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服務中心 低收入生免費住宿資訊
第一條 實施依據
依據教育部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並培養學生具服務回饋之情操,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申請資格
凡本校領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戶證明之在學學生。唯在職班學生、延修生、或因雙主修、輔系所延長之修業時間不予補助。
第三條 學生於下學期無法持續取得低收入戶證明,而為符合免費住宿資格者,需繳交住宿費方得續住。
第四條 免費住宿之義務
(一)申請免費住宿學生,需同意由學務處安排之生活服務學習,並接受考核,學務處得視服務學習情況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依據。
(二)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以不超過三十小時為原則,其方式由學務處另行規劃。
第五條 生活服務學習範圍
以協助推動宿舍學生活動事宜為優先,如宿舍進撤之交通指揮、行李搬運、舍長改選、宿舍節慶活動、防災演練等事宜為優先;亦得由學務處指派其他校內生活服務學習。
第六條 辦理方式
符合申請條件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配合每學期學生就學優待減免作業,向學務處學生活動組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乙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免附,復學生請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
第七條 凡依本辦法住宿之學生,均需依學生宿舍輔導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系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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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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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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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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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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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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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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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宿舍 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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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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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項:
1.生活學習工作時數: 18 小時
2.請遵守服務單位一切規範,積極認真負責完成服務工作,並接受考評,如經評定不合格者,則
取消下學期之免費住校資格 。
3.生活學習工作執行時間:
a.第一學期舊生於暑假至期末考前執行完畢。新生於開學至期末考前執行完畢。
b.第二學期於寒假至期末考前執行完畢。
c..如未能履行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下學年將不得免費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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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結 書
本人 同意參與校內生活服務學習,並遵守上述注意事項之規定,如未能遵守上述規定或考核不佳,自願放棄下學期免費住宿資格。
申請人簽章: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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