助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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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總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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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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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獎助學金占學校總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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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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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獎助學金占學校總收入比例>2%;國立學校>1.5%。
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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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助學金
|
元
|
|
學校助學金占學校提撥獎助學金比例
|
%
|
助學金占獎助學金比例>70%
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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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提出103學年度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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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並以附件呈現,格式如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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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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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申請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放寬為基本調幅之1.5倍,即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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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本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全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放寬為基本調幅之2倍,即2.74%。
|
註:
- 公立學校提撥獎助學金係指學生公費(含學雜費減免)及獎勵金;私立學校提撥獎助學金指不含政府補助之各項獎助學金(決算書計算公式
=民間捐贈獎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獎學金支出 + 民間捐贈助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助學金支出)。
- 公立學校102年度學校總收入應提撥1.5%以上;私立學校101學年度學校總收入應提撥2%以上,作為學生獎助學金,其中助學金不得低於提撥數70%〔決算書計算公式 = (民間捐贈助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助學金支出)/(民間捐贈獎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獎學金支出 + 民間捐贈助學金支出 + 學校自付助學金支出)〕。
- 103學年度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格式如附表2)。
- 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之規定,得提出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申請放寬調幅為基本調幅之1.5倍(即2.06%)。如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及1.37%)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
- 完善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格式由學校自行訂定,應包括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以及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等。
- 完善助學計畫格式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內容應較一般學校所提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附表2)完善且多元。
- 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之規定,同時具下列條件,得於基本調幅2倍即2.74%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如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及1.37%)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
大學校院:
(1)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技專校院:
(1)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四、辦學綜合指標檢視表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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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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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1次大學校務評鑑無2個以上未通過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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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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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無違背「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所定指標或程序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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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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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無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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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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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一學年度上學期日間學制生師比在25以下。
|
1.□符合
2.□不符合
日間學制生師比: (d = a / c)
日間學制學生總數(a):
專任師資數(b):
可計算生師比之師資數(c):
|
註:
- 日間學制生師比係指日間學制學生數除以全校專兼任教師總和。
- 專任師資數(含相當等級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 生師比計算至102學年度上學期結束(103年1月31日為止)。
- 可計算生師比之師資數(專任師資數+部分可計專任師資之兼任師資數)。
五、個別學院申請放寬調幅檢視表
(一)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學院所屬系、所、學位學程經大學系所評鑑均為通過,或經技專校院專業類受評系、所、學位學程成績均達一等者,該學院得於基本調幅1.5倍(即2.06%)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二)學校應於本部核准該學院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後2個月內,就該學院訂定完善助學計畫,並報本部備查。
學院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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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系所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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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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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系所數(含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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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為通過之系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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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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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申請放寬調幅檢視表
(一)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之規定,並同時具下列條件,得於基本調幅2倍即2.74%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
受評鑑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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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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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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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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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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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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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或大學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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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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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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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
1.□符合
2.□不符合
|
|
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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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
2.□不符合
|
(二)學雜費自主計畫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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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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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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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自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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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學雜費自主與學校未來發展之相關性,及學校運用學雜費自主機制提升校務推動與發展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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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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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助學經費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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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學校整體助學計畫(不含本部補助經費),說明學雜費自主後加強及擴大對弱勢學生照顧之規劃,並應自訂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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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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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運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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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學校財務管理機制,並說明學雜費自主後之經費收支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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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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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品質確保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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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列學校目前教學資源,並提出確保及提昇辦學品質之實施策略,且應自訂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
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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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訊公開程序檢視表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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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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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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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經費收支情形、調整後預計增加經費之支用計畫,以及各項資訊之公開。
|
請檢附下列資料:
1.學雜費規劃書
2.學雜費使用情況
3.學雜費調整理由及計算方法
4.支用計畫(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
5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
6.研議期間之各項資訊公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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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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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研議公開程序檢視表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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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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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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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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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決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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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會議組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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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述明:
1.決策會議名稱。
2.決議方式。
3.其他(有利說明決策機制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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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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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會議之成員
|
請述明:
1.會議組成成員及其代表性。
2.學生參與情形。
3.其他(有利說明決策機制之資料)。
|
||
研議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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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敘明:
1.簡述研議過程。
2.重要決策日期與內容。
3.其他(有利說明決策機制之資料)。
|
||
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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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述明:
1.公開說明會次數、時間及地點。
2.出席學生人數。
3.發言紀錄及學校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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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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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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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述明:
1.陳述管道。
2.學生陳訴意見之彙整。
3.學校回應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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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
2.□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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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件
(一) 近3年學校平均現金結餘率超過15%者之合理資金運用計畫表(格式如附表1)。
(二) 學校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格式如附表2)。
(三) 校內學雜費規劃書(含調整後支用計畫)、各次會議紀錄、說明會結論報告書。
(四) 校內決議會議紀錄、提送決議會議討論之學生意見彙整。
附表1 近3年學校平均現金結餘率超過15%者之合理資金運用計畫表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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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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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運用之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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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評估及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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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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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說明,儘量數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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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改善設施之法令依據、受益學生數、成本分析等,儘量條列式說明或數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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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學校助學計畫之目標值及查核機制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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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獎學金或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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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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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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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受益學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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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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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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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助學金比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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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資格、助學金額度、實施期程等,儘量條列式說明或數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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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配合目標值之查核時間點等,儘量條列式說明或數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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