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2011年4月立委楊麗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582
來函日期:100/04/13
發文日期:100/04/20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 1000019733
辦理機關:教育部

案由:本院楊委員麗環,針對國際石油價格不斷的攀升,連帶反映到民生物資的價格調漲,而台灣部分的大學也抵擋不住教育成本的壓力,也開始蠢蠢欲動。許多家庭在所得上與生活開支上幾近持平,如果加上學雜費的調漲壓力下,恐怕會讓不少年輕學子們無法如期完成學業而被迫休學,或是半工半讀等狀況浮現,不只影響弱勢學生的學習成效,也拖垮學生健康。本席認為為保障學生受教權,政府應要求各大專院校不得調漲學雜費。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國立大專院校從九十五年起凍漲,私校也凍漲近兩年,近來民生物資價格不斷攀升,大學院校在教育開支上抵擋不了成本壓力,自然要向學雜費做出適當反應,在此政府應然要保護在學生的受教權益,減少學生在當前經濟時局艱困後顧之憂,應當介入並承擔物價上漲所多出來的額外成本,也要求各院校能審慎運用校務資金,給予學生穩定就學環境。

二、政府應鬆綁大學院校的發展限制,讓大學院校能夠自主的向大陸或世界各國招收學生。政府的單單以學校評鑑高低來給予教育補助款,獲取補助款的學校在運用上卻有層層限制,而未獲補助款的學校自然要從學生身上反映成本或者是本身校務資金挪來運用。

三、政府在此物價齊漲時期應不只照護到中低收入戶的清寒學生,也該對未達中低收入戶補助標準的家庭學子或者是收入不穩定的高風險家庭學子給予協助。

四、本席認為為保障學生受教權,政府應要求各大專院校不得調漲學雜費。

答復內容

一、由於100學年度學雜費尚在研議階段,本部將持續與3大協進會及大學校院代表討論,請各大學校院共體時艱,100學年度學雜費以不調漲學雜費為原則,以免外界質疑政府帶動物價調漲。

二、為建立穩定合理的學雜費機制,本部業於97613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依公式初步核算本年度基本調幅為0.81%,符合規定之大學雖可依法調整,惟本部將從嚴審議,嚴格把關,並對調漲學校將考量減少其獎補助款。同時本部將籌組工作圈,持續研議協調學雜費調整的合理指標及公式。

三、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於40%之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之就學補助,本部於現有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之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之經費,自96學年度起訂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以下簡稱助學計畫)依據前開助學計畫,目前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且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均得申請「助學金」;其補助額度依不同級距及就讀公私立之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5,00035,000元不等,以減輕其籌措學費之負擔;再次,本部將各校既有之工讀制度轉型為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生活學習獎助金」,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之精神並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之就業力;其額度以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並由各校依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狀況而定。另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各校依學生實際狀況給予「緊急紓困助學金」,並針對低收入戶提供「低收入戶免費住宿」等相關措施。實施包括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等4項措施,以擴大照顧專科以上之弱勢學生。

四、另為進一步協助學生籌措就學費用,本部業於「大學法」等相關法令明確規範就學貸款項目、條件、額度及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復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規定,提供家庭年收入在114萬元以下學生(占就學貸款學生98%以上),於就學期間至畢業(退伍)後1年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家庭年收入在114萬元至120萬元學生,於就學期間至畢業(退伍)後1年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半額。

五、又本部業於981月起成立「就學安全網」,持續協助社會各界諮詢失業家庭子女補助、緊急紓困助學金及就學貸款申請資格、程序等就學服務事項;並針對非自願性失業人士(達1個月以上未逾6個月者)子女,補助其就學費用(合乎申請條件之大專校院公立學校學生每學期補助5,000元,私立學校學生則為1萬元),以協助可能因家庭經濟而面臨失(輟)學之學生順利就學。

六、委員關心及指導事項,本部將錄案作為爾後學雜費及助學政策規劃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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