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4日 星期四

監察院糾正案(99教正4)機關復文(已結案)

監察院糾正案

審議日期:99/02/11

字  號:099教正0004連結

案  由:

沈委員美真、吳委員豐山、陳委員進利提:政府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明顯不足,復未能掌握並提供助學措施之完整彙總資訊,且資訊不透明;又助學措施申請條件與期限分歧複雜,未能整合;另獎助學金性質遲未完成分類,影響學生權益,行政院及教育部顯有未當;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有違公平。另無財力編列經濟弱勢學生生活費貸款16億多元利息補助款,卻能編列不排富免費營養午餐4個月29億元補助款,預算分配不符公平正義,教育部核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調查報告(連結

機關復文:
行政院(101.10.11)院臺教字第1010053024
行政院(101.6.6院臺教字第1010023327
行政院(101.03.14院臺教字第1010003805
行政院(100.12.13院臺教字第1000056229
行政院(100.6.20院臺教字第1000020860
行政院(100.3.11院臺教字第1000005078
行政院(99.11.22院臺教字第0990062111
行政院(99.7.6院臺教字第0990035363

案件狀態:本案經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53次會議決議:「結案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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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民國9976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0990035363
附件:如文(實體附件另送)

主旨:
貴院函,為政府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又其申請條件與期限分歧複雜,未能整合;另獎助學金性質遲未分類,影響學生權益,核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囑確實檢討改善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會同有關機關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復請查照。(99教正4

說明:
一、復貴院9922499)院台教字第0992400083號及995699)院台教字第0992400255號函。
二、檢附教育部會同有關機關對本案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及附件影本各1份。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內政部、國防部、蒙藏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抄件:

教育部會同有關機關對本案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經於9938462次邀集中央各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參與跨部會檢討會議,並2度函請相關單位確認其提供之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改善方案。研提具體改善措施如下:

一、有關現行政府部門提供之助學措施絕大多數以身分作為補助條件,但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明顯不足;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有違公平一節:

(一)目前政府對弱勢學生之各類助學措施,已明定包含低收入學生學雜費減免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係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助學措施,至於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及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等各類學雜費減免皆以身分作為條件補助,係因該身分學生亦屬社會弱勢群體,其就學費用之減免,均有特定法源依據保障,如欲齊一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單一標準給予補助,除涉及各主管機關應予檢討各法律保障特種身分人士權益之意旨,仍宜有相關配套措施。查內政部刻研議修正「社會救助法」,本部未來將配合該法研修「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以衡量家庭人口數及實際經濟條件,照顧弱勢學生。

(二)案內就學貸款人數之統計,對於人數統計之單位應為人次而非人數,爰959697學年度大專校院以上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數占大專校院以上學生人數應為22.14%22.79%27.75%,而非44.28%45.58%55.49%,特再釐清陳明。目前生活費貸款規劃僅以低收入戶學生為貸款對象,依本部統計,自98學年度起開放生活費貸款,截至994月底,辦理生活費貸款共計2,394人次,貸款總額計新臺幣(以下同)6,9961,433元,未來將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明定「中低收入戶」之標準設定與條件及衡酌政府財政狀況,再行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

(三)本部於981月成立「就學安全網」,係為協助非自願性失業人士子女順利就學,減輕其就學之經濟負擔,本部針對非自願性失業人士(達1個月以上未逾6個月者)子女,補助其就學費用(符合申請條件之大專校院公立學校學生每學期補助5,000元,私立學校學生補助1萬元),以協助可能因家庭經濟而面臨失(輟)學之學生順利就學;而現行非自願離職失業達6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可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而本部為加強協助家庭遭遇困境之大專學生,更擴大辦理並放寬其補助資格。

(四)有關弱勢學生無身分別之協助措施,高中職教育階段針對經濟弱勢學生之就學補助雖未研訂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但為照顧經濟弱勢之私立學校學生,本部已訂定「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以下簡稱「齊一學費方案」),在原有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學雜費每生每學期補助5,000元及自96學年度起針對經濟弱勢學生逐年所實施加額學費補助(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者,每生每學期加額補助12,000元;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以下者,每生每學期加額補助5,000元)基礎下,自99學年度起,針對家戶年所得90萬元以下者,先行實施「齊一學費方案」,未來視政府財政及十二年國教推動情形,逐步達到全面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學費收費。另外自99學年度起,原住民族學生就讀高中職之助學措施部分,本部亦提供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族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讓經學校認定家庭清寒之原住民族學生,得到政府更多的協助與照顧。

二、有關行政院及教育部至今仍未掌握我國政府部門助學措施之完整資訊。又教育部設置之圓夢助學網及提供之助學專刊,不但未有彙總之機制,且資訊不足,助學資訊不透明,令需求者難以瞭解及使用;以及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提供之助學措施高達235種以上,令需求者難以了解。又政府規定,助學金只能擇一領取,但哪些屬助學金性質之助學措施,政府至今尚未分類完成。政府提供之多種助學措施,申請條件及期限分歧複雜,未能整合,影響學生權益等二節:

(一)針對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助學措施完整資訊部分,業召開2次會議且由各相關單位確認係以協助弱勢學生助學措施為目的,並進行統整及分類整理如下:

1、屬中央部會一致性措施者為「各中央部會助學措施彙整表」(詳附件1),計有51項。

2、針對原住民族助學措施者為「原住民族助學措施彙整表」(詳附件2),計有69項。

3、各地方政府依其地方特性,配合中央政策執行且擴大辦理助學措施項目或自行籌措經費辦理者,分別為「各地方政府助學措施彙整表(辦理項目別)」(詳附件3)及「各地方政府助學措施彙整表(經費來源別)」(詳附件4),共計有203項。

篩選圓夢助學網目前刊載(https://helpdreams.moe.edu.tw//home.php)有效助學措施之「民間團體助學措施彙整表」(詳附件5),計有50項。

(二)有關本部圓夢助學網助學資訊之設置,為協助家庭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不因非自願性休學而影響其就學權益之情況,由相關辦理單位線上申請帳號後,主動發布助學措施訊息,網站內整合各辦理單位提供青年助學基金之各項資訊,包括:政府辦理的各項獎助學金及補助、大學校院學雜費收入提撥3%-5%作為學生獎補助經費及個人及企業團體、基金會所提的獎助學金等訊息。未來對於民間團體刊載前述各類助學措施資訊,本部規劃進行短期、中期及長期計畫:

1、短期措施:對於各項助學措施之相關問題,可透過由專人負責協助說明之專線電話(免付費)為0809-095-757洽詢,亦可至就學安全網(http://140.111.34.220)查詢相關訊息,並由專人定期維護網站中相關訊息之更新。

2、中期計畫:於圓夢助學網中規劃將各相關辦理單位現有刊載助學措施,依其性質分為「助學金」與「獎學金」2類,方便使用者查詢所需訊息,並增列網頁進階查詢功能,使資訊更為即時透明。

3、長期計畫:為整合各相關機關辦理之助學措施,規劃建立一統合政府與民間助學措施平臺系統,提供學生所需各項助學措施內容及說明,並讓學生自行擇一符合其條件之助學措施;同時配合學校開學期限,請各機關統一時間填報系統相關資訊,將政府部門及民間部門之措施予以分類,提供學生可依身分別申請外,亦提供不同經濟別條件之申請管道。

(三)對於現行網站刊載之助學措施,除請各相關機關團體定期更新圓夢助學網相關資訊外,同時亦將協調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指派專人定期更新及加強宣導網站訊息,讓民間團體能踴躍參與本網站助學訊息之提供,並針對政府部門與民間部門之助學措施予以分類,另配合學校開學期限,依身分別及經濟別之不同分別提供申請,統合政府與民間相關助學措施,協助民眾資訊之查詢與利用。

(四)對於各類助學措施申請條件及期限,除由學生家長依其身分別洽請各主管機關補助者外,由學生透過學校申請者,均回歸依各學校明定之申請期限辦理;並請學校於新生入學或學校開學時,經由導師、行政人員及網路等方式加強宣導相關申請條件及期限訊息。

三、有關目前就學貸款項目限於學費、書籍費等,而支出更高之生活費卻無法貸款,導致經濟弱勢學生忙著打工以籌措生活費用,影響學生學業;教育部以財政負擔為由無法提供經濟弱勢學生生活費貸款一年6億多元之利息補助,卻能編列不排富之免費營養午餐4個月29億元補助款,預算分配不符公平正義,違反社會救助支出應優先編列之精神一節:

(一)「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均已修正明定政府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並將貸款項目提升至法律位階,明確界定就學貸款項目,預計將使30萬餘名經濟弱勢大專校院學生之就學權益獲得充分保障,協助學生安心就學。

(二)現階段已開放低收入學生貸款申請,未來配合內政部研議修正「社會救助法」內容,對於最低生活費標準及明定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之條件,將併同研議檢討現行低收入學生貸款措施。另外,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內並無學生申請名額之限制,除原有列低收入戶者可提出申請之外,更擴大辦理讓家庭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得到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只要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均能提出申請,屆時亦依該法內容研議修正計畫相關規定,例如:現行助學金申請之級距分類標準、生活學習獎助金學習時數上限,避免學生工讀時間過長,影響正常課業之學習等規範之訂定,以落實保障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之目的。

(三)有關經濟弱勢學生生活費籌措之管道,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規定,提供家庭年收入在114萬元以下學生(占就學貸款學生98%以上),於就學期間至畢業(退伍)後1年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家庭年收入在114萬元至120萬元學生,於就學期間至畢業(退伍)後1年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半額,爰政府每年均編列預算支應本項費用。另為擴大對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學協助,減輕其籌措就學期間生活所需經費,並考量政府財政負擔,本部業自98學年度起,開放低收入戶學生每月可貸款生活費6,000元,1學期可貸款額度上限為3萬元,推估每年政府需負擔利息約2,514萬元。另外,若政府因此不補助貸款利息,則亦將使經濟弱勢之貸款學生面對更沈重之經濟壓力。對於生活費貸款之措施,係基於提供學生生活費用需求之選擇管道之一,未來本部將視財政狀況,考量是否再放寬生活費貸款申請人之資格與條件。

(四)推動國中小學免費營養午餐之措施,係依據本部會同行政院主計處於91109會銜發布之「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規定,自92年開始實施,並陸續依實際需求進行修正。該要點除規定經費支用對象外,並要求地方政府應專款專用,且優先支應貧困學生午餐費,對貧困學生補助範圍、補助經費及補助時間等均有規定。本部將依據大院99211之糾正意見,衡量未來政策實施之公平性、99年地方政府規劃辦理情形、蒐集各界意見及行政院主計處100年度經費籌措情形進行通盤檢討,再與地方政府協調後辦理。

四、綜合上述,對於提供經濟弱勢學生之助學措施,未來推動策略重點如下:

(一)本部除建請各相關法令主管釐清立法對以身分作為補助條件之目的外,俟內政部研議修正「社會救助法」後,將配合修正「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二)目前生活費貸款規劃未來將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依「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等之標準設定與條件,衡酌政府財政狀況,與承貸銀行協商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可行性。

(三)本部於981月成立之就學安全網,已提供失業家庭子女相關助學措施之訊息,及協助學生減輕就學負擔。並推動「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及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族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讓家庭清寒之原住民族學生能得到更多協助與照顧。

(四)為協助家庭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圓夢助學網提供之助學資訊,未來規劃進行短期、中期及長期系統升級計畫,同時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指派專人定期更新及宣導網站資訊,讓民間團體能積極主動提供相關訊息。

(五)對於推動國中小學免費營養午餐之政策,本部將依據大院99211之糾正意見,衡量未來政策實施之公平性、99年地方政府規劃辦理情形、蒐集各界意見及行政院主計處100年度經費籌措情形,進行通盤檢討,再與地方政府協調後辦理。

(六)有關各類助學措施申請條件及期限,由學生透過學校申請者,均回歸依各學校明定之申請期限辦理。未來本部將於網站中提供各相關單位助學措施,方便民眾查詢與利用,並將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正後,整合研議相關助學措施之規劃與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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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民國991122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0990062111
附件:如文(實體附件另送)

主旨:
貴院函,為本院前函復有關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檢討改善情形,檢附審核意見,仍囑確實辦理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會同有關機關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復請查照。(99教正4

說明:
一、復貴院9992199)院台教字第0992400480號函。
二、檢附教育部會同有關機關對本案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及附件各1份。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 內政部 法務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抄件:

教育部會同有關機關對本案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

項次一

監察院核提意見

擬請補充說明下列各項:

一、大專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並非依據「社會救助法」而來,何以須待該法修法後配合研修該計畫?

二、「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學費方案」固然解決學費之問題,惟仍未解決生活費之問題,致學生難以透過教育脫貧達階級流動。又符合社會救助法之救助對象資格嚴格,且須申請生活費貸款者未必符合該法之資格,以聯合報99811所載「松山榜首關采芃」之個案為例,其不符合低收入戶之資格,惟仍須打工賺取生活費,顯見,有生活費貸款之需求者,尚非限於社會救助法之救助對象。又社會救助法之目的與助學措施欲達成之目的並不相同,二者無掛勾處理之必要。且修法緩不濟急,何須嗣該法之修正,再行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

相關機關說明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訂定,為達到擴大協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並非限定以低收入戶為補助對象,而係以家庭年所得後40%之大專校院學生提供就學補助。目前社會救助法僅明定低收入戶學生得獲學雜費減免,惟實務上有許多不符低收入戶資格者,因經濟因素致就學困難。因此,教育部(以下稱本部)於法律尚未有明確「中低收入戶」定義及補助時,先行以該助學計畫協助是類學生,待法律明確規定後,再行修正該助學計畫。「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業已送立法院審議中,本部將配合該法研修「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二、目前生活費貸款僅以低收入戶學生為貸款對象,依統計,自98學年度起開放生活費貸款,截至994月底,辦理生活費貸款共計2,394人次,貸款總額計6,9961,433元。評估目前家庭年所得120萬元以下,已達98%之經濟弱勢學生申請就學貸款,其利息由政府全額負擔,97學年度本部應負擔就學貸款費用高達36億餘元,98學年度推估與97學年度相當,囿於每年可編列預算有限,目前尚積欠銀行利息3億元。爰如欲放寬至家庭年所得120萬元以下學生均可辦理生活費貸款,於財務上確難負擔。另「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刻由立法院審議中,本部將配合上開法令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減少實際執行協助經濟弱勢學生認知上之落差。

項次二

監察院核提意見

擬請補充說明下列各項:

一、復函所稱屬中央部會一致性措施者,計有51項,惟統計所附「各中央部會助學措施彙整表」卻有52項,其原因。又該表列有退輔會之「榮民就學子女營養午餐補助金」,惟所附明細表並未見該方案,請併予提供。

二、有關「原住民族助學措施彙整表」部分:

(一)未見附表2-82-17之彙整資料,其原因?

(二)明細表內未附前揭彙整表所列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其原因?

(三)附件2之明細表,部分縣市列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相關獎助學金,部分縣市則無。請說明地方政府部分,是否尚須列入中央部會之獎助補助?

三、附件34各地方政府助學措施彙整表中,以台北市為例,各列有15項助學措施,惟統計其明細表卻有19項助學措施,其原因?

四、圓夢助學網部分:

(一)復函所篩選圓夢助學網目前刊載有效助學措施之民間團體助學措施彙整表計有50項,惟附表僅列49項,其原因?

(二)復函稱未來對於民間團體刊載各類助學措施資訊,教育部規劃進行短期、中期及長期計畫。何以僅針對民間團體之各類助學措施資訊規劃?又所稱短、中、長期之時程為何?

(三)復函所稱將協調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指派專人定期更新及加強宣導網站訊息,其協調、更新及宣導之情形為何?

(四)經查圓夢助學網助學措施之資訊仍有不足之現象,在99學年度開學之際,有何解決措施?

五、請於一週內將現行所有助學措施上網公告,並請各級學校將助學措施傳達予所有學生。

六、請確認全國學校網頁是否已充分告知現行存有之助學措施,並與教育部之圓夢助學網及就學安全網進行相關聯結,尤其是高中職以上學校。

七、教育部所稱短、中、長期計畫預計各於何時完成?

八、有關助學措施之資訊方面,有無機關單位能瞭解並提供全面性之助學措施資訊?又目前是否已建立統一之書面資料?如有,多久發刊一次?發放對象為何?

九、綜上,復函之資料或有不一致之情形,擬請再次確認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依本院糾正意旨辦理見復。

相關機關說明

一、因「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獎助學金」兼具助學金及獎學金性質,爰於性質欄位中,「助學金」及「獎學金」均填列該項措施,以致中央部會一致性措施為52項,惟「中央部會助學措施彙整表」中,如以「助學金」及「獎學金」項目合併計算,則應為51項。另表列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榮民就學子女營養午餐補助金」項目,係列於彙整表中第2項。(如附件12

二、有關「原住民族助學措施彙整表」部分:

(一)至所提未見附表2-82-17之彙整資料,茲檢附相關表件供參。(如附件3

(二)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措施,列於前所送附表1-1之末項,茲再檢附相關表件供參。(如附件4

(三)本部業於991011召開第3次跨機關協調會議,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係針對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符合清寒條件之原住民學生,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之全國性助學金。提供就讀國內國民中小學符合條件者申請,相關資訊由縣市政府向所轄國民中小學宣導,依性質即屬中央部會措施。部分縣市將所有助學措施,不論為中央或地方之原住民族助學措施,均全數填報;而部分縣市則僅填報其自行編列預算辦理之助學措施,本項既屬中央部會措施,已自該附件2地方政府表件刪除。(同附件3

三、為整合地方政府措施,便於確認各地方政府助學措施,並比較其差異,前針對各地方政府助學措施整理成原附件34之各地方政府助學措施彙整表,將性質或名稱相近者即列為同一項目(如附件5-15-2)。以臺北市政府為例:該府所報明細表中第910項措施,整併於原附件3之第4項「公私立高中職安心就學溫馨輔導計畫」;明細表第216項措施,整併於原附件3(同附件5-1)之第19項「縣(市)立高中及國中小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補助)」;明細表第57項措施,整併於原附件3(同附件5-1)之第21項「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補助」;明細表第1819項措施,整併於原附件3(同附件5-1)之第31項「各級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因此,臺北市政府於原附件34(同附件5-15-2)表列有15項助學措施,而其明細表有19項助學措施(如附件6)。

四、圓夢助學網部分:

(一)函復圓夢助學網當時刊載民間團體有效助學措施之彙整表計有50項,與附表列49項未能一致原因,係因計算誤植數字所致,正確項目應為49項。

(二)圓夢助學網助學資訊提供,係為協助家庭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不因非自願性休學而影響其就學權益之情況,由相關辦理單位線上申請帳號,主動發布助學措施訊息,網站內整合各辦理單位提供青年助學基金之各項資訊,包括:政府辦理的各項獎助學金及補助、大學校院學雜費收入提撥3%-5%作為學生獎補助經費及個人及企業團體、基金會所提的獎助學金等訊息。網站規劃短期、中期及長期計畫,亦係為提升整體功能,非僅為服務民間團體,特此澄清。另短期計畫為修正系統既有助學措施資訊;中期計畫為提升網站功能;長期計畫則為修改系統資訊提供架構。

(三)復函所稱將協調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指派專人定期更新及加強宣導網站訊息,其協調、更新及宣導之情形:本部前於993846分別召開2次跨機關會議,除請各機關協助提供助學措施項目,亦請其刊載及維護圓夢助學網之相關助學訊息。9997復邀集臺北市、高雄市政府及部內相關單位與會,請協助於會後另函所屬高中職以上學校,並請學校透過各班級導師協助轉知學生可於學校網頁及本部圓夢助學網查詢各項獎助學金資訊。991011復為研議各機關助學措施之整合,召開第3次會議。

(四)圓夢助學網刊載之助學措施,於9997前揭會議後,即請各相關機關進行訊息資料更新及維護事宜,並函請各相關機關轉知所屬學校,請各系所將學校網頁首頁刊登獎助學金訊息張貼於公布欄,並請各班級導師協助轉知學生可於學校網頁及本部圓夢助學網查詢各項獎助學金資訊。

五、9997前揭會議後,即請各相關機關於網頁進行訊息資料更新及維護事宜,並函請各相關機關轉知所屬學校於文到3日內,請各系所將學校網頁首頁刊登獎助學金訊息張貼於公布欄,並請各班級導師協助轉知學生可於學校網頁及本部圓夢助學網查詢各項獎助學金資訊。本部中部辦公室亦於99921函請各高級中等學校配合辦理在案,991011復為研議各機關助學措施之整合,召開第3次跨機關會議。

六、本部規劃圓夢助學網之短期、中期及長期計畫,分述如下:

(一)短期計畫:對於各項助學措施之相關問題,可透過由專人負責協助說明之專線電話(免付費)為0809095757洽詢,亦可至就學安全網(http://140.111.34.220)查詢相關訊息,並由專人定期維護網站中相關訊息之更新。目前已完成短期計畫,並於網站首頁連結完成查詢各政府機關與學校助學措施之資訊作業。

(二)中期計畫:於圓夢助學網中規劃將各相關辦理單位現有刊載助學措施,依其性質分為「助學金」與「獎學金」2類,方便使用者查詢所需訊息,並增列網頁進階查詢功能,使資訊更為即時透明。預計於100學年度前完成網頁進階查詢功能,並依助學措施性質分為「助學金」與「獎學金」2類,方便使用者查詢所需訊息。並增列網頁進階查詢功能,使資訊更為即時透明。

(三)長期計畫:整合各相關機關辦理之助學措施,規劃建立一統合政府與民間助學措施平臺系統,提供學生所需各項助學措施內容及說明,並讓學生自行擇一符合其條件之助學措施;同時配合學校開學期限,請各機關統一時間填報系統相關資訊,將政府部門及民間部門之措施予以分類,提供學生可依身分別申請外,亦提供不同經濟別條件之申請管道。

七、有關助學措施資訊方面,各機關除會刊載於機關本身網頁外,本部亦另將政府及民間各項助學措施資訊刊載於圓夢助學網公告。而書面資料部分,本部每年將針對印製之助學專刊進行檢視及更新,999月即印製本部99學年度助學措施「圓一個上學的夢」專刊(如附件7),並已轉請立法院各委員、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等機關,同時請各大專校院轉知學生各項政府獎助學金資訊。

項次三

監察院核提意見

擬請補充說明有關生活費貸款之下列各項:

一、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及條件之可行性?

二、已實施之生活費貸款,每一人半年利息負擔為何?

相關機關說明

一、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及條件之可行性:

(一)目前生活費貸款僅以低收入戶學生為貸款對象,依統計,自98學年度起開放生活費貸款,截至994月底,辦理生活費貸款共計2,394人次,貸款總額計6,9961,433元。評估目前家庭年所得120萬元以下,已達98%之經濟弱勢學生申請就學貸款,其利息由政府全額負擔,97學年度本部應負擔就學貸款費用高達36億餘元,98學年度推估與97學年度相當,囿於每年可編列預算有限,目前尚積欠銀行利息3億元。爰如欲放寬至家庭年所得120萬元以下學生均可辦理生活費貸款,財務上礙難負擔。

(二)「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刻由立法院審議中,本部將配合上開法令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減少實際執行協助經濟弱勢學生認知上之落差。

二、已實施之生活費貸款,每一人半年利息負擔:低收入戶學生每月可貸款生活費6,000元,1學期可貸款額度上限為3萬元,於就學期間至畢業(退伍)後1年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學生無須負擔利息。假設學生每學期貸足3萬元,4年畢業貸款生活費24萬元,分8年攤還,依現行學生負擔利率1.61%計算,學生於畢業(退伍)後滿1年開始還款時,第1個月負擔利息322元,半年需負擔利息1,885元。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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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民國100311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1000005078
附件:如文

主旨:
貴院函,為本院前函復有關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乙節,檢附審核意見,仍囑確實辦理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會同內政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復請查照。(99教正4

說明:
一、復貴院100121日院台教字第09901162850號函。
二、檢附教育部會同內政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及附件各1份。

正本:監察院
副本:內政部 教育部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抄件:

教育部會同內政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

項次一

監察院核提意見(100.1.21

一、本院糾正意旨係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明顯不足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合先敘明。

二、依據貴院9976院臺教字第0990035363號函稱97學年度大專校院以上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數占大專校院以上學生人數為27.75%;另財政部於991223於本院約詢提供之資料,97年度適用稅率為0%之戶數達35.6%;而有關中低收入戶只占3.6%,與家庭年所得後40%相去甚遠,有35.4%之差距。是以「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倘依中低收入為標準,則可受助人更少,不利於經濟弱勢學生。

三、至有關生活費貸款部分,放寬資格亦可配合政府財政而為,利息費用部分或全部由學生負擔均無不可。因此,在考量政府財政及提供學生多一項助學措施之考量下,生活費貸款資格放寬與否有其研議之必要。

四、綜上,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已於991210日通過,擬請將教育部配合該法研修「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情形函復本院。

相關機關說明

一、「社會救助法」業經總統於991229修正公布,並將於10071日施行,經重新定義並調增我國社會救助制度之最低生活費,並考量家庭型態及功能之變遷,取消將兄弟姊妹列計為家庭應計算人口,將低收入之審查門檻再予合理放寬,並將中低收入戶之認定標準及權益法制化。爰此,本部未來將一併就新增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納入學雜費減免範圍,以提供照顧。

二、依內政部10029日台內社字第1000028065號函(如附件)說明,「社會救助法」修法效益初步估計約可增加照顧低收入戶21,000戶(54,000人),較99年度第311萬戶增加約19%;另新增之「中低收入戶」,估計約183,000戶(536,000人),合計增加204,000戶、59萬人。至部分未能取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本部亦檢討修正現行各項助學措施,以協助弱勢學生就學。

三、為配合我國救助體系之修正,本部已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協會團體及有關部會進行研商,將整合現行「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各項措施,並檢討現行就學貸款項目及範圍,以擴大落實照顧弱勢學生。

項次二

監察院核提意見(100.1.21

一、擬請續將圓夢助學網中期計畫之辦理情形函復本院。

二、擬請檢視並說明目前圓夢助學網運作情形。又各機關學校是否提供完整且及時之資訊?

相關機關說明

一、本部圓夢助學網中期計畫,係將各部會提供之弱勢學生措施分類;另增列查詢功能並已辦理招標事宜,預計1004月底前完成測試,並於100學年度開始前完成網頁系統之改版。

二、目前圓夢助學網仍持續運作,以有效提供民眾所需相關弱勢助學措施之資訊。本部均定期更新各機關學校之助學措施,民眾亦可由圓夢助學網「最新登錄」處,獲知各機關學校登錄之最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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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民國100620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1000020860
附件:如文

主旨:
貴院函,為本院前函復有關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乙節,檢附審核意見,仍囑確實辦理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復請查照。(99教正4

說明:
一、復貴院100419日院台教字第1002430177號函。
二、檢附教育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1份。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抄件:

本案教育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

項次一

監察院前次核提意見(100.1.21

一、本院糾正意旨係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明顯不足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合先敘明。

二、依據貴院9976院臺教字第0990035363號函稱97學年度大專校院以上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數占大專校院以上學生人數為27.75%;另財政部於991223於本院約詢提供之資料,97年度適用稅率為0%之戶數達35.6%;而有關中低收入戶只占3.6%,與家庭年所得後40%相去甚遠,有35.4%之差距。是以「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倘依中低收入為標準,則可受助人更少,不利於經濟弱勢學生。

三、至有關生活費貸款部分,放寬資格亦可配合政府財政而為,利息費用部分或全部由學生負擔均無不可。因此,在考量政府財政及提供學生多一項助學措施之考量下,生活費貸款資格放寬與否有其研議之必要。

四、綜上,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已於991210日通過,擬請將教育部配合該法研修「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情形函復本院。

監察院本次核提意見(100.4.19

所復內容並未就本院前次意見具體回答,仍請檢討辦理見復。

所獲補助卻較甲君為低,而有失公平之情事。

教育部說明

一、有關大院前次(100121日)核提意見之檢討說明一節:

(一)有關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明顯不足部分:

1、本部現行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依學生身分及家庭經濟狀況主要分為3類:

1)學雜費減免補助:屬政府法定義務支出,主要是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背景之學生為對象,由政府補助全額或部分學雜費、學分費。

2)各項獎(助)學金:多由學校提供並自訂條件,主要由大學自總收入或學雜費收入提撥獎(助)學金。

3)自償性之補助:如就學貸款,針對家庭年收入120萬元以下,或有2名就讀高中以上學校之子女者申貸,就學期間至畢業後1年,利息由政府全額或半額負擔,本部依學生經濟狀況補貼利息。

2、承上,本部為擴大弱勢學生之照顧並配合「社會救助法」之修正,擬具「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草案),擴大將高中職以上學校新增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一併納入學雜費減免之照顧範圍,預定自100學年度開始實施,可減輕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之負擔。另本部亦賡續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簡稱弱助計畫),進一步全面性提供弱勢學生學雜費、生活費、住宿費等相關補助措施。

(二)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部分:

1、就制度面而言,我國政府社會救助體系,基於我國賦稅率遠較其他福利國家為低,相關措施係採殘補式救助;又因我國傳統對於工作倫理及家庭倫理之考量,故均透過工作能力及資產調查之機制,以針對亟需救助之弱勢人口提供補助。準此,社會救助制度乃為彰顯家庭責任,相關制度設計均以家戶為單位,以使弱勢家庭符合最低生活所需。本部弱助計畫之定位有別於前開社會救助制度,其補助對象為弱勢學生個人,爰其保障權益、給付對象、資產調查與給付型態等,均與一般社會救助措施不同。茲分述如下:

1)保障權益與給付對象:社會救助之目的在於提供經濟弱勢國民基本生存權之保障,以維持其生存權之基本生活費支出,又其係以家戶為補助對象,以彌補家庭功能不足之處。至弱助計畫之目的,在協助排除弱勢學生就學之經濟不利因素,著重學生個人受教權益之維護,爰以學生為單位之補助模式,與一般社會救助以家戶為救助單位之制度有別。

2)資產調查與給付型態:承上,社會救助體系基於彰顯家庭責任及避免福利依賴等多重目的考量,爰其資產調查之制度設計,將家庭人口納入設算,採「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而弱助計畫係針對學生提供助學金補助,爰於資產調查上係以「家庭年所得」為其資格之判準,以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並未考量其餘應扶養人口。其次,於給付型態上,社會救助體系,均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並無限定用途,以維持其受益對象及使用項目之多元及彈性。至弱助計畫僅針對學生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提供補助,並由各校於符合資格學生之註冊單中逕予減免,屬指定用途之非現金給付,有別於社會救助制之現金給付。

3)綜上,基於保障權益、給付對象、資產調查及給付型態等差異,本部弱助計畫制度上均無法以社會救助制度等同視之。

2、就執行面而言,弱助計畫自96學年度由原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轉型而來,歷經9798年之修正,業放寬助學金之申請資格,並將助學金補助金額提高,且針對其申請資格級距再予細分,以使經濟較為弱勢之學生獲得相對較多補助。茲分述如下:

1)補助金額部分:原共同助學措施之申請資格分為2級,家庭年收入低於40萬元者,分別補助公、私立學校學生7,000元與14,000元;家庭年收入40萬元以上低於60萬元者,分別補助公、私立學校學生5,000元與10,000元。96年係以補助第1級(30萬以下)私立學校學生30%學雜費比率,並據其減半數額為公立學校學生之補助金額;另為避免學生因所得略高或略低於某級距而致補助金額有落差,再將申請資格級距再細分為5級。其後弱助計畫助學金補助金額,則配合當年學雜費調整進一步針對私校補助金額各加2,000元,以為因應。

2)家庭所得應列計人口部分:於96年訂定之初,家庭年收入列計範圍,若為未婚之學生,家庭應列計人口包括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共同居住之祖父母、未婚之兄弟姊妹、已婚且共同居住之兄弟姊妹;若為已婚學生,家庭應列計人口為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及其配偶;另學生依「所得稅法」被列為扶養親屬者,亦應列計扶養人之所得。後為反映我國家庭型態現況,於97年修正本計畫,申請助學金之家庭經濟條件應列計人口,簡化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並沿用至今,有效反映實際家庭所得之真實性。

3)綜上,本部弱助計畫歷來修正皆基於維護學生權益,力求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精神。至大院9922499)院台教字第0992400083號函糾正案文所提案例(如左),認部分個案雖家庭年所得較高,惟可能因家庭扶養人口數較多,致家庭年所得平均分配後數額反而較低情況之疑義,所涉有關資產調查部分,其基本假定業已與弱助計畫之保障權益、給付對象及給付型態等均不同。

【按】:監察院99224糾正案文所提案例:(第6頁)
例如甲君就讀私立大學,全戶家庭年所得為36萬元,全戶父子2人,平均每人每月可分配所得為15千元。依教育部規定甲君可得27千元助學金;如乙君全戶家庭年所得為63萬元,祖父母、父母、乙君及就讀國中小的弟妹共7人,平均每人每月可分配所得為7,500元。依教育部規定乙君可得12千元助學金。然就甲君與乙君比較,因該計畫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肇致乙君雖較甲君貧困,然

4)再者,若依98年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戶家庭收支依可支配所得戶數五等分位」,第1分位所得總額374,298元,平均每戶人數1.89人,換算平均每人每年所得為198,041元(每月為16,503元);第2分位706,053元,平均每戶人數2.93人,換算平均每人每年所得為24973元(平均每月為281元),統計方式過度壓縮其所得差距,難以用級距予以區分並據其提供不同之助學金額,致各類學生均沿用同一級距補助之窘境。

3、綜上所述,政府相關社會救助之資源應層次分明,並具整合資源之綜效;有關弱助計畫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衡酌制度面及實務面等考量,仍將維持現況。若弱勢學生如有特殊個案亟需相關資源之協助,本部將另以相關急難救助協助;至其家庭成員部分,亦可透過社政之救助或津貼、勞政補貼、財政租稅手段或經濟獎勵予以協助。

二、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倘依中低收入戶為標準,則可受助學生更少,不利於經濟弱勢學生一節:

(一)「社會救助法」於991229經總統公布,將於10071日施行,其修正方向除放寬低收入戶之條件外,並新增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之經濟弱勢家庭界定為「中低收入戶」,一併納入社會照顧體系。本部復依該法第16條之21項授權,擬具並公告「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草案,明定該等學生有關就學費用減免之減免標準及減免項目等應遵行事項,預定配合「社會救助法」於100學年度施行。依據本部推估,100學年度第1學期高中職以上學生學雜費減免補助,預估低收入戶學生增加8,813人、中低收入戶學生增加52,046人受惠,將使更多的弱勢學生得到照顧。

(二)對照弱助計畫每年助學金申領人數(約10萬人)與前開新增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之人數,估算仍有約7萬名弱勢學生仍待本部依弱助計畫協助就學,爰未來弱助計畫仍將與學雜費減免措施併行,維持現行針對後40%家庭年所得之學生提供助學金補助,以符合擴大弱勢助學之政策意旨。換言之,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相關規定者,均得依前開減免辦法辦理學雜費減免;至相對貧窮但未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之學生,則可依本部弱助計畫獲得相關就學費用之協助。

三、有關放寬生活費貸款一節:

本部為協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學,減輕其籌措就學期間生活所需經費,同時考量目前政府財政負擔,自98學年度起開放低收入戶學生每月可貸款生活費6,000元,1學期可貸款額度上限為3萬元;另為擴大提供弱勢學生每月生活費用所需,將配合弱助計畫之修正,明定案內「生活學習獎助金」應為足供每月生活費之額度並輔以生活服務學習,以保障學生基本生活所需。

項次二

監察院前次核提意見(100.1.21

一、擬請續將圓夢助學網中期計畫之辦理情形函復本院。

二、擬請檢視並說明目前圓夢助學網運作情形。又各機關學校是否提供完整且及時之資訊?

監察院本次核提意見(100.4.19

一、請續將圓夢助學網之中期計畫之辦理情形函復本院。

二、經查圓夢助學網所提供之中央部會及縣市政府助學措施總表係995月彙整之資料,顯無法提供最新之資訊。又行政院本次復函,並未就本院前次所提「檢視並說明目前圓夢助學網運作情形。又各機關學校是否提供完整且及時之資訊?」之事項具體說明,仍請檢討辦理見復。

教育部說明

一、有關圓夢助學網中期計畫、網站運作情形一節:依據中期計畫,網站系統業於1006月初進行第1版雛型系統安裝及檢測,並將於100學年度上線。

二、有關各機關學校是否提供完整且及時之資訊一節:
(一)鑑於目前網站處於轉換階段,民眾可由圓夢助學網「最新登錄」處獲知各機關學校登錄之最新資料,亦可透過首頁主功能表最右方設置之「問題諮詢」區,逕與本部洽詢。

(二)未來網站將以動態查詢為主,靜態查詢為輔,建置具可親性之操作介面。其資料更新,「助學金」類別之項目,將由本部每學期彙整各機關資料並更新維護;至「獎學金」類別之項目,將開放各校或民間單位使用權限,逕至系統上傳各項獎學金訊息,以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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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民國1001213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1000056229
附件:如文
 
主旨:
貴院函,為本院前函復有關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檢討改善情形乙節,仍囑賡續檢討辦理,並提供就學貸款及圓夢助學網之最新資訊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復請查照。(99教正4

說明:
一、復貴院1001014日院台教字第1002430492號函。
二、檢附本案教育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及附件各1份。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抄件:

本案教育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

項次一

監察院前核提意見(100.1.21

一、本院糾正意旨係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明顯不足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合先敘明。

二、依據貴院9976院臺教字第0990035363號函稱97學年度大專校院以上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數占大專校院以上學生人數為27.75%;另財政部於991223於本院約詢提供之資料,97年度適用稅率為0%之戶數達35.6%;而有關中低收入戶只占3.6%,與家庭年所得後40%相去甚遠,有35.4%之差距。是以「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倘依中低收入為標準,則可受助人更少,不利於經濟弱勢學生。

三、至有關生活費貸款部分,放寬資格亦可配合政府財政而為,利息費用部分或全部由學生負擔均無不可。因此,在考量政府財政及提供學生多一項助學措施之考量下,生活費貸款資格放寬與否有其研議之必要。

四、綜上,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已於991210日通過,擬請將教育部配合該法研修「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情形函復本院。

監察院本次原函意見(100.10.14

仍請賡續檢討辦理。

教育部說明

一、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助學金家庭所得列計人口一項,查本計畫自96學年度由原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轉型而來,歷經97年及98年修正,業放寬助學金之申請資格,並將補助金額提高,且針對其申請資格級距再予細分,以使經濟較為弱勢之學生獲得相對較多之補助。茲說明如下:

(一)原共同助學措施之申請資格分為2級,第1級針對家庭年收入低於40萬元者,分別補助公、私立學校學生7,000元與14,000元;第2級家庭年收入40萬元以上低於60萬元者,分別補助公、私立學校學生5,000元與10,000元。96年為避免學生因家庭所得略高於或略低於某級距而致補助金額有落差,再將申請資格級距再細分為5級;其後本計畫助學金補助金額,則配合當年學雜費調整,進一步針對私校補助金額各加2,000元。

(二)本計畫於96年訂定之初,家庭年收入列計範圍,若為未婚之學生,家庭應列計人口包括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共同居住之祖父母、未婚之兄弟姊妹、已婚且共同居住之兄弟姊妹;若為已婚學生,家庭應列計人口為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及其配偶;另學生依「所得稅法」被列為扶養親屬者,亦應列計扶養人之所得。

(三)後經學校於實務審閱戶籍謄本時發現,父母(監護人)分居或不同戶籍情形及未婚之兄弟姐妹同戶籍但實際未共同居住情況普遍存在,學校於確認關係人或扶養人口上執行困難且亦難達公平合理;各校承辦人若需再查證兄弟姐妹是否就學、學制是否符合等項,勢必延長作業審核期程,恐影響與各部會助學金是否重複請領之比對時程,以致影響下學期助學金如期核發。

(四)考量反映我國家庭型態及實務面之可行性,本計畫於97年修正,申請助學金之家庭經濟條件應列計人口,簡化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且「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有效反映實際家庭所得之真實性。

二、檢附各大專校院9899學年度生活服務學習情形調查供參。(如附件12
 
項次二
 
監察院前核提意見(100.1.21

一、擬請續將圓夢助學網中期計畫之辦理情形函復本院。

二、擬請檢視並說明目前圓夢助學網運作情形。又各機關學校是否提供完整且及時之資訊?

監察院本次原函意見(100.10.14

請提供就學貸款及圓夢助學網之最新資訊。

教育部說明

一、有關本部就學貸款更新措施一項,本部針對就學貸款之還款期限、申請緩繳及放寬申貸生活費等項,於考量薪資所得及物價波動等社經條件,並衡酌社會救助政策及還款者負擔能力等因素,業訂定就學貸款精進方案,將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茲分述如下:

(一)延長還款期限: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還款者,還款期限為貸款1學期者得以1年計,另可申請延長2倍,可降低每月還款額度約一半,預估逾10萬名學生受惠,政府每年增加負擔利息約1.5億元。

(二)放寬申請緩繳門檻:放寬平均每月收入不到3萬元、中低收入戶或是低收入戶可申請緩繳,對於剛投入職場的年輕學子具有實質效益。

(三)放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貸款:基於協助經濟弱勢學生立場,低收入戶學生每月可貸款生活費提高至8,000元,並增加中低收入戶學生每月可貸款生活費4,000元,以擴大弱勢家庭子女的就學協助,減輕其籌措就學期間生活所需經費(所定可貸生活費額度為上限,可依其實際需要貸款)。

二、有關本部圓夢助學網更新一項,茲說明如下:

(一)完成系統改版並於100學年度(10081日)全面上線使用,改版後之系統提供各校上稿、本部審核及集體發布功能。除可避免同一獎學金重複出現多筆,加強審閱資料之正確性及及時性,並可選取獎學金適用對象、教育層級或特殊身分,以加速民眾篩選符合本身條件之獎助學金資訊。

(二)增加後臺管理功能,可檢閱各校獎助金上稿數,鼓勵各校多利用此平臺公告訊息以服務學生及民眾。

(三)持續配合各校或民眾反應需求,以改善系統功能(例如增加獎學金關鍵字搜尋、系統介面等)。

(四)截至100125日,已提供各部會及本部助學金資訊433筆;各部會、財團法人、民間機構及學校提供之獎學金共計1,809筆,其中經審閱及刪除重複者,公告獎學金資訊359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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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民國101314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1010003805
附件:如文

主旨:
貴院函,為本院前函復有關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檢討改善情形乙節,檢附審核意見,仍囑續辦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復請查照。(99教正4

說明:
一、復貴院101116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018號函。
二、檢附本案教育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1份。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抄件:

本案教育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

監察院審核意見(101.1.16

一、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部分:所復內容雖稱考量反映我國家庭型態及實務面之可行性,計畫於97年修正,申請助學金之家庭經濟條件應列計人口,簡化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且「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有效反映實際家庭所得之真實性,惟其仍未能考量家庭中實際就學人口數而有未妥,爰請再研議依家庭實際就學人口計算補助標準之可行性。

教育部說明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規劃之初,係為彌補社會救助制度未盡之處,即僅對部分特定法定身分學生提供學雜費減免,以使家庭年所得約後40%家庭之學生均能享有等同學雜費減免之補助,爰配合學雜費政策與各校推動共同助學措施,依據學生就讀學校之公私立別及家庭年所得級距,提供每學年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至35,000元不等之助學金補助,以減輕學生就學負擔,故本計畫之性質與社會救助有別,謹先敘明。


二、實務上學校單位異於社政單位,尚無充足之專責人力進行實質審核;且若需再查證兄弟姐妹是否就學、學制是否符合等項,勢必延長作業審核期程,恐影響現行作業流程與助學金之如期核發。再者,社會中存在父母/監護人分居或不同戶籍,抑或未婚之兄弟姐妹同戶籍但實際未共同居住之情形,學校於確認關係人或扶養人口上實難以執行。

監察院審核意見(101.1.16

二、有關生活費貸款部分:教育部就學貸款更新措施,雖針對就學貸款之還款期限、申請緩繳及放寬申貸生活費等項,於考量薪資所得及物價波動等社經條件,並衡酌社會救助政策及還款者負擔能力等因素,業訂定就學貸款精進方案,惟該等方案係僅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在中低收入戶只占3.6%,與家庭年所得後40%相去甚遠之情況下,該等方案能否有效協助經濟弱勢學生,不無疑義,爰請再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

教育部說明

一、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生活費來源,除可由一般工讀取得(不低我國基本工資之時薪),另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學生均得申貸每月4,000元及8,000元為上限之生活費;另為進一步提供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於本計畫中明定各校可視預算經費規劃「生活助學金」名額,以補助每生每月6,000元以上之生活費。


二、大專校院學生生活費之用途及金額,實際上因地、因人、因價值觀而異,爰有關再進一步放寬申貸生活費對象之建議,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嗣後仍將基於維護學生權益及教育立場,並考量相關貸款逾放比及各地區最低生活費等項,配合政府稅賦改革,於檢討整體高等教育弱勢助學政策時,一併納入考量。

監察院審核意見(101.1.16

三、有關圓夢助學網部分: 因教育部長期計畫尚未完成,爰請續將辦理情形函知本院。

教育部說明

各部會各項助學措施均可於現有系統呈現,民眾亦可依自身需求查詢所需之助學措施,已可有效整合各類資訊;本部未來將評估弱勢助學政策單一化之可行性,力求政府資源更有效利用,並簡化現行各項申請及作業流程,以落實公義社會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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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民國10166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1010023327
附件:如文

主旨:
貴院函,為本院前函復有關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檢討改善情形乙節,檢附審核意見,仍囑續辦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辦理情形,復請查照。(99教正4

說明:
一、復貴院101413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200號函。
二、檢附本案教育部之辦理情形1份。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抄件:

本案教育部之辦理情形

監察院審核意見(101.4.13
有關生活費貸款部分:
貴院復函雖表示,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生活費來源,除可由一般工讀取得(不低我國基本工資之時薪),另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學生均得申貸每月4,000元及8,000元為上限之生活費;另為進一步提供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於本計畫中明定各校可視預算經費規劃「生活助學金」名額,以補助每生每月6,000元以上之生活費。惟各校係視預算規劃「生活助學金」名額,故每學期能夠提供之名額,仍屬不定,又以附件案例為例,倘能提供生活費貸款,對於有需要的學生,將是一大助益,爰本部分擬請考量提供生活費貸款之可行性。

教育部說明

一、審核意見有關生活費貸款部分,依現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規定,若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之學生,分別得申貸每月最高8,000元及4,000元之生活費,有效減輕其生活負擔。

二、案內所附剪報單親家庭子女就學個案,若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原住民族等各類學雜費減免身分,其學雜費均可依規定辦理減免;若非前開身分者,仍得依教育部(下稱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領助學金;再者,各類學生均得透過就學貸款減輕其就學負擔,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亦可另行申貸生活費。此外,為平衡城鄉差距並落實教育機會均等之理念,本部亦將賡續推動繁星計畫,以鼓勵學生就近入學並引導教學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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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1011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1010053024

主旨:貴院函,為本院前函復有關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檢討改善情形乙節,檢附審核意見,仍請續辦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研處情形,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101817院台教字第1012430467號函。
二、影附教育部101911日臺高(四)字第1010159286號函及附件各1份。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911
發文字號:臺高(四)字第1010159286

主旨:有關監察院為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改善情形一節,復如說明,敬請 鑒核。

說明:

一、復 鈞院101822日院臺教字第1010141499號函。

二、審核意見有關放寬生活費貸款對象意見,經本部針對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70萬元以下且每人每學期均可申貸2萬元估算,本部1年需增加利息負擔約2.3 5.5億元。

三、另本部本年度編列支付銀行之預算初估尚不足約25億元;又依據1016月統計,需提撥信保專款逾43億元;惟目前僅提撥約14億元,尚欠款約29億元。

四、此外,複利及利率調漲等因素恐加重排擠其他教育預算,以目前本部預算尚不足以支付銀行與信保基金之情況,如再放寬生活費貸款,本部預算將難以支應新增之負擔,爰宜俟現階段申貸需求及財務負擔穩定平衡後,再行研議放寬申貸對象。

五、檢附評估資料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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