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科技大學
2015 慶祝創校50週年校慶暨創辦人李正合先生九秩華誕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共同助學措施)注意事項及弱勢學生助學生活服務教育實施辦法(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共同助學措施)注意事項(97.08.26)
一、依教育部97年6月16日 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辦理。
二、本校二技、四技及進修部各年級學生,學生在第一學期提出申請,逕向教育部申請中低收助學金通過者,將於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上依財稅中心審核等級直接扣除補助金額。
三、助學生活服務教育於第二學期加退選完畢後,學生依課表提出時段申請(申請表格時段另發)。
四、助學生活服務教育屬弱勢學生當盡之義務,應竭盡所能,服務學校,如有在期限內未服務完畢,執行單位得繼續安排時段,直到服務時數執行完畢為止。
五、參加助學生活動服務教育之學生如有不履行服務義務者,情節嚴重者(如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缺勤者,由執行單位提報)學校不予協助其繼續申請助學補助金。
六、如有未履行助學金生活服務時數者,其影響自身權益,一切自行負責。
學務處 生輔組
崑山科技大學弱勢學生助學生活服務教育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校為建立弱勢學生享有助學權益並善盡服務義務之正確價值觀念,期以「志工服務之精神,熱情服務學校,活力成長自己」為願景,提供當盡之義務,並盡其所能,服務社會人群。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特訂定生活服務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凡有關本校學生生活服務教育事宜,悉以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為落實弱勢學生助學服務教育執行成效,設置「弱勢學生助學服務教育執行小組」,執行小組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軍訓室主任擔任副召集人,成員計有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衛生保健組組長、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生活服務教育承辦人及各單位承辦人。其執掌為負責規劃、分配人力、督導、追踪與考核。
第 3 條
本校二技、四技及進修部各年級學生,經向教育部申請助學金通過者。
第 4 條
助學生活服務教育實施方式如下:
(1)服務時數:
助學補助金級距分為五級,依不同級距分配不同之服務時數。
(2)服務人力規劃:
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生輔組)統籌規劃,依各單位需求人力及班級數加權百分比,規劃各單位之需求人力。
(3)工作分派:
各單位依生輔組分配之人力,進行服務時段之排班及分派服務工作內容,並通知學生服務之日期與時段,每日執行完畢由承辦人在學生之服務記錄表簽章,作為追踪、督導之用。
(4)有關各級助學補助金之相對服務時數及人力規劃於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 5 條
助學生活服務教育由學務處生輔組統籌規劃,各單位負責執行、督導及考評。
第 6 條
助學生活服務教育屬申請學生當盡之義務,應竭盡所能,服務學校,如有在期限內未服務完畢,執行單位得繼續安排時段,直到服務時數執行完畢為止。
第 7 條
參加助學生活服務教育之學生如有不履行服務義務者,除繼續執行其服務教育外,情節嚴重者(如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缺勤者)由執行單位提報,在下次申請助學補助金時,申請單位不予送件。
第 8 條
助學生活服務教育成績優良者(如全勤並工作認真者,由執行單位提報),除依本校有關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外。另有關學生在申請校內外各獎(助)學金及教師推薦信函時,助學生活服務教育成績應列為審核評量標準要項。
第 9 條
本校弱勢學生助學生活服務教育之管理及有關服務教育之行政事宜,均由生輔組統籌辦理之,各單位負責執行、督導及考評。
第 10 條
如有未履行助學生活服務時數者,其影響自身權益,一切自行負責。
第 11 條
本校全體教職員,對助學生活服務教育均有參與推動與輔導之義務和責任。
第 12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97年度中低收入戶助學措施申請辦法
崑山科技大學中低收助學措施申請辦法 公告
一、申請時間:97年9月18日(星期四)起至97年10月20日 (星期一 )止(每學年僅辦理乙次,逾期視同放棄)
二、申辦應檢附資料:
1、上學校網站登錄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連同戶籍謄本)繳交至行政中心二樓生活輔導組。(學校首頁http://www.ksu.edu.tw/index.aspx à資訊服務à共同助學措施登錄系統)
2、家庭經濟應計列人口之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不同戶應另檢附)
3、第二學期學雜費繳費單學生收執聯(第二學期開學當日繳交)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補助金額:
1、家庭年所得30萬元以下,補助35,000元。
2、家庭年所得30萬~40萬元,補助27,000元。
3、家庭年所得40萬~50萬元,補助22,000元。
4、家庭年所得50萬~60萬元,補助17,000元。
5、家庭年所得60萬~70萬元,補助12,000元。
(二)申請對象: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
(三)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注意事項: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 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4、經財稅中心審核通過補助者,將於下學期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通過與否,期末可在學校公告查詢。
5、依據970616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本助學計畫,得接受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6、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7、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 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學務處生輔組
97學年度弱勢助學(中低收入戶)申請辦法
崑山科技大學進修部弱勢助學措施申請辦法 公告
一、申請時間:97年9月18日(星期四)起至97年10月20日 (星期一)止(每學年僅辦理乙次,逾期視同放棄)
二、申辦應檢附資料:
1、上學校網站登錄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繳交至進修部課務組。(學校首頁http://www.ksu.edu.tw/index.aspx
à資訊服務à共同助學措施登錄系統)
2、家庭經濟應計列人口之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不同戶應另檢附)
3、第二學期學雜費繳費單學生收執聯(第二學期開學當日繳交)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補助金額:
1、家庭年所得30萬元以下,補助35,000元。
2、家庭年所得30萬~40萬元,補助27,000元。
3、家庭年所得40萬~50萬元,補助22,000元。
4、家庭年所得50萬~60萬元,補助17,000元。
5、家庭年所得60萬~70萬元,補助12,000元。
(二)申請對象: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操行成績未達70分以上。
(三)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注意事項: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 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4、經財稅中心審核通過補助者,將於下學期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若有差額另行退費)通過與否請視學校公告查詢。
5、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6、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 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進修部課務組
崑山科技大學中低收助學措施申請
崑山科技大學中低收助學措施申請辦法 公告
一、申請時間:98年9月18日(星期五)起至98年10月20日 (星期二 )止(每學年僅辦理乙次,逾期視同放棄)
二、申辦應檢附資料:
1、上學校網站登錄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連同戶籍謄本)繳交至行政中心二樓生活輔導組。(學校首頁http://www.ksu.edu.tw/index.aspx à資訊服務à共同助學措施登錄系統)
2、家庭經濟應計列人口之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父母、配偶不同戶應另檢附)。
3、第二學期學雜費繳費單學生收執聯(第二學期開學當日繳交)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補助金額:
1、家庭年所得30萬元以下,補助35,000元。
2、家庭年所得30萬~40萬元,補助27,000元。
3、家庭年所得40萬~50萬元,補助22,000元。
4、家庭年所得50萬~60萬元,補助17,000元。
5、家庭年所得60萬~70萬元,補助12,000元。
(二)申請對象: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
(三)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注意事項: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 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4、經財稅中心審核通過補助者,將於下學期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通過與否,期末可在學校公告查詢或親洽生活輔導組。
5、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6、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 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學務處生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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