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部會報告】教育部「高等教育弱勢學生就學現況分析、入學方式變革及在學扶助支持辦理情形」專案報告(2015年11月19日)

 
1041119日)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20151119日)投書教育部長信箱
 
有關「公私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占學生總人數比率」之疑義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之「高等教育弱勢學生就學現況分析、入學方式變革及在學扶助支持辦理情形」專案報告,其中表1103學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占學生總人數比率表,所列「在學生總人數」係含一般大學校院及技專校院之日夜間學制之專科、學士、碩士及博士班人數。但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人數、學雜費減免人數,實包含附設進專院學生,已導致該表所列人數「比率」數據有誤。
 
此種偏差前已發生過,並經 貴部102-10-18臺教高字第10200907907號回復略以「本部未來對外提供類此資料均重新定義計算」。
 
 
 
 
20151125日)教育部長民意信箱回函
 
信件編號:201511190017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4-11-25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400906965
 
回覆內容:
 
Rice君,您好:
 
  有關您來信指正本部提供予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之「高等教育弱勢學生就學現況分析、入學方式變革及在學扶助支持辦理情形」專案報告表1之「在學總人數」未含技職校院公私立進專進院人數,導致該表所列人數「比率」有誤一節,本部說明如下:
 
一、經洽本部技職司弱勢助學承辦人,該司所提供之公私立技專校院弱勢學生受益人數,確實包含進專進院學生。
 
二、本部本次所提供在學學生人數資料,亦確實未含公私立進專進院人數,經向本部統計處搜集資料,並計入在學學生人數後,有關「弱勢學生人數占公立大專校院或占私立大專校院的人數比率」分別為11.13%18.48%
 
三、爾後本部會針對所提供數據之正確性加強檢視,再次感謝您的指正。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安康
 
教育部敬啟
 

20151127日)投書教育部長信箱
 
有關「典範科大」學生人數之疑義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之「高等教育弱勢學生就學現況分析、入學方式變革及在學扶助支持辦理情形」專案報告,其中表1103學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占學生總人數比率表-註3「典範科大:虎尾科大、屏東科大、高雄第一科大、高餐大、高應大、雲科大、勤益科大、北科大、南臺科大、崑山科大、正修科大、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遠東科大、弘光科大、龍華科大」,計有15校,並未將「臺科大」列入。然該表「在學生總人數」,似為16校之合計數。
 
參照教育部【A】大專校院概況統計(103學年度)及【B103學年度公私立技專校院一覽表,上述「典範科大」16校之學生人數如附表1,然有部分學校數據差異甚大。另「南臺科技大學」近四年學生人數如附表2,其中數據亦差異甚大。
 
附表1 典範科大16校學生人數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A10217 【A】進修學校189  【B10406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A11382            【B11380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A7734            【B7781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A5192            【B5242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A12188 【A】進修學校1065  【B13272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A9591            【B9633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A11252 【A】進修學校873   【B10585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A11660 【A】進修學校721   【B11569
南臺科技大學     【A19442            【B18180
崑山科技大學     【A12739 【A】進修學校209   【B12729
正修科技大學     【A17518 【A】進修學校1528  【B18915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A4409            【B4409
遠東科技大學     【A8810  【A】進修學校636   【B9111
弘光科技大學     【A12836            【B12836
龍華科技大學     【A11254            【B10905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A10371            【B9212
 
附表2 南臺科技大學學生人數

103學年度 【A19442 【B18180
102學年度 【A19473 【B18152
101學年度 【A19868 【B18567
100學年度 【A19972 【B18726
 
 
20151210日)教育部長民意信箱回函
 
信件編號:201511270013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4-12-10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400907090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41127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有關典範科技大學學生人數相關疑義,敬復如下:
 
查本部於102430日核定12所科技大學獲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補助,另補助4所科技大學成立產學研發中心,以建立人才培育與產學研發機制。前述包含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在內,本部未來將加強文件之正確性,非常謝謝臺端的指教。
 
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德霖技術學院弱勢助學金


RICE投書教育部長信箱(1041016日)
 
有關「德霖技術學院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疑問
 
1)依據教育部104724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096833號函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已刪除「助學金」之「服務學習」規定。
 
2)德霖技術學院學務處「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中,仍規定:凡申請助學金同學,得依規定由學校安排義務「生活服務學習」,未完成服務學習者,取消申請資格;「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服務時數以每週3小時計,總服務時數共計60小時。
 
3)為免疑慮,建請 教育部速通知該校學務處改正。
 
4)教育部<圓夢助學網>助學宣導資訊,亦請一併更新。
 
參見:
 
德霖技術學院弱勢助學專區
 
 
圓夢助學網宣導資訊
https://helpdreams.moe.edu.tw/AboutUnit_bulletin.aspx?id=42
 

教育部長民意信箱回函(1041021日)
 
信件編號:201510160004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4-10-21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400906396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41016日,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來信所提事項,敬復如下:
 
一、臺端反映「德霖技術學院之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中,仍規定申請助學金者,仍需完成服務學習」一案。為敦促學校確實依循本部規定,業已將您的問題函轉學校查明妥處,並將於學校函覆並經本部審酌後,再回覆給您。
 
二、另本部已修正圓夢助學網宣導資訊,以符合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感謝您對本部的敦促。
 
三、若您對於本部回覆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02-7736-5866)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教育部長民意信箱回函(10411月9日)
 
二次回覆日期:104-11-09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400906396
 
回覆內容:
 
先生:您好!
 
您於1041016日寄給部長反映「德霖技術學院之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公告中,仍規定申請助學金者,仍需完成服務學習」的信,經送請學校處理,學校已回覆如下:
 
現行學校之就學貸款、學雜費減免、高職免學費、弱勢助學專區,其公告內容及申請表業已刪除需「生活服務學習」等相關內容。
 
如仍有問題建請直接向學校洽詢(聯絡電話:(02)2273-3567631)。謝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於本部回覆內容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誠摯的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圓夢助學網
原網頁



更新後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原公告

104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公告

一、校內申請時間:104915日起至1041020日止
二、申請條件:
本校各類正式學制具學籍且在學的學生(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家庭年總所得在70萬以下,合乎教育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且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申請時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以放寬計列範圍。
三、於期限內備妥下列資料:(不完備者概不受理)
1.申請書(請自行至本校網頁左下方-就學貸款、學雜費減免、高職免學費、弱勢助學專區,須上網繕打後列印出來,本校圖書館有提供投幣式列印服務。)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內含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配偶者須另加計配偶;如戶籍不同者,須分別檢附;記事欄不可省略)。
3.上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轉學生除外)。
4.降轉生加附原學校未領同一學程助學金證明。
5.父或母或配偶為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加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未提供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辦理地點:
日間部-體育館2樓 課外活動指導組
進修部-第一教學大樓 進修部學務組
五、注意事項:
1.下列助學措施,依教育部規定只能擇一申請,請自行評估並擇優申請:
A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B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K法務部被害人子女
J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G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F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E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M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D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H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2.凡申請助學金同學,得依規定由學校安排義務「生活服務學習」未完成服務學習者,取消申請資格;「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服務時數以每週3小時計,總服務時數共計60小時。
※已申請其他助學措施,如果要改申請『F.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的同學,請至原申請單位索取「切結書」,註明不領原申請單位之補助,並請原申請單位核章。

*本校收到各類獎助學金來文後,均會公佈於本校「獎助學金資訊網」,請同學隨時上網參閱,以維自身權益。

學務處 課指組  104.09.16




104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公告

已刪除

2.凡申請助學金同學,得依規定由學校安排義務「生活服務學習」未完成服務學習者,取消申請資格;「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服務時數以每週3小時計,總服務時數共計60小時。




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2015年11月監察院為「大學助理納保案配套不周」糾正勞動部、教育部、行政院(104財正16)

 
 
 
監察院新聞
 
勞動部及教育部於今(104)6月間,要求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配合清查校內兼任助理人數並協助納保,以保障其勞動權益,但未通盤檢討相關法制,配套措施不周,且未給予合理緩衝期,導致校園動盪不安,衍生諸多重大爭議,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今(4)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仉桂美提案,糾正勞動部、教育部及行政院。
 
監委指出,勞動部及教育部於104617日分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及處理原則),教育部並於發布當日及同年72日兩度行文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要求各校於104學年度9月開學前完成校內行政作業,全面盤點清查兼任助理人數,分流為「學習型」或「僱傭型」,並應保障「僱傭型」兼任助理的勞動權益。
 
然而,該指導及處理原則發布後,各校紛紛表示,兼任助理分流納保政策窒礙難行,全國大專校院校長因此聯名向行政院請願,盼能暫緩實施;輿論亦質疑,兼任助理納保政策欠缺配套措施,恐造成學校、學生及政府三輸局面。
 
監察院調查發現,兼任助理納保爭議攸關大學自治原則,且對於學校、學生及政府三方影響深遠,惟勞動部及教育部未確實通盤檢討相關法制暨籌妥周全配套措施,率以不具法律效力的指導及處理原則,作為學生兼任助理適用勞動法令依據,又未給予學校合理緩衝期,迅即全面入校勞檢裁罰,引發大學動盪不安,師生對立;此外,行政院對於諸多重大爭議,未本於最高行政機關權責,積極進行跨部會協商,有效整合並提出解決方案,坐視兼任助理納保爭議延燒,民怨沸騰,核有重大違失,因此對相關部門提出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缺失如下:
 
一、學生兼任助理是否具有僱傭關係之爭議,攸關大學自治原則,且對於學校、學生及政府三方之影響深遠,係屬重大政策,勞動部未能務實廣納各方意見,審慎評估國情、社會現況及勞動法令適用於學生兼任助理之適法性,復未妥擬因應配套措施,迅即倉促上路,並全面入校勞檢,未予學校合理緩衝期,導致學校動盪不安,嚴重衝擊師生關係,影響學術研究,弱勢學生工讀權益受損,惡化政府財政負擔,原有問題未見解決,反衍生諸多重大爭議,違失情節如下:
 
(一)勞動部未確實通盤檢討並跨部會協商完備相關法制,率以不具法律效力之指導原則,作為學生兼任助理適用勞動法令之依據及勞檢操作指引,法制基礎薄弱,致生違反大學自治與法律保留原則之虞。
 
(二)師生關係恐變質為勞雇關係,造成師生對立,不利學術研究創新,並影響學生受教權。
 
(三)學生兼任助理向來被視為學習教育之一環,勞動部遽然採取分流納保,忽略學校確有窒礙難行之處,且重大政策之實施未給予合理緩衝期,且於重大爭議協商過程中,全面入校勞檢裁罰,造成學校無所適從,校園動盪不安,顯欠周妥。
 
(四)經費排擠效應迫使學校減少工讀機會,嚴重影響經濟弱勢學生就學及生活。
 
(五)未審慎務實評估兼任助理納保後,對於各方財務之衝擊,並完備整體規劃配套措施,即貿然實施。
 
(六)勞動部固認係本於勞政主管機關職權,依法執行兼任助理納保措施,然其政策思維忽略師生倫理等傳統文化價值,有欠妥適;另該部推稱各校於指導及處理原則研商過程中,並未提出異議等語,亦與實情相違。
 
(七)發布實施指導原則後,衍生以令釋限縮大學進用身障人士適法性疑慮、惡化政府未來勞保財務負擔、衝擊就業保險制度、未妥處「低薪高保」之不合理性暨因此減損之學生收入、專兼任工作者之保險權益失衡、預算排擠影響學術研究發展等諸多重大待商榷爭議,顯見勞動部僅從保護學生兼任助理勞動權益單一層面著眼,政策失周。
 
二、教育部未能善盡教育主管機關權責,嚴謹審視勞動法令適用於學生兼任助理及勞檢入校裁罰之相關案例及作為,是否符合大學自治原則,反參酌勞動法令狹隘規範學習範疇;又該部明知大學財務狀況、師生倫理及學術研究等重大議題,尚待跨部會協商解決,竟貿然限期學校完成兼任助理分流,未給予合理緩衝期,導致學校動盪不安,憂心高等教育未來發展,違失情節如下:
 
(一)未善盡教育主管機關權責,維護大學自治原則核心領域,率予參酌勞動法令狹隘規範學習範疇,且有不當介入大學自主組織之虞。
 
(二)教育部明知諸多重大議題尚待跨部會協商解決前,貿然限期各校進行兼任助理分流,未給予合理緩衝期,導致大學動盪不安,嚴重影響師生互信,難辭其咎。
 
三、行政院未能本於最高行政主管機關權責,基於行政一體,積極進行跨部會協商,有效整合提出解決方案,藉詞推稱尊重各大學提出釋憲,坐視兼任助理納保爭議持續延燒,民怨沸騰,行事作為消極,誠屬不當。
 
 
 
陳委員小紅、仉委員桂美調查︰104617日勞動部與教育部分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對國內各大學師生關係、學習與受雇間身分之分野、校務基金之健全運作暨學生工讀權益之維護等情均將造成深遠衝擊,實有深入瞭解必要案之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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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小紅、仉委員桂美提︰勞動部及教育部未確實通盤檢討相關法制,暨參酌國情及社會現況,籌妥周全配套措施,且未給予合理緩衝期,率於104617日貿然限期各大專校院於104學年開學前完成兼任助理分流納保,並於爭議協商過程中全面入校勞檢裁罰,衝擊大學自治原則,導致學校動盪不安,師生關係變質為勞雇關係,影響學術研究,弱勢學生工讀權益受損,惡化政府財政負擔,並衍生諸多重大爭議;行政院未能本於最高行政主管機關權責,基於行政一體,積極進行跨部會協商,有效整合提出解決方案,藉詞推稱尊重各大學提出釋憲,坐視兼任助理納保爭議延燒,民怨沸騰,行事作為消極,誠屬不當,均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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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聞
 
監察院於本(11)4日針對大學兼任助理納保案配套不周,對勞動部等機關進行糾正,勞動部表示,尊重監察院所提出相關行政機關缺失意見,勞動部將持續輔導學校進行兼任助理勞動與學習分流事宜,以保障學生權益及穩定校園環境。
 
勞動部重申,學生多年來持續不斷向政府申訴勞動權益沒有受到合理保障,該部自100年以來受理高達300餘件陳情申訴案,涉及違法案件有88件次。且多位立法委員長期要求勞動部對學生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處理,面對學生不斷陳情及立法院強烈監督下,該部本權責保障大學兼任助理權益事宜。
 
勞動部強調,該部於617日所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係密集邀集教育部及國內大學團體代表溝通訂定,該原則主要內容為彙整我國最高法院對於僱傭關係從屬性之特徵,所歸納擬訂之輔助性參考指標,以提供學校及學生兼任助理釐清彼此是否為僱傭關係之參考依據,也能有效降低認知歧異。雖然該原則公布之初,各大學或因觀望或抗拒,而造成紛擾,但是,勞動部與教育部持續透過親赴大學說明、召開說明及座談會及發佈勞動契約範本等方式,已有效降低學校所可能遭遇之困難。
 
勞動部最後表示,依據教育部調查,全國大學已有8成學校完成校內學習型與勞動型兼任助理之分流規範,另外也有9成大學著手為學校所僱用之兼任助理辦理勞工保險相關事宜,截至1030日止大學為學生兼任助理加保人數已達53千多人;以教育部調查全國學生兼任助理人數約有23萬人研判,已有約四分之一學生兼任助理受學校僱用且依法加保。顯見,多數學校已配合該部及教育部之指導原則逐步調整校內兼任助理制度,確有達到保障學生權益之目的,同時也讓學校重視學生表達之訴求及權益問題,得以化解學生於校園內爭取權益所造成師生衝突,當有助於校園寧靜,讓學生有更好的學習環境。
 
 
 
教育部新聞
 
針對監察院糾正本部有關大學助理納保案配套不周,教育部回應說明如次:
 
針對監察院糾正事項,教育部表示尊重,未來將依照監察院意見檢討修正並協助學校,並已成立跨部會溝通平臺。教育部尊重監察院之糾正,有關相關研議與輔導配套措施,教育部將依照監察院要求予以改善,目前已與勞動部共同建置跨部會溝通平臺,平臺成員包含:行政機關代表、具教育及勞務法規之學者專家人、大專協(進)會代表及學生代表。平臺將處理需跨部會協調之議題、學校分流原則性爭議及學習關係定位、經學校校內爭議處理程序仍未能妥善解決之個案。
 
教育部與勞動部所頒佈處理原則是尊重大學自治原則,責成學校釐清兼任助理定位並依法將學習與勞僱明定。為使學生兼任助理明確定位,協助學校釐清學習與勞動的範疇,因此2年來由二部會密集邀集相關部會、學校及學生團體代表等共同研商,並訂定及頒佈處理原則,辦理分區說明會督導與協助學校分流,兼任助理屬學習範疇者,學校得依大學法對大學自治原則自訂規範,而屬勞僱關係者,則需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三次會議協處,已就勞健保支出,身障及原住民進用人數及比例問題提出協處方案。學生兼任助理定位研議過程中,行政院曾邀集相關部會三次會議協處,關於學校憂心兼任助理納保將致勞健保支出大幅增加、不符身障及原住民進用人數及比例問題,均已獲得解決。
 
目前學校分流機制運作狀況良好,未來並將研議大學法及授權相關法規修法並強化危險性學習活動加保。經教育部調查,8成以上的學校已廣徵各界(包含校內師生)意見並完成校內整體分流規範,9成以上的學校設有爭議處理機制。另為根本解決學生兼任助理之定位,教育部規劃於大學法中,於學生權益專章納入條文,就其權利義務及時數上限等訂規範,同時為保障其權利,要求學校除學生平安保險外增加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