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修正通過(101年12月18日)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沿革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101321日)院總第1033號委員提案第10376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101117日)院總第1033號委員提案第14233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1011126日)

議事錄<摘錄>

決 議

二、審查本院委員吳育昇等25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楊麗環等19人分別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結果:

(一)第八條,綜合各委員意見,修正為: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二)第十五條之一,綜合各委員意見,修正為:

「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三)本4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修正通過(1011218日)


中華民國1011218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增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條條文

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十五條之一

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茲增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教育部(10274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079924B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於國內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得申請學雜費減免。空中大學學生之學雜費減免,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為限。

  前項學雜費減免項目不包括修讀推廣教育學分之費用。


疑義:

1、教育部修正實施要點,應回溯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2、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已增列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子法。但教育部未訂定「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卻只修正原「實施要點」!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已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八條增列之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行政機關定之。」爰擬具「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辦法」草案,共計八條,其條文如次:

一、明定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補助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辦理減免之時間、檢具文件、審查程序及私立學校請撥補助經費之程序。(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學雜費減免標準,並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施行,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免納學費者,亦得減免雜費百分之六十。(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不得重複申請減免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學生於再就讀同級學校、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及同時就讀二所以上學校之學生不予重複減免及另明定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減免費用不予追繳。(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違規申領減免之處理。(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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