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2008年1月全國大專校院建請教育部重新檢討「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96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200811011日)中國文化大學

提案討論

提案四


案 由:


為配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實施,業已大幅增加學生助學經費補助經費,如何避免因持續增加之弱勢助學經費,排擠其他教育資源,建請教育部重新檢討此計畫,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長榮大學、玄奘大學)、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


說 明: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說明:


一、協助經濟弱勢之學生安心就學,乃政府與教育單位之共同責任與德政。


二、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自96學年度起實施以來,業已大幅增加學生助學經費補助經費;以本校為例,本計畫96學年度符合申請人數,相較於95學年共同助學措施人數增加144人,人數成長率近1倍、金額則增加約3倍;尤其以大一新生申請人數為最多,大四人數最低。如此可預見未來三年申請補助人數及金額將大幅成長。


三、鑑於弱勢經濟學生輔助措施,乃各校配合教育部所訂之政策,國立大學則須自既有預算中調整,此舉對年度預算日漸短絀之大學經費,無疑將排擠教育資源之有效應用。


四、建請教育部召開「弱勢助學計畫」執行之檢討會議,理解各校辦理之難處,共謀改善之道;或全額補助國立與私立大學助學金與所需經費。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長榮大學)說明:


配合教育部照顧弱勢族群之政策,實施學生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之助學金、弱勢學生之生活學習獎助金、急難事故學生之緊急紓困金、低收入戶學生之免費住宿,但學校用在照顧學生的預算有限,本校往年要付出數百萬到本年度甚至上千萬的經費來直接補貼學生,如此排擠了各項獎助學金與工讀助學措施。


建議:


一、單以家庭年收入為審核標準,恐無法真正排富,建議增列不動產及現金存款利息所得納入查核依據。


二、在職專班等具有經濟能力學生是否應排除。


三、請考量學校經費預算有限。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以達資源之有效應用及減輕對各校原有之獎助學金的衝擊。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玄奘大學)說明:


助學金之實施主要在於針對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的學生,依其所得多寡、就讀公校或私校給予不同之助學金,補助弱勢學生就學費用,減輕籌措學費負擔,但採用家庭年收入之審核依據,恐無法真正排富;且學校由學雜費3%~5%提供之獎助學金來實施本計畫,恐排擠其他獎助學金之經費,建議該款項應由政府之社福機構(單位)或教育部全額撥付,以避免由已繳交稅金之學生家長所繳之學雜費收入支付,始符合公平精神。


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說明:


一、教育部於94學年度結合「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推動實施「共同助學措施方案」。共同助學方案係針對弱勢學生就讀大專校院予以積極協助。95學年度該方案之申請資格、補助標準不變,申辦程序經教育部酌作修正後,全案賡續實施。至9495學年度實施該方案所需經費,教育部雖規定各校實施經費總合高於學雜費總收入1%者,將酌予補助,惟據瞭解,獲得此項補助之學校,極為少數。


二、96學年度該方案經教育部再加修訂,並更名為「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內容與前二年方案比較,已大幅提高補助金額,擴增補助項目並大幅降低補助門檻,致補助人數、補助經費激增。依報載教育部最近發布之數據,僅助學金一項(其他尚有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及免費住宿等),公私立大專校院申請人數已由94學年度21,215人,躍增至96學年度為83,216人,增幅約4倍,補助經費由94學年度2.58億元,躍增至96學年度為11.24億元,增幅約4.4倍。而所需經費教育部雖允諾負擔部分,惟各校須自行負擔之數額,仍呈倍數增加。此種情形,顯然已經嚴重影響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之辦學品質。經進一步分析本方案對各類大專校院之影響,則對私立學校之影響遠大於公立學校;對技專校院之影響遠大於一般大學校院。


三、除上項補助人數、經費急劇擴增之外,下列問題亦有進一步審慎檢討之必要:


(一)大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而財務自主乃大學自治之核心。本方案教育部在欠缺法源依據之下,以部函要求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負擔各項助學金,並規定其執行成效,將列入未來學雜費調整、大學校務評鑑、私校獎補助款核定之重要參考依據,顯然已違背大學法有關大學自治權之規定。


(二)方案屬政府意欲執行之社會福利政策,非屬各校之辦學內涵。依理,其經費應由政府自一般稅收中全額籌措支應。然依現行作法,政府政策美意,照顧少數學生,其所需經費卻須由學校自大多數一般學生所繳學雜費中予以承擔,實有悖常理。此外,本方案名為「共同助學」,隱含有由一般學生繳交之全額學雜費中共同負擔協助之意,所謂「協助」,理應出自「協助者」之意願,或須事先徵得「協助者」之同意,若需強制為之,則須立法規範。然本方案並未由各校徵得全體學生或家長之同意,亦未完成立法程序,以法規範之方式實施,殊欠妥適。而各校如配合執行此項政策,將來如有部分學生或家長提出質疑,學校將有違法之虞。


(三)本方案於94學年度開始實施時,係與「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結合,然而三年以來,除極少數學校獲准微幅調漲學雜費之外,各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標準形同凍結,「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已胎死腹中,但各大專校院有關共同助學金之負擔,卻逐年呈倍數激增。另依9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內容說明,該計畫長遠目標,「將讓家庭年收入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據此推估,此項補助未來將依現況成長6倍以上,而補助總經費預估將超過70億元。此外,該計畫內容復說明,本方案經費除各校負擔之部分外,另需由教育部負擔之部分,將由教育部在對私校獎補助經費中提撥支應,如此一來一往,對各私立大專校院而言,無異雪上加霜,未來辦學更將面臨無以為繼之窘境。


(四)依教育部函,有關96學年度本「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之辦理方式,申請助學金之學生,將由各校造冊,送教育部查核後,於972月底通知各校,再由各校依各生扣除96學年度助學金後之金額,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此舉形同所有學校註冊繳費單應經教育部核定後,始得印發,除已嚴重侵犯大學自治權外,教育部亦有自行違反所定學雜費收費標準之嫌。


(五)此外,依此項「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對於申請助學金補助之學生,並無任何學業或德行成績之要求。則本項助學金應純屬對社會上弱勢家庭之救助方案,其經費支出之本質,並無協助教育發展之功能,而應為社會福利範圍之社會救助支出,故應否由國家整體教育經費(包括教育部與公私立學校預算)中予以承擔,亦值斟酌。


辦 法:


綜上說明,教育部所頒9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既無法源依據,復違大學法大學自治之精神,且更將嚴重影響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辦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故建請教育部應立即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一、96學年度部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所需各項經費(包括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金,以及提供免費住宿所減少之學校收入),均不應責由學校承擔,亦不應由教育部自對私校獎補助款預算中調整支應,俾免影響各校辦學品質及學生權益。建請教育部召開「弱勢助學計畫」執行之檢討會議,理解各校辦理之難處,共謀改善之道;至96學年度實施本計畫所需經費,應請政府另行籌措,並全額負擔。


二、96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應由各大專校院本於自治權之精神,依教育部核定之學雜費收費標準印發,各項助學金則俟教育部籌款撥至各校後,再行轉發學生。


意 見:


一、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張一蕃理事長:


(一)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於(97)年14會員大會取得64所會員學校共同意見,提出本項提案。依教育部所提幫助弱勢學生就學計畫是每個學校的責任,至於要幫助那些學生?如何幫助?是教育內涵的一部分,在大學法規定得很清楚,各大學對於如何幫助弱勢學生就學應有自主權,教育部規定各大學要幫助那些學生以及如何幫助,於適法性上有疑慮。


(二)目前的制度我們認為係屬於社會福利制度的一部分,對於經濟弱勢學生要求學校給予一定的補助且須由學校負擔,不論是由教育部補助金費或由學雜費收入支付,都不盡合理,.學費收入或教育部補助款應用來提昇所有學生的教學品質,不是用在少數弱勢族群的社會福利政策上。


(三)目前教育部用以衡量經濟弱勢學生係以所得為標準,亦無法明確判斷出真正需要補助的學生,因此不論由法或情的觀點,目前的方式確實有待商確。


二、育達商業技術學院劉三錡校長:


(一)教育部96學年度弱勢學生共同助學計畫並無法律依據,有違大學法第一條有關大學自治權之規定。


(二)該計畫96學年度估需總經費約30億元,較以往年度成長約45倍,尤其教育部政策上將持續擴大實施,而且教育部允若補助部分,又將從對私校獎補助款中調整支應,對私校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三)故本案建議教育部應全額負擔所需經費,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並應由各校按教育部核定之收費標準印製。


教育部何卓飛司長說明:


一、教育部推弱勢助學措施,性質上並非單純的社會福利政策,不論政府與學校都有社會責任與社會公益的義務,世界各大學也都有訂定對弱勢學生的學雜費優待減免措施。


二、目前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分擔方式,公立學校於預算內編列,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辦理,分級補助,不足差額部分由本部補助,並已實施二年。


三、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以申請人家庭年度綜合所得為依據,未來將增加排富條款,將申請對象做一個嚴謹的規範之後應會降低補助範圍。


四、對於適法性問題,將請教相關法規會意見;同時本部也會邀集各大學就目前執行情形檢討改進。


決 議:


一、96學年度下學期仍請各校依核定後學雜費收費標準列印學雜費繳費單。


二、請教育部儘速召開檢討會議,對執行面產生的問題深入全面的檢討,再做進一步的決定。


權責單位:高教司(四科)、技職司


辦理情形:


一、目前各類助學措施,除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外,其餘各類學雜費減免、就學貸款之利息補貼皆由政府全數支應。另查目前163所大專校院中,學校所負擔助學金金額超過學雜費收入的3%者,僅13校,佔所有大專校院的7.98%。


二、為使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更臻完善,本部業參考學校及社會各界所提建議,將不動產、存款等納入所得之列計範圍。修正後之計畫增訂家庭利息所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或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皆不得申領助學金。


三、業參採各界所提建議,規定學校得要求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除緊急紓困金外)補助者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由學校規劃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並視學習情形作為核給補助之參考,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學生可發揮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精神,透過服務來回饋學校或社會。



來源:96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結論辦理情形(97學年度全國大學校長會議手冊-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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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檢討會議」記錄



會議時間:97318(星期二)下午130分至345

會議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20樓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高教司何司長卓飛   記錄:溫雅嵐小姐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會議簽到單

請假單位(人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部高教司王副司長俊權、劉專門委員姿君、張專門委員金淑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報告:(略)

叁、討論事項

案 由: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收入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自96學年度起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使計畫更臻完善,且大學校長會議亦建議本部於實施後召開檢討會議,爰彙整各校所提修正建議,並研商97學年度計畫修正事宜。


二、本案經彙整各校所提問題與建議修正事項(如附件)摘要如下:


(一)助學金申請資格審查標準僅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年度綜合所得為依據,其公平性有待商榷。


(二)領取助學金之學生無須付出相對義務,造成申領者不勞而獲的偏差概念。


(三)政府對於學金之補助以不重複為原則,惟領有退輔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或各縣市清寒獎助學金者,亦可領取本計畫之助學金。


(四)計畫中未規範轉學生助學金之核撥、復學生復學時助學金之核發等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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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會議」記錄


會議時間:97414(星期一)下午2時至5

會議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2樓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高教司何司長卓飛(王副司長俊權代理) 記錄:溫雅嵐小姐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會議簽到單

請假單位(人員):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文藻外語學院、德霖技術學院、劉專門委員姿君、張專門委員金淑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報告:

一、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收入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自96學年度起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使計畫更臻完善,且大學校長會議亦建議本部於實施後召開檢討會議,爰彙整各校所提修正建議,於97318召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檢討會議。


二、針對各校所提意見,會中決議事項與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擬修正方向如下:


(一)關於公私立大專校院在弱勢助學經費負擔上的差距,本部將調查96學年度各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經費支出比例,擬定因應對策予以協助。


(二)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獎助金及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除將申請人家庭之利息所得、不動產價值等納入家庭經濟條件列計範圍外,得要求學生符合一定成績條件及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學校並得視學習情形做為下學期核給助學金之參考。前開成績條件建議由本部統一訂定,至生活服務學習之時數及方式則授權學校規劃,以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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