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11月20日本校第3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1月16日第8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教育部頒訂「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辦法」,特訂定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宗旨:
為培養學生養成刻苦耐勞的精神,擴充學習生活領域,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以生活服務學習方式,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
三、項目:
本計畫所稱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項目包括四項:弱勢學生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等。
四、經費來源:
由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之提撥編列額度中,就該年度需求經費提列預算支應。
五、申請資格及方式:
(一)弱勢學生助學金:
1.申請適用資格,悉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規定,學生家庭年所得低於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年利息低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 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家庭不動產價值低於六百五十萬元以下,且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須達六十分以上者,始得提出申請。
2.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十日以前線上申請填表列印簽名後,並附相關證明文件繳送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核。
(二)生活助學金:
1.符合「弱勢學生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條件,且查核結果為第一級補助級距(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逾二十五歲或二十五歲以下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專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3)已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3.每學年辦理一次,每年十月二十日以前由學生檢附申請表、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大一新生免)、三個月以內之戶籍謄本及家庭應計列人口年所得清單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由相關審查委員會審核認定。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依據本校「學生緊急紓困助學金設置要點」之規定,由家庭突遭變故之學生於事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住宿優惠:
1.凡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學生,舊生每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新生於每年8月10日以前提出申請。
2.低收入戶學生減免住宿申請:每學期錄取住宿費減免名額依學校核定(全部減免及半額減免兩類),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70分以上,並參考其參與社團表現、宿舍服務學習情況,依績優情況依序錄取。
3.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住宿申請:每學期錄取住宿優先名額依學校核定,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70分以上。
(五)前四項助學申請不適用下列對象:
1.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研究所在職專班、及已領取政府及本校各類同一時期之學雜費就學減免、公費獎助學金等就學優待者。
2.學生休學、退學者。
六、核發方式:
(一)「弱勢學生助學金」:每年發放一次,經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結果回報符合者,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中逕行扣除,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於學期初一併撥付。若學期期限內(含寒暑假)未完成服務學習者必須於次學年申請日前完成服務學習時數後,始得提出下一次補助申請。
(二)「生活助學金」:本校以既有的助學制度為基礎,視預算規劃名額,每月核發生活費以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每人每週服務時數10小時),每學年度至多核發5個月。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
1.實施對象: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予以適切之救助。
2.實施方式:依據本校「學生緊急紓困助學金設置要點」辦理。
(四)「住宿優惠」:
1.低收入戶學生減免住宿費: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申請住宿費減免,以宿舍一般房為計,全部減免及半額減免名額依學校核定;但學生須參加服務學習,配合學校安排宿舍服務事項,未完成服務學習者必須於次學年申請日前完成服務學習時數後,始得提出下一次補助申請。
2.中低收入戶學生優先住宿申請: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申請住宿優先,以宿舍一般房為計,每學期錄取住宿優先名額依學校核定。
七、服務學習範圍:
(一)服務學習:
1.符合教育部弱勢生一至五級資格者及低收入戶免費住宿生,在申請學年度內必須參加服務學習,其服務學習時數第一至五級均為30小時;低收入戶學生減免住宿費服務學習時數視每學期住宿公告一般房減免額度進行彈性調整。
2.弱勢學生服務學習範圍以校內系所單位為優先,服務地點以一個單位為原則,凡列入本校必修零學分之服務學習課程、營利性組織或機構服務時數皆不予認列。免費住宿生以學校宿舍服務學習為範圍。服務學習應依照本校服務學習手冊確實執行、登載服務項目、時數,併送課外活動指導組作為考核依據。
(二)生活助學金:
1.一般性:支援學校各單位之服務事項:行政業務、場地管理、環境整理、宿舍管理、文書處理、器材管理、服務教育及其他臨時交辦工作等。
2.機動性:其他臨時事務處理之需(含團體、專案性活動、季節性、社團活動支援、寒暑服營隊、社區服務、臨時性活動)。
3.協助教學活動、策劃與研究。
八、執行規範及管理:各用人單位負責管理、督導及考評之責。協助校方緊急事務時,學生事務處業務承辦單位可調動各單位之助學生即時配合支援。學生服務期間,未經許可而擅自離開執行單位者,應扣除該時段學習之時數,發生嚴重不當情事、曠職三次或不接受指導者,服務單位得以書面知會課外活動指導組,停止學習資格。
九、有關分配予各單位服務學習時數、名額之原則等事宜,必要時得由學務長邀集教務長、總務長、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等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之。
十、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頒訂「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辦法」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服務學習手冊
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日期:103年9月15日
一、服務學習之目的:
為了發揚本校術德兼修的學風,成己成人的教風,溫馨優質的校風,培育光熱力美的專業人才之精神,育成學生負責自律、勤勞誠樸、服務奉獻、力行創新、互助合作之美德,並能在服務中學習成長,培養樂觀進取、積極奉獻、熱愛鄉土之情感及關愛社會的服務人生觀,實踐公民責任的能力,開拓學習新視野,並作為學生個人成長之紀錄。
二、服務類別:
(一)行政單位服務:
校內服務學習範圍以系所單位為優先,其他行政單位次之,服務地點以一個單位為原則,單位辦理各項活動之服務工作,以激發學生對學校之認同感,學生可參與校內各類服務活動,使其從活動中持續成長。如:各系所活動協助、行政單位協助等等。
三、注意事項:
(一)服務時數每學年時數第一至五級均為30小時,並於下次申請前(申請通過次年7月底前)完成服務、繳交報告;應屆畢業生須於畢業審核前完成。
(二)低收減免住宿費學生服務學習時數大學部每學期30小時(一般房全免)、15小時(一般房半免);研究生43小時(全免)、21小時(半免)。於減免通過當學期末前完成。
(三)服務學習經課指組考核服務情形不佳者或服務學習報告未準時繳交,將無法申請下次補助。
(四)服務學習時請同學注意自身安全,確認服務於安全學習下進行。
(五)弱勢學生以從事校內服務學習為範圍;減免住宿費學生以學校宿舍服務學習為範圍。
(六)列入必修零學分之服務學習課程時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不予認列。
(七)服務報告繳交:
1. 應依照本校服務學習手冊確實登載服務項目、時數,服務學習紀錄清單登錄範圍、登錄方式,請據實填寫,服務證明單請由主辦單位及負責人加蓋戳章(或簽章)始為有效,如發生違反誠信原則,依校規處理。
2. 該學年度結束前(或執行完成),請繳交本服務學習報告書面1份、按「封面」、「服務學習清單」、「服務證明單」、「服務機構回饋問卷」之順序,於左上角以訂書針裝訂,切勿膠裝、環裝、報告夾或資料夾等方式繳交。
3.畢業生繳交報告期限,請配合每學年度註冊組公告畢業審核流程截止日提早完成。
4.服務學習報告繳送核備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電話:(08)7226141,分機12503。繳交紙本(已核章),不須繳送電子檔。
四、弱勢學生助學金 作業流程:
(一)授理申請:每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10月10日前截止。
(二)資料查核:10~11月報部查核及比對資料。
(三)公布名單:11月底公布查核結果,學生如有疑慮應依限於12月5日 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四)核發抵免:於第2學期註冊繳費款中,學校自動辦理學雜費減免,減免額度按查核通過級數規定。
五、低收入戶減免住宿費 作業流程:
採事先申請逕於繳費單逕行扣除方式辦理,每學期辦理1次。
(一)舊生:每學期結束前申請下學期住宿費減免。
(二)新生:8月10日前申請當學期住宿費減免。(請將同意書寄回課外活動指導組)
國立屏東大學
103學年度
生活服務學習報告
□ 服務學習紀錄清單
□ 服務學習證明書
□ 服務機構回饋問卷
指導老師: 老師(服務單位)
系所班級:
學生學號:
學生姓名:
身分別:□弱勢生
□低收入戶免費住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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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紀錄清單
請每次服務核實記錄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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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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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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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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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活動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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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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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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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審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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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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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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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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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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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整理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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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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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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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辦助理或系主任
人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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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構服務學習證明書
為鼓勵學生參與社區服務及推動社會關懷,養成學生負責自律、勤勞誠樸、服務奉獻、力行創新、互助合作之美德,實踐公民責任的能力,開拓學習新視野,本單位同意提供
同學參與服務學習工作,並派專人擔任服務學習督導工作,協助育成學生卓越、務實、宏觀、圓融的健全人生觀,貢獻社會。
◎服務時間: 年 月 日至 月 日,合計 小時
◎服務內容:(請擇要簡略填寫)
服務證明單位:
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立案字號(或統一編號):
職稱:
代表人姓名(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國立屏東大學服務學習~服務機構回饋問卷
謝謝您提供機會讓屏東大學的學子透過服務工作學習省思、體驗生命,對於學生服務過程,非常需要您的珍貴建言和想法,請您勾選及填寫此份回饋問卷後繳回給學生,以做為我們改進之參考,再次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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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資料
服務機構:______________
活動名稱:______________ 服務對象:_____________
活動日期:____________ __
活動地點:______________
承辦單位:_____________
活動方式:□直接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間接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項目由學生填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滿意度評量 (請依同意程度勾選,數字越高表示越同意題意,5分表同意程度最高)
1
2 3 4
5
1.同意學生服務前,已清楚獲知其服務目的及期待。 └───┴───┴───┴───┘
2.聯繫過程融洽愉快,事項協調明確完善。 └───┴───┴───┴───┘
3.學生能主動且立即察覺需協助之事項。 └───┴───┴───┴───┘
4.服務過程中,感受到學生服務的熱情和活力。 └───┴───┴───┴───┘
5.服務過程中,感受到學生對本機構充分瞭解。 └───┴───┴───┴───┘
6.學生的服務,提供實質有效的助益。 └───┴───┴───┴───┘
7.學生服務之後,對屏東大學有更深層的認識及瞭解。 └───┴───┴───┴───┘
8.我對學生提供的服務方式感到滿意。 └───┴───┴───┴───┘
9.我對屏東大學推動的學生服務學習結果感到滿意。 └───┴───┴───┴───┘
10.下次若有類似機會,願意持續維持與屏教大服務學習關係。 └───┴───┴───┴───┘
11.服務過程中,讓我印象深刻的是?
12.想對學生及學校說的想法或建議是?
13.期待下次學生的服務形式或內容是?
填表人職銜及姓名: 聯絡電話: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
謝謝您的填答!
表單設計: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服務學習手冊
【103學年】
【屏商校區】
國立屏東大學
103學年度共同助學措施免費住宿提供申請表
注意事項:「申請人」、「補助金額-簽章」及「申請人簽章(本人簽章)」請務必簽章。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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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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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 第 1 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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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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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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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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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第一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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寢室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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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第二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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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系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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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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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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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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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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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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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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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01年度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有關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內容修正如下:
獲得補助者,由生輔組規劃學生參與宿舍相關服務學習,女生第一宿舍30小時,女生第二宿
舍25小時,期末視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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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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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鄉鎮市公所證明低收入戶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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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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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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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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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選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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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第一宿舍6500元,簽章:
※98學年宿舍服務學習時數調整:女生第一宿舍3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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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第二宿舍5500元,簽章:
※98學年宿舍服務學習時數調整:女生第二宿舍2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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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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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項就學補助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如有偽報或重複申請者,補助金則由學校收回。
二、本資料表作為本校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學生之依據,請同學詳實填寫並把握時效依限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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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章(本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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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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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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