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自96學年度起訂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將原來對於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重新調整經費用途與分配,並配合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讓家庭年所得於後40%之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之就學補助,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
二、「社會救助法」於99年12月29日 經總統公布,將於100年7月1日施行,其修正方向除放寬低收入戶之條件外,並新增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之之經濟弱勢家庭界定為「中低收入戶」,一併納入社會照顧體系。
三、未來本部依「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訂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草案)後,預估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共計將新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計3萬3,737人。
四、惟依本計畫每學年度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約10萬名學生觀之,為賡續協助弱勢學生就學,現行「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仍應維持辦理;惟衡酌現行計畫內容相關未盡事宜及資源之有效利用,刻正併同學雜費減免等助學措施檢討「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瞭解各校執行面現況以求周延,惠請各校依執行現況於100年4月22日(星期五)前填妥下列調查表後提交,以為本部參據。
教育部敬託
壹、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一、基於本計畫所領取之助學金等補助係由學校以及本部共同負擔,係政府及學校共同提供弱勢學生就學之補助費用,與一般社會救助性質不同,因此自97年開始,由各校安排適度參與具課程輔導及職業訓練性質之生活服務學習,以強化學生未來就學及就業之能力,並由各校自行彈性規劃學習時數及方式。
二、惟監察院於99年10月19日 來函表示,本部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方疑似利用「助學金」名義,變相要求學生工讀或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損及學生權益等情事,請本部檢討改進。案內調查意見略以:
(一)教育部未明確規範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標準,致部分學校時數過高,變相為「工讀」,壓縮學生學習與籌取生活費時間,應予檢討改進。
(二)助學金之生活服務範疇教育部未以規範,導致其與工讀制度相混淆,應檢討改進。
三、案經本部於99年11月5日 召開會議邀集3大協進會及部分大專校院代表共同研商,初步結論如下:
(一)針對生活服務學習時數部分,將回歸計畫目的,考量學生能力範圍,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規劃1學期以50小時為上限;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規劃1學期以180小時為上限(每個月以40小時為上限)。另並將針對生活服務學習作為下一次發放助學金之參考標準,將於修訂本計畫中併案研議。
(二)以弱勢學生為對象之生活服務學習,其目的與一般性之工讀不同,應以培養其獨立自主並強化其社會流動之能力為主,並業於年度綜合業務研討會議與各校宣導,並多次函請學校規劃內容應以不影響正常課業學習為原則,相關生活服務學習實施原則將於修訂本計畫中一併訂之。
一、要求申領「助學金」學生進行生活服務學習之合理性?
* 現行各項大專弱勢減免措施,均未要求學生進行生活服務學習,本計畫規定申領「助學金」(亦屬學雜費減免性質)之學生進行生活服務學習是否合理?
○ 合理
○ 不合理
○ 其他:
二、承上,若本計畫「助學金」項仍維持生活服務學習之規劃,是否應予統一規範各校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 本部初步規劃: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規劃1學期以50小時為上限;生活學習獎助金之生活服務學習時數規劃1學期以180小時為上限(每個月以40小時為上限),以改善目前部分學校所訂時數過高影響學生學習之情事。
○ 統一規範。
○ 維持各校彈性自訂。
○ 其他:
三、其次,為彰顯本計畫宗旨並提升對申領學生之實質助益,是否應統一規範生活服務學習實施原則?
* 生活服務學習內容規範以具「公益性」、「公共性」、「發展性」為原則
○ 統一規範。
○ 維持各校彈性自訂。
○ 其他:
四、又本計畫將生活服務學習情況列為下一次核發補助之參考,其評估標準是否應予統一規範?
* 除將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核發補助參考,部分學校亦將其列為申請住宿或畢業之條件,惟未盡事前告知之責,爭議頻仍。又大法官解釋684號通過後,學生事務之處理應更審慎為之。
○ 統一規範。
○ 維持各校彈性自訂。
○ 其他:
五、將學業成績列為生活服務學習時數酌減之參考。
* 為提升各申領學生對於學業之重視,落實本計畫「助學」之宗旨,本部將研議將成績達一定標準之學生得酌減部分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 贊成。
○ 反對。
○ 其他:
六、備註 若有相關建議請補充說明。
貳、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及住宿優惠
一、100年7月1日社會救助法修正施行後,對於新增之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均重新定義並合理放寬。經預估,中低收入戶標準將高於家庭年所得70萬元,而低收入戶標準將約位於家庭年所得50萬元。本計畫刻正研議於不影響現有申領之學生權益下,將案內助學金之級距一併調整簡化為2級之可行性。
二、依監察院99年10月19日 函,請本部就對於學生生活費之補助不足,致弱勢學生忙於生計打工影響課業一節,本部初步規劃明定本計畫之「生活學習獎助金」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8,000元為原則。
三、本計畫目前針對低收入戶學生提供免費住宿之措施。而自100學年度起,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公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人數將增為4,623人,私立大專校院則為2萬0,445人(增加19%);另新增中低收入戶學生公立大專校院為6,732人,私立大專校院則2萬3,216人。針對新增之中低收入戶學生,本部亦將於計畫中規範其優惠措施。
一、助學金級距由現行5級簡化為2級
* 於不影響現有申領學生之權益下,配合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之標準區分為2級距。
○ 贊成。
○ 反對。
○ 其他:
二、明訂「生活學習獎助金」額度
* 「生活學習獎助金」係為提供弱勢學生生活費所需,本部將於計畫中修訂規範以提供學生每月$8,000為原則。
○ 贊成。(金額尚屬合理可行)
○ 贊成。(金額仍應予調整)
○ 反對。(維持各校彈性自訂)
○ 其他:
三、未來針對中低收入戶學生之住宿協助措施為何?
* 現行計畫針對低收入戶學生提供免費住宿。而自100學年度開始針對新增之中低收入戶學生,本部將於本計畫中規範之。準此,貴校規劃配套為何?
○ 免費宿舍住宿。
○ 酌予減免宿舍費用。
○ 優先提供學校宿舍。
○ 校外住宿費用補貼。
○ 其他:
四、備註 若有相關建議請補充說明。
參、經費編列
一、「社會救助法」修正後,我國貧窮線及近貧線將大幅提高。依據內政部推估,修法後低收入戶將較目前增加19%,並新增中低收入戶53萬6,000人。
二、本部據內政部資料估算,100學年度第1學期公立大專校院低收入戶學生人數將增為4,623人,私立大專校院則為2萬0,445人;而100學年度第1學期新增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公立大專校院為6,732人,私立大專校院則2萬3,216人。
三、爰此,以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每年申領學生人數約10萬元計,扣除前開新增之3萬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仍約有7萬名學生仍待本計畫協助就學。據此依級距及校院別比例估算如下:
(一)100學年度弱勢助學「助學金」申領人數:
1.公立大學:第1級4690人,第2級770人,第3級700人,第4級490人,第5級350人。
2.公立技專:第1級5236人,第2級924人,第3級693人,第4級539人,第5級308人。
3.私立大學:第1級10626人,第2級1694人,第3級1386人,第4級1078人,第5級616人。
4.私立技專:第1級27132人,第2級4389人,第3級3591人,第4級2793人,第5級1995人。
(二)100學年度弱勢助學「助學金」經費估算:
1.公立大學:自籌0.99億元。(98學年度1.5億元)
2.公立技專:自籌1.10億元。(98學年度1.7億元)
3.私立大學:自籌1.97億元(98學年度2.83億元),部款補助2.87億元。
4.私立技專:自籌5.05億元(98學年度7.53億元),部款補助7.13億元。
四、綜上,100學年度後本計畫「助學金」一項所需經費約有30%之降幅。依據本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助學指標,各校提撥學生就學措施獎助學金私立學校應達2%、公立學校應達1.5%以上,且獎助學金之助學金比率應達70%。爰此,100學年度各校補助「助學金」之經費應予保留並研議用於增設清寒全額獎學金等用途,以落實弱勢助學並增加「獎優」之意旨。
一、100學年度調整之經費用於增設清寒全額獎學金等用途。
* 於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助學指標提撥比率之前提下,落實「獎優」之積極意涵。
○ 贊成。
○ 反對(相關經費另有規劃)
○ 其他:
二、備註 若有相關建議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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