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助理納保案配套不周 監察院糾正勞動部、教育部、行政院(104-11-04)
監察院新聞
勞動部及教育部於今(104)年6月間,要求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配合清查校內兼任助理人數並協助納保,以保障其勞動權益,但未通盤檢討相關法制,配套措施不周,且未給予合理緩衝期,導致校園動盪不安,衍生諸多重大爭議,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今(4)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仉桂美提案,糾正勞動部、教育部及行政院。
監委指出,勞動部及教育部於104年6月17日分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及處理原則),教育部並於發布當日及同年7月2日兩度行文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要求各校於104學年度9月開學前完成校內行政作業,全面盤點清查兼任助理人數,分流為「學習型」或「僱傭型」,並應保障「僱傭型」兼任助理的勞動權益。
然而,該指導及處理原則發布後,各校紛紛表示,兼任助理分流納保政策窒礙難行,全國大專校院校長因此聯名向行政院請願,盼能暫緩實施;輿論亦質疑,兼任助理納保政策欠缺配套措施,恐造成學校、學生及政府三輸局面。
監察院調查發現,兼任助理納保爭議攸關大學自治原則,且對於學校、學生及政府三方影響深遠,惟勞動部及教育部未確實通盤檢討相關法制暨籌妥周全配套措施,率以不具法律效力的指導及處理原則,作為學生兼任助理適用勞動法令依據,又未給予學校合理緩衝期,迅即全面入校勞檢裁罰,引發大學動盪不安,師生對立;此外,行政院對於諸多重大爭議,未本於最高行政機關權責,積極進行跨部會協商,有效整合並提出解決方案,坐視兼任助理納保爭議延燒,民怨沸騰,核有重大違失,因此對相關部門提出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缺失如下:
一、學生兼任助理是否具有僱傭關係之爭議,攸關大學自治原則,且對於學校、學生及政府三方之影響深遠,係屬重大政策,勞動部未能務實廣納各方意見,審慎評估國情、社會現況及勞動法令適用於學生兼任助理之適法性,復未妥擬因應配套措施,迅即倉促上路,並全面入校勞檢,未予學校合理緩衝期,導致學校動盪不安,嚴重衝擊師生關係,影響學術研究,弱勢學生工讀權益受損,惡化政府財政負擔,原有問題未見解決,反衍生諸多重大爭議,違失情節如下:
(一)勞動部未確實通盤檢討並跨部會協商完備相關法制,率以不具法律效力之指導原則,作為學生兼任助理適用勞動法令之依據及勞檢操作指引,法制基礎薄弱,致生違反大學自治與法律保留原則之虞。
(二)師生關係恐變質為勞雇關係,造成師生對立,不利學術研究創新,並影響學生受教權。
(三)學生兼任助理向來被視為學習教育之一環,勞動部遽然採取分流納保,忽略學校確有窒礙難行之處,且重大政策之實施未給予合理緩衝期,且於重大爭議協商過程中,全面入校勞檢裁罰,造成學校無所適從,校園動盪不安,顯欠周妥。
(四)經費排擠效應迫使學校減少工讀機會,嚴重影響經濟弱勢學生就學及生活。
(五)未審慎務實評估兼任助理納保後,對於各方財務之衝擊,並完備整體規劃配套措施,即貿然實施。
(六)勞動部固認係本於勞政主管機關職權,依法執行兼任助理納保措施,然其政策思維忽略師生倫理等傳統文化價值,有欠妥適;另該部推稱各校於指導及處理原則研商過程中,並未提出異議等語,亦與實情相違。
(七)發布實施指導原則後,衍生以令釋限縮大學進用身障人士適法性疑慮、惡化政府未來勞保財務負擔、衝擊就業保險制度、未妥處「低薪高保」之不合理性暨因此減損之學生收入、專兼任工作者之保險權益失衡、預算排擠影響學術研究發展等諸多重大待商榷爭議,顯見勞動部僅從保護學生兼任助理勞動權益單一層面著眼,政策失周。
二、教育部未能善盡教育主管機關權責,嚴謹審視勞動法令適用於學生兼任助理及勞檢入校裁罰之相關案例及作為,是否符合大學自治原則,反參酌勞動法令狹隘規範學習範疇;又該部明知大學財務狀況、師生倫理及學術研究等重大議題,尚待跨部會協商解決,竟貿然限期學校完成兼任助理分流,未給予合理緩衝期,導致學校動盪不安,憂心高等教育未來發展,違失情節如下:
(一)未善盡教育主管機關權責,維護大學自治原則核心領域,率予參酌勞動法令狹隘規範學習範疇,且有不當介入大學自主組織之虞。
(二)教育部明知諸多重大議題尚待跨部會協商解決前,貿然限期各校進行兼任助理分流,未給予合理緩衝期,導致大學動盪不安,嚴重影響師生互信,難辭其咎。
三、行政院未能本於最高行政主管機關權責,基於行政一體,積極進行跨部會協商,有效整合提出解決方案,藉詞推稱尊重各大學提出釋憲,坐視兼任助理納保爭議持續延燒,民怨沸騰,行事作為消極,誠屬不當。
陳委員小紅、仉委員桂美調查︰104年6月17日勞動部與教育部分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對國內各大學師生關係、學習與受雇間身分之分野、校務基金之健全運作暨學生工讀權益之維護等情均將造成深遠衝擊,實有深入瞭解必要案之調查報告。
陳委員小紅、仉委員桂美提︰勞動部及教育部未確實通盤檢討相關法制,暨參酌國情及社會現況,籌妥周全配套措施,且未給予合理緩衝期,率於104年6月17日貿然限期各大專校院於104學年開學前完成兼任助理分流納保,並於爭議協商過程中全面入校勞檢裁罰,衝擊大學自治原則,導致學校動盪不安,師生關係變質為勞雇關係,影響學術研究,弱勢學生工讀權益受損,惡化政府財政負擔,並衍生諸多重大爭議;行政院未能本於最高行政主管機關權責,基於行政一體,積極進行跨部會協商,有效整合提出解決方案,藉詞推稱尊重各大學提出釋憲,坐視兼任助理納保爭議延燒,民怨沸騰,行事作為消極,誠屬不當,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勞動部新聞
監察院於本(11)月4日針對大學兼任助理納保案配套不周,對勞動部等機關進行糾正,勞動部表示,尊重監察院所提出相關行政機關缺失意見,勞動部將持續輔導學校進行兼任助理勞動與學習分流事宜,以保障學生權益及穩定校園環境。
勞動部重申,學生多年來持續不斷向政府申訴勞動權益沒有受到合理保障,該部自100年以來受理高達300餘件陳情申訴案,涉及違法案件有88件次。且多位立法委員長期要求勞動部對學生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處理,面對學生不斷陳情及立法院強烈監督下,該部本權責保障大學兼任助理權益事宜。
勞動部強調,該部於6月17日所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係密集邀集教育部及國內大學團體代表溝通訂定,該原則主要內容為彙整我國最高法院對於僱傭關係從屬性之特徵,所歸納擬訂之輔助性參考指標,以提供學校及學生兼任助理釐清彼此是否為僱傭關係之參考依據,也能有效降低認知歧異。雖然該原則公布之初,各大學或因觀望或抗拒,而造成紛擾,但是,勞動部與教育部持續透過親赴大學說明、召開說明及座談會及發佈勞動契約範本等方式,已有效降低學校所可能遭遇之困難。
勞動部最後表示,依據教育部調查,全國大學已有8成學校完成校內學習型與勞動型兼任助理之分流規範,另外也有9成大學著手為學校所僱用之兼任助理辦理勞工保險相關事宜,截至10月30日止大學為學生兼任助理加保人數已達5萬3千多人;以教育部調查全國學生兼任助理人數約有23萬人研判,已有約四分之一學生兼任助理受學校僱用且依法加保。顯見,多數學校已配合該部及教育部之指導原則逐步調整校內兼任助理制度,確有達到保障學生權益之目的,同時也讓學校重視學生表達之訴求及權益問題,得以化解學生於校園內爭取權益所造成師生衝突,當有助於校園寧靜,讓學生有更好的學習環境。
教育部就監察院糾正大學助理納保案配套不周之回應說明(104-11-06)
教育部新聞
針對監察院糾正本部有關大學助理納保案配套不周,教育部回應說明如次:
針對監察院糾正事項,教育部表示尊重,未來將依照監察院意見檢討修正並協助學校,並已成立跨部會溝通平臺。教育部尊重監察院之糾正,有關相關研議與輔導配套措施,教育部將依照監察院要求予以改善,目前已與勞動部共同建置跨部會溝通平臺,平臺成員包含:行政機關代表、具教育及勞務法規之學者專家人、大專協(進)會代表及學生代表。平臺將處理需跨部會協調之議題、學校分流原則性爭議及學習關係定位、經學校校內爭議處理程序仍未能妥善解決之個案。
教育部與勞動部所頒佈處理原則是尊重大學自治原則,責成學校釐清兼任助理定位並依法將學習與勞僱明定。為使學生兼任助理明確定位,協助學校釐清學習與勞動的範疇,因此2年來由二部會密集邀集相關部會、學校及學生團體代表等共同研商,並訂定及頒佈處理原則,辦理分區說明會督導與協助學校分流,兼任助理屬學習範疇者,學校得依大學法對大學自治原則自訂規範,而屬勞僱關係者,則需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三次會議協處,已就勞健保支出,身障及原住民進用人數及比例問題提出協處方案。學生兼任助理定位研議過程中,行政院曾邀集相關部會三次會議協處,關於學校憂心兼任助理納保將致勞健保支出大幅增加、不符身障及原住民進用人數及比例問題,均已獲得解決。
目前學校分流機制運作狀況良好,未來並將研議大學法及授權相關法規修法並強化危險性學習活動加保。經教育部調查,8成以上的學校已廣徵各界(包含校內師生)意見並完成校內整體分流規範,9成以上的學校設有爭議處理機制。另為根本解決學生兼任助理之定位,教育部規劃於大學法中,於學生權益專章納入條文,就其權利義務及時數上限等訂規範,同時為保障其權利,要求學校除學生平安保險外增加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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