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察院調查報告【99教調49】案及「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違失情事
*緊急陳述意見
監察院於99年10月公布調查報告「助學金是否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學習服務」,要求教育部檢討改進。教育部已於100年8月1日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明定服務學習實施原則,其中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
就在「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屆滿2年之此時,100學年度「助學金」資格查核也近尾聲,各校紛紛通知通過的學生開始履行服務學習。然而,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所訂辦法,嚴重曲解新修正計畫「每週3小時」上限,竟規定申請助學金時即開始執行服務,已強迫上千名學生多做兩個多月「白工」。
本人曾經在第一時間力圖阻止該校不當違失,卻功敗垂成。經過情形如下:
100年8月15日本人向人權大步走專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以下簡稱人權小組信箱)提出意見【A1】,人權小組信箱轉由教育部(高教司)於8月18日 回復,完全未針對提問答覆【A2】。本人於8月18日 二度向人權小組信箱提出意見【A3】,教育部(高教司)遲至9月28日 方回復:「若學校未違反前開各項實施原則,本部尊重各校作法;若有違反事項,本部將另案去函糾正」【A4】。
100年11月9日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修訂該校辦法,卻未修正不當作法,本人於11月29日 向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以下簡稱部長信箱)投遞意見函【A5】,教育部(技職司)於12月1日 回復:「提該校所訂時數為全學年90小時(共2學期),經查尚無違反計畫時數上限之規定;另服務學習之執行方式及內容係各校自行規劃,如未涉及不法或重事具危險性值工作等不當情事,本部原則尊重各校權責」【A6】,本人於12月1日 二度向部長信箱投遞意見函【A7】,教育部(技職司)於12月6日 回復:「轉請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妥處」【A8】,12月16日 再度回復:「學校業於100年12月13日以嘉學字第1000008989號函覆本部,學校回覆情形如附件」【A9】。
另一方面,因有部分校院公告100學年度服務時數,並未遵行教育部修正計畫之實施原則,本人雖曾熱心向部分學校投書,建請注意新修正計畫規定,然成效甚微。因此,本人經由網路清查各校實際情形,100年10月26日向部長信箱投遞意見函:部分大專校院辦理弱勢助學相關措施未符規定(包含公立校院7校、私立校院27校)【B1】。教育部於11月3日 回復:「本部將函各校說明並促請儘速改善,以維護各級距申領學生之公平」【B2】。本人經由網路查看各校改善情形,迄今尚有部分學校似未完成修訂【B3】。
教育部新修正計畫明定服務學習實施原則,除「時數合理」外,「服務學習」應與「生活服務學習」有所區別。100年11月28日本人向人權小組信箱提出意見:建請教育部緊急處置,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學校不得要求學生校內「工讀」【C1】,人權小組信箱轉由教育部(高教司)於12月5日 回復:「計畫中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兩者定位有別,其各校據其所得賦予學生之義務,其實質意涵亦有所差異。相關事項均前業明確函知各校,各校均應配合辦理;至部分學校疑似未符相關規定部分,本部業以100年11月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請各校檢視修正在案」【C2】。本人於12月5日 再度投書教育部:有關大部回覆內容提及「100年11月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敬請提供該函抄件乙份供參。教育部於12月7日 回復:「檢附該函文抄本供參」【C3】。
教育部所稱100年11月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僅係針對「服務時數」未遵行修正計畫者,發文各校(34校)要求改善。然有關修正計畫「服務學習」內容之合宜範疇,有待教育部進一步釐清,尤以部分學校仍規定較多「服務時數」,且「服務學習」內容仍與「生活服務學習」混淆,有違新修正計畫之意旨。
依據100年5月30日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弱勢助學措施研商會議」紀錄,其中決議事項有關「助學金」之「志願服務時數」,明定「以每學年50小時、每週3小時為上限」。然而,100年8月1日正式發布修正計畫,已改為「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以致少數學校取巧擴大為兩學期服務,規定每學年服務時數超過50小時。即令教育部同意放寬時數規定,也應要求學校注意服務學習內容之合宜性。
讓人權於校園中真實地被感受,建議:
1、「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宜改進人民投書意見之處理,針對人權保障釋疑應有所作為,建立稽考機制,而不是當郵政局轉信。
2、「教育部」對學校是否違反「兩公約」投書意見之處理,不應任由高教司或技職司應付了事,宜指定專責單位(如訓委會)處理。
3、「教育部」應重視「監察院」【99教調49】案之改善處置,因事關人權保障,各校院是否遵行新修正計畫,應積極主動追蹤查處。
4、「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一再拖延未加妥處,其實該校僅需修訂為查核後執行服務,明定全學年服務時數,提早完成之時數可予扣抵。
以上陳述意見同時提送「監察院院長信箱」(含附件)、「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不含附件)、「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校長室信箱」(不含附件)
#附件
【附*A1】
監察院於99年10月公布調查報告「助學金是否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學習服務」,要求教育部檢討改進。教育部已於100年8月1日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明定服務學習實施原則,其中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
然而,有學校擴大解釋,新規定要求申請助學金需參與服務學習,每週三小時共二學期,申請時即開始執行,未依規定完成服務學習者,新學年度將不得再申請此項助學金(如附件)。
教育部研議修正計畫,原係以每學年50小時為上限,今學校要求申請時即開始執行,相當於每學年參與服務學習100小時,形成脅迫學生情事,是否違反兩公約,教育部應迅速查明處理,並明確規定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以每學年50小時為上限。
附件:
「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暨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家戶所得年收入70萬以下)申請事宜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
【附*A2】
RICE您好,您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反映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相關事宜,本部敬復如下:
一、案內監察院99年10月19日 調查意見略以:「教育部97年因採納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與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各大專校院代表意見後,認為申領助學金者,在不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原則下,課予生活服務學習義務,避免學生心存不勞而獲的僥倖觀念,並彰顯教育的目的與意義,此本應尊重,但該部未統一律定助學金之生活學習服務時數,而授權學校規劃,導致部分學校有未規定服務學習時數者,或訂定需服務學習者兩類……另教育部授權學校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卻未規定參考之標準,易發生弊端,致違反助學金設立之本意,且恐對學生產生威脅與不確定之感受,此亦有瑕疵之處,皆允宜一併檢討改進。」
二、是以,鑑於本計畫並非如學雜費減免屬社會福利之法定義務支出,而係基於政府與學校之共同助學原則上,擴大對於家庭年所得後40%之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就學補助,其性質上非屬單純之社會福利政策;而本計畫基於提升助學措施教育意涵,並賦予受惠學生之社會責任,於助學金項目中納入服務學習之規定,於前開監察院調查意見中尚獲肯定,亦未違反人權兩公約相關規定。
三、為彰顯本計畫之公共性及公益性,本部於100學年度修正計畫內容,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並明定下列實施原則:
(一)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二)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三)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四)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五)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四、若各校有違反前開實施原則之情事,敬請提供具體事證,以為本部之參據。
【附*A3】
本人於100年8月15日陳述「有學校要求申請助學金時即開始執行服務學習」,頃接獲教育部回復(附件)。
本人提出質疑:教育部人員難道看不懂原陳述內容,其中明確指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要求申請助學金需參與服務學習,每週三小時共二學期,申請時即開始執行,未依規定完成服務學習者,新學年度將不得再申請此項助學金。
依該校公告內容與所訂辦法,強制規定『申請時即開始執行』服務學習,然此時助學金『資格查核』尚未完成,明顯違反常規。
本人鄭重聲明:前所提陳述,並未指稱『服務學習』違反人權兩公約相關規定,而是檢舉有學校要求『申請時即開始執行』,形成脅迫學生情事,是否違反兩公約。
教育部應自重,針對問題回復疑義,而非長篇大論重複說明該部修正計畫內容。
依教育部回復:「若各校有違反前開實施原則之情事,敬請提供具體事證,以為本部之參據。」本人再度提出:
(Q1)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要求學生『申請時即開始執行』服務學習每週三小時,是否違反100學年度修正計畫實施原則,請教育部明確回復。
同時,本人再舉出兩個具體事證:
(Q2)佛光大學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適用100學年度)
上開要點是否符合「時數合理」規定,請教育部明確回復。
(Q3)南榮技術學院10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共同助學金實施要點
上開要點是否符合「時數合理」規定,請教育部明確回復。
【附*A4】
RICE您好,有關 臺端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反映部分大專校院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措施未符規定案,本部敬復如下:
一、為彰顯本計畫之公共性及公益性,本部於100學年度修正計畫內容,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並明定程序明確、內容多元、時數合理、彈性制宜及鼓勵措施等實施原則。
二、案內 臺端所提服務學習,係具有賦予社會責任之意涵,與核發之助學金之間並無對價關係。若學校未違反前開各項實施原則,本部尊重各校作法;若有違反事項,本部將另案去函糾正。
【附*A5】
有關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要求申請助學金時即開始執行服務學習」之不當情事,本人於2011年8月18日 向人權大步走專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二度提出意見(8月19日 並將副本寄至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校長室),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於2011年8月24日 回復(如附件一),教育部於2011年9月28日 回復:若有違反事項,本部將另案去函糾正。以下舉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違失情事,敬請 教育部妥處。
(1)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聲稱該校「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均依教育部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策訂。然而,該校100學年度沿襲舊有規定,對於申領助學金學生之「服務學習」內容並未與「生活服務學習」加以明確區分,仍分配學生在校內單位從事「工讀」服務,此舉違反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形同「剝削勞動」並侵害學生「教育權」,應予查明糾正。
(2)該校原規定每學年須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於該學年度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執行。100學年度修正為日間部每週每人志願服務3小時,於該學年度申請之學期開始執行(兩學期均需執行,全學年90小時),明顯利用服務學習時數來取代應支薪之「工讀」。該校「學生聯合服務中心」有學生提問:「為什麼時數從40小時增加到90個小時?」。該校學務處回覆:「服務學習時數均依教育部頒怖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如附件二)。
本人建請教育部儘速查明該校違失,並確實要求該校遵行100學年度規定:「服務學習」時數應合理,「服務學習」內容應排除任何屬「工讀」性質之規定。
附件一: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於2011年8月24日 回復
本校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有疑慮回覆意見
RICE您好:本校弱勢助學計畫「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均依教育部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策訂,經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會議議決通過,明確公告週知,開放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並無隱瞞踰越情事,近三年來每年學校均自籌經費高達三仟餘萬元,配合教育部共同參與本項助學措施,受惠日間部學生人數平均高達二仟五佰餘人,歷年來絕大部份同學申請此項助學金,均符申請要件,但本校考量少數申請學生,經彙送教育部助學網比對資格未被核准之權益,致於條文中明列補救措施,「未被核准學生應依學生實際志願服務時數核發青春護照認證點數,每服務1小時認證1點」,此認證點數可登錄於學生學習歷程中,累計達一定點數後將依學校獎勵辦法辦理獎勵,助益學生良好品德培養,裨益學生良好價值觀之樹立。
本校向來推動弱勢助學不遺餘力,一切本公開、公正、公平為原則,明確、真實,從不造假,貴先進賜教,提『資格查核』尚未完成,明顯違反常規之事,形成脅迫學生情事,本校將俟執行狀況,深切檢討再提「學生獎助學金委員會」會議修訂,感謝貴先進之指正,感謝您的來信,謝謝!敬祝闔家平安
學務處學綜組敬覆
附件二: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聯合服務中心」學生提問(http://cnu.sao.chna.edu.tw/server/proc_d.aspx?sn=4916)
案件申請資料
申請案號:10010050 填表時間:2011/10/23 下午 10:18:38
主題分類:就貸、減免
處理進度:已回覆 優先順序:第三優先順序(緩急-需5個工作天回覆)
反應類型:提問
反應管道:線上
希望獲得協助/申訴單位:教務處
提問、建議與申訴內容:我想問學校對於申請弱勢助學我有很大的疑問
第一:為什麼時數從40小時增加到90個小時?
第二:為什麼成績好的學生就不用服務學習?
我覺得成績好的同學就不用服務學習很不公平,或許是鼓勵同學在下學期努力一點,但是這又不是獎學金,是弱勢助學金!只是很納悶為什麼成績好的人就不用作,我們也不是不努力,只是學業成績就是達不到八十。謝謝!
希望得到的幫助:
案件處理資料 指派時間:2011/10/24 上午 08:50:24
指派單位:學務處回覆時間:2011/10/24 上午 10:50:06
回覆內容:
同學您好:
一. 服務學習時數均依教育部頒怖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二. 成績是否公平將再檢討改進.
學務處綜服組敬啟
結案時間:
結案備註:
【附*A6】
您好:您於100年11月29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所詢「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問題,根據上開計畫規定,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服務學習時數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
您信中所提該校所訂時數為全學年90小時(共2學期),經查尚無違反計畫時數上限之規定;另服務學習之執行方式及內容係各校自行規劃,如未涉及不法或重事具危險性值工作等不當情事,本部原則尊重各校權責,感謝您的來信。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5)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附*A7】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有關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服務學習內容疑義:依據「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如附件),該校對於申領助學金學生之「服務學習」內容,並未與生活助學金及住宿優惠之「生活服務學習」加以明確區分,明顯未符新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
即令教育部認為該校所訂全學年90小時(共2學期),尚無違反計畫時數上限之規定,惟依該校上開辦法第四條「於該學年度申請之學期開始執行」,同辦法第七條規定學生申請時持紀錄表往學習單位報到,實有欠當,應改正為「於查核通過後開始執行」,並應符合計畫時數上限之規定。
依以上說明,該校違反新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大幅增加「服務學習」時數以取代「應支薪」之工讀,形同「剝削勞動」並侵害學生「教育權」,教育部不能只是含糊說明:「服務學習之執行方式及內容係各校自行規劃,如未涉及不法或重事具危險性值工作等不當情事,本部原則尊重各校權責」。建請教育部查明該校違失事實並予妥處。
附件: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
第1條 宗旨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低、中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就學,進一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並遵奉教育部指示規劃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特制訂「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依據 教育部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第3條 對象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並經教育部核准者,均需參與本校志願服務學習。
二、本校低收入戶學生向學校提出住宿補助申請並經核准者。
三、本校低收、中低收入戶及申請1~5級助學金學生得申請生活助學金。
第4條 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時數
一、凡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日間部每週每人志願服務3小時,進修部每週每人志願服務1小時。
二、凡申請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補助者,每學期須志願服務每週每人志願服務2小時。
三、志願服務學習均於該學年度申請之學期開始執行。四、生活助學服務學習每週上限10小時,核發順位以家庭年收入較低者及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發。
第5條 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工作內容
一、環境清潔。二、打字繕印。三、協助文書處理。四、公文遞送。五、美工文宣製作。六、協助公物管理。七、網頁維護。八、協助夜間值班。九、導覽作業。
第6條 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方式
一、凡符合本辦法之志願服務者即需接受學務處所安排之志願服務學習。若申請未被教育部核准者,應依學生實際志願服務時數核發青春護照認證點數,每服務1小時認證1點。
二、前一年度之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含)以上之學生得不必參與志願服務學習,新生、轉(復)學生申請此助學金均須參與志願服務學習。
三、因課程需要而須於學期間至校外連續實習1個月以上之學生,實習期間得免參與志願服務學習(不含短期及不連續校外實習學生)。
四、依教育部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五、應屆畢業生志願服務學習於第一學期執行,第二學期免除。惟第一學期未完成者應於第二學期完成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六、申請生活助學服務學習得配合甲種工讀參與服務學習,學習紀錄表單位主管簽章後每月底收齊後擲回學務處作為請領助學金之依據。
第7條 志願服務學習考核
學生志願服務及生活助學服務學習紀錄表均由學綜組製作,於申請時發給學生持往學習單位報到,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可於志願服務學習紀錄表上進行考核,並將紀錄表擲回學生綜合服務組彙整,提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會議審議,以作為新學年度是否同意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一、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志願服務學習之時數。
二、有嚴重不當情事發生。
三、不接受指導者。
第8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A8】
您好:您於100年12月1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有關信中所提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之相關意見,本部業將您的建議依保密原則轉請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妥處,並於學校函覆後再回覆給您。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5)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附*A9】
您好:有關您所提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之相關意見,學校業於100年12月13日以嘉學字第1000008989號函覆本部,學校回覆情形如附件,如仍有問題建請可直接向學校洽詢。謝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附*B1】
部分大專校院辦理弱勢助學相關措施未符規定
【公立校院】100學年度未遵行「服務學習」實施原則
未遵行「服務學習」實施原則有7校
(一般大學4校、科技校院3校)
各級服務時數 100學年度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100、75、60、45、30)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66、50、40、30、20)
國立高雄大學 (65、55、45、35、25)
國立中山大學 (50、50、50、26、26)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50、40、30、20、10)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24、20、16、12、8)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20、15、12、9、6)
【私立校院】100學年度未遵行「服務學習」實施原則
未遵行「服務學習」實施原則有27校
(一般大學9校、科技校院14校、專科學校4校)
各級服務時數 100學年度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140、140、100、100、0)
南榮技術學院 (120、100、90、80、70)
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0、100、80、80、50)
佛光大學 (100、80、65、50、35)
康寧大學 (100、80、65、50、35)
高鳳數位內容學院 (100、80、65、50、35)
慈濟大學 (100、80、60、50、35)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0、77、63、48、34)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100、77、62、48、34)
開南大學 (80、70、60、50、40)
明道大學 (80、65、50、40、30)
興國管理學院 (80、60、50、40、30)
臺灣觀光學院 (76、60、50、40、30)
美和科技大學 (70、70、70、60、60)
修平科技大學 (70、70、50、50、0)
環球科技大學 (70、60、50、40、30)
長榮大學 (70、54、44、34、24)
僑光科技大學 (70、54、44、34、24)
崇右技術學院 (70、54、44、34、24)
銘傳大學 (60、50、40、30、20)
明新科技大學 (60、50、40、30、20)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60、50、40、30、20)
南開科技大學 (60、45、35、25、0)
東南科技大學 (50、50、30、30、0)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45、45、36、36、36)
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40、30、25、20、15)
清雲科技大學 (25、20、15、10、5)
附件1:2011年10月19日 佛光大學意見信箱回復
網站:意見信箱暨請修網(2011-10-19 )
問題:佛光大學100學年度弱勢助學令人難以理解
回覆:處理完成時間:2011-10-19 -13(學生事務處)
敬啟者 來函已收悉,有關本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條文內容疑慮事宜答覆要點如下:
1. 本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係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由行政會議視學校學生人數規模、環境特性及需求討論訂定。
2. 雖教育部有規範申領助學金不分等級、助學金額每週服務三小時,但領助學金5000元與領35000元服務時數相同,這樣也好像不公平、不合理。領助學金5000元的同學心裡亦會有剝奪感。
3. 本助學措施係使用政府及學校之經費,提供學生就學協助,非單純之社會救助,經學校及社會各界建議,政府及學校及納稅義務人提供助學金協助學生就學,應發揮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精神(領得越多付出越多,不是不勞而獲,而是自食其力之作為與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應具教育意義。
4. 本校行政會議中充分討論上述要因,以不背離教育部規範並增訂照顧關懷弱勢學生條文:1. 考量新生對學校生活環境、學業內涵及要求需要調適,新生第一學期免服務時數。2. 畢業班最後一學期需準備升學或就業等生涯規劃,畢業班學生最後一學期免服務時數。3. 鼓勵弱勢學生努力向學,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全班前1/3(四捨五入)者,得減免服務10小時。而訂定本校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非如你所言(前任教育部長居然看不懂教育部公文)由校長一人決定。
學務處獎助學金承辦人 敬啟
附件2:2011年9月28日 教育部回復 #即上列【附*A4】
【附*B2】
RICE您好,有關您致部長信箱反映部分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未符本部規定一案,本部將函各校說明並促請儘速改善,以維護各級距申領學生之公平。
【附*B3】
持續追蹤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修訂情形
資料日期:2011年12月22日
【公立校院】7校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30】*11月24日 修正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
國立高雄大學 【30】*12月9日 修正
國立中山大學 【?】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私立校院】27校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50】*11月30日 修正
南榮技術學院 【100】*10月20日 修正
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佛光大學 【64】*11月11日 修正
康寧大學 【?】
高鳳數位內容學院 【?】*11月25日 公告、時數未知
慈濟大學 【90】*11月23日 修正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50】*11月22日 修正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50】*11月18日 公告
開南大學 【60】*11月23日 修正
明道大學 【?】
興國管理學院 【40】*11月8日 修正
臺灣觀光學院 【?】
美和科技大學 【60】*12月2日 修正
修平科技大學 【?】
環球科技大學 【?】*修訂中
長榮大學 【50】*11月24日 修正
僑光科技大學 【?】*修訂中
清雲科技大學 【25】*11月17日 公告
崇右技術學院 【?】
銘傳大學 【50】*11月14日 修正
明新科技大學 【40】*11月18日 公告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40】*11月8日 修正
南開科技大學 【50】*9月28日 修正、11月10日公告
東南科技大學 【30】*11月18日 公告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36】*12月22日 公告
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附*C1】
99年10月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疑似利用「助學金」名義,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損及學生權益等情事,請教育部檢討改進。
100年8月1日教育部公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請各校於100學年度起配合辦理:為回歸本計畫助學之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但100學年度起至今,多數學校仍依舊有規定,要求學生在校內單位從事「生活服務學習」或「工讀」服務,形同「剝削勞動」並侵害學生「教育權」,嚴重違反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
建請教育部緊急處置,立即通函各校確實遵行100學年度規定:
(1)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學校不得要求學生校內「工讀」。
(2)各校相關實施要點規定,一律將「生活服務學習」更正為「服務學習」,有關「服務學習」內容,應排除任何屬「工讀」性質之規定。
(3)學校不得利用「服務學習」時數,來取代任何應支薪之「工讀」或「生活服務學習」。
【附*C2】
RICE您好,有關您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反映部分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疑未符相關規定案,本部敬復如下:
一、旨揭計畫包括「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項目,分別提供學生學雜費、生活費、緊急紓困金及住宿費用等優惠,修正計畫及相關學校應遵行事項本部業以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知各校在案。
二、旨揭計畫為回歸助學意旨,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各校得於各項實施原則下,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三、其次,依旨揭計畫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惟生活服務學習內容除不得具危險性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外,其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
四、綜上,計畫中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兩者定位有別,其各校據其所得賦予學生之義務,其實質意涵亦有所差異。相關事項均前業明確函知各校,各校均應配合辦理;至部分學校疑似未符相關規定部分,本部業以100年11月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請各校檢視修正在案。
五、各校辦理弱勢助學措施之成效,均將納為本部私立學校獎補助及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之相關指標,以維護弱勢學生學習權益。
【附*C3】
RICE您好,有關您致部長信箱請本部提供100年11月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一案,檢附該函文抄本供參。
再次感謝您對本部弱勢助學政策之關注;嗣後若有相關問題,亦可逕與本部高教司聯絡(02-77366731)。
(抄件)教育部函
受文者:國立高雄餐旅大學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民眾檢舉信函1份
主旨:為民眾陳情貴校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助學金服務學習事宜,請即檢討改善,並於文到7日內說明見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民眾100年10月27日致部長信箱辦理。
二、為回歸旨揭計畫助學意旨,並彰顯其公共性及公益性,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並請各校遵行「時數合理」等實施原則,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相關應遵行事項本部均以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知在案。
三、本部多次強調,案內助學金核發金額係依據學生就讀學校公私立別及家庭年所得而定,與服務學習時數並無關連;再者,服務學習非屬工讀性質,相關勞務與給付間並無對價關係。貴校現行作法使學生家庭所得影響服務學習時數多寡,對於家境相對弱勢之學生未盡合理。爰請儘速修正校內相關規定後報部備查。
正本: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國立高雄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南榮技術學院、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佛光大學、康寧大學、高鳳數位內容學院、慈濟大學、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亞太創意技術學院、開南大學、明道大學、興國管理學院、臺灣觀光學院、美和科技大學、修平科技大學、環球科技大學、長榮大學、僑光科技大學、崇右技術學院、銘傳大學、明新科技大學、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南開科技大學、東南科技大學、育達商業科技大學、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清雲科技大學
副本:本部技職司、高教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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